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項目名稱:______(以下簡稱本項目)
項目委托人: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
項目代建人:______(以下簡稱代建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保證本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委托人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
(1)組織規劃及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及評審;
(2)辦理項目規劃相關手續報批工作;
(3)選定勘察、設計單位,與之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其實施;
(4)組織初步設計、勘察及報審;
(5)組織施工圖設計及報審;
(6)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工程開工前的有關手續;
(7)組織施工、監理、設備制造、材料供應等單位的招標、采購;
(8)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施工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9)按項目進度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并向委托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10)按竣工驗收備案制要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使用,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11)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12)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竣工檔案資料移交;
(13)工程質量保證期的管理。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萬元)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其他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并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貳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代建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本合同簽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1.1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1 "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1.1.2 "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代建任務,并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1.1.3 "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1.1.4 "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1.1.5 "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1.1.6 "額外工作"是指:○1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2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1.7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8 "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1.9 "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按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通過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1.2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1.3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雙方的(合同)權利
2.1 委托人權利
2.1.1 委托人有權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
2.1.2 委托人有權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2.1.3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2.1.4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并有權委托第三方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
2.1.5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2.1.6 委托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2.1.7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2.2 代建人權利
2.2.1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2.2.2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2.2.3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三章 雙方的(合同)義務
3.1 委托人義務
3.1.1 委托人應負責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的協調。
3.1.2 委托人應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3.1.3 委托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
3.1.4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3.1.5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3.1.6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3.1.7 委托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3.1.8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
3.2 代建人義務
3.2.1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2.2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
3.2.3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3.2.4 代建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人監督。
3.2.5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
3.2.6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并接受委托人監督。
3.2.7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接受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對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
3.2.8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
3.2.9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3.2.10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四章 雙方的責任
4.1 委托人責任
4.1.1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1.2 因委托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3 委托人有權就因代建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委托人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代建人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4.1.4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4.2 代建人責任
4.2.1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2.2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2.3 代建人有權就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代建人應補償由該索賠給委托人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4.2.4 因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5.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5.2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5.3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5.4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5.5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6.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2.2.3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式:委托人批準的投資控制金額的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另行協商。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元/工作周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
節約資金獎勵: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30%)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3.1.4 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建設資金核撥程序:
1、代建人根據代建項目管理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項目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資金計劃報委托人審批;
2、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核批的項目資金計劃和工程進度,于每月10日前編制月度資金申請計劃報委托人審批;
3、委托人批準后于每月25日前核撥月度建設資金。
代建項目管理費核撥程序:
1、代建人每月10日前按月度資金申請計劃金額的______%向委托人申請代建項目管理費;
2、代建項目管理費支付至合同金額的95%時,停止支付;
3、代建項目管理費尾款5%待保修服務期滿后結清。
3.1.5 委托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及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否則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2.2.3計算額外工作報酬。
3.1.6 委托人的聯系人:
3.2.2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委托人指定專人監督項目建設全過程,代建按月向委托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相關制度另定;
3.2.4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按國家相關規定
3.2.5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設立專項工程資金帳戶,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
3.2.9 代建項目保修服務期為自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后一年。
4.1 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內如果違約,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委托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3.1.4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每逾期支付一天的,應承擔該階段建設資金金額的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逾期滿15天時,代建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承擔代建人的相應損失。
(2)委托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3.1.4約定向代建人核撥代建項目管理費,每逾期支付一天的,應承擔該階段建設資金金額的千分之二作為逾期違約金;逾期滿30天時,代建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承擔代建人的相應損失。
4.2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違約,同意按以上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10000元/天進行賠償。
(4)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中,如專業工作單位選擇、合同執行、資金使用、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等,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并要求代建人賠償相應損失。
(5)賠償款從項目代建管理費中扣除。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6.1 爭議的解決方式:提交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篇2:現代建筑消防設備設施設置和特點
現代建筑消防設備設施設置和特點
為了在火災發生時能夠達到自防自救的目的,現代化的建筑中均設置有多種消防設施,主要有:能夠在早期發現火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夠盡快驅散煙霧,給人們一個逃生環境的防排煙系統和正壓送風系統;能夠協助人們撲滅初起火災的水滅火系統,包括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和水噴霧系統,以及最常用最便捷的滅火器;為防止火災和煙霧擴散的防火門、防火卷簾、水幕和擋煙垂壁;在火災時緊急運送消防隊員和被救助人員的消防電梯;火災時在照明電源被切斷的情況下,照亮周圍環境和引導逃生方向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除此之外,還設有指導人們有秩序地疏散的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和能夠及時了解火災區域情況的消防專用電話,以及119報警電話等。
然而,要使這些消防設施能夠真正在火災發生時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能,真正達到自防自救的目的,就要使它們在火災發生的各個階段準確地動作,即消防聯動。
一、聯動裝置
一般民用建筑內發生的大都是A類(固體可燃物)火災,一般先產生大量的煙,隨著燃燒的加劇而后產生大量的熱。所以在火災報警后,消防控制設備會對防煙、排煙設施進行聯動,如:停止有關部位的空調送風,關閉電動防火閥,并接收其反饋信號,因為空調通風系統對火災擴展影響很大;啟動有關部位的防煙和排煙風機、排煙閥等,并接收其反饋信號,防排煙設備有利于防止火災蔓延和人員疏散;控制擋煙垂壁等防煙設施,當火災確認后要依次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接通警報裝置、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
二、聯動范圍
1.防排煙系統:
報警后開啟報警層的排煙閥和正壓送風口閥,同時關閉該層空調風管內的防火閥,啟動排煙風機和正壓送風機,停止該層的空調送風機,以防止火災蔓延和實施人員疏散。
2.水滅火系統:
該系統在消防聯動系統中處于相對獨立的位置,消火栓系統的動作需要按動消火栓報警啟泵按鈕,或在消防控制室按動啟泵按鈕,也可在水泵房直接啟泵后才能出水滅火。自動噴淋系統的啟動幾乎不需要人為干涉,它是靠火災時炙熱的煙氣使置于噴頭玻璃泡內固定沸點的液體沸騰,脹破玻璃泡,使有一定壓力的管網里的水從噴頭噴出;當管網里的壓力降低后,置于該片管網底部的濕式報警閥中的壓力開關動作,啟動噴淋泵,而設在消防控制室聯動控制器上的水泵啟動按鈕,防止由于設備出現的故障或系統傳輸故障而造成自動啟泵失靈,不能及時給管網內補水的補救設施。
3.電動防火門和防火卷簾在“自動”狀態下受控于安裝在其兩側的探測器的控制,實現關閉或下降動作。
三、“自動”和“手動”的區別
消防控制中心“自動”予以控制的設施有消防水泵、防煙排煙風機的啟動,以及防火門、防火卷簾的自動關閉或下降等。
在水滅火系統中,消火栓系統的啟動是受消火栓按鈕、控制中心聯動控制器上的啟動按鈕和水泵房水泵控制箱上的啟泵按鈕予以控制的。即:系統中任何一個啟泵按鈕被按下,消火栓泵就應立即啟動,而這些操作全是手動實現的,沒有自動可言。通常在水泵房控制柜上,狀態轉換開關常常標有“手動”和“自動”的標志,實際上“手動”是指“就地啟動”,而“自動”是指“遠控啟動”。對整個噴淋系統而言,“自動”是指壓力開關聯動啟動,“手動”是指控制中心遠控啟動。另外,防火卷簾的兩側安裝有手動控制按鈕,而且是手動優先。
四、聯動功能的實現方式
1.在系統報警后要開啟報警層的排煙閥和正壓送風口閥,同時關閉該層空調風管內的防火閥,一般存在著“同時”和“順序”打開的問題。究竟采用哪種打開方式,這要根據系統情況而定。一般機械式閥門的打開,是靠直流電磁閥的動作釋放被拉緊的彈簧,帶動閥片轉動度實現的,而電磁閥的動作電流一般都在0.7安以上,多個電磁閥同時接通,就會在瞬間給電源造成很大的負載。如果電源質量稍差,電磁閥就會因得不到足夠的動作電流而不能動作;“順序”打開連接方式是在第一個閥門打開、閥片旋轉90度后,固定在轉軸上的凸輪壓迫微動開關,接通第二個風口的電源,如此一個接一個,就按順序打開了。對于電源來講,某一時刻最大負載僅為一個電磁閥的動作電流,不會造成過載現象,但是這種方式又要求每個風口開張必須到位,否則會在中途由于電源不能續接而難以全部打開,這就要求在平時加強維護保養,防止因機械故障引發聯動故障。
2.置于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在平時必須是打開著的,以保證在火災初期產生的煙霧能順利排出。當火災繼續發展,排出的煙霧變成了火,這時就要求排煙動作停止,以防火災沿風道蔓延,所以叫做排煙防火閥。而關閉這個閥口的動作是由280度溫控(280度的合金熔斷條在到達熔斷溫度時被熔斷,從而釋放預先拉緊的彈簧,使閥片旋轉關閉的,并由它聯動風機停止,將反饋信號送回控制中心,這些聯動動作全部是自動完成的,并不需要人為控制。
3.消防泵啟動按鈕“直接啟泵”。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當采用總線編碼模塊控制,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由24伏直流電啟泵按鈕控制。
4.噴淋泵由壓力開關啟泵,同時將信號送到控制中心,通過24伏直流繼電器,讓壓力開關觸點控制其動作,利用繼電器的兩組無源觸點:一組控制水泵啟動,另一組通過模塊接入總線將動作信號反饋回總機。
5.應急照明和緊急疏散指示燈是在火災確認后,切斷照明電源后點亮的。當采用了自備電式燈具時,它點亮的條件是交流電一旦被切斷就自動點亮。所以,它應當接在照明回路上,才能實現正確的動作。當然,如果采用了統一供電,統一控制的應急燈就必須接到消防電源上,以保證在切斷照明供電時控制應急燈點亮。
參考文獻:
1.鄭曉奮,《物業管理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8
2.沈瑞珠楊連武,《物業智能化管理》,同濟大學出版社,20**.1
篇3:房地產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房地產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項目名稱:______(以下簡稱本項目)
項目委托人: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
項目代建人:______(以下簡稱代建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保證本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委托人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
(1)組織規劃及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及評審;
(2)辦理項目規劃相關手續報批工作;
(3)選定勘察、設計單位,與之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其實施;
(4)組織初步設計、勘察及報審;
(5)組織施工圖設計及報審;
(6)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工程開工前的有關手續;
(7)組織施工、監理、設備制造、材料供應等單位的招標、采購;
(8)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施工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9)按項目進度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并向委托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10)按竣工驗收備案制要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使用,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11)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12)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竣工檔案資料移交;
(13)工程質量保證期的管理。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萬元)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其他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并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貳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代建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本合同簽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1.1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1 "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1.1.2 "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代建任務,并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1.1.3 "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1.1.4 "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1.1.5 "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1.1.6 "額外工作"是指:○1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2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1.7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8 "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1.9 "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按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通過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1.2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1.3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雙方的(合同)權利
2.1 委托人權利
2.1.1 委托人有權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
2.1.2 委托人有權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2.1.3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2.1.4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并有權委托第三方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
2.1.5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2.1.6 委托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2.1.7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2.2 代建人權利
2.2.1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2.2.2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2.2.3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三章 雙方的(合同)義務
3.1 委托人義務
3.1.1 委托人應負責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的協調。
3.1.2 委托人應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3.1.3 委托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
3.1.4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3.1.5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3.1.6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3.1.7 委托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3.1.8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
3.2 代建人義務
3.2.1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2.2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
3.2.3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3.2.4 代建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人監督。
3.2.5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
3.2.6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并接受委托人監督。
3.2.7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接受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對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
3.2.8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
3.2.9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3.2.10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四章 雙方的責任
4.1 委托人責任
4.1.1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1.2 因委托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3 委托人有權就因代建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委托人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代建人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4.1.4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4.2 代建人責任
4.2.1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2.2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2.3 代建人有權就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代建人應補償由該索賠給委托人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4.2.4 因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5.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5.2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5.3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5.4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5.5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6.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2.2.3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式:委托人批準的投資控制金額的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另行協商。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元/工作周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
節約資金獎勵: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30%)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3.1.4 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建設資金核撥程序:
1、代建人根據代建項目管理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項目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資金計劃報委托人審批;
2、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核批的項目資金計劃和工程進度,于每月10日前編制月度資金申請計劃報委托人審批;
3、委托人批準后于每月25日前核撥月度建設資金。
代建項目管理費核撥程序:
1、代建人每月10日前按月度資金申請計劃金額的______%向委托人申請代建項目管理費;
2、代建項目管理費支付至合同金額的95%時,停止支付;
3、代建項目管理費尾款5%待保修服務期滿后結清。
3.1.5 委托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及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否則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2.2.3計算額外工作報酬。
3.1.6 委托人的聯系人:
3.2.2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委托人指定專人監督項目建設全過程,代建按月向委托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相關制度另定;
3.2.4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按國家相關規定
3.2.5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設立專項工程資金帳戶,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
3.2.9 代建項目保修服務期為自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后一年。
4.1 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內如果違約,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委托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3.1.4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每逾期支付一天的,應承擔該階段建設資金金額的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逾期滿15天時,代建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承擔代建人的相應損失。
(2)委托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3.1.4約定向代建人核撥代建項目管理費,每逾期支付一天的,應承擔該階段建設資金金額的千分之二作為逾期違約金;逾期滿30天時,代建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承擔代建人的相應損失。
4.2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違約,同意按以上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10000元/天進行賠償。
(4)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中,如專業工作單位選擇、合同執行、資金使用、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等,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并要求代建人賠償相應損失。
(5)賠償款從項目代建管理費中扣除。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6.1 爭議的解決方式:提交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