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附小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實施方案
為了全面貫徹《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充分利用校內先進的體育資源,更好的滿足廣大市民健康要求,學校體育設施將對社會開放,為此我校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方案:
一、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明確分工,各司其責。
組 長:z
副組長:z
組 員:z。
二、具體運作:
1、制訂開放時間、場地、開放對象、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等。
2、為社區參加體育鍛煉的居民設計制作體育鍛煉出入證,出入證上就體育設施開放事宜作詳細地說明。
3、投入資金維護好學校的籃球場、乒乓球場、塑膠跑道、足球場、單杠、等體育設施,確保體育設施無安全隱患。
三、考核激勵
學校設置專門人員負責管理體育設施開放活動。管理人員在開放日負責開校門,活動結束后,做好清場工作,巡視校園并做好衛生工作。學校每月就此項工作考核,并給予相應的獎勵。
四、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時間:
周一到周五:18:00--20:00 周末/節假日:10:00--18:00
五、管理辦法
1、建立進出校園出入證制度。社區居民需要進入校園活動,憑身份證到所在的社區辦理出入證,出入證的正面為姓名、年齡、性別、家庭住址及照片,背面為活動須知,居民根據出入證自由進出校園,從而有效地控制住閑雜人員進入校園。
2、制訂活動規則,并在大門口醒目的地方公示本校開放的具體項目及要求,在各個活動場所標出活動要求和注意事項,讓居民每到一個地方均知道自己應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使各種體育設備得到有效的保護。對無自理能力的兒童和老人(70歲以上)進入活動場地,實行由監護人監護制度。
六、活動規則:
1、居民鍛練時交通工具按要求停放在指定位置;
2、進入校園內主動出示出入證;
3、自覺維護校內體育設施,活動時注意安全;
4、自覺維護校園環境,不亂拋雜物,毀壞花草樹木;
5、遵守活動時間,不得無故超時;
6、注意舉止文明,服從管理。
林玉中學附屬小學德育處
篇2:中學設施資源向社區開放規章制度
海路中學設施資源向社區開放規章制度
根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上海市體育局關于本市體育、文化、教育設施資源向社區開放的指導意見精神,特制定我校體育場館開放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校管理
為確保學校體育、文化、教育設施資源向社區開放的安全、有序、長效,學校成立設施資源開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承擔相應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責任,并對本規定作解釋。
管委會組長: z
副組長: z
管委會成員:z
電話:z
二、開放對象及相關規定
1)、開放時間
雙休日:全天 (8:00---16:00)
2)、接受預訂的項目及時間規定(大型活動場所)
1. 接受預訂的項目為:籃球場、球類館、乒乓房及電腦房、圖書館、教室等。
2. 預訂請至少在使用前一天。
3.各類場地的預訂時間最多半天,如遇沖突,則以先預訂為有效。
3)、使用各類場地的相關規定
1、 嚴禁傳染病患者和無行為責任能力者進入。
2、進入學校請主動向門衛出示有關證件(活動卡)進行登記。
3、使用者請自覺聽從各場館管理人員安排,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尊重工作人員的勞動。
4、使用者較多時,應互相謙讓,與其他使用者共同分享開放的設施。
5、使用者應注意文明禮貌、團結友愛。請勿在場館內大聲喧嘩、赤膊或穿拖鞋入內。
6、請勿在場內吸煙、亂扔、亂丟雜物,自覺保持場內整潔。
7、請勿攜帶寵物進入體育館。
8、運動完畢時,應主動將器械放歸原位,關閉電源等。
4)、 安全健身相關規定
1、使用者請負責個人安全,訓練過度和不正確健身造成傷害的,學校概不負責。
2、學校聲明不接納身體不達標人士,所以在您進入健身場館后就表明您承認您的身體健康,可承受健身鍛煉,如發生情況與學校無關。
3、在訓練之前和訓練中如有以下癥狀請不要進行或立即停止鍛煉:頭痛、頭暈、心率不齊、胸部不適或疼痛、呼吸急促或虛脫。由此而造成的人身意外,學校概不負責。
4、私人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損壞賠償相關規定
1、使用者因使用不當而損壞校內設施、設備或器材的,應當進行原價賠償。
2、致第三人傷害的,使用不當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學校不承擔相關責任。
3、學校不提供任何有關健身輔導、醫療、醫學、醫藥方面的建議。
篇3: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2013年)
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
廣東省韶關市人民政府
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韶府令第111號)
《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韶府規審〔20**〕10號)已經20**年11月28日韶關人民政府第十三屆34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市長 艾學峰
20**年12月9日
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韶關市現有體育場館設施的功能,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興建的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指標和標準的體育運動建筑物、場地和設施(以下簡稱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對象主要是場館周邊群眾和社會團體組織,用于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納入地方發展計劃,制定指導性的扶持政策,鼓勵、引導和推進開放工作,提高體育場館設施使用效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健身活動場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設施的單位資助一定的體育場館設施管理維護經費。
第六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具體組織實施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每年對開放管理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巡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發出糾正通知,對不落實糾正措施的單位,不予核撥當年的資助經費。
第七條 體育場館設施開放單位可根據實施情況采用自行管理與街道社區聯合管理、由體育俱樂部或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等方式實施開放工作。建立健全開放的體育場館設施的管理制度,確保開放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八條 向社會開放的體育場館設施,每周開放時間應不少于15小時。
第九條 體育場館設施因各種原因需要暫停開放的,開放單位應提前公開告知。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資助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市體育場館設施開放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助,補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共同推進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第十一條 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設施的資助方案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資助標準每三年制定一次。
第十二條 資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用于場館設施維護、更新和管理人員補助等。
第十三條 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設施的資助經費按行政隸屬關系申報。每年申報兩次:當年1月為上半年申報時間,當年7月為下半年申報時間。各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申報資料應包括開放的體育場館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
各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審定申報資料,按程序審批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資助經費。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當年11月底前向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年度體育場館設施補助申請,經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匯總核查審定后,按程序審批后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五條 體育場館設施開放單位要定期對體育場館設施進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證設施設備完好,確保使用安全。同時,應當在場館設施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人民群眾和社會團體組織在使用體育場館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體育場館設施,自覺維護開放單位群眾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條 凡故意破壞開放體育場館設施及其他設施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活動者,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