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學院工作人員國內差旅費管理,根據西安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西安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教辦發〔2015〕4號)和《西安市市級事業單位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管理辦法》(市機關事務發〔2019〕55號),結合我院實際,按照節儉必需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各類工作人員。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公務出行所發生的公務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補助費。
第四條為加強差旅費管理,出差必須報經部門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公務交通費
第五條公務交通費的報銷范圍為西安市城七區(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城區)以及西安咸陽國際機場的公務出行。
第六條公務出行在公務用車無法滿足需要時,實行按次定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各部門發生的公務交通費按照每人每年100元專項列支。具體標準如下:
1.在城七區(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城區)以及西安咸陽國際機場的公務出行,按每人每天25元標準補貼交通費。
2.超出以上范圍的公務出行,按照差旅費管理標準執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
3.公務交通費以部門為單位,填寫公務出行申請單,每學期末集中報銷。
4.校區間的往返不得報銷公務交通費。
5.各部門年度公務交通總支出不得超過專項經費預算總額。
6.學院年度公務交通總支出不得超過車改批復總額。
7.長安城區指韋曲、郭杜街辦轄區(下同)。
第七條我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車改時選擇的方式保障公務出行,不按照此辦法報銷公務交通費。
第八條學院派車出行及跟車司機,不得報銷公務交通費。
第三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九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西安市城七區(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城區)以及西安咸陽國際機場以外區域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表3-1: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它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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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級領導(正局)正高級職稱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
其他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表3-1
院級領導(正局)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有直達交通工具的不得分段出行,因自身原因分段出行,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中轉停留時間不得超過6個小時,且不得過夜;
2.分段乘坐交通工具票價合計不得高于同類直達交通工具票價,超出部分自理,報銷時需要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不允許職工自行駕車出差。
第十三條晨7時至晚8時連續乘坐普快時長低于6小時的,不允許乘坐臥鋪。
第十四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按照有關規定,購買機票原則上應在政府機票采購管理網站等指定的公務機票銷售渠道購買。
第十五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往返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各一份。若學院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得重復購買。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經單位領導批準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乘坐普快票價予以報銷。
第十七條職工省外攻讀在職研究生、掛職鍛煉,跟崗實習、帶學生參賽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第十一條標準報銷,其他規定見表3-2。
交通工具 |
表3-2
第四章 住宿費
第十八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赴外省出差,按照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件一)。
工作人員赴省內出差,按照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相關市(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件二)。
工作人員赴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城區、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工作,原則上不安排住宿;臨潼校區人員赴臨潼城區內出差,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其余區(縣)按照市財政局統一發布工作人員市內差旅費標準執行(見附件三)。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二十一條職工在省外攻讀在職研究生、掛職鍛煉,跟崗實習、帶學生參賽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第十九條標準報銷,其他規定見表4-1:
級別 |
表4-1
第二十二條跟崗實習駐站教工(包括指導、巡視教工),由駐地提供住宿的不報銷住宿費;不提供住宿的按差旅費規定標準報銷。
第二十三條市內比賽、會議/培訓文件中規定必須住宿的,可以在市內住宿。
第二十四條市外出差,返回當天超離店時間住宿不予報銷。
第五章 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二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標準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標準);
工作人員赴省內出差,按照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相關市(區)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件二)。
工作人員赴市內各區縣(不含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城區、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工作,按照市財政局統一發布工作人員市內差旅費標準執行(見附件三)。
學院校區間因公務活動往返,無伙食補助費;臨潼校區人員赴臨潼城區內出差,無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二十九條職工省外攻讀在職研究生、掛職鍛煉,跟崗實習、帶學生參賽、會議/培訓伙食補助費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其他規定見表5-1:
序號 |
內容 |
備注 |
1 |
職工省外攻讀在職研究生 |
每學期按標準報銷一次往返交通費 |
2 |
掛職鍛煉 |
無報銷次數限制 |
3 |
跟崗實習 |
無報銷次數限制 |
4 |
帶學生參賽 |
學生乘坐交通工具比照其他人員 |
表5-1
第六章 交通補助費
第三十條交通補助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出差地交通補助費用。
第三十一條交通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
工作人員赴省內各市(區)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干使用;
工作人員赴市內各區縣(不含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城區、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干使用。
學院校區間因公務活動往返,無交通補助費;臨潼校區人員赴臨潼城區內出差,無交通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費用。
第三十三條職工省外攻讀在職研究生、掛職鍛煉,跟崗實習、帶學生參賽、會議/培訓交通補助費按照第三十一條規定,其他規定見表6-1:
住宿費 |
在職研究生(元/人.天) |
掛職鍛煉(元/人.天) |
跟崗實習(元/人.天) |
帶學生參賽(元/人.天) |
會議/培訓(元/人.天) |
|||
駐站 |
巡視指導 |
1-14天 |
15-30天 |
30天以上 |
||||
標準 |
150 |
按照第十九條標準報銷 |
第15-30天按照第十九條標準的三分之二報銷 |
超過天數 按照第十九條標準的二分之一報銷 |
表6-1
第三十四條出差目的地與當地火車站(高鐵站、機場)交通費在規定發放的交通補助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行報銷。如遇到轉乘城市間交通工具,憑票報銷,到達目的地后交通費在按照交通補助費統籌解決,不再報銷任何交通票。
第七章 報銷審批
第三十五條出差須履行事前審批制度,填寫出差審批單電子版,報經有關領導批準。
第三十六條出差審批權限見表7-1:
伙食補助 |
在職研究生(元/人.天) |
掛職鍛煉(元/人.天) |
跟崗實習(元/人.天) |
帶學生參賽(元/人.天) |
會議/培訓(元/人.天) |
|||
駐站 |
巡視指導 |
1-14天 |
15-30天 |
30天以上 |
||||
省內 |
無 |
50 |
按照第二十七條標準報銷 |
第15-30天按照第二十七條標準的三分之二報銷 |
超過天數 按照第二十七條標準的二分之一報銷 |
|||
省外 |
80 |
|||||||
表7-1
第八章 報銷管理
第三十七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在經費管理部門中列支。出差審批單和差旅費報銷單中的部門一欄,應與預算項目歸屬部門保持一致,對應審批人為預算項目歸屬部門的負責人、主管院領導。
第三十八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三十九條培訓費(會議費、參賽費)發票中的銷售方必須是舉辦方或承辦方、委托方。
第四十條情況說明審批權限見表8-1:
交通補助 |
在職研究生(元/人.天) |
掛職鍛煉(元/人.天) |
跟崗實習(元/人.天) |
帶學生參賽(元/人.天) |
會議/培訓(元/人.天) |
|||
駐站 |
巡視指導 |
1-14天 |
15-30天 |
30天以上 |
||||
省內 |
無 |
50 |
按照第三十一條標準報銷 |
第15-30天按照第三十一條標準的三分之二報銷 |
超過天數 按照第三十一條標準的二分之一報銷 |
|||
省外 |
50 |
表8-1
第四十一條工作人員應在會議/培訓規定的結束時間后小于一個自然天返回駐地,超過規定時間不予報銷。
往返目的地在途交通/伙食補助各按一個自然天數予以計算。
第四十二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公務交通費報銷時應填寫《公務出行申請單》,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出差報銷單》,交通票(火車票,高鐵動車票,飛機票,船票),在其他渠道購買機票的,報銷時還需提供政府機票購買網站同一時段、同一航班票價截圖證明,住宿費發票,會議/培訓發票,會議/培訓通知(無會議/培訓通知的,提供出差情況說明),交通工具保險單,其他報銷依據。(超過1000元的的支出,需要提供非現金交易證明材料)
出差相關費用收款方與開票方應一致,提供委托開票證明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三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四十四條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如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使用公務車輛出差的,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九章 監督問責
第四十五條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部門出差審批、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各部門應當負責審核公務出行時間、地點、事由及發生公務交通費金額報銷的合理性。
第四十六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1.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2.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3.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4.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5.轉嫁差旅費的;
6.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違規資金,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學院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XX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院〔2017〕51號)即行廢止。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學院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2020年6月實施)
篇2:休閑會館差旅費標準報銷管理辦法
休閑會館差旅費標準及報銷管理辦法
為提高出差辦事效率,加強費用管理,統一差旅費補助標準,現結合會館實際情況,制定此制度:
一、因公出差人員需填寫出差申請書,注明出差事由、出差人數、所去地點、預計天數、借款金額及借款人簽名等事項。先由部門經理簽字,再報總經理批準,批準后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待出差返回后,經辦人應及時將所有費用單據按規定標準填制差旅費報銷單,經會計審核、財務部長審批后,五日內到出納處報帳。前帳未清,后帳不借。逾期未還者,財務有權直接從下月工資中扣除欠款。
二、出差人員根據職務的不同,分為四級。如下:
A級董事長、總經理
B級各部長、營業部經理
C級各部門主任
D級其他人員
三、差旅費用標準
(一)交通費用標準
級別可乘坐交通工具
A飛機、軟臥、輪船一等艙及以下標準
B硬臥、輪船二等艙及以下標準
C硬座、輪船經濟艙及以下標準
D硬座、輪船經濟艙及以下標準
說明:1、凡下級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上級人員標準交通工具的,必須報請總經理批準。
2、C級和D級人員乘車,從晚上八點到次日七點之間在車上過夜四小時以上的,以及連續乘車超出八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3、交通費按以上標準實報實銷,超標準部分自負。
(二)住勤費用(含食宿費、市內交通費、出租車費、郵電通訊費)標準
目的地出差人員住勤補助(元/日)
ABCD
直轄市、經濟特區及經濟發達城市30020**50120
省會城市或各省最大城市250150130100
經濟較發達地區20**3010080
500公里以內及欠發達地區1501008060
說明:1、出差目的地按以上分類,如有重疊按高一級標準處理。
2、出差人員住勤費用按以上標準補助,不實報實銷。天數既算頭也算尾,包括在途天數和住勤天數,當日到達目的地的按一天計算。一日走兩地其住勤按最終目的地計算。
3、公司派往外地培訓、學習人員,除按上述規定實報實銷外,培訓費、住宿費由會館統一安排支付,其他費用不予報銷。學習期間,每人每天補貼20元。
4、當天出差當天返回的(東河、青山、昆區、九原區除外),按上述標準50%計算補貼。
四、其它規定
1、凡需帶車出差者,必須報請本公司總經理批準。車輛所產生的過路、過橋費憑票實報實銷,油費按實際公里數由所在會館總經辦審核。汽車修理費需按報總經理批準的報銷額度報銷。
2、出差期間因業務原因,需住三星級(含)以上標準酒店或需支付招待費用的,需事先告知會館總經理取得同意,事后憑票經會館總經理批準報銷額度給予報銷。
3、對借出差之便旅游或繞道探親訪友的,須事先報請會館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成行。其由此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也不享受任何補助,多占用的實際天數按事假作扣款處理。
4、隨從上級領導出差者,其差旅費標準與所跟從的上級領導的標準一致。
5、員工市內辦事,自己解決交通工具或乘坐公共汽車。會館原則上不再報銷出租車票,如有急事確實需要打車去辦理的,必須經總經理同意,財務才可報銷。
篇3:P集團公司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本著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并貫徹勤儉節約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2. 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
3. 職責
3.1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負責因公外出人員的確認,由主管副總裁按規定要求逐級審批。
3.2 外出人員的費用支出,由集團財務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審核報銷。
4. 具體規定
4.1 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因公外出人員,在公出期間所支出的費用,要本著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的原則,嚴格按以下規定。
4.2出差乘坐車、船、飛機的等級
4.2.1 集團董事長、總裁可以乘坐火車軟臥車、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位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并按實報銷;
4.2.2 集團總裁助理以上人員可以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軟臥車、輪船二等艙位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并按實報銷;
4.2.3集團職能部門經理及子公司總經理級職務以及一般工作人員可以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硬臥車、輪船三等艙位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并按實報銷;
4.2.4 機場建設費、人身保險費、訂票手續費等隨機、車、船票一同據實報銷。
4.2.5出差目的地乘坐火車可直接到達的一律乘坐火車,且連續乘坐火車12小時,給予增加途中補助20元。低于12小時的不享受此項補助,乘坐飛機者,不論艙位等級和時間長短,一律不享受此項補助。
4.2.6出差人員原則上不得乘坐飛機,但確因任務緊急或必須隨同集團領導同行的必須經集團總裁批準方可乘坐,并按上述4.2.1至4.2.4的標準執行。
4.3住宿費標準及開支辦法
4.3.1住宿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職務 |
住 宿 |
|||
北京、上海、深圳 |
天津、重慶、各計劃單列市及各省會城市 |
其他地區 |
||
集團副總裁以上 |
最高不得超過650元 400 |
|||
集團職能部門經理及子公司總經理以上 |
380 |
340 |
280 |
|
其他工作人員 |
240 |
180 |
150 |
4.3.2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范圍內憑宿費發票報銷,實際住宿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不予報銷。但實際宿費標準低于規定標準的,按節約金額的30%給予宿費節約獎勵,對于公出寄宿而不能取得發票的,可按相應住宿規定標準的50%給予節約獎勵。集團明確規定任何人員不允許在所住賓館簽單消費;兩人以上(同性)共同出差的不得單開房間,只能按標準間報銷,報銷人數以此類推。特殊情況必須經總裁簽批。
4.4交通費開支標準
4.4.1往返機場、車站交通費憑機場航班及公交車票據實報銷;確因任務緊急,短期內無法趕乘航班車的,經主管副總裁同意后可報銷趕赴機場出租車票。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每日補助交通費20元,按出差自然天數減一天計發,不再報銷任何交通費用。總裁助理以上人員出差期間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
4.4.2夜間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0個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4.4.3出差人員乘坐車、船均不得報銷"音樂茶座"等費用;
4.5生活費補助標準
4.5.1公司副總裁以上領導外出期間因工作需要可據實報銷招待費用;其他工作人員必須請示主管副總裁同意后經總裁簽字方可報銷。
4.5.2工作人員出差生活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補助30元人民幣。經濟特區每人每天補助50元。
4.5.3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天數減一天計發伙食補助。
4.5.4因公野外作業要根據現場作業時間的長短、難易程度、食宿條件的不同采取一事一議,適當給予補助。
4.6 因工作需要,陪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辦案,辦案期間的交通費、日常生活費用(包括餐費)經總裁同意并批準后方可報銷,同時陪同人員不再享受交通及伙食補助。
4.7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乘出差之便,未經集團主管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的車、船費及生活費由個人自理。享受探親待遇的人員,只準乘坐火車,且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允許報銷硬臥車票,因路途遙遠在轉乘過程中需要停留一天的,可按一般工作人員的住宿標準報銷。
4.8集團員工的出差費用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報主管副總裁批準后方可報銷。
4.9對參加行業舉辦的會議及學習班并由會議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收取的費用,或經集團總裁批準的專項費用,可憑會議通知及專項費用審批單據實報銷。不在發放相應的生活補貼。
4.10差旅費預借的審批及報銷辦法
4.10.1實行差旅費借支的事前審批和事后核銷制度,集團職能部門及子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外出,若需借支差旅費或報銷差旅費,應旅行公出借款審批或事后核銷手續。
4.10.2工作人員需預借差旅費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審批單,預借金額在500元以下的,須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預借金額在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須經主管副總裁批準;2,000以上的必須經總裁批準。同時各級簽字后再經財務總監會簽,財務部方可辦理付款手續。對借款金額較大的,必須提前半日通知財務部,避免由于資金準備不足給工作帶來麻煩。
4.10.3出差人員應在出差返回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及時報銷,報銷票據必須按照時間順序分類粘貼。經職能部門經理、子公司總經理、主管副總裁、財務總監簽字,財務部方可給予報銷。財務部對報銷完畢的業務必須向當事人提供報銷回執,以備日后查找。對拖欠借款者,財務部直接從其本人工資中扣抵。對故意拖欠不報賬人員,財務部有權加收資金占用費,情節嚴重者則給予罰款。年度終了,個人借款除購置大宗材料、物資、設備等無法報賬的以外,一律如數退回。
4.11集團內部員工在財務部掛賬前款未清者,不得再次預借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