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安保日常巡檢制度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院安保工作,維護醫院治安秩序,確保醫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保障患者、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全體安保人員。
第二章 安保巡檢內容及要求
第三條 安保人員應熟悉醫院各科室的位置、環境及人員情況,發現可疑人員應及時進行詢問和處理。
第四條 安保人員應嚴格檢查進入醫院的人員,根據需要開展證件檢查、安全檢查等,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員進入醫院。
第五條 安保人員應定期對醫院各樓層、部門進行巡視,查看門窗、水電、消防設施是否完好,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上報。
第六條 安保人員應定期對醫院停車場、周邊道路進行巡視,維護交通秩序,防止車輛亂停亂放,確保道路暢通。
第七條 安保人員應定期對醫院監控系統進行檢查,確保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發現問題及時報修。
第八條 安保人員應定期對醫院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發現消防隱患應及時上報和處理。
第九條 安保人員應定期對醫院治安防范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缺失等情況應及時上報并維修。
第十條 安保人員應定期對醫院重點部位進行檢查,如藥品庫、設備庫、檔案室等,確保重點部位的安全。
第十一條 安保人員應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需對當天工作情況進行匯報,確認各項工作均已完成后方可下班。
第三章 巡檢時間和頻率
第十二條 安保人員應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制定巡檢時間表,確保每日對醫院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全面巡視。
第十三條 安保人員應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對重點部位進行不定時抽查,確保重點部位的安全。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十四條 對于認真履行巡檢職責、表現突出的安保人員,醫院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對于巡檢過程中未能及時發現問題、處理問題不力的安保人員,醫院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扣發獎金等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醫院安保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物業公司違反安保義務如何擔責
物業公司違反安保義務如何擔責
隨著物業服務行業的發展,業主在享受物業公司提供便捷服務的同時,也因安全保障義務問題與物業公司發生種種摩擦,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在物業服務關系中,物業公司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服務領域內對業主的人身權、財產權依法應該承擔的義務。物業公司如違反這一義務,就需要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也要以過錯為要件,即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或使第三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物業公司僅在自己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在適用歸責原則時,既要考慮到給予受害人充分的保護,也要考慮到物業公司可接受的賠償限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以平衡社會利益和追求社會正義,且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形式。《侵權責任法》第37條對此問題首次以法律作出規定,即規定為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在第三人侵權情形中,物業公司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向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形式為補充責任,物業公司的補充責任是一種差額的補充,即實體的補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公司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相對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而言則可能不是完全賠償。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的追償,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過失相抵問題。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應當就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應當減輕甚至免除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的損害是因第三人故意實施不法行為所導致,當受害人起訴第三人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時,該行為人不得以受害人有過失為由要求減少自己承擔的責任。但如果受害人要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公司承擔不作為侵權責任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公司是可以主張過失相抵的。這是因為,盡管第三人故意實施的加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受害人的過失行為也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原因,因此,物業公司可主張過失相抵。
篇3:園區安保部職責范圍
園區安保部職責范圍
安保部是公司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治安、消防安全的重要輔助力量。負責園區辦所管轄的安保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安保員的培訓工作,具體職責有:
1、根據公安部門、消防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園區實際,制定園區各種防范措施。
2、根據園區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崗位和配置人員。
3、負責與治安部門聯系,爭取治安部門的支持和指導。
4、負責編寫安保隊伍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考核。
5、負責園區安保工作記錄收集、整理、存檔工作,并對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對不合格項,提出整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