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
?。?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發布 根據2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四、將《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p>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現代文明城市建設,規范城市建設監察工作,保障建設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監察,是指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監察工作,其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和監督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
第六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組織(以下稱建設監察組織)履行建設監察職責,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委托行政執法的行為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有權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建設監察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建設監察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ǘ┚哂惺煜そㄔO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所需的經費;
?。ㄋ模┚哂袑`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能力;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監察職責包括依法行使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風景名勝、房地產、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咨詢等方面執法情況及違法行為的監察。
第九條 建設監察組織依法行使下列建設監察職權:
?。ㄒ唬z查權;
?。ǘ┱{查取證權;
(三)制止違法行為權;
?。ㄋ模┈F場處理權;
?。ㄎ澹┬姓幜P建議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建設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家機關或事業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ǘ┦煜び嘘P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知識;
?。ㄈ┙涍^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建設監察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建設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監察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佩帶行政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第十二條 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 建設監察組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當場處罰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報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外,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查處,并指定兩名以上建設監察人員具體承辦。
第十六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建設違法行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建設監察組織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 建設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向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報告調查結果。
對重大建設違法行為查處的結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查處案件時,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難以在限期內作出決定的,可向上一級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及建設監察組織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建設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十一條 建設監察實行回避制度。建設監察人員在查處案件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監察人員回避,由其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的監察行為、辦案質量等方面進行評議考核。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直至取消建設監察資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蟹ǘ氊熁蛘邽E用職權、濫施處罰的;
?。ǘ┣址府斒氯撕戏嘁娴?;
?。ㄈ┳璧K行政執法監督的;
?。ㄋ模馗妗z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五)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衅渌`法失職行為,經督查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建設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建設監察人員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或者對建設監察人員以及檢舉、揭發當事人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江蘇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15)
江蘇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
江蘇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02號
《江蘇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已于20**年3月18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年3月21日
江蘇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全省通信服務水平,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電信設施建設,保護電信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信設施,是指用于提供經營電信業務并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交換傳輸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包括通信機房、基站(含室內、隧道及山洞等無線覆蓋設施)、機柜、光(電)纜、管道、桿(塔)、分線箱(盒)、交接箱(間)、節點設備及其他配套設備。
附搭電信設施的電力、廣播電視和交通設施,除適用電力、廣播電視和交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同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制定支持電信設施建設的資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建設和保護的相關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活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破除壟斷、共建共享和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符合本地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化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五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省電信管理機構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職責行使監督管理職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和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信設施屬于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破壞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電信普遍服務提供便利條件,對信息通信基礎網絡管道租用,信息通信基礎網絡管線穿越公路、鐵路、橋梁、河道、運河堤岸以及移動通信網絡覆蓋地鐵沿線時,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八條 編制城鄉規劃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時,應當編寫電信設施建設章節,并征求電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
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本省電信行業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有關部門在編制、修訂涉及電信設施建設的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電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
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的企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電信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
第九條 電信設施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要求。
第十條 電信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與當地自然環境、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符合國家電磁輻射環境防護標準。在自然保護、風景名勝和歷史文化保護等區域內建設電信設施,應當采取美化或者隱蔽措施。
電信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符合開工條件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同步配套電信設施:
?。ㄒ唬╅_發區、工業園區;
(二)機場、車站、港口;
?。ㄈ┵e館飯店、商業、辦公場所、住宅小區;
?。ㄋ模W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等。
建設項目提供的配套電信設施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條件,并滿足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使用的需要,不得與任何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
建筑物內的通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通信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由建設單位隨主體工程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編制城鎮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鐵路等公共設施項目的規劃、建設方案時,應當事先通知電信管理機構,并根據城鄉規劃、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同步設計并預留通信管線及配套設施位置。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前,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電信行業發展規劃明確電信配套設施(含移動通信基站)的位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住宅小區時,應當按照之前明確的位置進行預留。
第十四條 建(構)筑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移動通信話務量高的大型場所、通信網絡頻繁切換的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通信網絡室內覆蓋系統。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建設網絡室內覆蓋系統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五條 建設通信機房、基站、管道、桿(塔)、交接箱(間)等電信設施需要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辦公場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公共區域,其管理人應當無償提供電信設施建設必要的場地和接入的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桿(塔)、基站、管道等電信設施應當實行共建。已有桿(塔)、基站、管道等電信設施應當開放共享,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當采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進行共享。
省電信管理機構組織電信業務經營者制定電信設施共建共享的目標范圍和管理辦法,應當與城市市政綜合管廊相銜接,并符合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的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電信設施共建共享規定,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電信設施,造成相關權益人經濟損失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違法造成相關權益人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因公路、鐵路、城鎮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農田、水利工程等建設,確需搬遷電信設施的,應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在支付搬遷費用以及因搬遷造成的經濟損失后,由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搬遷。
第二十條 在國家規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實施下列可能影響電信設施安全或者通信質量行為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電信業務經營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建(構)筑物;
?。ǘ┬陆?、改建、擴建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鎮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ㄈ╀佋O電力線路、電氣管道、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廣播電視傳輸線路、電信線路以及設置干擾性設備;
?。ㄋ模嵤┎傻V活動;
?。ㄎ澹┙ㄔO生產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蝕性物質的工廠;
?。┛赡苡绊戨娦旁O施安全或者通信質量的其他行為。
在國家規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以外實施前款行為,可能威脅電信設施安全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趪乙幎ǖ碾娦旁O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爆破、燒荒、燒窯、焚燒物品,打樁、頂管施工,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
?。ǘ┰趪乙幎ǖ碾娦旁O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挖沙、取土、挖溝、掘井、植樹,設置化糞池、牲畜圈、沼氣池;
?。ㄈp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電信設備,切斷電源等;
(四)在設有水底、海底光纜標志的禁區內拋錨、拖網、挖沙、爆破以及從事其他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作業;
?。ㄎ澹┰陔娦旁O施上附掛物體、攀附農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桿(塔);
?。┩扛摹⒁苿?、拆除或者損毀電信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保護設施;
?。ㄆ撸┫螂娦旁O施射擊、拋擲物體;
?。ò耍┪<半娦旁O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架空電信、電力、廣播電視線路在相互平行、交叉穿越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相關單位應當協商解決。
油、氣、水、電等管線需要與通信管線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保持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后建單位應當與先建單位協商,遵循使用安全原則,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先建設施的安全,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種植的植物應當與電信設施保持安全距離。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告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間內仍未修剪的,在通知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進行修剪。后建電信設施應當與已有植物保持安全距離。已有植物與現有電信設施存在安全距離等問題的,應當協商提出處理方案。
第二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施工、維護和維修等活動的,該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給予配合、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施工、維護和維修。
第二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電信設施保護的需要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設置警示標志。警示標志應當標明電信設施的所有人和聯系方式等。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警示標志進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電信設施的物理防范和技術防范措施。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電信設施故障搶修預案,配備相應的搶險人員和設備,并定期進行電信設施故障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應急通信保障、電信設施搶修人員、車輛進入通信保障應急處置場所或者電信設施搶修現場,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破壞、盜竊電信設施以及其他危害電信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維護工作制度,加強巡回檢查,開展護線宣傳,與沿線各單位密切聯系,共同搞好護線聯防,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破壞電信設施的案件。
第二十九條 實施損害電信設施行為的,應當賠償電信設施產權人的損失,賠償范圍包括資產損失、修復電信設施的費用以及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
具體賠償標準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禁止收購來源不明的通信電纜等電信設施。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收購廢舊電信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未同步配套電信設施的,按照綜合驗收不合格處理,并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公共電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條件,或者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和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陜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2015)
陜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號
《陜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年3月18日
陜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公共場所、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符合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實際需要,與社會基本需求相協調,與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區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引領社會信息化無障礙發展,推進信息化無障礙技術應用與示范,指導、監督信息服務無障礙平臺建設,促進信息無障礙服務。
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并推動電視臺開辦聾人手語新聞或者殘疾人專題欄目、廣播電臺開辦殘疾人專題節目、新聞媒體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指導、監督供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使用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婦女聯合會應當定期收集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和監督;做好殘疾人、老年人綜合服務設施無障礙建設和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旅游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和老年人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無障礙建設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提高公眾無障礙意識,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學習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開展相關技能培訓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就無障礙環境建設向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問題的,可以向相關單位投訴;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八條 鼓勵、支持采用無障礙通用設計的技術和產品,推進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開發、應用和推廣。
倡導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
第九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
鄉村建設和發展應當考慮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具體需求,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無障礙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下列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可以告知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殘疾人、老年人代表試用,聽取其意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服務場所;
?。ǘ┙煌ㄟ\輸、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旅游等公共場所;
?。ㄈ┙鹑?、郵政、電信等營業場所;
?。ㄋ模┐笮蜕虉?/a>、餐飲、住宿等商業服務場所;
(五)供養、托養機構等與殘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時,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ㄒ唬┛祻汀⑸鐣@葯C構;
?。ǘ﹪覚C關、殘疾人和老年人組織的對外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服務場所;
?。ㄋ模┙煌ㄟ\輸、金融、郵政、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大型居住區周邊配套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根據其實際需要對住房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在不影響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況下,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允許其進行改造,物業服務者應當為其改造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貧困家庭予以資助。
第十四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環境知識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在為聽力、視力、言語殘疾人辦理相關事務時,應當提供便于溝通的服務,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提供盲文、手語翻譯。
舉辦有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公共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十五條 社區公共服務機構、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十六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場所、旅游景區應當設置無障礙通道,有條件的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無障礙設施應當適合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使用。
主要干道、主要商業區的人行道紅綠燈應當加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公共汽車應當提供語音報站服務,逐步實現字幕報站服務和無障礙乘坐。公共汽車??空荆c)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逐步設置供候車的視力殘疾人識別車輛、線路的提醒裝置。
城市人民政府配置出租汽車資源時,應當根據當地情況給予適量的無障礙出租汽車指標,并予以優惠。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應當設立在方便殘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設置顯著標識。
下列場所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的無障礙停車位,應當向肢體殘疾人免費提供:
?。ㄒ唬﹪覚C關、企業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ǘC場、火車站、汽車站、城市軌道、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運輸樞紐;
(三)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金融、郵政、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ㄋ模┚用裥^地面。
第十九條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車輛,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專用標志或者殘疾人證,方便管理人員核查。不符合使用條件的車輛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位。
第二十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輛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機動車輛尾號限行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視力殘疾人可以攜帶采取防護措施的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條 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無障礙標識應當規范、清晰、明顯。
第二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因城市建設等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設置護欄和殘疾人易識別的警示標志,同時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改建、擴建道路不得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享有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積極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相關信息制作成盲文、大字體印刷或者有聲讀物,供視力殘疾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舉辦的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應當為殘疾人參加考試提供適合其生理特點的便利或者幫助,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或者大字體印刷版的試卷、電子試卷,必要時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1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新聞和殘疾人專題節目時,同時加配字幕。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制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三十條 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老年人組織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設立視力殘疾人閱覽室,為視力殘疾人閱讀書籍、使用互聯網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的建設,使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方便聽力和言語殘疾人報警、呼救。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并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協助。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