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5.24
實施日期:20**.07.01
第一條 為保障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公有制企業包括經依法核準登記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人控股企業)以及港、澳、臺商和外商獨資或控股的企業。
本條例適用于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非公有制企業的規劃、引導、協調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外經貿、科技、鄉鎮企業、監察、工商行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損害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第七條 非公有制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沒收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財產。
第八條 非公有制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核準登記的字號和名稱享有專用權;
(二)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自主決定其生產經營方式、機構設置、管理制度
等事項;
(三)在履行協議的前提下,對依法兼并、收購的企業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四)有權以自有資產在國內外投資、入股辦企業,可以與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等;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承包、租賃、收購、兼并國有、集體或其他企業;
(五)依法與員工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主決定用工條件、形式、數量,以及工資分配方式;
(六)在國家和省有關價格規定允許的范圍內自主決定其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七)依法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申請馳名、著名商標;
(八)參加相關先進評比和榮譽稱號評定;
(九)申報國家科研課題、開發項目;
(十)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私營企業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與外商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
第十條 非公有制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外貿代理企業,經營出口創匯產品,開展外貿業務。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在經營進出口業務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各項手續。
第十一條 凡國家沒有明令禁止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的行業和生產經營的商品,非公有制企業均有權興辦和生產經營。
第十二條 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其合法經營場地及設施。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非公有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拆除其合法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時,應當依法給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非公有制企業的所有制性質。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登記注冊、辦理證照、年檢,不得附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他條件。
非公有制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公有制企業進行檢查,應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借檢查之機敲詐勒索,收受賄賂。
對非公有制企業涉嫌違法行為的檢查,應依
法進行。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公有制企業實施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實施檢查的,非公有制企業有權拒絕、舉報。
第十六條 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建立監督制度,實行《收費許可證》和《繳費登記卡》制度,并逐步推行《收費明白卡》。
除法律、法規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部門無權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法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
收費,必須出示合法的執法證件和收費依據,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繳費登記卡》和《收費明白卡》由物價部門統一制作,并免費發放。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非公有制企業轉嫁各種費用或者無償調用非公有制企業的人、財、物;
(二)以評優、達標等名義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不正當費用;
(三)強制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贊助、資助、購買有價證券;
(四)強制非公有制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五)強制非公有制企業征訂各類報紙、雜志、書籍、資料等;
(六)強制非公有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
(七)違反國家規定,強制要求非公有制企業安置人員;
(八)參加非公有制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或接受其饋贈的財物;
(九)利用非公有制企業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十)其他侵犯非公有制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員工素質。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與企業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依法交納養老保險金,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非公有制企業的合伙人、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物,索取或收受賄賂;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他人;
(三)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四)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擅自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活動或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六)不履行企業章程或合伙協議的義務;
(七)泄露企業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生產工藝流程、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八)故意損毀企業設備、工具、設施等財物,給企業造成損失;
(九)其它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第二十二條 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技術研究與創新,參與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的競標,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的科研項目和新產品開發,并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非公有制企業引進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人事部門及其人事代理機構應當辦理調動、人事代理手續,公安等有(來自:m.dewk.cn)關部門應及時辦理戶籍遷入等有關手續。
在非公有制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由企業或人事代理機構組織申報。有關部門組織考評時應和其他單位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四條 對外地來本市直接投資達到規定投資數額,或者領辦、創辦非公有制企業,長期在本市市區經營,納稅數額較大的人員,可按有關政策規定,申請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非公有制企業中外地從業人員要求子女在本市入學的,中、小學校應按規定接收。中、小學校吸收非公有制企業外地從業人員的子女入學,除按規定標準收取借讀費外,收取其他費用應同本市學生適用同一標準,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六條 非公有制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給予辦理貸款手續。非公有制企業也可以按規定加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非公有制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辦理。非公有制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和發行股票上市。
第二十七條 對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所需生產資料、貸款和其他社會服務,應當與公有制企業同等對待。
第二十八條 非公
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到檢舉、控告、起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并通知當事人;作出不受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的費用、接受饋贈的財物、報銷的費用以及獲得的其他經濟利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退賠或者依法予以沒收、追繳。
第三十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權時,吃拿卡要、敲詐勒索、打擊報復、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退賠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談物業管理規范化服務及企業權益保障
談物業管理規范化服務及企業權益保障
物業管理在我國是一個新興行業,發展時間不長,在摸索和實踐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涉及權益關系領域各方矛盾和糾紛 時有發生。諸如:物業管理企業與開發商的職能不清,業主拒交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企業因小區內業主財產被盜、人身受到傷害而被起訴,物業管理企業體制模糊、法規不健全及物業管理企業義務承擔某些社會功能的現象等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
規范物業管理,提高企業權益保護意識,促使物業管理企業從法制化、規范化的角度不斷完善自身的服務水平,堵塞各種管理漏洞,防止事故的發生,避免企業不應有的損失。同時,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快物業管理法制建設,使物業管理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這已成為物業管理企業發展的當務之急。如何規范物業管理,加強物業管理企業 權益保護,必須強化如下幾方面工作:
一、要樹立風險意識和規范發展意識。
物業管理公司是自負盈虧的企業,企業必然面對經營風險,合理、有效地規避風險,才能獲得最大的利潤。作為企業有幾個重要環節必須把握:
1、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在合同中,企業務必把握細節,明確哪些該做,哪些不該做;哪些是常規服務,哪些是收費項目;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例如:物業管理的保安工作,應在合同中明確描述,物業管理中的安全服務工作只是協助和配合本地公安機關維護指定社區內的公共秩序,以注意和防范為已任,而非同國家公安機關,它沒有義務、更沒有執法權利,所以它不能承擔人身安全、財產保護責任。同時在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應在政府相關示范合同范本的基礎上,結合物業接管項目的特點,重點體現服務質量標準、考評的方法、時間的跨度,糾紛產生時處理的程序等明確的約定。
2、規范內部管理,練好內功。
企業必須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完善組織架構,合理設置崗位,把好人員招聘關,樹立良好的團隊氣氛,鼓勵和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讓員工認為物業管理是一門專業,更是一種事業,以優良的企業機制給員工創造事業發展的空間,無論是安全管理還是工程管理都需要專業的人才去完成。明確指出物業管理無小事、業主生活無小事、物業服務的每一種業務、每一個執行環節都不能忽視。系統地對員工進行培訓,在員工的思想中培植風險意識,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管理責任而導致事故的發性,從而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如保安員在指引車輛停放時,順便對車身四周進行巡視,發現有破損等問題及時向車主指出,以免發生麻煩和糾紛;在停車場、車場進出的登記一定要完整、齊備。如果把措施做細做好,管理工作做得周到、扎實,那么,即使發生了丟車事件,企業就不負管理責任,也無需賠償。
3、購買商業保險,保障多方利益。
物業管理企業要樹立保險意識,化解風險,一般應購買財產保險、機器設備保險、公共責任險等,將可能的風險化解,避免經濟上的損失。物業公司在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就明確了物業公司承擔的責任范圍。而每年業主所交的物業費中,物業公司專門辟出30萬元用于購買公共責任險。當小區 公共設施受損、或者是突發事件上需要物業公司承擔公共責任時,受損業主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二、強化管理團隊的法律法規意識,行業規范教育的培訓工作,通過法律來維護企業、員工權益 。
目前,由于行業法規還屬于成長期、面對新的服務行業,消費者也處于成長期,淡漠法律法規的情況較多,企業也往往因為這些現象 的存在而輕視或忽視了自身的法制建設。因此,增強員工的法制觀念 是加強自身權益保護的關鍵。一方面要加強員工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法制意識,依法操作;另一方言面要勇于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如對于無理拖欠管理費或拒絕承擔毗鄰房屋或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維護和修繕費用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依據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業主公約,積極或支持權益受損的業主尋求法律支持。物業管理企業應有意識的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加強包括業主在內的社會大眾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理解。
三、完善物業管理法規體系,加大執法力度。
全國性的物業管理條例已經出臺,有了全國性物業管理條例,就便于統一管理標準和管理規范,加強相關政策法規的協調,避免法規 的社會性沖突,用法規范市場環境,規范物業管理操作。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法規體系,需著重注意如下幾點:
1、努力完善與物業管理服務相關的建設局、街道辦、轄區派出所、租賃辦等公共政策性服務單位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職能定位;還要不斷規范有線電視臺以及水、電、氣等與物業管理服務對象息息相關的社會資源性企業的相關服務,明確物業管理企業與政府物業管理職能部門、水電等社會公共資源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權力義務 約定,避免在物業管理企業在管理服務過程中出現一些關系到政府職能部門、社區公共資源企業責任范圍內的問題出現糾紛而物業企業 權力義務不對等的問題。
2、盡快制訂、頒布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和配套實施細則,用法規和制度來限制和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以避免個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成員將個人利益凌駕于廣大業主的權益和物業管理企業的規范管理之上,圖謀以出賣全體業主的物業自治權,從而獲取私利。
3、對于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的職權,應進一步規范和細化相關條款,如明確業主違反業主公約及有關法律、法規,但又不構成刑事案件時,應由哪些部門來處理,或可賦予物業管理企業哪些執行權力。物業管理過程中形成有關決議和方案,經業主大會50%以上成員通過 后,對于其他拒不服從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同時也要防止有些業主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對物業管理知識欠缺導致 維權行為過當,從而影響了社會治安和政治穩定等等。
四、加強物業管理企業的內部建設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在服務團隊的建設和培養方面狠下功夫,只要有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服務群體并能運用一套以人為本的服務技術,科學管理、重視服務與管理的細節、善待每一位業主、處理好每一件事務,一定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站穩腳跟。
五、預防物業管理糾紛、簽好《物業管理公約》。
物業管理糾紛一直是媒體關注的熱點,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糾紛的報道經常見諸報端。如此多的物業管理糾紛確實反映出目前物業管理現狀比較混亂,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某些處于糾紛紛漩渦的業主來說,本該方便生活的物業管理變成了困擾生活的煩惱事,甚至擔憂事。對那些準備買房的購房人來說,物業管理更是一片足以令人望而卻步的是非之地。為什么會產生這么多的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糾紛能不能防患于未然?
在國家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各方應通過業主大會。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完善《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與條款,積極預防和減少物業管理糾紛,采取合法手段有效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各方如果想更好地保護 自己的權益 ,只能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等經濟手段來達到目的。現在很多業主認為只要交了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企業應該什么事都得處理,否則就是管理質量,服務不到位。但小區業主沒有明白物業管理企業不是政府單位,只是在市場條件下依據合同與業主形成的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經濟關系。合同中約定的服務要素才是物業管理企業 必需的工作。因此只有管好物業管理合同才能有效地保護物業管理企業的權益。
總之物業管理企業自身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搞好企業內部 建設,提高服務水平,尊重顧客權益,使物業管理行業走上科學化、法制化、市場化的軌道。必須深刻明確,顧客就是市場、顧客認同你、市場就認同你、市場認同你社會就認同你。在平等的基礎上使顧客和自己的權益達到平衡,讓客戶在享受科學、規范、合理、人性化物業服務與管理的同時,從而接納并支持物業管理行業,只有這樣企業的權益才能得到確實的保障。
佳兆業物業
篇3: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1994年)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本省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及與這些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 職工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投訴,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接到職工投訴,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應在3個月內調查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訴人。
第四條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企業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必須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企業錄用職工,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在職工上崗30日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訂,不補訂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以罰款。
第六條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
第七條 企業工會負責人或者參與集體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和職工參與管理等問題進行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
企業工會與企業就前款問題協商談判達不成協議的,應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協調解決。
第九條 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職工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工搜身;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嚴禁毆打、侮辱、虐待、體罰和變相體罰職工。
第十條 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企業應予支持,不得阻撓。
企業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來自:m.dewk.cn),應按月向上級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0.5%的補償金。企業成立工會時,所繳納的工會籌備金按工會經費留成比例返還企業工會;補償金上繳國庫。
未按前款規定繳納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的,比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44條第4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勞動、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工會應加強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職能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職工損失的,應當賠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除賠償外,應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企業提供的職工宿舍、飯堂和工場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條件,具備必要的防火、通風、采光和水電設施;職工宿舍不得與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場、倉庫混合;宿舍、工場應當備有緊急出口,保證通道暢通。企業違反規定的,按本條例前條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由企業及時送往治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由企業負擔。住院伙食費由企業按當地規定的標準補貼。醫療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職工工傷或職業病醫療終結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并發給因工傷殘或職業病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不得降低保護標準和相應待遇。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協助和監督企業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嚴禁企業招用童工。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作業。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保護離、退休職工的規定,關心離、退休職工生活,保障離、退休職工合法權益。
企業不得拖欠和克扣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金,不得隨意降低離(來自:m.dewk.cn)、退休職工醫療保障及其他待遇。
第十七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有關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待遇的規定。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上級工會責令改正。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5000-10000元罰款;對違反規定少發延時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延時工資,并按少發工資額的1-2倍支付賠償金。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明確規定每月發放職工工資的日期,并按勞動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發放足額工資。企業逾期或者未足額發放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工會責令其補發。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并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費,支付職工福利待遇、文化、教育、衛生保健等方面的補貼。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有償轉讓給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或企業解散,應從原企業不動產轉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額作為職工的社會保障補償金。補償金根據企業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前的職工工齡計提,一次性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職工個人帳戶。計提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停工事件,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工會及時調查處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問題,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對于因企業嚴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的停工事件,停工期間職工工資照發,并依法追究企業及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勞動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仲裁、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于交納仲裁費、訴訟費確有困難的職工當事人,經企業所在地工會組織證明,可以批準其減免或緩交。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對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企業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