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消防監控中心監控記錄管理規定(三)
為確保大廈安全,有效利用消防、安全中央監控系統,切實做到"四防"即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確保管理工作責任到人,有據可查,有據可依,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對ZZ大廈相關部位實行24小時全面監控,有序記錄,確保大樓安全。
2.如果發現可疑情況,在系統實行全面跟蹤監控的同時,及時通知相關崗位人員到現場監視。在及時處理好當時發生的事件的同時,對所發生的事件必須真實、認真記錄檔案,同時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相關領導。
3.對重大(要)事件,在搞好系統、人員監控的同時,要根據事件的性質在分別通報總經理、管理處經理的同時,迅速報告公安部門或醫療、消防部門。
4.對大廈各樓層正常上班時間進行全面監控錄像,其余時間對樓層重點部位如28F、27F、26F、15F、6F、1F大廳及汽車出入口、-1F、-2F進行24小時監控錄像。
5.錄像帶正常保存存期為7天,在規定期間未發現任何問題,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后上報管理處經理批準簽字后按《監控記錄表》有關規定統一消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毀相關錄像資料。
6.本規定從20**年7月1日起實施。
篇2:小區監控錄像記錄管理規定
小區監控錄像記錄管理規定
監控錄像記錄是對一定時間、空間內所發生的具體情況的真實記載,對于事
后分析事情發生的起因、過程和結果,都有十分重要的參考作用,并被司法機關列入證據范疇。因此,特對監控錄像記錄的保存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每日錄像錄制完后,須填寫《監控錄像記錄使用保管記錄》,并在記錄上做好起始時間、地點、部位等標識,保存期限一般為15天,保存期滿后,經管理處護管主管瀏覽,確認無重要情況需要保存后,方可進入重復使用程序。
二、管理處應備有用于復制保存重要情況的專用錄像工具設備。所謂重要情況錄像,系指現場攝制的已經發生的或有跡象表明有可能發生的治安事故、刑事案件,包括可疑的人或事,并對事后分析事故(案件)發生的原因、過程、結果和所涉及的人員等,以及對事后處理事故(案件)能夠提供幫助的實況。
三、對有重要情況記錄的錄像記錄,須保留至事情處理完畢后,再將有重要記錄的錄像時段,復制到重要情況專用錄像設備上。經播放確認復制完成后,報請管理處領導同意,原記錄時段可轉入重復使用程序。
四、重要情況專用錄像記錄應編好目錄,確定專人妥善保管,定期檢查,防止丟失損壞。
五、重要情況專用錄像記錄列入長期保存范圍,保存時間不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