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花語小區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為加強【zz】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嚴格執行建設部令110號關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維護區內的房屋和公共設施完好,保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現就居住區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如下:
1.釋義
1.1裝修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1.2裝修企業: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
2.引用法律法規
建設部令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3.裝飾裝修范圍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嚴格遵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按照向英聯華(香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zz】客戶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申報的范圍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具體要求:
3.1允許對住宅樓室內地面、內墻面、天棚面進行表面裝修,室內地面不允許開槽,地面裝修材料的厚度不允許超過20毫米;
3.2陽臺、露臺不得改變原設計用途,不得封閉和加裝護欄等;
3.3廚房、衛生間裝修不得破壞防水系統。
4.裝飾裝修手續
4.1申請
裝修人應于裝飾裝修施工十日前將裝修圖紙、施工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資料送至服務中心,并填寫《房屋裝飾裝修申請表》、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交納相關費用。提供設計圖紙一份,包括平面圖、機電圖、天棚圖等。設計圖紙必須詳盡標明水、電、管線的走向,各種設備、設施的位置及所用建筑材料的材質和防火性能等。
4.2審核
4.2.1凡不涉及改動房屋建筑結構、妨礙相鄰、影響觀瞻的裝飾裝修,服務中心在接到裝修人申請和押金款后,三日內給予審核批復并發放《裝修施工證》;
4.2.2凡涉及改動房屋建筑物結構、消防、環保、外立面等與國家規范或政策要求不相符的裝飾裝修,經服務中心初審后,還必須由原開發單位、房地產、消防、環境監測、規劃等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后,服務中心方可發放《裝修施工證》。
4.3繳納費用明細:
4.3.1裝修押金:裝飾裝修押金由裝修企業交納
A、住宅每戶繳納人民幣1000元;
B、商鋪每間繳納人民幣1000元;
C、竣工后三個月,經檢查未發現公共部位及設施設備有損壞、堵塞等現象,無息退還裝飾裝修押金。
4.3.2預交裝修期間的水費100元/戶(完工后結算);
4.3.3樓道清潔維護費60元/戶(由于裝修施工增加了保潔難度,并不可避免要損傷樓道、樓梯扶手、墻面、地面,此費用于樓道清潔和樓道的二次維護);
4.3.4建渣清運費:(用于修建渣池,并根據城市管理要求,對建筑垃圾進行統一清運。)
A、住宅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繳納;
B、商業用房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元繳納。
4.3.5施工證:
A、施工證押金:按每個50元繳納(施工完畢憑證退還);
B、施工證工本費:按每個10元繳納。
4.3.6出入證:
A、出入證押金:按每個10元繳納(施工完畢憑證退還);
B、出入證工本費:按每個5元繳納。
4.3.7工程費:
裝修人如需委托客戶服務中心協助施工,發生的人工、材料等工程費,根據裝修方案另行計算。
4.3.8臨時電力供應費用:
如有實際需要臨時用電,可向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收費另行計算。
4.4裝修施工證
裝飾裝修企業憑繳費單,持營業執照、資質證復印件等相關證件辦理《裝修施工證》并填寫《裝修施工人員登記表》;《裝修施工證》一戶一證,不得轉借、轉讓、涂改或在與登記房號不相符的地方使用,違規裝修企業予以沒收該證照。
4.5出入證
4.5.1裝飾裝修企業持《裝修施工證》及裝飾裝修企業裝修人員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到服務中心辦理《出入證》;一人一證,不得轉借、轉讓、涂改或在與登記房號不相符的地方使用,違規施工人員予以沒收該證件;
4.5.2該證應當在有效期和規定施工時間內使用。
4.6開工條件
凡填寫《房屋裝飾裝修申請表》、業主與物業公司簽定《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交納了應繳費用,取得《裝修施工證》與辦理施工人員的《出入證》后,裝飾裝修企業人員即可在核定的期限內入場,施工時須將《裝修施工證》貼在進戶門上以便查驗。
5.施工管理
5.1施工時間
5.1.1星期一至五:8:00--12:0014:00--18:00
星期六、日:9:0
0--12:0014:00--18:005.1.2加班申請:裝修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工作,應到服務中心填寫《裝修加班申請表》,經書面允許后方可作業,加班期間嚴禁有噪音和有毒氣體污染的作業;
5.1.3節日期間,除經服務中心書面允許,不得進行有噪聲和有毒氣體污染的作業。
5.2人員管理
5.2.1施工人員進入小區須佩戴《出入證》,衣著整齊,不得在公共場所赤身露體或做出不雅觀的行為舉止,否則服務中心有權沒收其《出入證》并制止其進入;
5.2.2進入區內的施工人員應遵守政府有關治安法規、條例和區內管理規定:
A、不得在非工作區逗留;
B、不得隨地吐痰、口香糖,亂扔雜物、煙頭;
C、不得喧嘩打鬧、飲酒賭博;
D、不得洗衣、洗澡、留宿;
E、不得損壞和盜竊區內設施設備;
F、不得偷盜公共和相鄰住戶的水電;
G、不得擅自開啟相鄰空置房作為施工、住宿和大小便的場所;
違者服務中心有權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5.2.3 施工人員應自覺接受并配合公安機關和服務中心的安全抽查,"三無"(無身份證、無務工證、無暫住證)人員不得進入區內。
5.3材料裝卸、運輸
5.3.1搬運裝飾裝修材料、機具進出區內,應到服務中心填寫《大件物品出入申請表》,經書面允許后,持《裝修施工證》和《大件物品出入申請表》進出,并接受物業管理人員查驗;
5.3.2進出區內的裝飾裝修材料必須是經過包裝的,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材料必須用密封容器盛裝,所有材料不得敞開運輸和堆放;
5.3.3裝修材料一般情況由樓梯搬運,搬運時應離地搬運,注意不得污損地面、墻面或其它公共部位,如有任何污損(如涂料、膠水、油漆污染,搬運磨損)一切修復費用由裝修人承擔;
5.3.4確因施工需要須在公共道路卸水泥、沙、石、灰等材料的,請提前到服務中心辦理手續,并鋪墊布或遮蓋布,搬運后立即清掃干凈,材料在公共區域停留時間最多不能超過4小時;
5.3.4進入區域的材料裝運車應按規定線路和速度行駛,并在指定位置停靠。
5.4施工用電
5.4.1應根據購買合同中確定的本戶住宅設計用電負荷容量,配置家用電器;
5.4.2裝修施工機具用電負荷不得超過該戶電表容量,嚴禁擅自亂接、亂拉電源線;
5.4.3裝修設備超容量用電須到服務中心辦理申請,在荷載允許的情況下,由服務中心協助解決;
5.4.4如違章用電,服務中心有權責令其停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裝修施工企業承擔。
5.5噪音和氣味限制
5.5.1不得使用超過政府環保規定的高噪音電動設備;
5.5.2施工中應盡量減少或避免施工震動及敲擊聲;
5.5.3應有嚴格控制各種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擴散的措施,污染較大的施工應安排在居住人員最少的時間內進行;
5.5.4施工期間應關閉戶門,避免影響相鄰業主或使用人;
5.5.5若因上述原因影響其他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的,服務中心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
5.6防火
5.6.1裝飾裝修企業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一名專人作為防火責任人進行現場管理,具體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否則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損失均由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5.6.2施工現場必須按政府有關規定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管理,做好防火工作,杜絕火災事故發生,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材料要當日進料,當日用畢,現場不得長期存放;
5.6.3動用明火如電焊、切割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須提前到服務中心填寫《裝飾裝修工程動火作業申請書》,經書面允許后,落實負責人、操作人和監護人,持證操作,在核批的時間內施工,一經完工,即將氧氣瓶、乙炔瓶等撤離現場;
5.6.4施工現場嚴禁吸煙、違章指揮、違規操作。
5.7施工及設計變更
5.7.1對原方案審核未通過的項目強行裝修,服務中心有權責令停工整改,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5.7.2裝修人在施工過程中另行增加的裝修項目和設計變更,必須提前2天到服務中心補辦相關手續,具體程序執行本規定4.1和4.2條。
5.8施工垃圾
5.8.1裝修人每日將垃圾運至區內指定地點,由服務中心統一外運;
5.8.2清運途中出現大量散漏,裝修人必須立即進行清掃。
5.9施工監管與巡視
5.9.1施工期間,裝修人應進行現場監理,并有義務向裝飾裝修企業施工人員介紹區內的管理規定,嚴格遵守政府及區內有關規定進行作業,文明施工;
5.9.2服務中心將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巡視,填寫《房屋裝飾裝修巡查表》,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對施工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記錄后報服務中心處理,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接受現場巡視人員的管理。
5.10施工限制
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禁止下列行為:
5.10.1改動房屋建筑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影響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5.10.2用磚墻分割房間,增加樓地面靜態負荷,造成房屋安全隱患;
5.10.3在鑿鋤樓地面時,破壞保護層及隱埋管線,特別是廚房、衛生間的防水層和管線,造成滲漏;
5.10.4擅自切斷、拆除、改裝水、電、燃氣、通訊、電視等共用管線;
5.10.5改變房屋外墻、陽臺、外門窗(玻璃)的規格顏色;
5.10.6戶外安裝網、罩、欄、雨蓬、花架、涼衣架、架設衛星接收天線等;
5.10.7改動或拆除、裝修公共配套設施部位時,未預留設備檢修口;
5.10.8安裝振動及噪聲較大的設備;
5.10.9空調機未安裝在設計單位統一規劃的位置,破壞樓宇結構,隨意穿鑿墻體安裝。支架未采用無銹材料,冷凝水管未接入指定位置,外加護欄和機罩;
5.10.10在樓梯、過道、庭園、天臺、屋頂、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搭建工棚施工,使用公用水電,使用公共區域堆放裝飾裝修材料和垃圾;
5.10.11損壞共用設備、設施,損壞公共地面、樓道、墻面的完好和清潔;
5.10.12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飾裝修,造成安全隱患;
5.10.13從住宅內向樓
下拋丟物品,往排水、排污、通風等管道內傾倒建筑垃圾及其它物品(如油漆、水泥、沙漿等),造成管道堵塞。6. 施工期限
6.1以《裝修施工證》上核定的期限為準;
6.2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施工期的,裝修人員須提前三日向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另行審批。
7. 完工驗收
7.1裝修企業增加或改動隱蔽線、管的封閉施工,應提前4小時向服務中心申請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服務中心將派專業技術人員在現場查驗后同意封閉的方可封閉;
7.2裝飾裝修完工后,裝修人應向服務中心申報,由裝修人、裝飾裝修企業、服務中心三方進行查驗驗收;
7.3驗收后,三方在《房屋裝飾裝修竣工驗收表》內簽字認可,如不合格則限期整改,整改后再行復驗,直至合格。
8.退款手續
8.1裝修企業于三方簽字驗收后,可到服務中心申請辦理施工證、出入證等押金退款手續,持施工證、出入證及押金繳費單,填寫《房屋裝飾裝修退款申請表》,經審核后退清該款項;
8.2裝修企業于驗收之日三個月后,可到服務中心申請辦理裝修押金退款手續,經業主確認無工程隱患后,持裝修押金繳費單,經審核后退清該款項;
8.3裝修期間所發生的違規裝修扣款和公共區域設施設備損壞賠償等費用,將從裝修押金中扣除。
9.違約責任
9.1因裝飾裝修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地面、墻面滲漏、停電、火災、損壞他人財物及其它影響相鄰業主或使用人等事故,由裝修人負責修復和賠償損失。
9.2因搬運物品、裝飾材料造成樓道、墻面、地面等損壞的,當事人應立即修復或賠償損失。如拒不修復或賠償,服務中心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直至修復還原狀。
9.3違反規定、違章裝修的,服務中心除及時糾正外,還可根據情節作出如下處理:
9.3.1責令停工;
9.3.2責令恢復原狀;
9.3.3扣留或沒收工具;
9.3.4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9.3.5停水、停電;
9.3.6按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10.本規定解釋權屬zz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篇2: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綜〔20**〕153號
二○○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進漳州市家裝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或者建筑構件;
(六)影響建筑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負荷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裝修活動涉及以上兩款規定內容的(來自:m.dewk.cn),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八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裝修單位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并將評定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或
者房屋管理機構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四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或相應從業資格的承包人、建造師。
第十五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的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會同裝修人按雙方合同約定和相應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經雙方簽字認可后,裝飾裝修企業向裝修人出具質量保修書。
第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筑裝修施工單位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違反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收費由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按市物價局批準規定收取。
第二十七條 為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應提供有效服務。
(一) 協調處理住宅裝修業主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二)為業主提供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等相關知識的咨詢服務;
(三)認真受理、反饋業主投訴,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設立熱線電話。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便謀取私利,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
篇3:河北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07年修)
(根據20**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5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保證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安全,維 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包括對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內外表 面和內部設施進行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及其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 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 修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發 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裝飾裝修中介服務組織依法從事技術指導、信息咨詢和履約擔 保等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投訴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和其他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 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裝飾裝修許可
第七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 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建立建筑裝飾裝修行業自律的制度,規范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個體從業者的行為。
省外的單位在我省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證書的規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資質和證書由國務院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出借、轉讓。
第十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發包人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 取施工許可證。建筑裝飾裝修投資總額不足二十萬元以及個人投資進行裝飾裝修的 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頒發或 者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 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筑裝飾裝修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招標投標和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遵守有關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中標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照國 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設計費的具體數額。
發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的, 應當向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支付相應的設計費。
對達到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發包人是否給 予經濟補償,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明示。
第十四條 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墊付建筑裝飾裝修資金。除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繳納保證金或者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 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第十六條 發包承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建筑裝飾裝修合同應當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的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向其職工支付工 資的事項。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職工工資的,發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職工 支付工資,所需費用從承包費中扣除。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量應當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依法直接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議定;依法 通過招標的形式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通過投標競價確定,但不得低于 成
本價格。
第四章 質量與安全
第十八條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建筑裝飾裝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主體結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且未進行修繕加固的;
(三)已經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第十九條 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裝飾裝修,發包人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 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一)增加陽臺或者擴大陽臺面積的;
(二)擴大門窗尺寸的;
(三)增加墻體或者拆改墻體的;
(四)在屋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五)刨鑿樓房地面的;
(六)在墻體上安裝大型燈具的;
(七)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涉及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出 承重設計允許值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規范和合同約定的質 量要求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并對設計的質量負責。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 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
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消防設計審查的,應當依法 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必須按照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 的約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或者偷工減料。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時,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電、供排水、供 熱、煤氣和消防等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安全的設施;不得損壞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防水層和保溫層。
第二十三條 在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時,承包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 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廢氣、廢水、粉塵和固體廢棄物的排 放量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危害。
在城市市區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 筑裝飾裝修活動。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依法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應當堆放在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指定的位置。嚴禁從樓上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對建筑裝飾裝修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約 定清運責任。未約定清運責任的,由發包人負責清運。
按照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清運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發包人應當督促其履 行清運義務。承包人未履行清運義務的,發包人應當代其清運,所需費用由承包人 承擔。按照合同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清運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但發包人未清運的,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可以指定他人清運,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單位及個 人,應當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
建筑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 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產品標識,并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 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禁止采購、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環境保護指標超標、放射性超 標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 居民住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 的方式進行驗收。其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 規章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 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和期限,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執行。
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原承包人必須自接到原發包人的 維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進行維修。屬于緊急情況的必須立即維修。逾期未維修的, 原發包人可以自行維修,所需費用由原承包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發生建筑裝飾裝修質量糾紛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的,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 構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 民共 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 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 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等有關 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軍用房屋、用于搶險救災的房屋和農村村民投資建設供自己使用 的房屋的建筑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