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綜合管理規定
一、車輛管理
(一)公司公務車的購置、大修、報廢、抵押、出租、出售、調換等事宜須事先提出申請,經集團辦公室審核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二)車輛的證照(除必須隨車攜帶的外),其他原始檔案資料應交由集團辦公室統一保管;
(三)車輛的保險由集團辦公室統一負責辦理;其他年審、養路費的繳納等事務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四)車輛駕駛員原則應固定,特殊情況集團辦公室有權臨時調換調度各單位駕駛員。
(五)本公司員工因公用車需事前向辦公室主管申請調派,由辦公室統一派車。
(六)禁止車輛外借,確因業務工作關系需外借的,要向集團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事由、用途、期限,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外借手續。
二、車輛考核
(一)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全公司公務車的年終考評,測計車輛平均耗油量,擬訂油耗考核指標,對車輛的使用、油耗、維修裝飾等費用有權進行定期或臨時督察;
(二)各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所屬車輛的保養、維修、年審、耗油考核、清潔等。并對每部車輛的油耗、維修、裝飾等支出費用每月進行統計紀錄、建賬管理。統計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的,由責任人負責,責任人不清的由負責人負責。
(三)集團機關公務車油料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油卡并充值。各單位公務用車由本單位自行辦理油卡并充值。一車一卡,不得借用混用。對外地或本地個別加油站不使用油卡又確需加油的,加油費單據須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每月底前報集團公司辦公室備案(復印件),辦公室按該車核定的耗油指標逐月統計考核耗油量。
三、車輛保養、維修
(一)車輛維修應詢價后提報維修計劃,按以下情況辦理手續:
1、車輛達到規定行駛里程必須進行的例行保養或費用在5000元以內的維修計劃項目,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2、費用在5000元-10000元之間的維修計劃項目,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報集團公司辦公室備案;
3、費用在10000元以上的維修計劃項目,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集團公司辦公室審核,報經集團公司領導審批。
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私自修車的,費用自行承擔,不得報銷。
(二)車輛維修原則上應在本公司維修站進行,確需到其他汽修站或特約站修理的應向集團辦公室報告并說明理由,同意后按計劃申報。私自到其他汽修站或特約站修理的,一經查實,對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和總額20%的經濟處罰。
(三)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維修費超過1000元時,應按計劃申報。
(四)如因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等原因,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的維修費,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負責人與車管責任人負擔。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一)違規處理
1.在無照駕駛或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駕駛人負擔損失,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二)事故處理
1.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并立即與辦公室主任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辦公室主任報告。
2.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處理。
3.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視責任具體處理。
4.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事故的性質分別給予扣減工資的處罰: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6%處罰;
(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2000-20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8%處罰;
(3)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4)機件責任事故:按經濟損失金額20%處罰。
五、車輛使用
(一)使用人必須持有合法有效駕照證照。
(二)駕駛人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三)嚴禁酒后駕車。確因公務需要用車的可申請委派司機開車。
(四)使用人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后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后果負責。
(五)車輛應按集團公司要求停放于指定位置或場所。不得擅自駕駛公務車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
(六)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注明私用,并經辦公室核準后轉財務部稽核。
(七)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將車輛清洗干凈。
(八)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扣除掉保險賠額后全部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六、費用報銷及收費標準
(一)公務車油料及維修費以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二)私車公用依憑證報銷。
(三)公車私用收費:區內按小時收費20元/小時,區外按公里收費0.5元/公里。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有不同規定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2:總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
總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保證工作和業務用車,確保安全行車和車輛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專業公司的車輛及全體駕駛人員。
第二章 車輛調配
第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請示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對車輛進行統一配備和調整。
第四條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車輛的日常使用、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執行規章制度情況有管理責任。
第五條總公司外事用車、總公司會議及較大活動用車,辦公室有權臨時調度各單位車輛,各單位應服從協調調度。
第六條除總公司領導臨時安排外,總公司車隊不為業務部門及各專業公司出車。
第七條原則上各單位不得相互借用車輛,特殊情況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
第八條24小時內長途用車(單程150公里以上的),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24小時以上的,需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任何車輛外借必須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配備車輛均屬工作用車,應嚴格服從辦公室車隊的統一收車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根據車隊的安排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提高駕駛技術,保證車輛完好,杜絕事故發生。未經批準不參加安全學習者缺席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總公司安委會和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學習并實施安全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出現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經濟責任,按事故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處罰:損失額5萬元以上的,罰個人6%;損失額1~5萬元的,罰個人5%;不足一萬元的,罰個人500元。非專職司機各降10%比例。最低罰款為保險公司的免賠數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私事出車,按上述比例各加罰一倍。
第十四條對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經濟處罰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止駕駛、降薪等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發生過交通事故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對駕駛人員給予表彰并頒發安全獎,可按季核發。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六條各管理部門配備車輛所需油料由車隊統一按核定預算辦理購進,按單車每月定額標準發放,超出不補;節余歸部門使用。定額標準由辦公室每季核定,全年按預算節余部分提取30%作為車隊節油獎勵基金。
第十七條車隊設專人負責油票發放,造冊登記,司機簽字領取,每月上報辦公室審核。
第十八條各專業公司的耗油采用總額控制,集中購買,定量使用的原則,各專業公司財務部應按照排氣量2.0以下車輛每月210公升,其它車輛(排氣量2.0以上)每月300公升的標準作出費用預算,納入本公司的總預算。在預算限額內按月或按季度集中購買油票,作為有價證券由各公司財務部專人保管,建立規范的領用制度,任何個人不得自行購油,集中購油不得突破限額。
第五章 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檢修保養,并須按照預算執行。車輛維修按規定填制申請單,部門負責人簽字,車隊技術審驗,辦公室主任審簽,到指定修理廠維修,專人結算,超過審批預算的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業務部門及專業公司維修保養車輛參照第十七條規定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及車隊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本規定執行情況、車輛內外衛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當事者及所屬單位領導分別罰款50~200元,情節嚴重者停駛。
第六章 駕駛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總公司領導及部門總經理配備工作專車,持有效駕照可由本人駕車;無駕照需配司機的,由辦公室統一調配。
第二十三條專職司機應嚴格按規定條件由辦公室商人事本部統一招聘。各部門無權自行聘用司機。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門及各專業公司臨時聘用司機,須經辦公室車隊考核并簽字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五條臨時聘用的司機應服從車隊的統一管理,不出車時一律到車隊休息,不得在辦公區內滯留。
第二十六條其它工作車輛需要持有駕照的EE職工駕車的,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并商辦公室同意,但嚴禁擅自交他人駕駛,違者收回車輛。
第二十七條對于實際駕車經驗不足一年或持實習證照的,需經車隊技術考核合格并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后方準單獨駕車。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副職以下人員駕駛公司車輛的,應于每日下午五時前將車輛停到指定地點,鑰匙交至車隊,待下一個工作日上班時,到車隊領取鑰匙。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需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交車時間內使用車輛的,須由用車單位領導簽署書面申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交車隊備案。違反規定私自用車的,予以停駛或收車等處理。
第三十條EE職工報考駕駛證,按規定程序報批,本人申請、部門領導同意,報公司安委會批準,學車人員一律用業余時間自費學習。不準用公司車輛學車練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車輛的保險、養路、驗車、牌照、停車場等手續,屬于總公司的由辦公室車隊辦理,所需費用按財務預算分別人帳;屬于專業公司或子公司的,自行辦理,費用自負。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3:某大學學生區車輛管理規定
大學學生區車輛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學生區正常的生活秩序,使學生有一個安靜、整潔、舒適的生活環境,特作以下規定。
一、學生區內的自行車、三輪車、摩托車必須存入自行車保管站,禁止在學生宿舍、樓道、樓外、道路上停放。
二、汽車禁止停放在學生樓大門口和院內,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三、對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者,管理人員有權把車輛搬入自行車棚,并按照規定收取保管費和罰款2-10元(由公寓管理中心統一開票收款)。
四、對不服從管理拒不交罰款者,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