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繼續履行合同律師函范本
致:**先生
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系在廣東省司法廳登記注冊的律師事務所,本律師函署名律師系中國注冊律師,具有合法執業資格。本所受**(以下稱委托人)之托,指派顏z丹律師(執業證號:*******)處理委托人與您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事宜,現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鄭重致函:
委托人于20**年11月10日與您簽訂了《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合同》(合同編號:NO),合同約定您向委托人購買位于深圳市**區**棟*單元**單位房屋,房屋產權證為:深房地字第**,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總房價為人民幣 **萬元人民幣。合同簽訂后,您依約支付了定金人民幣*萬元整。
你們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買方須于20**年12月1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幣*拾萬元整至買賣雙方約定的銀行監管帳戶,賣方須依買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約定的銀行簽署資金監管協議,辦理資金監管手續?!钡珦腥怂?,您和第三方至今沒有通知委托人前往約定的銀行簽署資金監管協議,辦理資金監管手續。雖經委托人多次催促,您仍拒絕履行該項合同義務,并于20**年12月14日正式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惫誓鷳^續履行合同義務,辦理首期資金監管手續,否則根據你們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十二條的約定:“違約責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支付每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義務超過15日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選擇要求違約方支付轉讓總價款20%的違約金或承擔定金罰責?!蔽腥藢⒆肪磕倪`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
現依據委托人的要求,請您盡快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誠望您在收到本函后的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就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說明。否則委托人將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違約行為追究您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向您追索。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對待。
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顏z丹
20年 月 日
篇2:企業法人代表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企業法人代表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案例簡介
江某原在某大公司人事部工作,于1993年7月開始在職工大學學習,學習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五年期限勞動合同,因江某所學專業是人事管理,所以雙方在合同約定,公司在江某畢業后仍回人事部從事原工作崗位。1996年6月從職工大學畢業后回到公司,此時由于公司已更換了法人代表,將江某安排到公司下屬的一家企業當推銷員。江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約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稱原合同是前任領導簽訂的,不同意江某繼續回人事部工作。雙方因此發生勞動爭議,江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履行勞動合同。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查情況屬實,經調解無效,公司仍然拒絕江某回人事部工作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與江某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按有關規定給予江某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因企業更換法人代表后,原法人代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新的法人代表要不要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能否對原勞動合同條款進行變更而引發的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企業的法人代表在勞動關系中的行為是代表企業,而不是個人,只要企業法人資格不變,法定代表人無論如何變換,都不影響企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也就是說,企業法人代表改變,企業的所有權義務沒變。因此,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企業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有關對勞動者承諾的義務,否則,就屬于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當然,由于企業法人代表改變,法人代表作為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可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作重大調整,對人員使用作合理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勞動法》關于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金。
篇3:錯捕期勞動合同如何履行
錯捕期勞動合同如何履行
案例簡介
青工李某1997年8月與某企業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1998年9月,公安機關因懷疑其與一起搶劫案有關系,涉嫌盜劫犯罪,將其逮捕。1999年2月,經過幾個月的調查,人民法院最終因證據不足將其無罪釋放。李某回到原企業,但對于李某被錯誤關押期間的各種待遇,該企業拒絕予以補發。李某因此而提出申訴。
處理結果
仲裁機構認為企業的做法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因而對李某的請求不與支持。但李某可向作出錯誤逮捕決定機關要求賠償。
案例評析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根據1995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中,李某可要求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作出賠償,賠償的標準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半年度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