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五:杭州市西湖區**園小區業主規約(草案)
杭州市西湖區**園小區業主規約(草案)
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公共環境及秩序,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約。本規約對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業主應通過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承諾遵守本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本物業區域內其它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本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按照本規約約定維護本區域的共有部分,維護、修繕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本物業區域內業主依其所占份額分擔。本規約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業主都有義務進行維護。
第三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對共有部分所具有的權利由業主大會行使及執行,業主大會可就業主共同權益和事務,代業主行事,授權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大會的名義進行起訴和應訴。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履行本物業區域內的日常管理監督職責。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業主大會可授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委托物業服務公司具體實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本物業區域的管理服務。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六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園
座落位置:杭州市西湖區紫荊花路9號
總建筑面積(以交接確認數據為準):181944.2平方米;
其中:
住宅:133982平方米;
商鋪(含寫字樓)5468.23平方米;
物業經營用房:747.57平方米;
物管辦公用房:563.52平方米;
社區用房:306.91平方米;
地下室:38397.88平方米;
會所:平方米;2133.57
其他:自行車入口:4200平方米;開發公司自用房:632.91平方米;報警中心:36平方米;電話機房:58.11平方米。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20**)年浙規用征0100080
土地用途:住宅
第七條 本物業以審批紅線為本物業區域;
本物業區域共有部分:是指單個業主分攤面積的總和,作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配電房、電話間、電臺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機構、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本物業的共用設備設施:是指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消防器具、垃圾通道、化糞池、窖井、垃圾箱、電視天線、電梯、照明燈具、建筑智能系統、避雷裝置、防盜門、郵政信、箱娛樂設施等。
售樓書所規劃設定的配套設施:是指會所、游泳池、訪客車位、物業用房、社區用房等。
第三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業主的權利:
1.對其名下的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按設置目的和相關規定使用物業區域共有部分;
3.享有召開業主大會的請求權,親自或委派代表參加業主大會的參與權,享有業主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對物業區域內的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
6.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的工作,向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就物業服務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7.有權監督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服務費的使用情況和要求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公開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服務費的收支帳目;
8.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裝飾裝修;
9.有權自行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
10.有權根據物業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狀況要求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及時進行修繕并對修繕工作進行監督;
11.有權要求異產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
12.國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業主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規約約定;
2.執行業主大會(包括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決定;
3.接受業主大會聘請的物業服務公司對物業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管理;遵守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受業主大會(包括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按業主大會(包括代表大會)批準的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共有部分保險費和續籌的公共維修基金;
5.按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共服務部門制定的標準繳納水、電、煤氣、暖氣等能源費用及共用電視等服務費用;
6.轉讓或出租所擁有的物業時,應要求受讓人或承租人簽署遵守本規約的承諾書,并在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未要求受讓人或承租人就本規約簽署承諾書或在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的,應對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7.保護本物業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所有道路、空地、綠地、公共建筑和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
8.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合理使用物業。對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的疏忽和錯誤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修
第十條 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則,合理使用本物業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所有道路、空地、綠地、公共建筑和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妥善處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整潔、美觀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一條 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和業主大會、相鄰業主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屋面、外墻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共用設備;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外墻、綠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場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裝構筑物;
4.侵占或損壞院墻、道路、綠地、園林、小品、圍欄和文娛、體育及休閑等共用設施設備;
5.隨意堆放、遺撒、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6.在共有部份或違反規定在自有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質;
7.未經許可,燃放煙花,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
8.私設攤點,開設影響其它業主生活的飯館等經營性場所;
9.在陽臺外和窗外吊掛和晾曬物品,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私開影響建筑物整體外觀的門窗,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10.在業主共有部份亂涂亂畫,在業主大會指定的位置以外隨便進行張貼;(業主大會指定張貼位置之前,業主可在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張貼通知的位置張貼對于物業服務的意見,但不得張貼廣告。)
11.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12.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杭州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管理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在物業區域內行使、停放應注意安全,不影響其他業主的生活,
機動車和自行車應在專門的地方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
物業區域內車輛的行使停放,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將裝飾裝修方案報經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認可,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墻、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建筑物整體外觀和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更改外窗的顏色,防盜窗按照必須經過預先批準,并應按指定位置、顏色、行狀和大小進行安裝,只能在玻璃窗內按照,空調、衛星天線等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進行安裝,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六條 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必要時,業主應配合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和相鄰業主進行入戶維修,如因該等維修引至該業主利益受到損害,維修人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當定期維修養護,出現危害物業安全、影響外觀或妨礙公共利益的情況時,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物業服務公司有權督促責任人維修養護。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物業服務公司實施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及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物業服務公司因公共利益進入業主自有部分進行維修工作,應事先通知業主并取得其同意。緊急情況下無法通知業主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物業服務公司可在第三方的監督下,進入業主自有部分內部,但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
第二十一條 房屋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征得相鄰業主以及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并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二條 因房屋維修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物業服務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賠償。
第二十三條 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鄰業主、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應當納入公共維修基金。
第二十四條 如房屋因火災、臺風、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壞,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則業主委員會應該召開特別業主大會,決定房屋是否修復或重建以及 修復或重建費用的籌集辦法;如業主大會決定放棄修復和重建,則業主大會應拍賣剩余房產,并將拍賣所得與公共維修基金及業主其他共有財產按建筑面積比例返還給各業主。
第二十五條 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物業服務的方式和費用的交納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自行決定本物業區域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對共有部分進行保險時,該保險費按業主在物業區域內所占產權比例進行分攤。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辦理。。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或續定物業服務合同須有業主大會的授權。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委托物業服務公司對物業區域進行管理服務期間,業主應按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第三十一條 業主因家庭變故或經濟困難可向業主大會提出申請緩交物業服務費,在業主大會批準之前仍應按時繳納。
第三十二條 對不按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業主大會同意緩交的除外),業主大會可授權物業服務公司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方式進行催繳。催交六個月以上未果的,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可在在業主大會指定的位置公布該業主欠費情況,也可在業主大會授權情況下對該業主進行法律訴訟。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指定的物業服務公司認為業主大會授權的方法無法挽回自己損失的,也可循法律途徑自行解決與業主的欠費糾紛,但不得自行對業主采取斷水斷電等制裁措施。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費用。如因業主欠交有關費用造成公共服務部門停止相關服務,該業主自行承擔責任,如連帶其它業主受到影響,該業主要對其它受影響業主進行合理賠償。
第三十五條 業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業主應按經本區域內業主大會總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續籌決議及時繳納。
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饋贈其自有單位時,所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嚴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維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維修基金支付物業的保修費用。
第三十六條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三十七條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開發企業未曾售出的房屋和業主空置房屋均應承擔與其它業主相同的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服務費及共有部分的保險費。
第六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第三十八條違法使用公共維修基金,挪用公共維修基金或基金支付物業保修費用的責任人對全體業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業主、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規約的各項約定,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其他業主、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都可督促其改正,必要時業主大會可授權物業服務公司排除業主、使用人因違反本規約約定而對公眾利益帶來的干擾。
第四十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約定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約如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下擁有對本規約的解釋權,業主委員會可根據業主大會決議或業主的意見對規約進行修改,提交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業主規約,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篇2:北京市開展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的通知
頒布日期:20**年1月7日
頒布單位: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內 容:
關于開展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
為貫徹《關于對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258號)精神,加強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的資格管理,現將停車場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區縣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的資質初審,具體工作由各區縣局主管物業管理的部門承擔。
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企業應是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包括房屋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停車管理單位;
2、有專業停車管理人員;
3、有健全的停車管理服務規章制度(包括停車管理服務協議);
4、具有自有產權的停車場或受托經營的停車場;
5、停車場具有消防設施、安全監控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停車標志、標線等;
三、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在辦理資質備案時,應填寫《北京市居住區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復印四份),在登記表“經營企業名稱”處加蓋公章,并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地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停車場產權證明或委托經營管理證明;
3、停車場管理服務人員名單;
4、停車管理服務規章制度(包括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5、停車場車位示意圖。
停車場經營企業是物業管理企業的,還應提交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區縣國土房管局對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具備條件的,在登記表初審意見欄中填注意見,加蓋公章,并對登記表統一編號。
&n
bsp; 編號采用七位數字,前兩位為區縣編號,第三位為停車場類型編號,后四位為順序號。
區縣編號如下:
東城區-01 西城區-02 崇文區-03 宣武區-04
朝陽區-05 海淀區-06 豐臺區-07 石景山區-08
門頭溝區-09 房山區-10 平谷縣-11 順義區-12
懷柔縣-13 大興區-14 昌平區-15 通州區-16
密云縣-17 延慶縣-18 經濟開發區-19 北京市-20
停車場類型編號如下:
路外公共停車場-1
臨時占道停車場-2
居住小區停車場-3
順序號從0001至9999。
五、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與我局聯系。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篇3:關于修訂《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通知(2003)
關于修訂《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的通知
京國土房管物〔20**〕950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物業管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起住宅物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為人民群眾創造安全舒適、清潔優美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今年住宅物業防治“非典”工作實際,將《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京國土房管物[20**]127號)作了修改,修訂為《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于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同時廢止。
現將該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制定本標準的目的:促進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行為的規范化、標準化,為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提供依據,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提供依據。
二、本標準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指導性標準,也是物業管理企業申請資質等級和資質年審的考核標準。
三、標準分為兩類:一適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二適用于經濟適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的物業管理。
四、本標準服務項目分為綜合管理、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綠化、保潔、公共秩序維護、停車管理、消防管理、高壓供水、電梯、裝修管理服務等十項,每項又分為服務范圍、工作內容及要求兩個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管理的除外。
本標準與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相比,增加的主要內容是: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建立起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理機制、處理預案和具體處理措施,一旦發生公共突發事件,能夠從容應對;在平時,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做好各項預防工作,并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業主的宣傳,防患于未然。
五、標準中未涉及的服務內容及標準,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按相應法規及政策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委托雙方協商議定。
六、公寓、別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超出本服務標準的,可以自行確定服務的深度和廣度,由物業管理委托雙方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附件: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范圍
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一、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項目 范 圍 工 作 內 容 及 要 求
(一)綜 合管 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 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 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 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 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并配合其運作;
(5) 管理規章
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6) 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
(7) 應用計算機系統對業主及房產檔案、物業管理服務及收費情況進行管理;
(8) 全體員工統一著裝,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9) 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征求意見用戶不低于總戶數80%。
(10)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準;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暖氣等設備
確保居住小區內樓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基本市政設施的正常使用運行和小修養護,包括:
(1)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準》;
(2)保證護欄、圍墻、小品、桌、椅、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動場地達到基本平整,邊溝涵洞通暢;
(3)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4)負責小區智能化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
(5)定期清洗外墻。
(三)綠化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區間綠地
按市園林局規定的《二級養護標準》養護。
(四)保潔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維護和保持服務范圍內的清潔衛生,包括:
(1) 有健全的保潔制度,清潔衛生實行責任制,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范圍;
(2) 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并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3) 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無廢棄雜物;
(4) 對樓梯間、門廳、電梯間、走廊等的門、窗、樓梯扶手、欄桿、墻壁等,進行一周一次清掃;
(5) 按政府有關規定向服務范圍內噴灑、投放滅鼠藥、消毒劑、除蟲劑;
(6) 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7)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包括:
(1)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晝夜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2)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臨時停放位置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箅子、小品、花、草、樹木、果實等;
(4)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于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5)有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處置預案;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報警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停車管理
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在停車場(存車處)、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對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3)保證停車有序,24小時設專人看管;有發生緊急情況預案;
(4)長期存放的,應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七)消防管理
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及火災消防預案;
(2)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
(3)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協助消防人員疏散、救助人員等。
p; (八)高壓供水養護、運行、維修
(1)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水箱蓋上鎖并定期清洗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電梯養護、運行、維護
(1) 主梯6:00-24:00不間斷運行,0:00-6:00呼叫運行,電梯工夜間值班,并在候梯廳公布呼叫電話或房號。凡是樓層中設有電梯門的,均須開啟載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點-8點、17點-19點與主梯同時運行;
(3) 主梯維修時,有備用梯的,用備用梯運行,無備用梯的,屬急迫性維修的,應在30分鐘內搶修完工,其它維修應于23點至次日5點以內完工;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處置預案;
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一旦發生電梯停電關人、夾人等危險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救助。
(十)裝修管理服務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 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簽定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
(3) 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里糾紛;
(4) 業主裝修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對違反裝修協議的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報行政管理部門;
(5) 及時清運裝修垃圾,集中堆放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二、經濟適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管理服務標準
項 目 范 圍 工 作 內 容 及 要 求
(一)綜 合管 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 負責制定物業
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 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 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 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并配合其運作;
(5) 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基本齊全;
(6) 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
(7) 全體員工統一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8) 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征求意見戶數不低于總戶數60%。
(9) 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準;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供暖等設備
(1) 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準》;
(2) 保證護欄、圍墻、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3) 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三)綠化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區間綠地
按市園林局規定的《三級養護標準》養護。
(四)保潔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1) 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并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2) 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基本無廢棄雜物;
(3) 按規定進行消毒、滅鼠等活動;
(4) 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5)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1) 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
要出入口全天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2) 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 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存車管理
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在停車場(存車處)、位的看管
(1) 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對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3) 保證停車有序,24小時設專人看管;
(4) 長期存放的,應簽訂存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七)
消防管理
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及消防管理
(1) 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
(2) 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
(3) 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 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協助消防人員疏散、救助人員等。
(八)
高壓供水養護、運行、維修
(1) 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 水箱蓋上鎖并定期清洗
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 維修服務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電梯養護、運行、維護
(1) 主梯6:00-24:00不間斷運行,0:00-6:00呼叫運行,電梯工夜間值班,候梯廳公布呼叫電話或房號,凡是樓層設有電梯門的,均須開啟載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點-8點、17點-19點與主梯同時運行;
(3) 主梯維修時,用備用梯運行;無備用梯的,屬急迫性維修的,應在30分鐘內搶修完工,其它維修應于23點至次日5點以內完工;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處置預案;
(4) 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5) 一旦發生電梯停電關人、夾人等危險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救助。
(十)裝修管理服務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 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簽定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
(3) 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里糾紛;
(4) 業主裝修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對違反裝修協議的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報行政管理部門;
(5) 及時清運裝修垃圾,集中堆放時間不得超過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