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場所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火災事故處理及消防檔案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商場市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的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04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354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和驗收規范
JGJ48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公安部令第61號〔20**〕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商場市場
本標準所稱商場市場系指出售商品的經營性商業場所,如商店、超市、室內外市場等。
3.2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A級材料是指燃燒性能為不燃性的材料,B1級材料是指燃燒性能為難燃性的材料,B2級材料是指燃燒性能為可燃性的材料。
3.3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指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4 消防安全職責
4.1 一般規定
4.1.1商場市場應當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活動,及時排除消防安全隱患,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公民人身和公共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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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商場市場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條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4.1.3 建筑面積≥1000㎡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地上商場市場和所有的地下商場市場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建立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聯系制度,按時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工作例會,按時報送重點單位消防工作月報表,及時反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4.1.4房屋出租、承包、租賃、合作或委托經營
4.1.4.1房屋出租、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訂立的合同中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1.4.2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或產權人合作經營的商場市場,各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明確管理責任,可委托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接受商場市場統一管理,自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1.5商場市場應當加強風險管理,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強社會防災防損能力。
4.2消防安全責任人
4.2.1商場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商場市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
b)確定本單位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c)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d)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防火檢查,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負責籌措整改資金;
e)批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商場市場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c)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組織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
f)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專題報告一次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h)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商場市場,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承擔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4.4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屬于重點單位的商場市場應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a)掌握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本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狀況,有關消防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b)提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c)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d)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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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
f)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g)記錄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部門、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
各部門、各職能科室負責人是所在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掌握本責任區消防安全情況,貫徹執行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全面落實本責任區消防安全責任;
b)開展員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督導員工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安全用電、用火、用氣規定;
c)加強用電、用熱、用氣設備、設施及壓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禁止特殊工種崗位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d)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確保本責任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疏散指示標志完好有效;
e)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組織整改,重大情況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及保衛部門報告;
f)發生火災時,組織員工按預案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g)完成商場市場確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單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4.6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履行下列職責:
a)掌握自動消防系統的功能及操作規程;
b)每日測試主要消防設施功能,發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排除,不能排除的應逐級上報;
c)核實、確認報警信息,及時排除誤報和一般故障;
d)發生火災時,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報警和啟動相關消防設施。
4.7義務消防隊員
義務消防隊員從商場市場員工中以不小于10%的比例選取,應履行如下職責:
a)熟悉本單位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知道本人在義務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
b)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了解防火知識,掌握滅火與疏散技能,會使用滅火器材及消防設施;
c)做好本部門、本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傳消防安全常識,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發生火災時須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加撲救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等工作。
4.8員工
a)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
b)班前班后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向上級主管報告;
c)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積極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發生火災時,現場員工應當組織引導群眾安全疏散、撲救火災和及時報警;
d)指導、督促顧客遵守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響消防安全行為。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5.1 一般規定
商場市場應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根據商場市場實際情況的變化隨時修訂以適應商場市場的需要。
5.2消防安全制度及要點
5.2.1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應包括會議召集、人員組成、會議頻次、議題范圍、決定事項、會議記錄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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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活動要求等要點。
5.2.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5.2.4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看護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5.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應包括責任范圍和職責、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和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5.2.6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部位、設施檢測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5.2.7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電工資格、動火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5.2.8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備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5.2.9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應包括預案制定和修訂、責任部門、組織分工、演練頻次、范圍、演練程序、注意事項、演練情況記錄、演練后的小結與評價等要點。
5.2.10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應包括義務消防隊組織形式、人員比例、活動頻次、訓練要求、情況記錄等內容。
5.2.11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考評目標、內容和辦法、獎懲辦法等要點。
5.2.12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單位還應制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商場市場應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a) 消防設施操作規程;
b) 變配電室操作規程;
c) 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操作規程;
d) 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
e) 電焊、氣焊操作規程;
g)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6 場所設置要求
商場市場建筑的建筑結構、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JGJ48等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
6.1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安全布局
6.1.1耐火等級
6.1.1.1商場市場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但不應超過二層,不應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6.1.1.2室外市場構筑物的承重構件應采用不燃材料,頂棚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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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消防安全布局和防火分隔
6.1.2.1商場市場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合理規劃消防車通道、確定消防水源,商場市場與其他建筑之間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6.1.2.2附設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物內的商場市場,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附設在高層民用建筑物內的商場市場,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
6.1.2.3商住樓內商場市場的安全出口必須與住宅部分隔開。
6.1.2.4商場市場營業廳、倉庫區不應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6.1.2.5商場市場營業廳和倉庫之間應有完全的防火分隔。
6.1.2.6食品加工、家電維修、服裝加工宜設置在相對獨立的部位并應避開主要安全出口。
6.1.2.7地下商場市場不應設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6.1.2.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應當在安全地帶獨立建造,嚴禁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單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與相鄰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6.2 安全疏散設施
6.2.1安全出口
6.2.1.1商場市場安全出口數一般不應少于2個。
6.2.1.2商場市場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6.2.1.3地下、半地下商場市場的安全出口應獨立設置,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2.1.4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應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等。疏散門內外1.4米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安全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臺階、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6.2.1.5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應設置少于3個踏步的臺階。
6.2.2疏散寬度
6.2.2.1商場市場內疏散樓梯、走道及首層疏散外門的各自總寬度,均應根據GBJl6、GB50045、GB50098、JGJ48規定的有關疏散寬度指標和實際疏散人數計算確定。通道一端設有樓梯時,該通道最小凈寬不應小于上下兩個梯段寬度之和再加1m。
6.2.2.2 商場市場營業廳貨架、柜臺的布置應便于人員安全疏散,通向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凈寬不應小于3m,其它疏散通道凈寬不應小于2m;每層建筑面積小于500m2時,通向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m,其他疏散走道寬度不應小于1.5m。首層疏散外門最小凈寬不小于1.4m。
6.2.3 疏散距離
6.2.3.1 商場市場的安全疏散距離應不大于GBJl6、GB50045、GB50098、JGJ48規定的距離。
6.2.3.2 多層建筑營業廳符合雙向疏散條件時,其最大允許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且不應大于35m,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符合單向疏散條件時,分別不應大于15m和18m。
6.2.3.3高層建筑的營業廳符合雙向疏散條件時,其最大允許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符合單向疏散條件時,分別不應大于15m和18m。
6.2.4疏散樓梯間
6.2.4.1下列商場市場建筑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a) 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
b) 建筑面積≥500m 2 ,底層地坪與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c) 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或高層民用建筑裙房;
d) 其他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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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下列商場市場建筑應設置防煙樓梯間:
a)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b) 底層地坪與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c) 其他應設置防煙樓梯間的建筑。
注:高層民用建筑的分類按GB50045標準確定。
6.2.4.3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關要求。
6.2.4.4 高層民用建筑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多層民用建筑內封閉樓梯間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6.2.4.5 地下、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6.2.4.6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
6.2.4.7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并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
6.3 建筑內部裝修
6.3.1 商場市場的建筑內部裝修應符合GB50222、GB50354中的有關要求。
6.3.2 商場市場地下營業廳的頂棚、墻面、地面以及售貨柜臺、固定貨架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隔斷,固定家具、裝飾織物應采用不低于Bl級的裝修材料。
6.3.3 附設在單層、多層建筑內的商場市場
6.3.3.1 每層建筑面積>3000m 2或總建筑面積>9000m 2的商場市場營業廳級裝修材料,其頂棚、地面、隔斷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墻面、固定家具、窗簾應采用不低于Bl級的裝修材料。
6.3.3.2每層建筑面積1000m 2-3000m 2或總建筑面積3000m 2-9000m 2的商場市場營業廳,其頂棚采用A級裝修材料,墻面、地面、隔斷、窗簾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6.3.3.3 其它商場市場營業廳,其頂棚、墻面、地面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6.3.3.4當商場市場裝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其它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不限制。
6.3.4 附設在高層建筑內的商場市場
6.3.4.1 設置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其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窗簾、帷幕及其它裝飾材料應不低于B1級。
6.3.4.2 設置在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其頂棚、墻面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6.3.4.3除附設在100m以上的超高層建筑內的商場市場,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
6.4 建筑消防設施
6.4.1 消火栓
6.4.1.1下列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a) 超過5層或體積≥5000m3的建筑;
b) 超過6層的,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c) 高層民用建筑;
d) 建筑面積>300m2的地下建筑。
6.4.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4.2.1 下列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a)每層建筑面積>3000m2,或總建筑面積>9000m2的單層、多層商場市場;
b)建筑面積>500m2的地下商場市場;
c)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內的商場市場和建筑面積>200m2的可燃物品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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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084的有關要求。
6.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4.3.1下列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a) 每層建筑面積>3000m2的單層、多層商場市場;
b) 建筑面積>500m2的地下商場市場;
c) 設在-類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商場市場、設在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且建筑面積>500m2的商場市場營業廳。
6.4.3.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116中的有關要求。
6.4.4 防排煙系統
6.4.4.1 下列建筑應設置防排煙系統:
a) 單層、多層建筑內的商場市場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其開窗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2%;每層建筑面積>3000m2或總建筑面積>9000m2的商場市場,當開窗面積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排煙;
b) 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內的商場市場;
c) 地下商場市場。
6.4.4.2不應設置影響商場市場自然排煙的貨架、柜臺、室內外廣告牌等。
6.4.4.3不超過6m凈高的商場市場應劃分500㎡的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均應設有排煙口,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6.4.4.4防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045、GB50098中的有關要求。
6.4.5火災應急照明
6.4.5.1 下列部位應設有火災應急照明:
a)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設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c) 單層、多層建筑內的每層建筑面積>1500m 2的營業廳、建筑面積>300m 2的地下商場市場及高層建筑內的商場市場營業廳;
d) 消防控制室、自備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生火災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6.4.5.2 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地上建筑的應急照明照度不應低于0.5L*,地下建筑不應低于5L*;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災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然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c) 火災應急照明燈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min);
d) 正常電源斷電后,火災應急照明電源轉換時間應不大于15s。
6.4.6 疏散指示標志
6.4.6.1 商場市場營業廳、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及疏散樓梯間應設有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6.4.6.2地下商場市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有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6.4.6.3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醒目,方向指示標志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0.3m;
c)設置在墻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標志中心線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m (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m(設置在地下建筑內,不應大于15m);
d) 設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連續設置,當間斷設置時,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不應大于5m;
e)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f)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的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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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min)。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6.4.7滅火器
6.4.7.1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中的有關要求。
6.4.7.2滅火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撲救A類(固體)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b) 撲救B類(液體)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c) 撲救C類(氣體)火災應選用干粉、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d) 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二氧化碳、干粉型滅火器;
e) 撲救D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6.4.7.3一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7.4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小于0.15m。
6.4.8 其它消防設施
商場市場還應設置的其它消防設施應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等規范的有關要求。
篇2:盟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標準
盟東城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標準
序號項目“z城”管理標準
1)綜合管理
1.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設消防安全負責人,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2.每年組織2次有員工、業主或使用人參加的消防演練。
3.設置消防安全宣傳專欄,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對員工進行2次消防安全培訓。
4.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檢查2次,按照規定每年檢測1次建筑消防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立即糾正、排除;無法立即糾正、排除的,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6.消防控制室設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2人,及時處理各類報警、故障信息。
7.發生火情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遇險人員,協助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
2)消防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設備每日巡查1次設備運行情況,保證24小時連續正常運行;每月檢查測試1次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設備的報警、聯動控制、顯示、打印等功能;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次。2).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每月抽查測試1次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的報警、警報功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每3年由專業清洗單位清洗1次。3).備用電源每月檢測切換1次主、備電源;每季度備用電源、蓄電池充放電試驗和表面除塵1次。
2.消防廣播系統每月檢查測試1次消防專用電話、重要場所的對講電話、對講電話主機、播音設備、擴音器、揚聲器的聯動、強制切換功能,并測試音量;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次;每年機柜內的設備內部除塵1次。
3.防排煙系統每月檢查測試1次防排煙風機、排煙閥的聯動功能,核對風速;每年養護防2次排煙風機、電源控制柜、風口、排煙閥等。
4.防火分隔設施每月抽查測試1次防火門的啟閉功能、防火卷簾的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電動防火閥的聯動關閉功能;每年在防火卷簾門的電機轉動、齒輪鏈條傳動部位補充1次潤滑油,電控箱內部除塵1次;每年維修養護2次防火門附件,在門的轉動部位補充1次潤滑油。
5.水滅火系統消防泵、噴淋泵每月盤車1次,每季度檢查1次潤滑情況;每年養護1次室內、外消火栓。
6.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每月測試切斷正常供電1次,測量1次照度和供電時間。
7.消防電梯每月檢查測試1次按鈕迫降和聯動控制功能,轎箱內消防電話。
8.滅火器每日巡查1次滅火器數量、位置情況,每月檢查核對1次滅火器選型、壓力和有效期,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篇3: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
(1993年1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6號)文件批轉1997年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部門組織實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凡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安裝消防設施。
第六條 人防部門和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應當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人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業務知識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訓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預案;
(五)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六)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檔案。
第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第十條 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位置,方便取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指示燈和標牌,必須保證完好。
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燈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潮濕處必須采用防潮型燈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得設置高溫照明燈。
第十三條 將使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場、旅館、醫院、舞廳、展廳的,或者將人防工程用作庫房、變配電房、通信設施用房、柴油發電機房的,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設備。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內的照明燈具、動力線和電氣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和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擔任。
第十五條 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拉接電源線和超負荷用電。確需增負荷或者加接電線,必須經所在地電業管理部門和人防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裝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業。
確需使用明火作業時,應當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嚴格執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必須清理現場,不得留有隱患。
第十八條 除指定的地點外,人防工程內嚴禁吸煙。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的消防設施和電氣開關處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內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間不得鎖門。疏散用大廳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蓋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貨物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高壓鍋爐房、氨冷凍站。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開辦幼兒園、托兒所;不得作為殘疾人員工作場所。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發生火災,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后應將起火原因、受災情況、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