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日常管理規定
1.運動員入校后必須嚴格遵守《天津城建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大學生運動隊的各項管理規定。
2.運動員的學習管理由所在學院負責,比賽、訓練由體育部負責,日常管理由所在學院和體育部共同負責,體育部與運動員所在學院應互相主動溝通和協調相關工作。
3.運動員必須樹立刻苦訓練,頑強拼搏、為校爭光的思想和目標。尊重教練,尊重隊友,搞好團結,不折不扣地完成訓練計劃,服從教練員對訓練、比賽的安排和指導。運動員紀律渙散、訓練不認真、無故曠訓、罷賽、運動成績明顯下降且屢教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取消運動員有關待遇;直至取消運動員資格。
4.運動員每周一般訓練4次,如有比賽任務的學期,每周訓練5-6次,每次訓練課至少120分鐘。
5.運動員請假、考勤制度:
(1)運動員訓練、比賽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確實需要請病假或事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證明,經教練員同意后方能準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2)訓練課不得遲到、早退。每周訓練無故遲到、早退超過二次的按一次曠課論處。
(3)運動員訓練、比賽不得無故缺席,無故缺席作曠課論處,曠課一次扣除一周訓練補助.
(4)教練員應嚴格考勤,作好記錄,并及時匯總上交竟訓中心。
6.天津城建大學體育代表隊學生守則
(1)按照“***”的要求,政治上積極要求進步,培養良好得道的品質,做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的大學生運動員。
(2)勤奮學習文化知識,努力達到天津科大本科畢業生標準。
(3)訓練中,全身心投入、克服困難傷病,開動腦筋苦練加巧練,出色完成訓練和比賽任務。
(4)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校紀校規,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愛護公共財物、愛護訓練器材。
(5)尊重師長、教練,團結同學,講文明禮貌。嚴于律己寬以待人,有集體榮譽感,發揚團隊精神、協作精神,努力拼搏,為校爭光。
篇2:學院運動員報考高等院校暫行管理規定(修改稿)
廣東省體育運動技術學院運動員報考
高校體尖班管理暫行規定
一、為規范學院運動員報考高校體尖班(以下簡稱“體尖班”)的工作,有效提高運動員的綜合素質,全面促進運動員隊伍的建設,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體尖班,是指普通高等院校在我院開設的體尖班。
三、報考體尖班的對象是指學院各項目運動隊的各類運動員中:
(一)已取得高中教育階段(高中、中專)畢業證書的正式運動員。
(二)年滿16周歲以上,在讀高中教育階段(高中、中專)二年級及以上的待分運動員。
(三)集訓時間超過一年,已取得高中教育階段(高中、中專)畢業證書的集訓運動員中,個別確有發展前途并擬辦理正式吸收手續、或代表我省在常年的全國最高水平比賽中,取得前八名及以上成績的運動員,按規定程序申報、經學院研究批準,可破格參加報考。
四、學院教務處是運動員報考“體尖班”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其職能是:
(一)負責制定運動員報考“體尖班”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審定正式運動員及待分運動員的報考資格;
(三)審核擬破格報考的集訓運動員資格,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呈批手續;
(四)指導、協調及辦理報考的相關事項。
五、學院人保處、訓練處為運動員報考“體尖班”工作的協辦部門,分別協助教務處審核擬報考“體尖班”的優秀運動員資格的相關條件。
六、各中心(隊)是所屬項目擬報考“體尖班”的運動員的直接管理單位,負責按規定的要求及程序,向學院教務處推薦擬報考運動員名單、并辦理相關手續;對被錄取的就讀運動員在隊期間的學習、訓練、生活,負有直接的管理責任。
七、報考的申辦程序
(一)正式運動員、待分運動員:
1.運動員(待分運動員)本人向所屬中心(隊)提出申請;
2.中心(隊)向教務處推薦名單;
3.人保處審核正式運動員或待分運動員資格;
4.教務處審定報考資格并正式辦理報考手續;
5.被正式錄取的待分運動員,其關系應即轉到就讀的院校,人保處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集訓運動員:
1.運動員本人向所屬中心(隊)提出申請;
2.中心(隊)向教務處上報要求破格報考的專項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擬破格報考運動員:
(1)基本情況(年齡、學歷、集訓年限、是否屬于擬辦理正式吸收手續)
(2)比賽成績證明;
(3)對可發展前途的技術評價;
3.訓練處對集訓運動員的年齡、集訓年限、比賽成績及技術評價進行審核;
4.教務處對集訓運動員的報考資格進行全面審核;
5.學院對集訓運動員的報考資格進行研究、審批;
6.教務處根據學院批準的意見,正式辦理報考手續。
(三)凡擬報考“體尖班”高等院校的運動員,必須如實、認真地填報由學院統一印制的
“運動員報考體尖班申請表”。申請表由教務處統一發放和回收。
八、被正式錄取的運動員,其報考及就讀所需的一切費用由本人負責。
九、被正式錄取的運動員,在就讀期間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退役或離隊,其關系應即轉到就讀“體尖班”所屬的院校,人保處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十、本管理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正式實施,其解釋權屬于廣東省體育運動技術學院。
篇3:高水平運動員學籍、學位管理規定
高水平運動員學籍、學位管理規定
1.鑒于運動員擔負著學習、訓練與比賽的雙重任務等原因,對運動員的文化課程學習和體育訓練比賽作如下規定:
(1)因參加全國比賽和集訓,或參加省比賽并獲得前3名,正常學習受到影響的運動員的學科考試成績=考試成績(50%)+訓練比賽成績(50%);
(2)因參加省比賽和集訓并獲得省比賽前4-8名或市比賽前3名,正常學習受到影響的運動員的學科考試成績=考試成績(60%)+訓練比賽成績(40%);
(3)參加市比賽并獲得前4-8名的運動員的學科考試成績=考試成績(70%)+訓練比賽成績(30%);
訓練比賽成績由訓練成績(40%)+比賽成績(60%)組成,訓練成績的考核辦法按本規定第五項,第5條(4)款執行;比賽成績設立權重,主力隊員的權重系數為1,替補隊員的權重系數為0.9。每學期期末體育部根據隊員該學期的訓練和比賽情況,將訓練比賽成績和相關材料報學校教務處審核,由教務處確認各門課程成績。
2.因外出訓練、比賽所耽誤影響較大的課程,經教務處同意可組織有關學院補課、輔導或辦理緩考等,為運動員完成課程學習任務創造必要的條件。
3.在規定年限內獲準畢業,但因文化課(CET、計算機、補考累計學分)原因而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運動員,如其具備入校后比賽成績達到國家運動健將,獲得世界、全國性、省級比賽前八名或累計2次以上獲得市級比賽前三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請,體育部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報呈學校學位評審委員會討論批準授予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