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東大學博士研究生國際學術交流基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專項資助我校成績優秀、科研能力強的博士研究生進行短期出國交流和參加本學科領域有重要影響的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時須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申請書》。
第二條 本基金每年計劃資助約200名博士研究生(委培生、留學生除外)。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只享受一次本基金的資助,且申請時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學習階段。
第二章 申請與評審條件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國際高水平大學或研究機構進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為3~6個月),須有對方邀請信、英語合格證明及研修計劃等材料。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若為第二作者則第一作者應為其導師)并以南東大學名義撰寫的科研學術論文被本學科領域在境外召開的有重要影響的國際學術會議所接受,并應邀在大會或分會上宣讀論文,須有會議正式錄用通知。
第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申請書》,經導師和院系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擇優資助。
第三章 資助與成果要求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國交流,研究生院資助在國外的科研經費,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30,000元。博士研究生參加國際會議,研究生院資助經費5000-15000元。每個會議每次最多資助兩位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博士研究生回國后按協議規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交流總結及相關材料,并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結題報告》,研究生院審核后發放資助經費。
第八條 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博士研究生有責任和義務在會議期間積極宣傳南東大學,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并按期回國。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基金其他事宜還應符合《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細則》(校通知[20**]88號)。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篇2:房地產銷售部基金管理細則
房地產公司銷售部基金管理細則
1、銷售部基金的來源
1)罰金
2)公司(或代理項目發展商)撥劃,分配剩余部分;
3)代理顧客銷售費;
4)關聯銷售代理傭金;
5)部門自營利潤;
2、銷售部基金的管理:
1)銷售部基金屬銷售部全體人員集體所有。
2)設立專門帳冊,由副經理進行專人管理,每月5日前向公司財務部經理和分管銷售部領導申報。
3)根據部門人員的流動情況,以成為公司正式員工為界,將金額核定到個人。離開銷售部時,可領取其在銷售部期間所占的基金份額。
3、銷售部基金的使用
1)支付特別基金;
2)支付部門全體員工參加的行動;
3)支付部門員工的生日賀禮。標準:100元/年·人;
4)部門建設需要、公司不能支付的銷售費用;
5)支付經部門全體員工2/3以上表決的任何費用;
篇3:福建省電力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1.18
實施日期:1997.1.1
閩政(1997)4號
根據國家計委頒發的《關于在“九五”期間繼續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的通知》(計交能〔1996〕583號)及財政部、電力部《關于頒發〈電力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工字〔1996〕134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標準:
省電網對直供電量每千瓦時統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兩分錢;省電網對各縣躉售電量每千瓦時統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一分錢;躉售電量中,小水電當月上網互抵電量不征收省電力建設基金;聯網轉供電單位應按省直供標準征收;省電網代購代銷電量按省電網躉售電量標準征收。
第二條 電力建設基金征收范圍為除下述專門規定減免征外的全社會用電量。
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化工部發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等用電免征電力建設基金;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電力建設基金;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生產用電暫按減征至每千瓦時用電量3厘錢。
第三條 電力建設基金按以上標準及范圍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一并收取,即在電費收款憑證中注明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電量、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并將收到的電力建設基金集中到省電力局。
各地不得自行擴大或縮小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凡應繳交電力建設基金而沒有按時繳交或拒交的單位或個人,供電部門按規定通過銀行從應交單位的自有資金存款戶頭扣繳,或采取限制供電的措施。
第四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一半歸省政府,作為我省電力建設的專項基金,由省計委下達用款計劃,專款專用;另一半歸省電力局,專門用于電網輸變電和主力電廠建設(來自:m.dewk.cn)。省電力局應于每月10日向財政部駐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上月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情況,并抄送省計委和省財政廳,由“專員辦”開具一般繳款書,按各半原則,并按稅收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其他稅費后,就地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第五條 電力建設基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投貸分開。屬省里安排的電力建設基金用作資本金的,由省計委通過省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進行參股投資并按分利方式回收;用作貸款的,其貸款條件比照同期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條件執行。回收的電力建設基金繳交省級金庫。
電力建設基金實行滾動使用,回收后全部再投入本省電力項目建設。1995年底之前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及其回收資金全部歸省政府所有。
第六條 電力建設基金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財務管理和監督辦法按財政部電力部財工字〔1996〕134號文執行,并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 電力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列入省基建計劃的電力項目建設和電力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繳入省級金庫的電力建設基金,由省計委在每年年初根據當年可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和歷年回收的預計數額,按照國家和省電力建設計劃,編制年度電力建設基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省計委項目資金安排的有關文件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八條 省電力局
可按電力建設基金的實際上繳金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并計入企業的應付工資科目。
第九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應納入電力企業銷售收入單獨核算,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的其他稅費,免征省預算外資金調節費。
第十條 企業交納的電力建設基金在成本中列支。企業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1996年1月1日起至本細則開始實行前按省政府閩政〔1988〕65號規定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其使用監督辦法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