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人被解聘后未搬離小區案例
物業服務人被解聘后未搬離小區,起訴主張此后物業費是否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物業管理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開始為涉案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后涉案小區通過法定程序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人,并簽訂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2018年7月,業委會通知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交接協議,進行物業交接。此后,某物業管理公司與業委會就交接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亦未撤出小區。同年8月,業委會將某物業管理公司起訴至法院,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雙方于2019年4月完成了物業交接手續,某物業管理公司撤離小區。
2020年,某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王某,要求交納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物業費。訴訟中,王某認為已經聘請了新的物業服務人且原物業服務人服務存在重大瑕疵拒交物業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小區通過法定程序解聘某物業管理公司,并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故某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再強行提供物業服務,更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業委會于2018年7月告知某物業管理公司解聘其公司,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服務,并要求其于2018年7月底進行物業交接,故法院認定某物業管理公司為涉案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底,此后雖然物業公司并未撤出小區,但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故某物業管理公司無權要求業主王某給付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物業費。
要點提示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人違反履行交接義務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篇2:物業服務人被解聘后未搬離小區案例
物業服務人被解聘后未搬離小區案例
物業服務人被解聘后未搬離小區,起訴主張此后物業費是否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物業管理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開始為涉案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后涉案小區通過法定程序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人,并簽訂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2018年7月,業委會通知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交接協議,進行物業交接。此后,某物業管理公司與業委會就交接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亦未撤出小區。同年8月,業委會將某物業管理公司起訴至法院,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雙方于2019年4月完成了物業交接手續,某物業管理公司撤離小區。
2020年,某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王某,要求交納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物業費。訴訟中,王某認為已經聘請了新的物業服務人且原物業服務人服務存在重大瑕疵拒交物業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小區通過法定程序解聘某物業管理公司,并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故某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再強行提供物業服務,更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業委會于2018年7月告知某物業管理公司解聘其公司,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服務,并要求其于2018年7月底進行物業交接,故法院認定某物業管理公司為涉案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底,此后雖然物業公司并未撤出小區,但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故某物業管理公司無權要求業主王某給付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物業費。
要點提示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人違反履行交接義務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篇3:策劃公司管理制度:辭職與解聘
策劃公司管理制度:辭職與解聘
員工辭職與解聘制度
1、員工可以因正當理由向公司提出辭職,但必須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2、公司在員工提出《辭職申請》的一個星期內,對其申請予以答復并按相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3、辭職員工在未離職前必須同樣專心工作。《辭職申請》按程序獲得批準并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離職。
4、在員工離開公司以前,應將公司的物品、工具、鑰匙、證件、信息資料等交給所在部門負責人,并填寫好《離職工作交接表》。
5、辭職者的工資于公司規定的發薪日發放。
6、因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經營理念,公司可視情況給予開除處理。因違反制度為公司、客戶帶來損失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賠償。
7、員工在試用期間明顯不符合要求,公司可即時予以辭退不作任何補償。
8、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而任何一方無續簽意向。當該員工辦理清交手續后,雙方勞動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