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X物業管理服務標識管理辦法
1目的
通過對物業管理服務標識的管理,統一、規范的使用標識,使標識盡可能符合國家對公共信息標識的要求,有利于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有利于美化環境。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服務標識的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公物業管理服務標識的種類和設置辦法。
3管理職責
3.1 行政人事部負責物業管理服務標識的管理工作。
3.2 管理處工程部負責標示、標牌的懸掛、張貼、維護工作。
4程序和要求
4.1標識的種類
4.1.1商務樓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和運行標識。
4.1.2樓層及設施標識。
4.1.3設備機房和運行標識。
4.1.4停車庫(場)標識。
4.1.5公共場所服務作業標識、警示標識。
4.1.6小區內交通管理標識。
4.1.7綠地養護標識。
4.1.8公共活動場所標識。
4.1.9百貨商場、購物中心服務設施標識。
4.1.10超市、賣場服務設施標識。
4.1.11物業管理辦公室、服務形象標識。
4.2 標識的設置
4.2.1各管理處按所管理的物業類型和要求,提出物業管理服務需要設置的標識內容,報行政人事部審批。
4.2.2行政人事部參照國家標準規定的圖形符號,選定需設置的標識;對無從參考的標識,按公司統一性要求另行設計,并填寫《物業標識制作審批表》,報總經理審批同意。
4.2.3對標識的設置所需要費用的審批,按公司維修管理規定執行。
4.2.4制作類標識的制作與驗收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各管理處負責對涂刷類標識的涂刷材料的采購。
4.2.5各管理處負責對制作類標識進行設置、對涂刷類標識進行涂刷作業。
4.2.6制作類標識的擺、放、掛、貼應按管理區域現場具體情況穩妥、貼切的設置。
4.2.7涂刷類標識涂刷時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慎重、細致的作業。
4.2.8各管理處員工在提倡巡檢中應注意標識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的維護保養、更換等工作。
4.2.9各管理處對所屬管理區域的各類標識,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
4.3 工牌的制作與管理
4.3.1工牌制作,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制作。
4.3.1制作好的標牌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辦理領用登記。
4.3.1工牌的制作編號:
a)總經理:1001、副總經理1002、總經理助理1003;
b)行政人事部經理:20**、財務部經理3001、品質管理部經理4001;物業管理處經理5001;客戶服務部經理6001、工程部經理7001、安保部經理8001;
c)行政人事部員工:20**、20**...;
d)財務部員工:3002、3003...;
e)品質管理部:4002、4003...;
f)物業管理處服務中心班長:夏家什字5201、霽虹園小區5301...;
g)客戶服務部:管理收費類:6101、6102...;保潔類:6201、6202、6203...;
h)工程部:6002、6003...;
i)安保部:協防員:7101、7102...;監控員7201、7202...。
5記錄
FM1.2.7.1-01《物業標識制作審批表》
篇2: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12)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市長:多吉次珠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拉薩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和公共場所、建(構)筑物、道路、市政設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圍墻(擋)等,以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橫幅、條幅、旗幟等為載體形式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四條 市、縣(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工作。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戶外廣告內容審查工作。
市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市容、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遵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本市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媒煌酥?、消防、電力、通訊、郵政等公共設施的;
?。ǘ┯绊懡煌酥竞徒煌ò踩?、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使用或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ㄈ┪<敖ǎ嫞┲锇踩?、公共安全的;
?。ㄋ模┱加镁G地或者影響樹木生長的;
?。ㄎ澹┢渌恋K生產生活、影響城市景觀的情形。
第十條 下列區域、單位、位置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
(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城市風貌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的建設控制地帶;
?。ǘ﹪覚C關、中小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公立醫院等;
?。ㄈ┏鞘械缆穬蓚雀鞣N護欄、圍墻;
(四)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其他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區域、單位、位置。
第十一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
?。ǘ┕ど虪I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置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位置關系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人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ㄆ撸┓伞⒎ㄒ?/a>、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準予設置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許可,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地點、位置、規格等要求進行設置。未經行政許可,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應當與其所依附的載體、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周邊環境的整體效果。
第十五條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畫面空置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人設置、安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前,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完好整潔。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在修復、更換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 在本市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媳臼谐鞘腥菝矘藴?;
(二)店牌設立應當“一店一牌”;
?。ㄈ┰谕唤ǎ嫞┲飰w上設置牌匾標識,其高度、大小、規格等應當協調有序;
?。ㄋ模┡曝覙俗R用字應當準確規范,藏、漢兩種文字齊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語言文字規范要求;
(五)牌匾標識應當牢固安全、美觀整潔,并與周邊環境協調;
?。┢渌嘘P設置牌匾標識的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有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行政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無法確定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行政許可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拆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因設置、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戶外廣告、標語牌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工廠計量器具校驗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工廠計量器具的校驗、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1、目的
對計量設備進行有效的控制,保證設備的測量精度和準確性,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計量設備的控制(分析天平.計量容器等)
3、職責
3.1質管科負責計量設備的控制和管理,計量設備周期檢定計劃的編制。
3.2檢驗員負責計量設備的正確使用及維護保養。
3.3 銷售部負責計量設備的采購。
3.4質管科主管負責貴重的計量設備申購審核和周期檢定計劃的審批。
3.5總經理負責設備購置申請單的批準。
4、工作程序
4.1、計量設備的范圍
用于對采購產品、半成品及最終產品檢測所用的設備。
4.2、計量設備的購置
4.2.1、使用部門需增添、更新計量設備時,由采購部負責人填寫《采購單》,經總經理批準后予以采購。
4.2.2、采購人員按要求進行采購,設備購入后通知質管科按照《進貨驗證記錄》中的內容,對其進行確認。
4.2.3、在確認過程中發現與要求不符或是設備損壞、缺件時由銷售部負責向供應商調換。
4.2.4、計量設備經確認后由質管科負責送檢,合格后進行登記、編號,進行標識,注明編號、有效期等,并根據使用的地點、位置,寫入《生產設施、設備一覽表》,統一進行管理。
4.3、計量設備的周期檢定
4.3.1、質管科負責制訂《設施保養檢修記錄》,并按其內容組織實施。
4.3.2、 對需檢定的設備和即將到期的設備及時送檢,由質管科負責聯系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檢定,并保存檢定報告。
4.3.3、需自校的計量設備由質管科制訂相應的自校規程,進行自校,并作好自校記錄。
4.3.4、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設備,進行合格標識,并標明有效期;校準不合格的,同樣進行不合格標識,經修理后重新校準;對不便粘貼標簽的設備,可將標簽貼在包裝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4、計量設備的使用、搬運、維護和貯存控制
4.4.1、使用者應按使用說明書或規定的要求正確使用設備,確保設備的測量能力與要求相一致,防止發生可能使校準失效的調整,使用后要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4.4.2、在使用計量設備前應檢查該設備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
4.4.3、對于重大的計量設備,搬運后應重新進行校準,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對于暫時不用的計量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封存申請,質管科同意后予以封存,做好標識與記錄;反之,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質管科同意,必要時送上級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并做好記錄。
4.5、計量設備偏離校準時的控制
4.5.1、發現計量設備偏離校準狀態時,應停止檢測工作;并追查使用該設備檢測的產品流向,再評價以往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確定需重新檢測的范圍并重新檢測;質管科應組織對設備故障進行分析、維修并重新校準,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4.5.2、 對無法修復的設備,經質管科負責人確認后,由總經理批準報廢或作相應處理。
4.6 、使用的計量設備應存放在適宜的環境里,防止設備遭受雨淋、曝曬,由質管科負責監督檢查。
4.7、計量設備的記錄保存由質管科收集、保存直至該測量設備報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