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大學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j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教育部《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和z市教委《關于本市教育系統(tǒng)開展處級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領導干部,是指我校有獨立經濟活動的單位、部門正職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干部),及學校認為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處以下崗位負責干部。以下統(tǒng)稱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部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
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弄虛作假,致使學校財產遭受損失應當負有的責任,以及領導干部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學校財產遭受損失應當負有的責任。
領導干部的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所在單位、部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應當負有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 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jù)干部管理、監(jiān)督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任期內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原則上實行兩年審一次,一次審兩年。
第五條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根據(jù)干部管理、監(jiān)督工作的需要和校黨政的意見,由組織部或相關主管部門向審計處書面提出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書。審計處根據(jù)委托書,制定審計方案,履行審批程序,實施審計。
對審計處正職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根據(jù)上級規(guī)定,由學校組織或商請市教委審計處組織實施。
第六條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范圍應當包括領導干部整個任期。任職時間較長的,審計的時間范圍應當不少于兩個會計年度。
第七條 實施審計時,需要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的下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延伸審計的,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根據(jù)需要,審計處可以要求紀檢、監(jiān)察、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協(xié)助調查核實與審計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審計處依法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不得拒絕、阻礙,其他黨政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條 審計處應在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本人。
第十一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審計處的要求,及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領導干部本人應當按照要求,寫出自己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事項的書面材料,并在審計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交審計處。
第十二條 審計處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其所在單位、部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分清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1.對所在單位、部門的財經活動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包括有關法規(guī)和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管理體制、規(guī)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執(zhí)行,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等情況。
2.經濟決策是否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3.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以及在管理職責范圍內的經濟活動中所做出的突出業(yè)績。
4.債權債務情況和其他遺留與糾紛問題。
5.本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干部廉政規(guī)定等情況。
6.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審計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問題或經濟犯罪嫌疑線索的,應當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處實施審計后,應及時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評價分為良好、較好、未履行、失職4檔。
第十四條 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和本人的意見。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和本人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交審計處。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五條 審計報告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后,提交校黨委、行政,同時抄送組織部或相關主管部門及被審計單位。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任免職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jù)。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年下發(fā)的《z對外貿易學院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同時廢止。
篇2:房地產公司審計崗位責任制
房地產公司審計崗位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jiān)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zhí)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shù)字、金額、期限、手續(xù)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崗位責任制,積累證據(jù)。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guī)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xiàn)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篇3: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辦國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tǒng)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層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黨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機關部門、學院(研究院)、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負有經濟責任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以及資產公司委托審計的企業(yè)主要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其所在單位、部門(以下簡稱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根據(jù)干部管理監(jiān)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原則是“積極穩(wěn)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根據(jù)審計的必要性和審計力量的可能性,對不同崗位的領導干部實行“必審”或“抽審”的分類審計制度,確保審計重點和審計質量。
第六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學校中層黨政領導干部、校辦企業(yè)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分別由黨委組織部、資產公司委托。審計處長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部報請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
審計主要領導干部時,應根據(jù)組織部、資產公司的委托,同時對分管財務的副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七條 審計處依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的職業(yè)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對國家及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學校應當保證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協(xié)調
第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lián)席會議(以下簡稱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由紀委(監(jiān)察處)、組織部、審計處、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和資產公司等單位組成。
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審計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聯(lián)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和協(xié)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通報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匯報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和審計結果運用情況,討論重要問題的處理意見,研究解決審計工作的困難與問題。
第十二條 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草擬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和文件,根據(jù)組織部和資產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議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lián)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聯(lián)席會議是部門之間的聯(lián)動協(xié)作機制,成員單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審計處履行職責,共享并用好校內外審計及檢查結果,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部、資產公司及時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審計處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紀委(監(jiān)察處)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領導干部違反財經法規(guī)制度等問題進行處理,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根據(jù)職責配合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資產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征詢紀委(監(jiān)察處)等部門意見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后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由審計處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根據(jù)組織部和資產公司的書面委托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fā)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guī)、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執(zhí)行以及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jiān)督的職責情況;
(四)重要投m.dewk.cn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五)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六)對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監(jiān)督情況。
第十七條 校辦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jiān)督的職責情
況;
(四)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五)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
(一)貫徹落實***,推動學校事業(yè)科學發(fā)展情況;
(二)遵守國家、學校有關經濟法律法規(guī)制度情況;
(三)制定和執(zhí)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四)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情況;
(五)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yè))規(guī)定情況等。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屬于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jù)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審計處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lián)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三條 審計處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單位以及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或檢查結果以及校內紀檢、監(jiān)察、財務的專項檢查結果。
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完整地向審計處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審計處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預算執(zhí)行及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審計或檢查結果、業(yè)務檔案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審計工作,審計處履行職責時可以提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聯(lián)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審計處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計處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黨政領導,提交委托審計的部門,發(fā)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和聯(lián)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學校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處可以根據(jù)《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按照學校規(guī)定的程序,在職權范圍內提出制止、糾正、經濟處罰等處理意見;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處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處申訴,審計處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申請復核,財經領導小組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jù)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學校有關規(guī)定及經濟責任考核目標等,在規(guī)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tǒng)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jù)支持。
第三十四條 審計處對被審計領導m.dewk.cn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學校有關規(guī)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學校有關規(guī)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shù)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shù)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
責任。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各有關單位對外公開審計結果時,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要主動整改存在的問題、落實審計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審計處。領導干部離任要做好經濟事項的交接工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交接的重要內容之一。新任領導負責全面落實審計意見,離任領導有配合的責任。
第四十條 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jù)各自職責以及干部管理監(jiān)督的要求,主動運用審計結果。紀委(監(jiān)察處)、組織部、人事處、資產公司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jù),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審計力量不足的情況下,經主管校長批準,審計處可聘請專業(yè)人員或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校辦企業(yè)、附屬醫(yī)院等直屬、附屬單位的委托審計費用由被審計單位各自承擔。
第四十二條 第一醫(yī)院、第二醫(yī)院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制定中層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加強對關鍵部門、重要崗位的審計監(jiān)督,增強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規(guī)范各類經濟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蘭州大學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