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政發[20**]85號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緩解城市停車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范圍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等公共設施設置的臨時停車場地經營權的有償出讓工作。
第三條 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
第五條 公共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期限為3-5年。
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期限為1-2年。
第六條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七條 出租車、旅游車、通勤車等臨時停車點不得列入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范圍。
第八條 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的,按照招標、拍賣或掛牌的相關程序進行。
第九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出讓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的,應當對出讓的道路停車場地征詢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出讓經營權的道路停車場地,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十一條 對出讓經營權的道路停車場地,因經營導致道路毀損的,由經營者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十二條 市價格部門應當對出讓的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按不同地段、不同時間、不同類別,核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出讓經營權的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應當在出讓前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來自:m.dewk.cn),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收入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地的建設、臨時停車場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出讓所得的收支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臨時調整變更的,或因道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設施建設等因素需要終止經營權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其經營權,并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拍賣價格和使用時間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蘭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暫行辦法(2009年)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政發[20**]85號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緩解城市停車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范圍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等公共設施設置的臨時停車場地經營權的有償出讓工作。
第三條 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
第五條 公共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期限為3-5年。
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期限為1-2年。
第六條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七條 出租車、旅游車、通勤車等臨時停車點不得列入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范圍。
第八條 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的,按照招標、拍賣或掛牌的相關程序進行。
第九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出讓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的,應當對出讓的道路停車場地征詢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出讓經營權的道路停車場地,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十一條 對出讓經營權的道路停車場地,因經營導致道路毀損的,由經營者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十二條 市價格部門應當對出讓的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按不同地段、不同時間、不同類別,核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出讓經營權的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應當在出讓前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來自:m.dewk.cn),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收入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地的建設、臨時停車場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出讓所得的收支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臨時調整變更的,或因道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設施建設等因素需要終止經營權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其經營權,并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拍賣價格和使用時間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蘭州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暫行辦法(2009年)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政發[20**]84號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公平合理的利用城市公共資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的有償出讓工作。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和公益廣告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包括下列范圍:
(一)城市道路兩側及上方;
(二)城市廣場、公共綠地;
(三)公共建(構)筑物及橋梁;
(四)公共汽車站臺、公用電話亭、燈桿;
(五)汽車站、火車站、機場、碼頭;
(六)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兩側;
(七)捐建的各類公用設施(捐建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其他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工商局、市監察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有償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期限為3-5年。有效期限自簽訂合同書之日起30日開始起算。
第七條 受市政府委托負責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出讓方(以下簡稱“出讓方”)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制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方案,并將出讓方案報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對有償出讓的戶外廣告(來自:m.dewk.cn),出讓方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設定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底價和保證金,并將設定的底價和保證金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備案。
第九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
第十條 出讓方應當在戶外廣告出讓前15個工作日,發布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
第十一條 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戶外廣告位的路段及具體位置;
(二)出讓戶外廣告位的規格、面積、現狀、使用年限、用途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取得程序;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或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均可參加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招標的中標人、拍賣的受買人、掛牌出讓的競得人,應當在中標、受買或競得的7日內,持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與出讓方簽訂成交合同。
第十四條 取得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權的經營者應當每年用不少于20%的廣告位或者廣告發布時間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 取得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權的經營者自合同書確定之日起,戶外廣告位版面連續空置不得超過60日。
第十六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原因,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滿的有償出讓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比例退還出讓價款或選相應地段的廣告位予以置換。
第十七條 對在本辦法實施前,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置的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待批準設置期滿后收回其使用權,并將其使用權納入有償出讓范圍進行出讓。
對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設置的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依法予以收回,并將收回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納入有償出讓范圍進行出讓。
第十八條 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市審計局對出讓金的收支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有償出讓中發生的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參與有償出讓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嚴守紀律、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