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異地資金清算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中國_________銀行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直接代理甲方異地資金匯劃及其資金清算業務。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其資金清算系統內承辦甲方的異地資金匯劃及其清算業務。
第二條
代理異地資金清算業務的范圍包括:異地資金匯劃及其資金清算,查詢查復。
第三條
甲方及其營業網點與乙方資金清算系統的接口和業務收發方式為第_________種:
1.集中方式:甲方代表其所屬營業網點統一設置一個集中清算點,并連接到乙方資金清算中心(組)。甲方所屬營業網點異地資金匯劃業務及查詢查復業務統一由集中清算點發送與接收。
2.分散方式:甲方及其所屬營業網點分別設立清算點,各清算點直接與乙方資金清算中心(組)連接,分別發送電子匯劃業務及查詢查復業務。
第四條
甲方及其營業網點在乙方清算系統的賬戶設置方式分為:1.集中方式:委托行在代理行資金清算中心開設一個同業存放款項戶,其所有營業網點業務信息均通過委托行集中清算點與代理行清算系統交換,匯出、匯入款項均通過該賬戶予以清算。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屬營業網點分別設立應用終端與代理行清算系統交換業務信息,各自開設同業存放款賬戶,并通過該賬戶進行匯劃資金清算,或者委托行及其所屬營業網點設置一個同業存放款賬戶,所有營業網點發出的異地結算業務所產生的匯差均使用該賬戶清算。
第五條
乙方資金清算中心每日依據甲方在資金清算系統上發送的電子匯劃業務,直接在甲方同業存放款賬戶清算資金。
第六條
甲方在乙方資金清算中心開立的同業存放款賬戶應確保有足夠的資金用于發送電子匯劃業務。甲方應實時監控本行清算資金情況,避免發生匯出資金大于同業存放款賬戶資金余額的情況。
第七條
當出現甲方匯出資金大于同業存放款賬戶資金余額情況時,清算系統自動中止匯出業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除因不可抗力及乙方所不能控制因素導致系統中斷,乙方保證甲方發往異地的匯劃信息及時到達甲方指定的匯入地。當清算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發送電子匯劃業務不能正常開展時,雙方應立即聯系,盡快解決。
第九條
資金清算系統因不可抗力及通訊故障等乙方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導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時,乙方應當免責。
第十條
甲方開戶時,應預留印鑒卡片。匯劃信息發出次日,甲方應將匯劃憑證加蓋預留印鑒后,送交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按時向甲方提供同業存放款賬戶滿頁副本明細賬頁;年終時提供剩余副本明細賬頁。
第十二條
乙方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業存款掛牌利率按季結計利息。
第十三條
以《支付結算辦法》及人民銀行電子聯行收費標準為基礎,經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按月結算。
第十四條
甲方遵守乙方系統運行時間。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有償提供辦理異地資金匯劃業務的清算點軟件、安全卡、ic卡及有關操作手冊,對甲方有關人員進行入網業務培訓,并負責今后運行過程中該軟件的維護、升級以及升級后的培訓工作。甲方有關操作人員應按乙方要求嚴格操作。
篇2:烏魯木齊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5)
烏魯木齊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號) 《烏魯木齊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13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31日起施行。 市長 伊力哈木·沙比爾 20**年11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 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監管辦公室(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商品住 宅、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公有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
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交存
第五條各類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第六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由業主按照其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
(一)商品住宅、非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按照本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置電梯的,按照本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交存;
(二)公有住房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交存;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預售商品房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將未售出房屋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九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或者由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的方式。
成立業主大會前或者業主大會成立后決定不實行自主管理的,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管理機構代為管理。
第十條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本市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開立公有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業主決定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的指導下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履行下列程序后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
(一)業主大會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決議、管理制度以及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等相關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二)決議事項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
(三)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決議事項及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決定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移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委員會持業主大會決議,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唯一專戶,專戶管理銀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決定后書面告知管理機構;
(二)業主委員會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移交申請、業主大會決議等相關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手續;
(三)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業主分戶賬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由管理機構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續交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四條未在規定時間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管理機構不予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過戶、變更、開具余額有效證明等相關業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單個或多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費用,由單個或多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二)單幢或多幢房屋業主共有的費用,由單幢或多幢房屋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一個單元或單元一側業主共有的費用,由該單元或單元內一側房屋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四)一個或多個樓層業主共有的費用,由該樓層或多個樓層房屋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五)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有的費用,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應當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六)未售出物業共有的費用,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費用支出由售房單位和個人按照現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比例分攤;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賬戶余額不足的業主應當按照各自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無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啟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申請程序。
第十七條由管理機構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申請;物業管理區域內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使用申請;
(二)管理機構進行現場勘察,制作現場勘察報告;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擬定使用方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使用方案,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四)使用方案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五)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六)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有關材料,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情況;
(七)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八條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動用公有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三)業主委員會審核通過使用方案,書面告知管理機構;動用公有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四)業主委員會、管理機構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維修費用可以直接從相關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房屋滲漏嚴重的;
(二)電梯出現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
(四)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的;
(五)排水管道嚴重堵塞或者斷裂的;
(六)其它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條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規定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由管理機構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二)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發生工程招標、工程質量監理、工程造價審核的,相關費用可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下列費用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業主分戶計量裝置及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單獨為業主使用,應當由業主自行承擔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規定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五)業主大會或業主自愿籌集交存的款項;
(六)其他按規定轉入的資金。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定期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規范和完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業主對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七條在保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
不得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抵押、質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和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業主分戶賬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未發生變動的業主分戶賬按照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九條由管理機構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的監督。
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機構、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應當對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指導、監督。
篇3:澧縣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1)
澧政辦發〔20**〕95號
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澧縣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澧縣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澧縣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范圍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門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按“統一交存、專戶存儲、業主所有、專款專用、按棟建賬、核算到戶、部門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維修資金繳存應當采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五條 縣房管局具體負責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及使用的監督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對維修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管。縣物價局負責對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實施監管。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商品房售房單位(以下簡稱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應與購房人簽定維修資金交存事項,新建商品房的首期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代收代交。
新建商品房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未配備電梯的房屋由購房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向售房單位交納,配備電梯的房屋由購房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向售房單位交納。縣房管局、縣物價局應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適時調整維修資金交存標準。
維修資金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由業主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續交。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七條 商品房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時限: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將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維修資金先期代交至縣房管局指定的專戶銀行。房屋出售時,由售房單位向購房人收取,并向購房人出具交款憑證。
購房人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向縣房管局提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交款票據”。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八條 維修資金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縣房管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縣房管局應當及時向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并將有關賬目移交業主委員會,或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將維修資金賬目移交給其他單位代管。
移交維修資金及其賬目時,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負責人同時到縣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辦理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移交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決議;
(二)委托合同;
(三)被委托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有關資質證明文件;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五)銀行賬號。
第九條 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設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縣房管局的監督管理,并與開戶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用于住宅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棟住宅業主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用于兩戶或者兩戶以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其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縣房管局申請列支;
(五)縣房管局審核同意后,3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二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維修資金;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縣房管局備案;
(六)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房屋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縣房管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第十五條 維修資金使用后應核算到戶,在該戶所繳納的維修資金中扣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購房人首次交存的維修資金由縣房管局代管。縣財政、物價部門每年對縣房管局代管的維修資金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存入維修資金專戶后,按國家規定的活期利率計息,利息凈收益按規定程序轉作維修資金滾動使用,以及用于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必要的管理費用、管理軟件的開發、設備維修維護等。
第十八條 縣房管局、各業主大會應當委托商業銀行辦理維修資金存儲業務,并設立維修資金專戶;受托銀行應當完善維修資金賬戶的設立、交存、使用、查詢、結算等手續。
縣房管局、各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明細賬,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建總賬,并以樓棟設立分賬結算到戶,記載分戶賬的交存、使用、結存等情況。
第十九條 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業主可以申請退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條 購房人轉讓房屋所有權時,應當結清所欠交的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余額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因買賣、贈與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等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房管局、各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與專戶銀行核對一次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布。業主對公布的維修資金賬目有異議的,可要求縣房管局或業主委員會復核。
專戶銀行應當每季度向縣房管局、各業主委員會發送維修資金賬戶對賬單,業主委員會對維修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要求專戶銀行進行復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維修資金。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的,由縣房管局追回,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維修資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或者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縣房管局還應報頒發資質證書的上級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房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縣房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