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大學職工探親假管理辦法
為加強探親假管理,進一步明確職工探親假條件、程序及報銷等事宜,特制定本辦法。
一、享受探親假條件
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時間以及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的路程假。假期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在本校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探望配偶;與父親、母親都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與父母任何一方團聚的,也可以請探親假探望父母親。
二、探親假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請探親假1次,假期不超過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可請探親假1次,假期不超過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享受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可以兩年請假1次,假期不超過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親(不含岳父母、公婆),每4年可請探親假1次,假期不超過20天。
4、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3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留學滿2年后可享受公費回國休假1次。配偶公派出國前規定留學年限在3年以上,且婚后在國外學習期限達1年以上,職工可申請出國探親,假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
5、已婚歸僑、僑眷、臺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請假1次的,假期不超過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假期1個月計算。已婚歸僑、僑眷和臺胞職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請探親假1次,假期不超過40天,不予累計。
未婚歸僑、僑眷和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請假1次的,假期不超過4個月;3年請假1次的,假期不超過70天;2年請假1次的,假期不超過45天;1年請假1次的,假期不超過20天。
歸僑、僑眷和臺胞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期,可用于在國內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歸僑、僑眷、臺胞職工符合在國內會親或改探條件的,其假期比照第二條1至3項的規定辦理。
6、學校職工探親應在寒暑假進行,若寒暑假天數不足探親假期,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補足探親假天數。請探親假時,不能同時請事假。
三、審批程序
學校職工請探親假的,需由本人書面申請(填寫探親假審批表),經所在單位(部門)審核蓋章后,報人事處審批(處級領導干部請探親假由主管校領導審批,報人事處備案)。
出國出境審批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探親假期間的檔案工資待遇
職工在探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
配偶因公出國,職工符合探親條件,3個月內檔案工資照發;配偶因私出國,職工符合探親條件,1個月內檔案工資照發。
五、探親差旅費報銷辦法
1、報銷探親差旅費的標準及規定
(1)職工報銷探親差旅費(如交通費、住宿費等)必須持有效票據,復印件和證明不予報銷。
(2)探親職工乘坐的交通工具所走路線必須是直線或最近距離。
(3)探親職工乘坐火車,一律按硬座票價標準報銷;乘火車硬臥的按票價的60%報銷或參照同等距離的硬座票價報銷;乘火車軟臥的按票價的36%報銷或參照同等距離的硬座票價報銷。
(4)年滿50周歲以上并須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臥費。符合乘坐火車硬臥條件而乘坐慢車或直快硬座的,按票價的30%給予補助;乘坐特快硬座的,按票價的25%給予補助。
(5)探親職工乘座輪船按四等艙位標準報銷。乘坐長途快艇按票價的50%報銷或參照同等距離四等艙位票價報銷。
(6)探親職工乘坐長途汽車按票價據實報銷;乘坐長途汽車臥鋪按票價的60%報銷或參照同等距離的汽車票價、火車硬座票價報銷。
(7)探親職工乘坐飛機按機票的36%報銷或參照同等距離的火車硬座票價報銷。
(8)探親職工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1次,可憑票按60元標準報銷1天的住宿費。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因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等)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票據報銷。
(9)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標準工資(現行工資單第1、2項之和)30%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方可報銷。
(10)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出國探親的一切費用自理。
(11)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和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其境內段(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往返路費報銷標準參照上述(1)-(9)辦理,境外費用自理。
歸僑、僑眷和臺胞職工符合在國內會親或改探條件,其交通費和住宿費按上述(1)-(9)規定辦理。
歸僑、僑眷和臺胞職工會親地點批準在外地的,其路費按職工所在地至第1次見面地點的路程計算;陪同探親對象旅游、訪親及治病等費用自理。
3、探親差旅費每學期開學后第3-4周報銷,由人事處審批。
六、本辦法從20**年7月1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篇2:學院職工探親假報銷路費的規定
zz學院關于職工探親假報銷路費的規定
為了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我院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正式在冊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的待遇(只限200公里外的外省市及國境內)。如果與父母或配偶一方能夠在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
二、職工探親假期:
職工探親要利用寒、暑假期,不再另行安排休假期。
三、報銷路費標準: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每年報銷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每四年報銷一次,只限報銷火車硬座車票及長途汽車硬座車票。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參照勞動局制定的有關實施細則執行。
**職業學院人事處
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