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大學保衛處工作職責
為保障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本著服務師生的宗旨,特制定保衛處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浙江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及本校的實施意見;執行有關校園治安管理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各項治安保衛制度;負責校內各種大型文體活動和涉外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好學校的治安秩序,努力為師生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生產、學習、生活環境。
二、在校綜合治理委員會領導下,配合校內各責任單位積極搞好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學校治安安全情況做到及時了解、分析、總結、匯報并提出建議,當好綜治委的參謀。
三、在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檢查《消防法》貫徹情況;提出全校防火、防盜設施的規劃以及消防設備、器材的添置和維修等管理工作;組織消防基本知識學習和滅火技術的演練,培訓義務消防隊員;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四、組織校衛隊承擔門衛值班和校區巡邏工作。加強校內交通秩序的管理,承辦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校內通行牌照。
五、負責學校師生集體戶口和身份證的管理;辦理師生員工調入、離校時的戶口接收和遷移手續;辦理外來人員臨時出入證。
六、協同組織部、人事處、學生處辦理師生員工因私出國、出境人員的政審手續。
七、負責對校內各單位購買劇毒危險化學藥品的審核工作,檢查《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校內各項大型活動和臨時攤點的審批工作。加強對建筑工地,生活服務攤點和各單位的治安管理。對被錄用的臨時工及其他外來人員,查驗“三證”(身份證,暫住證,臨時出入證)。
九、指導全校各責任單位開展治安保衛工作,配合宣傳部、學工部對師生員工進行法制、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宣傳教育,并組織安全檢查,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十、協助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偵查重大案件,查處治安案件和災害性事故。
十一、負責做好本部門的業務檔案及文書材料的歸檔以及其他內務工作。
十二、承辦學校領導及上級公安、安全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2:學校保衛部(保衛處)崗位職責
保衛部(處)崗位職責
保衛部(處)是負責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對師生員工進行法制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做好情報信息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處置校園內的各種不安定因素和突發性事件,協助國家安全、公安機關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積極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校園安全與穩定;
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促督、指導、檢查學校各部門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
調解處理學校內部發生的治安糾紛、交通問題,維護校園的治安秩序;
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校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護發案現場并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校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做好集體戶口的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管理在校園內務工、經商和從業的外來人員;
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消防責任制,負責學校防火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3:某學院保衛處校衛隊職責
學院保衛處校衛隊職責
校衛隊在維護校園治安秩序和為教學、科研、師生提供安全服務工作中,必須做到遵章守紀,嚴格管理,文明執勤,熱情服務,并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門衛:
1、嚴格執行學校《門衛十項管理規定》,檢查出入校門人員的證件,控制校外人員、車輛進入校園,查驗、登記出校物品,保障公私財物安全。
2、維護校門區秩序,清理校門區攤點和停放的車輛,制止在校門區張貼、設置各類宣傳品,及時疏導人員、車輛,保持校門區整潔、暢通。
3、執行和完成保衛處及上級領導交辦的對重點目標、人物、物品的堵截和控制任務。
二、巡邏:
1、了解并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邯鄲學院關于校園治安管理的若干規定》,了解履行職責的一般程序和方法,熟悉校內地形地物及各單位所在部位,維護校園治安秩序,制止違法、違紀、違章行為。
2、執勤中注意可疑的人和事,發現可疑情況及時盤查,并向處、隊領導匯報。
3、抓獲和扭送各類現行犯罪分子。
4、及時清理校內不符合規定的經商活動。
5、加強對重點要害部位和案件易發區域的巡邏。
6、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公共場所秩序。
三、其他:
1、接受師生員工的報案、求助,迅速制止發生在校內的各類突發事件,將當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交有關部門查詢、處理。
2、執行對重點區域、目標的巡視、守候、保衛任務。
3、對火災、犯罪、盜竊等現場進行保護。
4、執行大型活動及外事活動的警衛任務。
5、承擔義務消防隊的任務,接受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能訓練;積極參加搶險救災等工作。
6、協助治安科做好校內外來勞務團體、臨時工、臨時居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
7、維護校園內交通秩序,制止和糾正各種交通違章行為。
8、配合保衛處其他科室進行工作。
9、完成保衛處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