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消防干部競爭上崗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干部的選拔程序,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選拔保安、消防干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保安部、消防管理中心各級干部的選拔錄用。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競爭上崗”策劃及組織工作。
3.2“競爭上崗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干部的“競爭上崗”工作。
4.0程序要點
4.1策劃
4.1.1總經理策劃成立“競爭上崗領導小組”,小組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經理、人事部及品質部有關人員組成,“競爭上崗領導小組“負責整個競爭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4.1.2“競爭上崗領導小組“于競爭開始前20天發出通知,告之競爭上崗的有關事項:
a)“競爭上崗”的程序為報名→提交競職報告→理論考試→民主評議→平時表現考核→軍事考核→現場答辯→聘任→工作交接→小結‘
b)明確競爭職位的類別(級別、崗位);
c)明確參加競爭員工的資格要求。
4.2報名
4.2.1所有有資格參加“競爭上崗”的員工可自愿報名,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競爭開始的15天前,報名時需要親自到人事部領取《競爭上崗報名表》認真填寫,按時交回。
4.2.2人事部收集整理所有報名表后叫“競爭上崗領導小組”。
4.3競職報告
4.3.1所有競選者親自完成一式兩份的“競職報告書“,在規定時間內,將其中一份交人事部。“競職報告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個人簡歷:
b)對所競爭崗位的認識;
c)管理方案。
4.3.2“競爭上崗領導小組”組織評委人員在“競爭上崗”開始前對全部“競職報告書”進行審閱。
4.4理論考試
4.4.1“競爭上崗領導小組”對所有參加“競爭上崗”者統一進行理論知識考核,考核形式為書面考試,命題工作由“競爭上崗領導小組”負責,試題在考試前應嚴格保密。
4.4.2競爭者理論考試成績必須及格方可參加隨后的競爭,及格分為60分。
4.4.3競爭班、組長級干部,理論考試成績不計入總分,只作為參考;競爭(副)主管以上級干部,理論考試成績則計入總分。
4.5民主評議
4.5.1競爭班、組長級干部,應進行民主評議;競爭(副)主管以上級干部一般不安排民主評議。
4.5.2民主評議方法:
a)由參加競者所在部門的員工依據《民主評議表》規定內容進行評議;
b)民主評議采用評議者獨立打分方式;
c)民主評議的得分為所有有效的民主評議表分值的平均分;
d)民主評議得分計入總分。
4.6平時表現考核
4.6.1“競爭上崗領導小組”根據每位參加競爭者上半年度的人事獎罰情況進行評分;
a)起點分均為6分;
b)年度內受嘉獎依次加0.5分,記小功一次加1分,記大功一次加1.5分,優秀員工者假1.5分;
c)年度內受警告處分一次扣0.5分,記過一次扣1分,記大功一次扣1.5分。
4.6.2平時表現考核得分計入總分內。
4.7軍事考核
4.7.1軍事考核內容以《競爭上崗軍事技能考核規則》為標準。
4.7.2軍事考核評委由“競爭上崗領導小組”邀請部隊有關人員擔任,評分依據為《競爭上崗軍事技能考核規則》。
4.7.3軍事考核時采用現場亮分的形式,軍事考核得分為每為評委給分的平均分。
4.7.4軍事考核得分計入總分內。
4.8現場答辯
4.8.1“競爭上崗領導小組”根據參加競爭人數決定是否進行初賽。
4.8.2現場答辯出場順序以抽簽結果為準,競爭者按抽簽順序依次進場。
4.8.3現場答辯評委由“競爭上崗領導小組”負責按排,評委一般為7人或9人,評委組成人員將于答辯開始前一天以通知形式公布。
4.8.4現場答辯得分采用每位評委依據《現場答辯評分表》結合自己的判斷打分,然后進行綜合的方式。綜合的規則是:去掉一個最高分,去掉一個最低分,然后將其他評委的給分相加除以有效評委的人數,即得出該競爭者的答辯得分。
4.8.5參加競爭員工可以在答辯開始前2小時內對評委組成人員提出回避申請,但需以書面形式說明申請回避的理由,公司將在收到申請后迅速開會研究,并于答辯開始前答復申請者。
4.8.6在答辯中如果出現某位競爭者的某項得分為零,則不論該競爭者的其他各項得分為何值,最后結果為不合格。
4.8.7參加“競爭上崗”者在自己未出場之前,不允許旁聽其他競爭者的現場答辯。
4.9錄用
4.9.1現場答辯結束后,由“競爭上崗領導小組”當場宣布競爭者的最后綜合得分。最后得分由民主評議分、平時表
現分、軍事考核分、理論考試分、現場答辯分相加得出。4.9.2“競爭上崗領導小組”根據每位競爭者的最后得分高低在答辯結束后,當場公布競爭上崗各崗位的優勝者。
a)所有優勝者最后綜合得分都必須及格(60分);
b)若出現最后綜合得分相同的情況時,則由評委對平分者加試3分鐘的現場測試,然后再次打分決出勝負。
4.9.3公司總經理代表公司與競爭優勝者簽訂錄用合同,合同期為1年,試用期一個月。
4.10主管經理負責在競爭結束后次日,安排新老干部工作交接事宜。
4.11競爭上崗的干部,若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將按公司有關的規定處理。
4.12小結
“競爭上崗領導小組”于競爭結束后半個月內對本次“競爭上崗”工作進行小結,聽取各方面意見,提出改正建議。
5.0記錄
5.1《競爭上崗報名表》
5.2《競爭上崗民主評議表》
5.3《競爭上崗現場答辯評分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保安部、消防管理中心員工績效考評實施考核標準作業規程》
6.2《管理處員工服務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7.0附錄
《競爭上崗軍事技能考核規則》
篇2:學院處級干部競爭上崗實施辦法
學院處級干部競爭上崗實施辦法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學院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要求,決定在全院范圍內實行處級干部競爭上崗。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拓寬選人視野,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推進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擴大黨員和群眾對處級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強化任期目標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進一步調動和發揮處級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努力建設一支適應學院改革與發展需要、結構合理、團結奮進的高素質干部隊伍。
二、基本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三、競爭崗位
列入本次競爭上崗是指學院內設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學輔助機構、后勤服務機構的處級干部職位,同時推薦黨總支、工會、團委處級職位候選人。
四、競爭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實踐“***”重要思想,認真完成學院下達的各項任務,事業心、責任感和組織紀律觀念強。
2、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專業知識以及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和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
3、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4、堅持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顧全大局、善于團結同志。
二資格
1、現任處級干部;組織上指定的系部臨時負責人;現任科級干部和具有教師或相關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其中,競爭正處級職位,一般應在副處級崗位工作兩年以上或在正科級崗位工作五年以上;競爭副處級職位,一般應在正科級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在副科級崗位工作五年以上。
2、參加競爭上崗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等級稱職及以上,身體健康。
3、競爭黨的處級干部職位,應具有三年以上黨齡。
4、競爭機關管理職能部門和教學系部等單位處級職位,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各競爭職位的條件。
5、能完成一個任期。年齡在57周歲以下(194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57周歲以上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處級干部,不參加競爭上崗,由黨委視情安排工作,原職級待遇不變。
6、提拔為正處級干部的年齡不超過55周歲,提拔為副處級干部的年齡不超過50周歲(臨時負責人適當放寬)。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條件另行規定。
五、競爭程序
一黨委召開全院教職工大會,進行動員部署
各黨總支、各單位在院黨委領導下,組織廣大教職工認真學習文件,統一思想,轉變觀念,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奠定扎實的思想基礎、群眾基礎。
二公布處級干部競爭上崗實施辦法
三個人報名
個人報名需填寫《z學院競爭處級領導職位報名表》,并在規定時間內交送表格,否則按自動放棄處理。每位競爭人員至少填報1個志愿,并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在報名過程中,允許報名競爭人員查詢各個職位的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僅有個別人報名,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范圍,允許改報其它職位。
四資格審查
組織部門對參加競爭上崗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五競爭演講和確定人選
1、公布競爭人員名單。
2、競爭演講。
凡報名競爭上崗人員,均應參加演講。同一職位演講不足2人,演講按計劃進行,該職位人選由黨委研究決定。
每位參加演講的時間為10分鐘。
3、民主推薦。
對參加演講人員進行民主推薦。參加民主推薦的范圍:院黨政領導;原中層干部(含臨時負責人);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分工會主席、民主黨派負責人、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民主推薦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學院黨政領導填寫A票,原中層干部(含臨時負責人)填寫B票,各方代表填寫C票。
民主推薦票權重:學院黨政領導為40%,原中層干部(含臨時負責人)為30%,各方代表為30%。
4、黨委確定初步人選。
六考察和決定擬聘(任)用人選
涉及提拔的干部,由考察小組對其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黨委在資格審查、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基礎上,討論決定擬聘(任)用人選。由黨委決定的黨群組織的處級干部人選,還應按規定程序產生。
七公示
對擬聘(任)用人選進行公示。如公示期間反映有嚴重問題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擬聘(任)用職務。
八聘(任)用
黨委根據公示結果決定聘(任)用人選。
六、聘(任)用方式和待遇
1、本次競爭上崗院黨群組織負責人,實行委任制;行政部門負責人實行聘任制。聘(任)用干部均實行任期制,一屆聘(任)期為三年。在聘(任)期內享受院內規定的崗位津貼。
2、現任處級干部(含臨時負責人)符合參加競爭上崗條件而未報名參加或參加競爭上崗未被聘(任)用或聘(任)用后拒絕上崗,不再享受原職級工資和崗位津貼,按政策重新確定職級待遇。
七、紀律與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黨總支、各單
位要在組織學習文件的基礎上,統一干部和教職工的思想,充分認識到這次競爭上崗是實施學院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是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必須切實抓好。
2、加強教育,端正態度。各級黨組織必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干部端正態度,顧全大局,自覺服從工作需要和組織安排。廣大干部要堅守崗位,立足本職工作,做到正確對待競爭上崗,把競爭上崗工作與學院日常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確保在競爭上崗期間工作不斷、人心不散、思想不亂。
3、堅持標準,嚴格程序。組織部門在具體實施工作中,要周密安排,秉公辦事,如實反映情況,自覺抵制和反對違背黨的原則和規定、破壞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行為。
4、加強領導,嚴肅紀律。這次競爭上崗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黨組織要按照黨委的統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足夠的領導精力投入到此項工作中去。要嚴肅競爭上崗紀律,在競爭過程中,不準拉幫結派搞小圈子,不準拉選票,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對已競爭上崗,黨委聘(任)用干部,要在規定時間內,按時到崗交接工作;對拒不服從組織決定的干部,依據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降級使用。
八、競爭上崗工作由院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九、本辦法僅適用于本次競爭上崗工作
附件:《z學院競爭處級領導職位條件》
*z學院委員會
20**年7月6日
附件1:z學院競爭處級領導職位條件
崗位職位條件
紀委副書記 政策水平高,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五年以上黨齡,并有從事黨務工作的經歷。
黨委職能部門正、副處級干部黨性強,政策水平高,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協調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五年以上黨齡,并有從事黨務工作的經歷。
各黨總支正、副書記黨性強,熱愛和熟悉黨務工作,善于做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善于溝通和協調,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三年以上黨齡。
工會正、副處級干部熟悉《工會法》,善于協調教職工關系,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理財能力,能發揮橋梁作用,并有從事工會工作的經歷。
團委正、副書記熟悉團組織和青年工作,善于做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善于溝通和協調,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黨員,年齡不超過35歲,并有從事共青團工作的經歷。
行政職能部門正、副處級干部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協調能力和服務意識,并有從事管理工作的經歷。其中,人事部門負責人需*黨員,教學、科研等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具有相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教學系、部正、副處級干部專業基礎理論扎實,知識面寬,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應為學科帶頭人或學術骨干,一般應具有教師及相關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有從事管理工作的經歷和一定的協調能力。
教學輔助部門正、副處級干部具有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有從事管理工作的經歷。
后勤集團正、副處級干部具有強烈的服務意識,有一定的開拓經營能力和法制觀念,并具備一定的后勤管理經驗。
篇3:機關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競爭上崗辦法
機關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競爭上崗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辦科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一步推進競爭上崗工作,激發干部的工作熱情,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依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競爭上崗,是指辦機關公務員和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務晉升過程中,通過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競爭、群眾評議、組織考察,產生擬晉升人選,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決定任用的一種職務晉升方式。
第三條 推行競爭上崗,應認真貫徹執行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辦科級領導職位,包括辦機關各科室正、副科長,下屬單位領導。
第五條 上述領導職位遇有下列情況,可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人選:(一)職位出現人員空缺的;(二)機構調整、重組或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或分流的;(三)按規定進行職位輪換,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有關職位人選的;(四)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
第六條 所需任職條件特殊,形不成競爭的職位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競爭上崗的職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條件和資格
第七條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須具備如下條件和資格:
(一)基本條件。包括: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理論水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2、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勇于進取,開拓創新;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廉政勤政,遵紀守法物業經理人,工作實績突出;4、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5、堅持原則,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團結共事;6、身體健康。
(二)資格條件。包括: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評定為稱職以上等次;3、晉升正科級領導職務,需任副科級職務二年以上;晉升副科級領導職務,需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4、晉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5、具備競爭職位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
(三)崗位條件。根據競爭職位的不同,在知識層次、專業特長、業務能力、工作經歷、年齡結構等方面,設定一些具體條件,以便競爭上崗人員能達到崗位職責的一般要求。
第八條 實施競爭上崗,原則上應按照資格條件逐級晉升。對優秀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適當放寬參加競爭上崗的資格條件。
(一)晉升副科長的科員,任職時間應兩年左右;
(二)晉升科長的副科長任職時間不能少于一年,并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優秀等次。
第九條 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發展潛力較大,職位專業性較強,工作特殊需要,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越一級參加競爭上崗: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被評定為優秀等次;
(二)獲得自治區黨委、政府以上表彰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自治區黨委以上表彰的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及相當此層次的榮譽稱號;
(三)在任現職期間內榮立過一次二等功以上獎勵。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 實施競爭上崗,一般應按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確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主要包括公布職位、公開報名、資格審查、考試、演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決定任命八個環節。具體程序和方法:
(一)公布職位。公布競爭職位、任職條件以及競爭上崗的程序、辦法等事項。
(二)公開報名。一般由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人員自愿報名,也可以采取個人報名、群眾舉薦、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報名。
(三)資格審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競爭上崗的條件,由綜合科對報名參加競爭者進行資格審查。
(四)綜合考試。組織資格審查合格者進行考試。考試的內容主要是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考試的形式有筆試、寫作、答辯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試的具體辦法,在每次競爭上崗時公布。
(五)競聘演講。參加競爭上崗人員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演講,介紹自己工作經歷、德才情況、對所競爭職位的認識、競爭該職位的主要優勢和做好該職位工作的設想。
(六)民主測評。在一定范圍內對參加競爭上崗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得不到多數人擁護的,不能選拔任用,不能作為考察對象。具體要求是:兩人以上競爭一個職位的,一般應得到相對多數信任票;一個職位只有一人報名的,應得到60%以上的信任票。民主測評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七)組織考察。根據競爭人員綜合考試成績、民主測評結果及日常掌握的情況,擇優確定考察對象。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辦領導與領導班子成員事先溝通。考察對象確定后,組成考核組,確定考核范圍和考核方式,全面考核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
(八)決定任命。綜合分析考試、測評、考察三個方面的情況,堅持既尊重多數人意見、又不以票取人的原則,由辦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并報市人社局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競聘演講和民主測評大會的參加范圍:
(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出現正科級領導職位空缺時,參加競爭人員要在辦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范圍內進行演講,接受民主測評。
(二)機關出現副科級領導職位空缺時,參加競爭人員一般在辦機關公務員范圍內進行演講,接受民主測評。如有符合調入機關條
件的事業單位人員參加機關競爭上崗,可擴大到事業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參加。
(三)直屬事業單位出現副科級領導職位空缺時,參加競爭人員原則上在直屬事業單位內部進行演講,接受民主測評。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競爭上崗可采取定向競爭上崗和非定向競爭上崗兩種方式進行。
(一)定向競爭上崗。參加競爭人員按照公布職位進行報名,每個人限報一個職位。
(二)非定向競爭上崗。參加競爭人員按照公布職數進行報名,不明確競爭職位,按照公布職數確定擬任人選,最后由辦領導班子從工作需要出發具體安排。
(三)以上兩種方式在每次競爭上崗前確定。
第十三條 任職條件特殊、空缺職位較少、實際工作特別需要等情況下,競爭上崗可適當簡化,省略考試、演講等環節,按照規定的民主推薦程序和方法選拔任用干部。機關公務員提任直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以及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提任科級領導職務,還可采用定向民主推薦方式。
第十四條 科級領導職位競爭上崗,由綜合科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結合年度考核,每年要對機關科級領導職務人員及下屬單位領導進行一次民主測評。通過年度考核,掌握干部履行職責情況。根據考核結果,對不勝任本職工作的重新調整職位或免職。
第十六條 嚴格按照核定的編制名額和職數設置職位,規范職位管理。機關各科室、下屬單位的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一律要采取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方式確定任職人選。
第十七條 在競爭上崗中失去原職務的科級領導和由于領導班子結構優化等方面的原因,需要退出班子而又不能安排到其他領導崗位任職的人員,可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對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本人情況安排適當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十八條 對擬破格和越級晉升的,競爭上崗前要與市人社局溝通,經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對競爭上崗產生出的擬任用的領導干部要在一定范圍、一定時間內進行任前公示,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結束后,辦領導班子再根據群眾的反映及調查核實的情況,決定干部是否任用。
第二十條 對提任的領導干部實行試用任職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組織考核勝任者,正式任職,其試用期記入任職時間;不勝任者解除試任職務,回原崗位或按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嚴肅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凡違反紀律的,一律從嚴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辦機關及下屬單位副主任科員以上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通過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方式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