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
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02號)文件要求,按照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部署,為有效解決“地溝油”回流餐桌問題,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為,我所及早安排、周密部署,認真開展了徹查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專項整治工作,切實保護消費者飲食消費安全?,F將此次專項檢查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為有效解決“地溝油”回流餐桌,我所成立了專項檢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組織協調實施此項專項檢查。下發了專項檢查緊急通知,對為有效解決“地溝油”回流餐桌工作進行了專門、迅速和周密的部署,明確具體工作責任,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嚴厲打擊非法使用地溝油行為,不斷規范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點、開展檢查
根據文件要求,我所行動迅速,重拳出擊,對所有旅游景區、學校周邊、城鄉結合部的賓館、飯店、小餐飲店等餐飲服務單位采購和使用食用油及餐廚廢棄物處置情況進行了拉網式的檢查。截止目前,共出動監督人員1208人次,出動監督車輛204臺次,檢查餐飲服務單位1855戶次,尚未發現使用“地溝油”的情況。檢查中發現大中型餐飲門店均能做到進貨來源清楚、及時登記原料臺帳,但部分小餐飲店餐廚廢棄物亂倒亂堆的現象依然存在。
在檢查過程中,一是進行現場檢查,追根溯源。重點對餐飲單位采購和使用食用油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查餐飲服務單位食用油脂記錄臺帳制度登記,是否有合理來源。對504戶餐飲單位的食用油現場樣品與銷售單位供貨情況進行核對,認真追蹤,做到不放過任何可疑線索。二是高度重視群眾舉報,及時開通24小時專用舉報電話,并公布于眾,認真核對舉報信息,做到有舉報必查處。三是明確去向,規范廢棄油脂管理。在檢查中要求所有餐飲服務單位提供并落實簽訂廢棄油脂及餐廚垃圾的回收合同,對31家廢棄油脂去向不明的餐飲單位督促其健全和落實廢棄油脂管理制度。目前,全縣絕大部分餐飲服務單位的廢棄油脂及廚房垃圾作為飼料,送養殖場或家庭進行生豬喂養。
三、協調溝通、完善餐飲服務監督制度
在此次專項檢查工作中,我所多次主動與工商、質檢部門做到及時聯系溝通、密切協作配合,互通工作情況。建立了有效的工作協調和聯動機制,及時通報全縣餐飲服務環節食用油和一次性筷子使用情況,做到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同時,結合全縣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整頓,責令餐飲服務單位完善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和臺帳驗收制度,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長期監管機制,嚴防地溝油流入餐飲服務環節,保障廣大消費者餐飲消費食品安全。
通過這次專項檢查,規范了餐飲服務行業食用油脂管理,建立健全了餐飲單位油脂及原料的進貨驗收、索證登記制度,加強了餐廚垃圾管理,進一步落實了餐廚垃圾及廢棄油脂的處理責任,杜絕了地溝油流入我縣餐飲服務環節,確保了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
**縣衛生監督所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篇2:建筑集團企業廢棄物控制工作程序
建筑集團公司環境管理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名稱:廢棄物控制程序
1.目的
確保廢棄物得到有效的控制與處理,清潔環境,防止污染,節約資源,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單位辦公區域、施工現場廢棄物的管理。
3.職責
3.1行政部、工程部負責制定本程序,并分別監督檢查辦公區域和施工現場廢棄物控制情況。
3.2各單位具體實施本程序。
4.控制程序
4.1廢棄物控制原則
4.1.1總原則
提倡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
4.1.2所有職工應增強節約意識,按《辦公用品管理辦法》的要求采購和使用辦公用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4.1.3項目部在施工時要合理使用材料,盡可能減少廢料的產生,對剩余材料要運回庫房,能二次利用的盡量二次利用,做到活完料凈腳下清。加強施工過程檢查力度,減少和避免返工現象的發生。
4.2廢棄物的分類
4.2.1不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如瓜皮、果皮、果屑、混凝土碎渣/碎塊、碎磚頭瓦塊、碎玻璃、碎石材、廢水泥渣等。
4.2.2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如廢鐵絲、廢鐵釘、廢電線頭、廢鋼筋頭等金屬制品、廢辦公用紙、廢報紙、廢紙箱、飲料瓶、飲料罐、廢木頭、廢水泥袋等。
4.2.3不可回收利用有毒、有害廢棄物:如廢打印墨盒、廢復印機墨盒、廢電池、廢復寫紙、油印版紙、色帶、油毛巾、油手套、油棉紗、油漆刷、廢油桶、廢漆桶、廢稀料桶、有毒有害容器、燈管、計算機軟盤、變質過期的油漆稀料等。
4.2.4可回收利用有毒、有害廢棄物:如廢滅火器、廢塑料布、廢塑料桶、廢化工材料及包裝容器、廢玻璃絲布、廢鋁箔紙、工業棉布、廢舊測溫計等。
4.3廢棄物的標識
4.3.1辦公區域廢棄物的標識
4.3.1.1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廢棄物:制作標簽,張貼于廢棄物容器上。
4.3.2施工現場廢棄物的標識
4.3.2.1可回收、不可回收無毒無害廢棄物的標識:制作標識牌,注明名稱、負責人,并懸掛于廢棄物堆放處。
4.3.2.2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標識:應單獨放置,并標明"有害"字樣。
4.4廢棄物存放及管理
4.4.1辦公區域廢棄物的存放及管理
4.4.1.1存放廢棄物的容器應為封閉式。
4.4.1.2各部門設置兩個廢棄物容器,分別為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和不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廢報紙、廢紙、廢紙箱等設置存放點并注明負責人。
4.4.1.3作廢的紅頭或具有保密性要求的作廢文件,需放到行政部一室,由行政部一室監督碎掉。每月四日各部門將廢報紙、廢紙、廢紙箱等收集整理后交到行政部一室。
4.4.1.4辦公樓二層設置四個廢棄物容器,男廁所兩個,分別存放可回收利用有毒有害廢棄物和不可回收利用有毒有害廢棄物;女廁所兩個,分別存放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和不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
4.4.1.5辦公樓其他層次在女廁所設置兩個廢棄物容器,分別存放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和不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
4.4.1.6廢棄物總存放點設在辦公樓后垃圾道旁,并依據類別設置三個回收箱,分別存放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可回收利用有毒有害廢棄物、不可回收利用有毒有害廢棄物?;厥障鋺忾]式,對易燃廢棄物存放場地應標識嚴禁煙火字樣。附近應放置滅火器。
4.4.2施工現場廢棄物的存放及管理
4.4.2.1項目部必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號令》中第十七條的要求,設置封閉式垃圾分揀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地面要硬化處理)。
4.4.2.2易燃廢棄物存放場地應標識"嚴禁煙火"字樣,并放置滅火器具,在平面圖中簡單示意。
4.4.2.3項目部生活及辦公區設置標識清楚的垃圾箱(分類執行4.2條款的要求)。使用后的廢紙、作廢的文件、資料、報紙等設置存放點并注明負責人,嚴禁隨地亂扔或在現場進行焚燒處理。收集一定數量后集中送廢品回收站回收并保存好收據。作廢的機密性文件必須由專人使用碎紙機進行銷毀,統一處理。食堂要設置有蓋容器盛剩飯剩菜,生活垃圾要每日清理。
4.4.2.4施工現場要按本程序4.2條款的分類,將廢棄物進行分揀,再分門別類地倒入垃圾點。
4.4.2.5對于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廢棄物(如油棉絲、廢油刷、廢油料和廢稀料桶等),應封閉存放在標識為有害廢棄物的容器或場所內,以免造成二次污染。剩余材料倒回桶內封蓋嚴緊,退還庫房統一管理,嚴禁在施工現場任意堆放、丟棄或帶回生活區。
4.5廢棄物處置
4.5.1辦公區域廢棄物的處置
4.5.1.1各部門將本部門產生的廢棄物按分類倒入本樓層廢棄物存放點相應容器里,有毒有害(可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廢棄物倒入二樓存放點相應容器里。
4.5.1.2勤雜工每天對各樓層廢棄物進行清理,并按分類放入總存放點的相應容器里。
4.5.1.3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及有毒有害廢棄物存放一定數量后,由行政部送廢品收購站,并保存開具的收據和現金。
4.5.1.4不可回收利用有毒有害廢棄物按北京市規定,由各單位填寫《廢棄物處理統計表》(EMS/0808-1),報行政部一室,由其根據上報的數量統一安排運送到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置。
4.5.2施工現場廢棄物的處置
4.5.3施工現場應指定兼職廢棄物管理負責人,由專人處置廢棄物。
4.5.4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應交給物資回收部門,并保存好憑證。
4.5.5不可回收利用無毒無害廢棄物,應傾倒到指定的地點,并保存好消納證明。
4.5.6不可回收利用有毒、有害廢棄物,先由各單位集中封閉存放,夠一定數量后,由集團公司統一送到昌平紅樹林進行處理,并保存好憑證。對于廢油桶、廢漆桶、廢稀料桶等危險廢物各項目部要監督廠家回收處理。
4.6廢棄物的運輸
4.6.1辦公區域內廢棄物在運輸中要將廢棄物用布苫蓋好,防止廢棄物飛揚。運輸工具要嚴密,不能有泄漏、遺灑現象。
4.6.2施工現場廢棄物要定期清運,清理時要灑水濕潤,減少飛塵。渣土及其它散裝材料裝車不得超過槽幫上沿,車輛出場前必須加蓋苫布,防止遺灑。
4.6.3場外運輸廢棄物必須由
持有外運準運證的單位進行,并保存好準運證。4.7檢查
4.7.1行政部在檢查衛生的同時對各部室廢棄物的存放情況進行檢查。填寫《辦公區域環境衛生檢查表一》(EMS/0808-2.1)、《辦公區域環境衛生檢查表二》(EMS/0808-2.2)。當必要時,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4.7.2分公司根據《辦公區域環境衛生檢查表一》、《辦公區域環境衛生檢查表二》,自行制定環境衛生檢查表,并填寫保存記錄。
4.7.3工程部對各施工現場的廢棄物控制情況進行例行檢查,填寫并保存《施工現場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檢查表》(EMS/10-1)。
5.相關文件
W*/EMSC/A-20**《環境管理手冊》
W*/EMS/C*/A/12-20**《記錄控制程序》
W*/EMS/C*/A/0803-20**《揚塵控制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現場管理基本標準》
6.標準表格
EMS/0808-1廢棄物處理統計表
EMS/0808-2.1《辦公區域環境衛生檢查表一》
EMS/0808-2.2《辦公區域環境衛生檢查表二》
EMS/10-1《施工現場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檢查表》
篇3: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2019)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
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60號
《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1月3日
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的總和。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的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實行分類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負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物價)、公安、財政、環保、農業、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開展和支持對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和利用,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費用由各區財政予以保障;餐廚廢棄物的處置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協助有關主管部門規范行業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行為,按規定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開展行業誠信建設,指導、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引導餐飲企業依法經營、規范經營、誠信經營。
第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
任何企業和個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并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選擇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議,明確餐廚廢棄物收運時間、地點、頻次等內容。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二)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按照收集運輸協議約定或者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將餐廚廢棄物交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
(三)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四)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
(五)按照規定安裝環境保護設施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六)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生產加工食品;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協議的約定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
(三)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后,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廢棄物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化運輸,整潔和完好,運輸途中不得丟棄、遺撒。
(五)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達到國家排放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五)保證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集運輸、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數量、處置等情況,并按照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個月統計數據和報表;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存放,交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統一收集、運輸,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實施檢查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及其相關的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進行調查,并于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及時通報情況,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信息檔案,建立餐廚廢棄物信息管理平臺,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經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保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業務的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對個人處以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的;
(二)未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進行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的;
(三)未使用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的;
(三)未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的;
(四)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的,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
(五)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環境整潔的;
(六)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
(七)未定期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統計數據和報表的;
(八)未定期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檢測、評價結果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其他行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依法追究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負責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生產和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區,包括本市市轄各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徽蕪湖三山經濟開發區(蕪湖承接產業轉移集中示范園區)和安徽省江北產業集中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