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技術學院學生參加第二課堂活動加分、緩考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學生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建設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加分與緩考原則
第二條 在籍學生代表學院參加省級(或相當級別)以上比賽(或演出)均可獲得相關課程的加分。
第三條 在校學生在競賽(或演出)時間影響到考查或考試,按本辦法申請課程緩考。
第四條 對符合加分條件的學生,只在學生該學期期末總評成績上增加,參加省級以上競賽學生所有科目的單科加分不超過20分,省級競賽單科期末總評成績加分后不超過60分,參加國家級競賽的學生單科期末總評成績加分后不超過75分。
第五條 經學院同意緩考者,同時享受加分待遇。
第三章 加分條件
第六條 加分項目必須是經學院領導研究同意立項的項目;加分者必須是學院同意立項項目的參賽(或演出)學生;
第七條 一學期內,請假連續受訓時間在兩周內。
第八條 參賽(或演出)人員積極認真對待訓練和比賽
(或演出),無無故曠課記錄、遲到、早退或請假不得超過三次。
第九條 加分條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全部條件。
第四章 實施辦法
第十條 課程加分由相關課程任課教師執行,在成績錄入時完成。
第十一條 加分項目負責人需在每學期的第十八周向所
在部門負責人提交加分申請表,同時提供立項審批表、訓練考勤表、參賽獲獎等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加分申請由項目負責部門審查,主管院領導批準后,教務處組織落實,交各系部任課教師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原有《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參加第二課堂活動加分、緩考規定(試行)》(粵工貿院辦[20**]025號 )停止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篇2:蘇州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優良行為加分標準(表)
蘇州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優良行為加分標準
行為代碼 |
優良行為 |
企業加分 |
項目經理加分 |
備注 |
Jf0801 |
國家級相關項目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 |
10分 |
10分 |
|
Jf0802 |
省級相關項目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 |
8分 |
8分 |
|
Jf0803 |
市級相關項目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 |
3分 |
3分 |
|
Jf0804 |
區(縣級市)級相關項目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 |
2分 |
2分 |
|
Jf0805 |
獲得街道表彰、評優 |
1分 |
1分 |
|
Jf0809 |
被國家級媒體表揚 |
8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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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0810 |
被省級媒體表揚 |
6分 |
6分 |
|
Jf0811 |
被市級媒體表揚 |
3分 |
3分 |
|
Jf0812 |
被區(縣級市)級媒體表彰 |
1分 |
1分 |
|
Jf0813 |
被業主書面表揚(表揚事項系合同約定的除外) |
1分 |
1分 |
|
Jf0814 |
積極支持政府主管部門重點工作,并主動參與主題活動或承擔試點工作 |
3分 |
2分 |
|
Jf0815 |
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等體系認證 |
2分 |
辦法出臺前取得的企業一次性加分,出臺后取得的當年加分,以后不計加。 |
|
Jf0816 |
承接老舊住宅區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區(縣級市)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認定為管理優秀的 |
3分 |
3分 |
|
Jf0817 |
承接老舊住宅區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區(縣級市)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認定為管理優秀的 |
5分 |
5分 |
|
Jf0818 |
相關文件中明確的其他加分項目 |
根據文件規定實施 |
篇3:工貿技術學院學生參加第二課堂活動加分、緩考規定
工貿技術學院學生參加第二課堂活動加分、緩考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學生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建設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加分與緩考原則
第二條 在籍學生代表學院參加省級(或相當級別)以上比賽(或演出)均可獲得相關課程的加分。
第三條 在校學生在競賽(或演出)時間影響到考查或考試,按本辦法申請課程緩考。
第四條 對符合加分條件的學生,只在學生該學期期末總評成績上增加,參加省級以上競賽學生所有科目的單科加分不超過20分,省級競賽單科期末總評成績加分后不超過60分,參加國家級競賽的學生單科期末總評成績加分后不超過75分。
第五條 經學院同意緩考者,同時享受加分待遇。
第三章 加分條件
第六條 加分項目必須是經學院領導研究同意立項的項目;加分者必須是學院同意立項項目的參賽(或演出)學生;
第七條 一學期內,請假連續受訓時間在兩周內。
第八條 參賽(或演出)人員積極認真對待訓練和比賽
(或演出),無無故曠課記錄、遲到、早退或請假不得超過三次。
第九條 加分條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全部條件。
第四章 實施辦法
第十條 課程加分由相關課程任課教師執行,在成績錄入時完成。
第十一條 加分項目負責人需在每學期的第十八周向所
在部門負責人提交加分申請表,同時提供立項審批表、訓練考勤表、參賽獲獎等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加分申請由項目負責部門審查,主管院領導批準后,教務處組織落實,交各系部任課教師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原有《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參加第二課堂活動加分、緩考規定(試行)》(粵工貿院辦[20**]025號 )停止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