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大學流動人口登記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治安秩序,保障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合于本校各校區所轄區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外地來本校居住或從事經營、基建、維修等務工的非臨安市戶籍人員。
第三條 學校保衛處是本校流動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施對流動人口的管理。
第四條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應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教育,對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由用工單位調解處理,發生治安、刑事案件由保衛處協助公安機關受理查處。
第五條 流動人口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學校校紀校規及有關制度,依法履行義務。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預期在校工作三十天以上的人員,應在本校各單位(部門)錄用后三日內,自行向公安機關申領《居住證》,并向各用工單位(部門)登記備案。
第七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使用流動人口務工時必須嚴格按照《流動人口登記表》登記內容詳細登記造冊,并于用工后十五日內報保衛處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部門)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流動人口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居住證》復印件;
3.流動人口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張;
4.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九條 校內各單位(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督促其按規定辦理《居住證》。各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留用二證(《身份證》、《居住證》)不齊的流動人員。
第十條 所有流動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并接受用工單位和保衛部門的管理。凡單位給予安排住宿的不得任意更換住址,不予安排住宿的不準入住校內(是否安排住宿,單位應在審批欄內詳細寫明住處),集體宿舍嚴禁男女混宿(包括已婚夫婦)。
第十一條 保衛部門在實施對流動人員的管理時,可行使系列職權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糾正違法違規單位和人員的行為;
2.查驗《身份證》、《居住證》;
3.向流動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4.責令有關部門(單位)限期整改;
5.責令違規的流動人員離開學校。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保衛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辦證件或責令外來單位和個人離開校園:
1.流動人員不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的;
2.隱瞞身份、冒名頂替、假報流動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售《居住證》的;
4.用工單位不核驗流動人口《身份證》、《居住證》、《流動人口婚育證》,而留用流動人員的;
5.拒絕、阻礙保衛人員查驗《身份證》、《居住證》的。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未按本規定統一申報登記流動人員,或者不按規定申領《居住證》,經書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內仍拒不申報、申領的或者用工單位對其雇用的流動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生刑事、重大治安案件,保衛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仍拒不整改的,保衛部門均可以建議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按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保衛人員,是指保衛干部、校衛隊員和其他執勤人員。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原學校有關外來人員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2016)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
《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已經于20**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杜家毫
20**年3月17日
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加強人口統計調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 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實際居住人口,是指在本省一定行政區域連續居住30日以上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的具體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四條 公民應當依法申報辦理戶口登記。
戶口登記包括出生登記、遷移登記、戶口登記內容變更或者更正、死亡登記、戶口注銷等事項。
第五條 本省戶籍人員離開戶口管轄區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戶籍人員來本省居住,擬居住30日以上但不遷移戶口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前款所稱戶口管轄區是指: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鄉、鎮,為公安派出所管轄的區域;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為該鄉、鎮管轄的區域。
第六條 居住登記的內容包括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通訊方式。
市州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組織公共服務的需要,可以將就業信息、就學信息、生育信息、社會保障信息等納入居住登記內容。
第七條 居住登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租賃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登記;
(二)建造或者購買房屋居住的,由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登記;
(三)就業并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辦理錄(聘)用手續時登記;
(四)就學并在學校或者培訓機構住宿的,由學校或者培訓機構在辦理入學手續時登記;
(五)入住福利院、養老院、救助機構的,由福利院、養老院、救助機構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登記;
(六)在醫院住院治療的,由醫院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登記。
前款所列負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登記之日起3日內將登記信息報送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
在其他單位或者居民家庭借住、寄住的人員,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5日內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申報登記。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居住登記信息系統,為單位和個人網上傳輸或者申報居住登記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本規定第七條 所列負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登記遺漏或者登記錯誤的,應當當場補登或者更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查閱、復制本規定第七條 所列負責登記的單位以及職業介紹機構、房屋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的有關登記資料,采集實際居住人口信息。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以人口基礎信息庫為基礎,建立覆蓋全省的實際居住人口綜合信息平臺,實現實際居住人口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管理的戶口、出入境、就學、就業、社會保障、房屋租賃、房屋買賣、出生、死亡、收養、救助、婚姻、地名等信息,通過系統對接、網上傳輸或者拷貝等方式,以一個月為最大更新周期,匯入實際居住人口綜合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本規定第七條 所列負責登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工作中掌握的實際居住人口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違法提供查詢、使用。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五條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條 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持有人依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居住人口的規模、結構和分布等情況,統籌規劃和逐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平臺、政務服務平臺、社會求助服務平臺、社區服務平臺等設施建設,為實際居住人口辦理有關事務和獲取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改進工作方式和工作措施,為實際居住人口戶口登記、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身份證辦理、出入境證件辦理、機動車登記、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駕駛證辦理等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和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保障適齡實際居住人口平等享有就近接受義務教育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權利,并逐步建立面向全體適齡實際居住人口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和在居住地參加中考、高考的
制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將全體實際居住人口納入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在免疫接種和傳染病防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母嬰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優生優育知識培訓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和創業扶持制度,為實際居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就業服務、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和就業創業扶持;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確保全體實際居住人口享有基本醫療保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推進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為實際居住人口提供社會救助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科學制定住房建設規劃,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供給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實際居住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 件,不斷擴大公共服務的范圍,為實際居住人口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權益保障機制,加強對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侵犯實際居住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托12345社會求助服務平臺,依法及時受理、處理實際居住人口的投訴。
第二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規定登記和報送居住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本規定第七條 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項所列單位不按照規定登記和報送居住登記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 的規定,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登記工作情況,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 的規定,拒不配合公安機關采集實際居住人口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 的規定,泄露或者違法提供查詢、使用實際居住人口信息的,處以1000元罰款;出售實際居住人口信息,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的3倍、最高3萬元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賓館、酒店、飯店、旅店、招待所等場所(統稱旅館)住宿的人員,由旅館依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登記并向公安機關報送登記信息。
第二十八條 在本省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居民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2008)
湖南省公安廳
湘公通〔20**〕46號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常住人口登記管理,提高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41號)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出生登記
(一)登記對象
限未滿3周歲的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含非婚生育、超計劃生育)。3周歲以上的人員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按“戶口補登、補錄”規定辦理。
(二)落戶原則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戶口,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由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3、嬰兒父、母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4、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三)申報出生登記需提交的憑證材料
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需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在國內出生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須提供接生證明、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社區或責任區民警調查意見)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系現役軍人的,提供軍人身份證件)。對《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予以扣留(來自:m.dewk.cn),并通知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核查、鑒定。
2、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國落戶: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3、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受理審批機關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并登記。收養嬰兒戶口登記由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五)辦理時限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收養嬰兒戶口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戶口登記機關7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公安機關1個工作日內審批,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六)登記事項相關
要求
1、姓名:嬰兒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嬰兒只能登記一個姓名,姓名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
2、性別:填寫“男”或“女”。
3、民族:民族應根據嬰兒父母的民族記載進行登記,如果嬰兒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據父母的意愿,在兩種不同的民族中選定一個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5、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嬰兒的出生地登記,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
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6、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7、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8、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9、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登記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登記機關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10、登記時日記載:在“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欄內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補報往年出生)登記”。
11、收養嬰兒有關登記項目:收養嬰兒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根據嬰兒具體情況認定。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二、死亡人員戶口注銷
(一)注銷對象
凡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報死亡人員戶口注銷需提交的憑證材料
戶口登記機關在注銷死亡人員戶口時,須憑有關單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方可辦理戶口注銷登記。
“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1)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委會(村委會)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證明;(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登記機關
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并登記。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三、遷入登記
(一)登記對象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申請遷入到另一方戶口(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鎮)落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到城市或城鎮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的在校學生要求隨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的。
4、收養落戶: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5、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縣、市以上(含)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動、錄用的干部、職工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6、家屬隨軍落戶: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
登記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家屬。
7、投資興業落戶:興辦企業達到一定的投資金額或年納稅金額(具體數額由當地政府規定),需將企業法人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業員工的戶口遷入企業所在地落戶的。
8、購房落戶: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是否有面積限制由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需將本人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落戶的。
9、人才引進落戶: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需將其戶口遷入企、事業單位所在地落戶的。
10、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需將其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落戶的。
11、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已將戶口遷至學校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現因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本戶口管轄區落戶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的學生。
12、復原、轉業和退伍安置落戶:因退出現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復原、轉業和退伍軍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3、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因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原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的人員要求登記戶口的。
14、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因出國留學被注銷戶口,現已回國要求恢復戶口的。
15、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戶:因留學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現已回國的;港、澳、臺同胞來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二)申報遷入登記需提交的憑證材料
公民申報遷入登記,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的憑證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戶: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已滿18周歲未滿20周歲的在校學生還需提供在讀學校學籍證明)。
4、收養落戶: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批準通知或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6、家屬隨軍落戶:部隊師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7、投資興辦企業落戶:企業法人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或員工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員工聘用合同及社會保險手續。
8、購房落戶: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憑購房合同和銀行按揭協議)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9、人才引進落戶:用人單位聘用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0、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新生落戶: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及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
11、大、中專院
校(含技工學校)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入:畢業生、肄業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等憑證材料。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12、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縣級以上(含)復、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號碼或提供公民身份號碼編碼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需提供部隊師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對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查驗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13、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回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憑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等證明材料;需到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結婚證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單位接收證明。
14、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回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憑歸國留學人員的護照;需在原戶口所在縣、市內其它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需跨縣、市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國家統一分配證明或接收地縣、市以上人事部門的證明。
15、其他回國恢復戶口及入境定居人員落戶:回國恢復戶口的,憑當事人的護照;入境定居的,憑當事人護照和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
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或縣級以上(含)公安機關受理,縣級以上(含)公安機關負責審批(受理、審批機關由市級公安機關確定)。其中,1至9類屬同一市(指市區或縣級市)、縣范圍內遷移,且不發生戶口性質變化的,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
(四)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四、遷出及注銷登記
(一)登記對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大中專學生錄取、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申請遷出戶口,或因參軍服兵役、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失蹤等原因申請注銷戶口的公民。
(二)申報遷出或注銷戶口登記需提交的憑證材料
按以下遷出或注銷類別(對象)提供申報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等人員戶口遷出: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2、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的學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用人單位簽定的就業協議);肄業的學生憑肄業證明材料;轉學的學生憑轉學證明材料,以及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公民參軍服兵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4、公民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民出國或赴臺定居的,還需提供公民所獲取的定居地定居證明;去港、澳定居的,還需提供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
5、失蹤人員戶口注銷:失蹤人員的居民戶口簿、戶主或家屬的申請和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
(
三)受理登記機關
遷出或注銷人員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并登記。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五、變更與更正登記
(一)姓名變更、更正登記
1、受理條件: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被勞動教養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請變更、更正姓名需提交的材料: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憑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書面申請和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憑本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由縣級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審批。
4、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4個工作日內辦結(戶口登記機關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核、審批公安機關15個工作日內審批,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記
1、受理條件及更正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如下原則處理。
(1)戶口登記機關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符,當事人(監護人)于辦理落戶手續后3個月內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超過3個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則:以《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2)公民所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所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經查實確屬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則: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登記一致,與《常住人口登記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不一致的,以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登記的為準;居民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登記不一致的,無論與《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是否一致,以辦理時間在后的簿證記載的為準;《常住人口登記表》與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記表》為準。
但公務員、在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干部、教師、醫生及其他一切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對已領取二代證的公民原則上不再辦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續。
2、申請出生日期更正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1)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監護人申請、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原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單位出示的證明。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遷移證等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憑遷移證落戶的,由戶口登記機關負責查驗遷移證記載的情況;憑其它合法有效證件落戶的,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原始憑證。
(2)公民所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監護人申請、記載了正確年齡信息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受理審批機關: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報市級公安機關批準。
4、辦
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52個工作日內辦結(戶口登記機關15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公安機關2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級公安機關1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三)民族變更、更正登記
1、對象:申請變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2、民族變更、更正登記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市級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證明》和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受理審批機關: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或縣級公安機關受理。設區的市的城區居民申請變更、更正民族,由市級公安機關批準;縣和不設區的市的居民申請變更、更正民族,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性別變更、更正登記
1、對象:申請變更、更正性別的公民。
2、申報材料:公民性別登記錯誤的,憑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和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民性別因故發生變異的,憑本人的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市級以上(含)公立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和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受理審批機關: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設區的市的城區居民申請變更、更正性別,由市級公安機關批準;縣和不設區的市的居民申請變更、更正性別,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其他輔項變更、更正登記
1、受理對象:申請變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狀況、血型、身高等輔項信息的公民。
2、其它輔項變更、更正需提交的申報材料: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結婚證、離婚證等法定憑證。
3、受理登記機關: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并登記。
4、辦理時限:當場辦結。
六、戶口補登、補錄
(一)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申報戶口登記
1、受理對象:3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未滿3周歲的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申報戶口登記,按“出生登記”規定辦理)。
2、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申報戶口登記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出生證明材料、居委會(村委會)證明、社區或責任區民警與補錄人員見面談話的調查意見(年滿16周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3、受理審批機關:由本人居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未成年人由監護人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對年滿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戶口的,須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4、辦理時限:
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內辦結(戶口登記機關7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公安機關7個工作日內審批,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2個工作日內辦結(戶口登記機關7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公安機關15個工作日內上報,市級公安機關7個工作日內審批,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二)原已登記戶口現查找不到戶籍信息的人員補登、補錄
1、登記對象:原來登記了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原因,造成計算機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無戶口人員。
2、原已登記戶口現查找不到戶籍信息的人員補登、補錄戶口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和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原始依據(年滿16周歲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3、受理審批機關:由本人居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未成年人由監護人戶口所在地
的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批。
4、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人員申報戶口登記
1、登記對象: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并注銷了常住戶口,現被尋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2、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人員申報戶口登記申報材料: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本人或親屬書面申請(年滿16周歲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3、受理審批機關:由本人居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未成年人由監護人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批。
4、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收養3周歲以上尚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1、登記對象: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3周歲以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2、申報材料: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受理審批機關:由本人居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受理(未成年人由監護人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批。
4、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戶籍檔案資料管理。
1、出生登記檔案資料:包括嬰兒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復印件。
2、注銷戶口檔案資料:包括《批準定居通知書》、《死亡醫學證明》、《入伍通知書》、失蹤宣告判決書等復印件。
3、遷入戶口檔案資料: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或《入戶通知單》)、戶口遷移證。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遷入地戶口審批機關保存前面明確的遷入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
4、遷出戶口檔案資料:包括《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戶口遷移證的存根。大中專院校招生或畢業遷出的,還須保留學校錄取通知書或畢業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5、變更、更正檔案資料:前面明確的主項信息變更、更正登記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6、戶口補登、補錄檔案資料:前面明確的戶口補登、補錄所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上述資料保管期限均為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