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區內出現人員意外傷亡事件,保安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查明情況,向保安部經理或總經理匯報。
2.若傷者尚未死亡,應在保護現場的同時立即組織搶救,并通知醫療救護中心。對骨折傷員一定要注意盡量不要搬動,防止使傷情加重。
3.若傷亡事故系由觸電引起,保安人員應就近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如干燥的木桿、竹竿或塑料、橡膠將電源撥離觸電者,再施進行搶救。嚴禁在沒有切斷電源的情況下,用手直接去拉觸電者或用金屬桿去撥離電源,以防自身觸電。
4.若傷亡事故系由設備故障或設施損壞引起,保安部應立即通知工程物料部經理(或主管)到場,共同制訂搶救方案。
5.若傷亡事故系由溺水引起,保安人員或其他員工應立即搶救,若落水者喝水較多,應讓傷者頭朝下倒立,按壓腹部,使其吐出喝入之水,必要時施行人工呼吸。
6.若傷亡事故系由高層墜落、物品砸傷引起,在搶救傷員的同時,應保護好現場,攝下照片或錄像,留下目擊者,同時向警方報警。
7.若傷亡事故系由交通肇事引起,應在保護好現場、搶救傷員的同時,記錄肇事車輛,留下駕駛員和目擊者,如有監控錄象,保存相關錄象,報請警方處理。若交通事故引起小區內交通堵塞,應開辟旁行通道,積極疏導交通,并設立警戒線,防止破壞現場。
8.傷者被送往醫院搶救時,應記錄下救護車號碼、送往醫院以及傷者情況。
9.詳細記錄意外傷亡經過。對由于設備故障或設施損壞引起的傷亡事故,以及由于管理公司原因引起的觸電事故,相關部門在事發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給公司總經理,以便公司總經理視情況向有關方面匯報并查找原因,落實責任。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1)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2)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1)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2)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3)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4)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
篇3: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1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已于20**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來自:m.dewk.cn)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八條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