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職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鑒于乙方在甲方單位履行職務,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具有重要影響,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經詳細審閱過協議的內容,并完全了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一、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承諾:
1、在與甲方簽訂本協議時,不受原單位競業避止協議的約束;
2、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企業;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1年內都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這些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業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且本公司認為已經成為或者可能成為競爭對手的同類企業;
4、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1年內都不得自辦或以他人的名義創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實際參與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所謂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主要指生產與甲方同類產品的企業;
5、乙方在離職之前不得搶奪甲方的客戶;
6、不得引誘其他甲方雇員離職。
(二)甲方承諾: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甲方支付給乙方與其崗位相對應的競業避止補償金:每月人民幣*元。
二、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約定
(1)乙方違反本條款第一條第(一)款(1)項規定的義務,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
(2)乙方違反本條款第一條第(一)款(2)項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返還甲方。公司有權對乙方給予處分;
(3)如果乙方違反本條款第一條第(一)款(3)、(4)、(5)、(6)項所列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因乙方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已經支付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扣除);
(4)因乙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可以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甲方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
(二)甲、乙雙方確認
(1)甲方違反本條款第一條第(二)款所列義務,拒絕支付乙方的競業避止補償金,甲方應當一次性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元。
(2)因甲方拒絕支付乙方的競業避止補償金而給乙方造成其他方面的直接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獲得賠償。因拒絕支付乙方的競業避止補償金而導致的直接損失,以延遲或者未支付的價款加上延遲支付期間每日萬分之二的利息來計算。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雙方商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議自行終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業秘密已經公開,而且由于該公開導致乙方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已無重要影響;
(2)甲方不履行本條款第二條的義務,拒絕向乙方支付競業避止補償金的;
(3)甲方法人終止。
Ⅲ.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Ⅳ.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
簽約日期:
備注
(A)本協議的訂約對象為因履行職務需要而知悉甲方商業秘密的公司員工。
(B)可能成為甲方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的范圍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可能成為甲方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的范圍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等。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和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等)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應納入保密范圍。
篇2:未訂立競業避止條款而引起的爭議
未訂立競業避止條款而引起的爭議
案例簡介
丘某為某高新技術開發企業中專門從事軟件開發的技術人員,與丘某原單位有競爭的另一軟件開發的企業有意以高薪聘請丘某。合同到期后,丘某遂與原單位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原單位拒絕了丘某的要求,丘某認為原單位無權干涉其自由擇業權,于是到另一家軟件開發公司上班。丘某的原單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丘某與原單位勞動合同已到期,合同中又沒有關于競業避止的條款,原用人單位不能要求丘某承擔責任。
案例評析
競業避止條款是指用人單位與對本單位技術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的約定的,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后一定期限內再到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的條款。
關于競業避止條款《勞動法》沒有將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自由約定。本案中丘某的原單位與丘某的勞動合同中未訂立競業避止條款,合同期滿又未簽訂相關協議,所以丘某不負有競業避止的義務,丘某的原單位不能限制丘某到其競爭對手處任職。該單位只能自己承擔其雇員跳槽到競爭對手處的損失。競業避止往往與商業秘密相關聯,用人單位為避免承擔此種風險,可在勞動合同中訂立競業避止條款,或在保密協議中規定有關內容。
根據國家科委1997年頒發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在訂立該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競業避止條款既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
(2)凡是有競業限制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且嚴格執行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否則,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3)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秘密如已為公眾所知悉或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4)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應自覺遵守協議,否則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篇3:保密制度競業限制制度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制度
第1條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2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4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條 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6條 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8條 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9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10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保密協議》的規定。
第11條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12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 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