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校內流動人口管理,做到流動人口基本信息采集制度化、監測動態化、管理規范化,實現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整合與共享,保持校內流動人口基本信息臺帳數據的準確和及時更新,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無廣州市常住戶口,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及以上,來我校暫住、工作、學習超過一個月的人員,主要包括:
(一)來校從事建筑業的施工人員;
(二)來校從事商業、飲食服務業、修理業等第三產業的經營者及其家屬;
(三)學校各單位聘用的非全職教學科研人員以及雇用的臨時工、合同工;
(四)家政服務人員;
(五)探親訪友人員;
(六)來院培訓、進修人員。
第三條 我校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管理按照統一標準、分級設帳、人帳對應、總臺帳和分臺帳無縫銜接的方式進行。
(一)保衛科建立全院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總臺帳,對校園范圍內的流動人口基本信息進行管理。
(二)各用人單位建立分臺帳,對本單位雇用的流動人口基本信息進行管理。
(三)在我校從事建筑、維修、服務的企業和組織,工期或服務時間超過一個月時,應當建立本單位流動人口基本信息臺帳,并到保衛處備案。
(四)雇用流動人口數量超過50人的單位,應有專人對本單位流動人口基本信息進行管理。
第四條 校內流動人口需如實填寫《來穗人員信息登記表》和《流動務工人員登記表》。
第五條 我校主要對流動人口以下基本信息進行管理:
(一)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戶籍類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電話或其他聯系方式等。
(二)家庭信息。主要包括婚姻狀況、婚育證明、是否為戶主、與戶主關系等。
(三)居住信息。主要包括離開戶籍日期、來院居住日期、院內居住地址、居住類型、辦理暫住證日期等。
(四)工作信息。主要包括目前職業、工作單位名稱、主要從事工作等。
第六條 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管理的要求:準確、全面、及時。
(一)準確。流動人口登記的基本信息應反映真實情況,體現人帳對應,總臺帳和分臺帳無縫銜接。
(二)全面。保衛處建立的《XX職業學院流動人口總臺帳》應覆蓋全院流動人口基本信息,各用人單位建立的《XX職業學院流動人口分臺帳》應覆蓋本單位流動人口基本信息。
(三)及時。流動人口基本信息應及時更新。各用人單位應根據流動人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流動人口臺帳,并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流動人口變化情況報保衛處。保衛處匯總變化情況,及時更新《XX職業學院流動人口總臺帳》內容。
第七條 為切實做好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管理工作,達到流動人口基本信息“準確、全面、及時”的要求,保衛處根據工作需要可對各單位流動人口基本信息情況進行核實與檢查,各單位應積極協助保衛處的工作。
第八條 因安全穩定工作需要,保衛處可直接對流動人口個人進行情況核實,各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保衛處的工作。
第九條 流動人口基本信息受法律保護。保衛處及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對流動人口基本信息進行保護和保密。
第十條 保衛處掌握的流動人口基本信息,專用于安全穩定工作。保衛處不得向國家安全、公安機關之外的任何個人和組織提供我院流動人口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 各單位掌握的流動人口基本信息僅供人事管理使用。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向本單位之外的個人和組織提供。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2: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2014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
《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已經20**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宏
20**年6月14日
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準確掌握人口流動變化情況,提升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規范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信息,是指流動人口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在流入地的從業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負責。
第三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平臺。該平臺的日常維護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并根據部門職能共享相關信息。
第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信息。
流動人口留宿、從業的場所、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個人信息,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提供和申報可以采取書面、網絡、傳真等方式。
第五條 在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留宿的人員,按照《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登記、申報個人信息。
第六條 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觀教堂等單位、場所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如實登記留宿人員個人信息,并在登記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個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終止出租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解除租賃合同后24小時內將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當如實登記聘用的流動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九條 娛樂場所、網吧對超出法定營業時間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并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酒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場所,對凌晨兩點以后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并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第十條 交通運輸、金融服務、通訊運營以及大中專院校等單位收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狀況,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員會采集、核實流動人口信息,有關單位、場所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流動人口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
第十四條 一年內三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告誡警示;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單位、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登記申報或不如實登記申報留宿、聘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不按規定登記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處罰。
第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登記、申報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對單位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