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航班、正常中轉膳宿服務協議書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為方便旅客,安排好旅客膳宿,并本著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安排不正常航班、正常中轉旅客膳宿事項達成共識:
一、雙方職責:
(一)甲方職責:
1、甲方在航班延誤或取消后,應及時通知乙方。
2、甲方與乙方聯系時,首先要向乙方通報崗位名稱及聯系人姓名,并講明延誤或取消航班的航班號、延誤或取消原因、旅客人數、航班新的起飛時間及賓館發車時間。若未有確定起飛時間,待確定后及時將信息通知乙方。
3、甲方定期檢查乙方服務設施和質量。
4、甲方負責對乙方的服務員培訓民航服務基本知識。
(二)乙方職責:
1、乙方應具備必要的賓館經營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賓館星級證書、餐廳衛生許可證)。
2、如旅客在乙方膳宿時發生事故或出現違法、破壞行為,由乙方負責處理。特殊情況甲方應協助處理。
3、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應及時做好準備工作,待旅客到達后,按協議為旅客提供相應服務。遇特殊情況應與甲方協商解決。
4、乙方在接待旅客時要熱情,盡量滿足旅客的合理要求,做好旅客的解釋工作,不得與旅客發生爭吵,不得激化旅客與甲方的矛盾。
5、乙方應按不同的航班或目的站詳細登記到達賓館的旅客人數、姓名、艙位等級、票號、日期、延誤或取消原因、航班變更后的起飛時間;負責向旅客通知從賓館前往機場班車的發車時間,組織旅客上車。乙方還須將旅客登車的人數和班車從賓館發出的時間電話通知甲方的特服室,以便甲方特服室人員接車。
6、乙方應為每個頭等艙、公務艙旅客提供單間客房,為重要旅客提供帶套間的客房。
7、乙方應免費為旅客提供市內電話通訊。國際、國內長途電話費用和MINIBAR費用由旅客自付。
8、中轉旅客、超售旅客和遣返旅客憑甲方發給的膳宿券到乙方服務臺登記后,乙方按此協議提供服務。
9、乙方為甲方的旅客提供的餐食、餐具應符合衛生,并按標準合理調劑餐食,讓旅客滿意。不可用盒飯方式供餐。
二、費用標準:
1、甲方按乙方的膳宿條件、檔次與乙方商定膳宿標準。
2、甲方按實際住宿旅客人數向乙方支付膳宿費用,費用標準見附件。
3、由甲方介紹給乙方的自費旅客,乙方應按此住宿標準收取住宿費。
4、對住宿當日18:00以前離館的旅客,乙方按一天住宿標準的50%收費;對當日18:00以后直至次日12:00以前離館的甲方旅客,乙方按一天收費;對次日12:00以后、18:00以前離館的甲方旅客,乙方按一天半收費;對次日18:00以后離館的旅客,乙方按2天收費;依次類推。22:00以后旅客用餐,乙方按夜餐標準提供餐食。
三、結帳、付帳方式及地點:
1、結帳時限:每個月的1──5日(遇節假日順延)乙方應按時到甲方結帳。結帳人數不得超過甲方的原始記錄人數。乙方向甲方結帳時應開列<<不正常航班、正常中轉旅客膳宿統計單>>,并按航班和時間的不同分別開具發票(即一個航班一張發票),相互費用均按支票方式支付。
2、結帳地點:甲方不正常航班旅客的膳宿費用,由乙方到甲方的財務結算。對甲方散客的膳宿費用,乙方到甲方財務結算。
四、責任與賠償:
1、旅客在乙方休息住宿期間,因乙方原因受到的傷害或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旅客誤乘飛機,甲方按民航法有關規定向乙方收取誤機費,旅客提出的膳宿費用及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4、甲方向乙方提出有關服務質量的問題,乙方應及時查明情況,予以答復。
五、保密條款:
雙方同意,未經對方允許,不得將協議內容透露給其它人或機構。國家司法機關及有關國家權利機關執行公務需要獲知有關條款內容除外。
六、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七、仲裁:
如果雙方對本協議發生爭議,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協議有效期和生效條款
協議有效期一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協議修改、終止
協議一方提出修改或終止協議,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經雙方同意后方可更改或終止協議。如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甲方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協議,乙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十、雜項(雙方聯系人):
公司:
電話:
傳真:
前臺接待電話: 傳真:
銷售部電話:傳真: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簽定。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附件(一):
不正常航班、正常中轉旅客膳宿標準
住宿標準*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要客及頭等艙旅客 | 普通艙旅客 | |||
國際航班 | 國內航班 | 國際航班 | 國內航班 | ||
用 餐 標 準 | 早 餐 | ||||
午晚餐 | |||||
夜 餐 |
單位:元/人/日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章)(蓋章)
篇2:不正常航班正常中轉膳宿服務協議書
不正常航班、正常中轉膳宿服務協議書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為方便旅客,安排好旅客膳宿,并本著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安排不正常航班、正常中轉旅客膳宿事項達成共識:
一、雙方職責:
(一)甲方職責:
1、甲方在航班延誤或取消后,應及時通知乙方。
2、甲方與乙方聯系時,首先要向乙方通報崗位名稱及聯系人姓名,并講明延誤或取消航班的航班號、延誤或取消原因、旅客人數、航班新的起飛時間及賓館發車時間。若未有確定起飛時間,待確定后及時將信息通知乙方。
3、甲方定期檢查乙方服務設施和質量。
4、甲方負責對乙方的服務員培訓民航服務基本知識。
(二)乙方職責:
1、乙方應具備必要的賓館經營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賓館星級證書、餐廳衛生許可證)。
2、如旅客在乙方膳宿時發生事故或出現違法、破壞行為,由乙方負責處理。特殊情況甲方應協助處理。
3、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應及時做好準備工作,待旅客到達后,按協議為旅客提供相應服務。遇特殊情況應與甲方協商解決。
4、乙方在接待旅客時要熱情,盡量滿足旅客的合理要求,做好旅客的解釋工作,不得與旅客發生爭吵,不得激化旅客與甲方的矛盾。
5、乙方應按不同的航班或目的站詳細登記到達賓館的旅客人數、姓名、艙位等級、票號、日期、延誤或取消原因、航班變更后的起飛時間;負責向旅客通知從賓館前往機場班車的發車時間,組織旅客上車。乙方還須將旅客登車的人數和班車從賓館發出的時間電話通知甲方的特服室,以便甲方特服室人員接車。
6、乙方應為每個頭等艙、公務艙旅客提供單間客房,為重要旅客提供帶套間的客房。
7、乙方應免費為旅客提供市內電話通訊。國際、國內長途電話費用和MINIBAR費用由旅客自付。
8、中轉旅客、超售旅客和遣返旅客憑甲方發給的膳宿券到乙方服務臺登記后,乙方按此協議提供服務。
9、乙方為甲方的旅客提供的餐食、餐具應符合衛生,并按標準合理調劑餐食,讓旅客滿意。不可用盒飯方式供餐。
二、費用標準:
1、甲方按乙方的膳宿條件、檔次與乙方商定膳宿標準。
2、甲方按實際住宿旅客人數向乙方支付膳宿費用,費用標準見附件。
3、由甲方介紹給乙方的自費旅客,乙方應按此住宿標準收取住宿費。
4、對住宿當日18:00以前離館的旅客,乙方按一天住宿標準的50%收費;對當日18:00以后直至次日12:00以前離館的甲方旅客,乙方按一天收費;對次日12:00以后、18:00以前離館的甲方旅客,乙方按一天半收費;對次日18:00以后離館的旅客,乙方按2天收費;依次類推。22:00以后旅客用餐,乙方按夜餐標準提供餐食。
三、結帳、付帳方式及地點:
1、結帳時限:每個月的1──5日(遇節假日順延)乙方應按時到甲方結帳。結帳人數不得超過甲方的原始記錄人數。乙方向甲方結帳時應開列<<不正常航班、正常中轉旅客膳宿統計單>>,并按航班和時間的不同分別開具發票(即一個航班一張發票),相互費用均按支票方式支付。
2、結帳地點:甲方不正常航班旅客的膳宿費用,由乙方到甲方的財務結算。對甲方散客的膳宿費用,乙方到甲方財務結算。
四、責任與賠償:
1、旅客在乙方休息住宿期間,因乙方原因受到的傷害或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旅客誤乘飛機,甲方按民航法有關規定向乙方收取誤機費,旅客提出的膳宿費用及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4、甲方向乙方提出有關服務質量的問題,乙方應及時查明情況,予以答復。
五、保密條款:
雙方同意,未經對方允許,不得將協議內容透露給其它人或機構。國家司法機關及有關國家權利機關執行公務需要獲知有關條款內容除外。
六、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七、仲裁:
如果雙方對本協議發生爭議,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協議有效期和生效條款
協議有效期一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協議修改、終止
協議一方提出修改或終止協議,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經雙方同意后方可更改或終止協議。如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甲方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協議,乙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十、雜項(雙方聯系人):
公司:
電話:
傳真:
前臺接待電話: 傳真:
銷售部電話:傳真: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簽定。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附件(一):
不正常航班、正常中轉旅客膳宿標準
住宿標準*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要客及頭等艙旅客 | 普通艙旅客 | |||
國際航班 | 國內航班 | 國際航班 | 國內航班 | ||
用 餐 標 準 | 早 餐 | ||||
午晚餐 | |||||
夜 餐 |
單位:元/人/日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章)(蓋章)
篇3:小區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小區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甲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范生活垃圾的清運,給業主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物業服務中心所轄區域。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一次。
3、清運時間:每天在上午8:00前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元/月。
2、結算方式:每月日,乙方出具等額鄭州市正規稅務發票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如乙方在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甲方有權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桶歸位至指定位置。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 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干凈。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桶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在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并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