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東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基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包括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基金和培育對象基金,主要用于資助優秀博士研究生的創新性科學研究,以促進高水平學位論文的產生。
第二條 本基金每年申請兩次,資助人數約為60人/年。
第二章 申請與評審程序
第三條 在校注冊學習一年以上,碩士階段成果突出、課程成績優良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論文開題報告通過后可申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基金。接受資助后的博士研究生科研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條 已符合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基本條件、論文成果突出者,可申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培育對象基金,適當延遲答辯(一般為1-2年)。
第五條 申請者必須經指導教師同意,縝密制定論文實施計劃。對于學位論文選題與國家級或部省級科研項目相結合的,予以優先資助。
第六條 申請者于每學期開學初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申請書》,所在院(系、所)初審通過后,由研究生院聘請相關專家評審,評審通過者經公示無異議后作為資助對象。
第三章 資助與成果要求
第七條 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基金每個項目資助科研經費3.5萬,專門用于該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和學位論文工作。
第八條 獲資助的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應科學地實施研究計劃,項目結題時,原則上以南東大學和第一作者的名義發表高水平的論文,具體要求見第五章。
第九條 獲資助的博士研究生須參加年度考核,并填寫并在學位論文送審前撰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結題報告》,交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存檔。同時該生的學位論文按《南東大學學位論文盲審條例》進行盲審,如果盲審結果一致為優秀,并經答辯委員會及所在院(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評為優秀,則該學位論文優先作為校級優秀學位論文遴選對象。
第四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 獲資助項目的科研經費由指導教師負責,單獨建賬,實行專款專用。經費只能用于該生研究和論文工作所需的文獻查詢、出版費、實驗材料消耗、測試費、學術會議費、差旅費等,在規定時間內按計劃使用經費。
第十一條 對于獲資助的項目首期下撥50%的科研經費作為啟動費,研究生院按年度對獲資助者的科研成果進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再下撥50%的科研費,考核不通過者則停止資助。
第十二條 獲資助期間,若因故終止項目研究工作的,應及時報告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研究生院將停止發放經費。
第五章 結題成果要求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博士研究生均可以申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基金結題:
1.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發表6篇SCI/EI檢索論文。其中①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電子科學與工程學院、生物科學與醫學工程學院、化學化工學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發表3篇SCI檢索論文;②建筑學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發表1篇SCI檢索論文,《建筑學報》、《城市規劃》、《中國園林》等雜志上發表的論文等同于EI檢索論文;③其余學院的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發表2篇SCI檢索論文。
2.醫科博士研究生至少發表6篇SCI/MI/EI檢索論文,其中SCI檢索論文至少3篇。
3.文科博士研究生至少發表6篇SSCI/A&HCI/CSSCI檢索論文,其中至少有一篇SSCI或A&HCI檢索論文。
4.在高影響因子的SCI雜志上發表論文若干,亦可以申請結題。
第十四條 至少發表一篇高影響因子SCI論文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請培育對象基金結題。
第十五條 獲得部、省級二等獎及以上(排名在前三名)和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排名在前兩名)的創造性工程技術成果可等同EI檢索論文1篇;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及以上(排名在前五名)可等同于EI檢索論文2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出版15萬字以上與論文選題有關的專著可等同于CSSCI檢索論文3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獲資助的博士研究生應在學位論文及發表的學術論文的頁腳或論文末尾標注本基金資助。
第十七條 本基金其他事宜還應符合《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細則》(校通知[20**]88號)。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篇2:房地產銷售部基金管理細則
房地產公司銷售部基金管理細則
1、銷售部基金的來源
1)罰金
2)公司(或代理項目發展商)撥劃,分配剩余部分;
3)代理顧客銷售費;
4)關聯銷售代理傭金;
5)部門自營利潤;
2、銷售部基金的管理:
1)銷售部基金屬銷售部全體人員集體所有。
2)設立專門帳冊,由副經理進行專人管理,每月5日前向公司財務部經理和分管銷售部領導申報。
3)根據部門人員的流動情況,以成為公司正式員工為界,將金額核定到個人。離開銷售部時,可領取其在銷售部期間所占的基金份額。
3、銷售部基金的使用
1)支付特別基金;
2)支付部門全體員工參加的行動;
3)支付部門員工的生日賀禮。標準:100元/年·人;
4)部門建設需要、公司不能支付的銷售費用;
5)支付經部門全體員工2/3以上表決的任何費用;
篇3:福建省電力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1.18
實施日期:1997.1.1
閩政(1997)4號
根據國家計委頒發的《關于在“九五”期間繼續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的通知》(計交能〔1996〕583號)及財政部、電力部《關于頒發〈電力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工字〔1996〕134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標準:
省電網對直供電量每千瓦時統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兩分錢;省電網對各縣躉售電量每千瓦時統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一分錢;躉售電量中,小水電當月上網互抵電量不征收省電力建設基金;聯網轉供電單位應按省直供標準征收;省電網代購代銷電量按省電網躉售電量標準征收。
第二條 電力建設基金征收范圍為除下述專門規定減免征外的全社會用電量。
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化工部發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等用電免征電力建設基金;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電力建設基金;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生產用電暫按減征至每千瓦時用電量3厘錢。
第三條 電力建設基金按以上標準及范圍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一并收取,即在電費收款憑證中注明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電量、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并將收到的電力建設基金集中到省電力局。
各地不得自行擴大或縮小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凡應繳交電力建設基金而沒有按時繳交或拒交的單位或個人,供電部門按規定通過銀行從應交單位的自有資金存款戶頭扣繳,或采取限制供電的措施。
第四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一半歸省政府,作為我省電力建設的專項基金,由省計委下達用款計劃,專款專用;另一半歸省電力局,專門用于電網輸變電和主力電廠建設(來自:m.dewk.cn)。省電力局應于每月10日向財政部駐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上月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情況,并抄送省計委和省財政廳,由“專員辦”開具一般繳款書,按各半原則,并按稅收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其他稅費后,就地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第五條 電力建設基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投貸分開。屬省里安排的電力建設基金用作資本金的,由省計委通過省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進行參股投資并按分利方式回收;用作貸款的,其貸款條件比照同期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條件執行。回收的電力建設基金繳交省級金庫。
電力建設基金實行滾動使用,回收后全部再投入本省電力項目建設。1995年底之前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及其回收資金全部歸省政府所有。
第六條 電力建設基金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財務管理和監督辦法按財政部電力部財工字〔1996〕134號文執行,并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 電力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列入省基建計劃的電力項目建設和電力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繳入省級金庫的電力建設基金,由省計委在每年年初根據當年可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和歷年回收的預計數額,按照國家和省電力建設計劃,編制年度電力建設基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省計委項目資金安排的有關文件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八條 省電力局
可按電力建設基金的實際上繳金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并計入企業的應付工資科目。
第九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應納入電力企業銷售收入單獨核算,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的其他稅費,免征省預算外資金調節費。
第十條 企業交納的電力建設基金在成本中列支。企業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1996年1月1日起至本細則開始實行前按省政府閩政〔1988〕65號規定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其使用監督辦法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