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為保證公司會計工作的連續性,分清前任會計工作人員與后任接替者雙方的工作責任,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制定本交接制度。
第一條凡因任免、調動、崗位輪換而脫離原工作崗位兩個月以上的會計工作人員,都必須及時辦理工作移交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開原工作崗位。
第二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做好交接準備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在會計核算系統內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對未了的事項要寫出書面說明。
二、整理須移交的各項資料,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憑證、賬表(包括輔助臺賬)、公章、現金、支票簿、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列明本崗位的工作任務及其完成時間,會計核算系統及相關應用軟件的操作步驟、注意事項,與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聯絡方式。
第三條會計工作交接須遵守的原則是先交后接。
第四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應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公司經理監交。
第五條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要根據帳簿余額進行點交,兩者必須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二、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應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三、移交人員經管的公章和財產、實物,必須交接清楚。
四、移交人員有責任幫助接替人員熟悉會計核算系統及相關應用軟件的操作步驟,詳細介紹操作注意事項。
第六條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全部會計管理工作;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說明。
第七條交接完畢,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移交清冊應注明:公司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八條接替的會計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等,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管理的連續性。
第九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2:C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1、為明確經濟責任,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應該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2、會計人員離職前,應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該做完如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包括收款、付款和轉賬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并結出各賬戶的余額;各明細分類賬戶余額應與有關總分類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額表”平賬,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名章。
(3)、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冊一項一項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時必須做到: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余額進行點交,必須與賬簿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查清楚,方能辦理交接。
(2)、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移交人應找齊;如找不齊應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余額要與銀行核對相符,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各種債權債務賬戶余額應與往來單位或個人核對清楚。
(5)、財產物資賬m.dewk.cn戶余額應與物資賬核對相符。
(6)、移交人經管的公章、業務專用章和其他實物,應交接清楚。
6、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7、交接工作結束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備查。
8、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9、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10、單位撤消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受單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11、合并單位的會計移交手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篇3:P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更多精品法規 P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人員在發生以下變動情況時,應當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
1 在本企業內部調離會計工作崗位或離職。
2 因病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需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及其物品等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2)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財務印章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3)沒有填制完的記賬憑證應當填制完畢,沒有登記的賬簿應當登記完畢,并在各賬戶最后一筆余額上加蓋移交人員名章。
(4)對未完事項寫出書面材料,整理簽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員未履行完畢會計工作交接手續前,不得離開原會計工作崗位。
4 移交時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完善。
5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