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商鋪管理守則
為規范園區商業網點的分布、經營及管理,保障業主及租戶利益,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以下規定:
1、在本園區經營的網點,必須到工商稅務等機關辦理相關證照(如需專業機關許可的必須辦理專業許可證),在有效證件齊備的情況下方可營業,證照須懸掛到店鋪內顯眼位置。
2、商鋪經營行為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園區有關管理規定。
3、商鋪內的水、電等管道設施,未經管理處批準禁止改裝和封閉。
4、商鋪進行裝修,須遵守《裝修守則》,并將招牌裝飾方案及商號、從業范圍一并報管理處及消防部門備案審批后,方可進行裝修。商鋪裝設隔層者,下層凈高不低于2.2米。
5、各商鋪網點開業或變更經營項目前,須到管理處登記備案。
6、商鋪空調位由管理處統一指定,安裝空調前,須事先向管理處申報,并由管理處人員指定安裝位置。否則,我處有權責令強行拆除,并恢復原狀,有關費用由商鋪業主承擔。
7、門前禁止張貼、懸掛帶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封建迷信色彩的飾品,不得在門前燒香、祭祀、供奉等活動。
8、未裝設專用排煙道的商鋪不得進行煎、炒、炸等的烹飪及其他產生強烈污染的活動。
9、統一招牌、宣傳廣告牌及任何商號使用前應經嶺南z管理處批準,否則不得使用。不得在鋪面卷閘門以外的任何地方擺放物品,不得擅自懸掛除統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傳廣告牌。不得懸掛和張貼帶"嶺南z"的任何商號。廣告牌應獲工商部門審批。
10、商鋪業主(租用戶)有責任實行"門前三包",不準往門前人行道倒臟水,對未嚴格執行"門前三包"的商鋪經整改合格后方可經營。
11、園區商號必須與管理處簽訂"防火責任書"并配齊消防器材。
12、商鋪業主及其承租人、使用人應當遵守小區內有關的管理公約。
13、商鋪經營過程中需要在小區范圍內進行推銷活動的,應將有關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等向管理處報批,否則,不得隨意在小區內進行推銷活動。
文章篇2:商鋪防火守則
商鋪防火守則
防火為各商戶最重要的責任,如果防火措施做得不好,小火可能蔓延繼而威脅整個商場。
敬請每天檢查貴商鋪內的地方(如貨柜周圍、試衣間、貨倉等),杜絕一切火隱患,以預防火警發生,除了處理緊急事故的程序外,請為雇員提供有關防火措施的訓練:
1.于商鋪配備所需的滅火筒(滅火筒應懸掛于容易取到的地方)及定期安排防火檢查;
2.嚴格吸煙管理。商鋪貨倉內必須嚴禁吸煙并于顯眼處放置“禁止吸煙”之標志;
3.于貨倉的口的標志,并經常出口暢通;
4.所有貨品應放置于距花灑頭下最少半米的地方;切勿懸掛任何物件于天花及花灑頭下;保持花灑控制閥的位置沒有阻礙;
5.請勿于商鋪內煮食或使用大功率電器,以免超負荷;
6.確保所有電掣及電插頭性能良好。請采用雙朔阻燃的接駁電線與符合消防安全之插頭;
7.請勿在商鋪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如確須儲存,必須事先報告管理處,取得管理處的書面批準后,方允許存放,并指定專人進行防火管理;
8.利用有蓋金屬器皿盛載被清掃的廢物,切勿隨便放置于一般無蓋的廢紙簍或垃圾箱內,每天清理商鋪內的廢物、垃圾等。
9.午膳或離開商鋪前,關閉所有不必要的電器或拔掉插頭;
10.切記在離開商鋪時弄熄所有煙蒂;
11.保持走火通道及消防升降機大堂時常暢通無阻;
12.如發現有承建商或清潔工人在貴商鋪附近堆積廢物或垃圾,尤其是阻塞走火通道及升降機大堂,請即通知管理中心;
13.商鋪內不準員工留宿;
14.請勿將防煙門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