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轄區秩序維護工作細則
一、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管理與安排。
二、值勤期間嚴禁瞌睡、酗酒、抽煙、吃零食;不準嬉笑、打鬧、看書報、聊天;禁止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三、衣容嚴整,文明值勤,禮貌待人。遇到領導要敬禮,以示尊敬;回答別人的問話時,要起立。
四、嚴禁小攤小販、收購廢品者或推銷人員等一切無關人員進入;對于陌生人或行跡可疑者(包括外來人員)要主動上前詢問,如有必要并讓其出示有效證件做好登記。
五、對于外來車輛要問清楚其來意并做好發放車牌與登記工作。凡是外出車輛經查證后沒有相對應的車牌的,一律不予放行;報告給管理處后,經核實確實是其本人的再給予放行。
六、對于搬家或外出攜帶貴重物品或大件物品者,如不能確定其身份,要問清楚并核實做好登記。
七、值勤人員要嚴查細問、敢說敢問;注意觀察可疑的人或事,一旦發現情況立即上報。
八、夜間巡邏時,應該有重點性、針對性,對于要害部位要細查、嚴查、多查。
九、做好交接班登記工作,交接班時要清點好物品是否完好無損;物品如有損壞或丟失及時上報,對于人為的破壞追究其責任人并按原價賠償。
十、嚴格請銷假制度。對于無故曠工或無故不參加會議者,管理處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十一、希望有關人員能夠遵守以上規定,對于違反者,情節較輕并為初犯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為嚴重、影響比較惡劣或屢犯不改者,給予處罰或予以除名。
篇2:物業區域停車場秩序維護員職責(文本)
物業區域停車場秩序維護員職責(文本)
1、積極指引車輛安全駛入車位停車,檢查并提示車主鎖好車門窗,并詳細記錄車輛進出時間,車況及車牌號。
2、做好對機動車的監護及車場的安全巡邏工作。
3、按規定對停車場內的臨時停放車輛收取車輛管理費,并做好票款的交接、保管工作。
4、提示司機嚴格遵守停車場的安全管理規定和使用規定。
5、嚴格杜絕停車場內有明火作業的情況發生。
6、認真檢查停車場內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7、對車場周圍的施工情況進行管理,避免因施工影響到小區的正常停車秩序。
8、阻止未經許可或未辦理地下停車位相關手續的機動車輛使用車庫。
9、阻止裝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輛駛入停車場,發現問題應立即向班長或主管報告。
10、阻止無關人員,閑散人員(包括非工作需要的員工)穿行車庫、逗留。
11、對停放一天以上的車輛要記錄,并報告班長和主管。
12、嚴格禁止在停車場內停放非機動車和存放貨物,發現情況立即制止,無法制止立即向班長或主管報告。
13、認真做好當班各種記錄,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14、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篇3:臺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秩序維護公司的法律關系
臺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秩序維護公司的法律關系
臺灣的物業管理公司一般稱之為“物業管理秩序維護公司”,但是一般有說,規模都比較小。規模比較小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臺灣本身的物業管理市場不大;二是物業管理公司與公寓管理委員會與大陸有著較大的不同。從本律師到訪的兩個公寓來看,管理委員會是將管家服務、保安、保潔、設備管理、綠化管理分別簽署給不同的專業公司來操作,也有的公寓會將管家服務與保潔一并委托給一家物業公司,但是保安、設備管理、綠化一般都是由管理委員會直接外包的,而非大陸的業主委員會會將整個小區物業管理事務“總包”給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從臺灣地區與大陸的比較看,臺灣的物業管理公司更是傳統意義上的管家,幫助管理委員會處理財務收支,及處理與其它各專業分包之間的關系。由管理委員會直接支付給物業公司報酬,物業公司不需要直接面對業主進行催收費用,這一點與大陸完全不一樣。
臺灣的管理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是真正民法意義的委托關系,即:物業公司接受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提供管家服務,管理委員會支付物業管理公司報酬,加之臺灣管理委員會的運作都是透明的,管理委員會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并不明顯。而回頭看我們大陸目前的管理模式,從法律上講也是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也是法律意義的委托關系,但是目前物業管理收費制度又是物業公司直接向業主收取,直至對欠費的業主提出民事訴訟,在大陸實際上是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大會或業委會的委托提供服務,但是支付對價的卻是全體業主。一定意義上講,天然地將業主與業主委員會放在了對立面,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很難建立起完全信任的關系,也直接導致了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各類訴訟,如要求知曉公共收益情況的知情權訴訟,要求撤銷業主大會決議的撤銷權訴訟。本律師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講,臺灣的模式更多體現業主的自治,可能是我們今后物業管理發展的方向或者說是方向之一,特別是隨著業主委員會制度的日益成熟和規范,業主自治的作法會更為明確,實際上在上海已經出現了多家小型社區未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而是由業主委員會直接聘請專業保安、保潔人員或公司進行物業管理。一些地方立法,如《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也就業主自治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兩種不同的管理比較下來,究竟是臺灣的管理成本低,還是大陸的管理成本低,其實很難作比較。因為臺灣物業管理收支公開透明,物業公司難有隱性收入,但是由于社區規模小,在人員的配置上多有“浪費”之嫌,但是總體上還是比大多一線城市收費標準低。本律師考查學習了新北市的一個“湯泉首席”公寓,有200多戶業戶,4000多坪面積(約13000平方米),配備一個經理、一個財務秘書、三個保安、三個保潔人員,物業管理費的標準大概是3.3元每平方米(在臺北和新北市屬于中等偏低)。小區配備有游泳池,和近400平方米的會所,有KTV、閱覽室、兒童娛樂等等設施。由于市場透明度高,管理委員會在與物業公司的合作中處于強勢地位,物業管理公司的利益空間并不理想,也有一些惡意競爭的存在,直接導致臺灣管理委員會更換物業管理公司較為頻繁。
總體上看,臺灣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關系比較清晰,操作也公開透明,值得我們大陸物業管理公司學習,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剛剛提到的公寓規模小,成本不能被業主攤薄,有些公寓管理要求略高,物業管理費20多元(人民幣)的標準也并非個案。臺灣的物業管理收費由于公開透明,但物業管理公司的酬金并不單獨測算,大部分物業公司只能從人頭費上擠出一些利潤,并不利于行業長期健康發展,另外,由于臺灣公寓規模實在太小,物業公司開展一些租售、餐飲、營銷管理難以推進,而大陸卻有著這方面的規模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