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續延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續延、解除和終止等情況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續延
第五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進入單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向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手續。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提供有關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
其他內容。
第八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休假、培訓、福利、補充保險等事項進行約定,也可以單獨訂立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但協議的內容不得與勞動合同相違背。
第九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半年至一年的,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一般只能試用一次。
第十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用人單位應制訂保密規定,對商業秘密的范圍、內容、相關人的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明顯有失公平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勞動者受所在用人單位指派到另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合同當事人應對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由雙方單位簽訂協議。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應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手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同意續延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依法續訂勞動合同,或者就續延勞動合同期限訂立單項書面協議。逾期不訂立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但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除外。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一方不履行勞動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
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請求裁定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合同期限未滿,勞動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但按有關規定推遲退休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指下列情形:
(一)勞動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
(二)不服從勞動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崗位調動的;
(三)違反用人單位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禁令的;
(四)服務態度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經批評教育無效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者不能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最低工作限額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須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征得勞動者本人同意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提前解約金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遠距離搬遷;
(二)用人單位分立、合并或兼并;
(三)用人單位轉產或工藝更新,勞動者經培訓仍不能適應新工作,又不愿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一年內需裁減人員超過職工總數20%的,應制訂裁減人員方案,并在方案實施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
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勞動者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移交勞動者檔案和其他證明文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依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依據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 經濟補償金應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本規定,對另一方造成損害的,責任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受害方損失。
>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差旅費支出;勞動者已部分履行勞動合同的,(來自:m.dewk.cn)一般按勞動者已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限,每年遞減20%;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前款第(三)項的直接經濟損失難以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勞動合同未滿期間勞動者應得工資收入總額確定。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合同檔案,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溫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確保勞動合同簽訂的及時有效性,制定本規定如下:
第一條:新簽合同
新錄用員工在入職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會代表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條:勞動合同到期
員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個月,人力資源部會下發《勞動合同到期通知》給員工本人簽收,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后,有續簽意向的員工需登陸公司辦公系統上填寫《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逐級報上級審批,最終由總經理簽字確認是否與你續簽合同。無意向與公司續簽合同的員工按離職手續辦理。
第三條:續簽合同手續
經總經理批準后的《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流轉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者續簽合同。
第四條:合同年限
1、新員工合同簽定期限為三年以上,含試用期六個月。根據員工的實際工作表現和績效可適當提前員工轉正時間。
2、勞動合同續簽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者的主管領導會視個人工作績效批復意見,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
3、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后,發生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績效考核三次/年不合格等現象時,公司將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五條:合同留存
合同書一式三份,雙方簽字蓋章后,公司與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第六條: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篇3:酒店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酒店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日期:
編號:
制定:
批準:
說明
第一條、為規范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酒店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作為本酒店已執行的“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勞動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補充條款。
合同分類
第三條、本酒店員工合同分為《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兩種。合同期一律為三年。
簽訂合同的范圍
第四條、除臨時工以外的所有員工,均應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凡酒店同意將檔案轉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員工,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凡檔案關系無法轉移或不能轉移的酒店員工,經酒店同意,可簽訂《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條、辭職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滿后提前一個月),將部門經理、人力資源經理及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于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第八條、辭退
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酒店可以辭退該員工。
第九條、開除
如員工嚴重違紀,酒店可予以開除。
第十條、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內,由于特定原因,酒店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違約賠償
第十一條、對辭職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離職)的員工,需按如下標準繳納違約賠償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滿一年者,需交賠償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需交納賠償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需交賠償金一千元。
第十二條、對因嚴重違紀而別開出的員工,酒店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酒店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酒店據實訂立。
第十三條、對批準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凡于規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的,可免于交納賠償金;否則,按照每遲一天罰款50元。
培訓賠償
第十四條、凡參加酒店組織的培訓的員工,如欲辭職應按所接受的培訓的價值交清賠償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滿一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
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30%
第十五條、辭退及被開除的員工,酒店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收取培訓賠償金。
第十六條、培訓價值由酒店根據員工所接受的每項課程的價值及及課程數目而確定。
其他
第十七條、既往發布的有關制度中,如有與本制度沖突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修正權及解釋權歸酒店人力資源部。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適用于全體合同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