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01目的
為加強小區物業消防器材的管理,確保消防器材性能良好,齊全有效,充分發揮消防器材在火災預防和撲救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0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小區物業消防器材的管理,包括消防設施設備、滅火器材、消防標志、應急照明設施等的管理。
03管理職責
1.物業服務中心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維修和更換,確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2.物業服務中心應設專職或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定期進行消防器材的檢查、維修和更換。
3.業主和使用人應愛護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挪動、損壞或挪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消防設施。
04配置與保養
1.物業服務中心應根據小區建筑特點、規模、消防設施等情況,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設置消防器材柜、消防栓等設施。
2.物業服務中心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確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對損壞或失效的消防器材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3.物業服務中心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維修和更換,并做好記錄,確保消防器材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05使用與管理
1.消防器材應有明顯的標志,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消防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消防器材應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負責管理和使用,確保消防器材在火災發生時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
3.業主或使用人在發現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時,應及時向物業服務中心報告,物業服務中心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并做好記錄。
06檢查與維護
1.物業服務中心應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消防器材的檢查,包括消防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滅火器材的完好情況等,確保消防器材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2.物業服務中心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維修和更換,并做好記錄,確保消防器材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07罰則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中心有權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08附則
8.1 本規定由物業服務中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8.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2:C物業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1、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系安全防火之專用設備,任何部門及人員均要愛護,按時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不得隨意損壞或挪作他用。
2、各種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要齊備合格設專人定點定時檢查保養,每月檢測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消防設備應保持清潔完好,設備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不得堵壓或占用。
4、消防器材要放置固定醒目之處,要搞好防曬、防潮、防銹蝕、防霉爛、防凍工作。
5、消防控制中心人員必須依據消防系統操作說明之內容進行正確的運行操作。
6、消防控制中心人員必須按照大廈消防系統和設備委托代管合同之內容履行自己的權力和義務。
7、消防控制中心人員必須根據大廈消防系統設備維修說明之要求,進行每月季年的例行維修保養工作。
8、每月例行的維修要求:
1)查噴灑總閥門是否完全開啟;
2)檢查每層最后位置之壓力表讀數;
3)檢查水泵入水口是否正常開關;
4)檢查水泵控制板上燈號是否正常操作;
5)檢查水泵控制板上按鈕是否正常操作。
6)檢查每個消防栓內之設備是否齊全;
7)檢查每個消防栓是否有漏水;
8)檢查水泵入水口是否正常開關;
9)檢查水泵控制板上燈號是否正常操作;
10)檢查水泵控制板上按鈕是否正常操作。
11)檢查水幕::總閥之狀態;
12)檢查水幕噴嘴是否固定穩固;
13)檢查水泵控制板上燈號是否正常操作;
14)檢查水泵控制板上按鈕是否正常操作。
15)檢查每個手動報警手上之玻璃是否完整;
16)在總控板上檢查煙感器是否在正常工作狀態;
17)檢查總控板上電源,電壓是否正常。
18)檢查總控板上控制板燈號是否正常;
篇3:消防器材檢查使用規定
消防器材檢查、使用規定
一、消防設施、器材實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二、每月對消防栓、消防泵、箱體、門鎖、閥門、應急燈、水帶、水槍、管道等配套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清點、登記、存檔。
三、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檢查、更換,確保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四、消防板手存放在顯要位置,以便隨時備用。
五、加強消防設施設備的巡視、檢查、保養,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六、禁止挪用、丟失消防器材,改變消防器材擺放位置,嚴禁損壞消防設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