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總結報告
放射性流出物的監測與控制
第二組:梁文
20**-3-11
目錄
1基本概念和管理要求3
1.1放射性流出物的概念3
1.2放射性流出物的特點3
1.3管理要求3
流出物的污染物種類4
2.1放射性物質4
2.2化學物質5
2.3熱量5
流出物的來源5
3.1核燃料的循環5
3.2核技術利用活動6
3.3伴生放射性礦6
流出物在環境中的轉移彌散途徑6
4.1輻射源與人的關系6
4.2氣載放射性核素照射途徑7
4.3液體流出物照射途徑8
5控制流出物排放的原則9
5.1劑量控制,充分保護公眾安全9
5.2年排放量實行總量控制10
5.3實行最優化政策11
5.4可核查性原則11
6流出物排放要求和排放準則12
6.1申報和批準12
6.2凈化與處理12
6.3專設排放口12
6.4流出物的監測13
6.5不滿足要求的能返回凈化系統13
6.6對放射性液體流出物實行槽式排放13
7流出物監測的基本要求13
7.1制定監測大綱(計劃)13
7.2氣體流出物在線監測14
7.3液體流出物等比取樣14
7.4無組織排放監測14
7.5監測應“平戰結合”14
附錄(問答環節)14
1基本概念和管理要求
1.1放射性流出物的概念
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20**版《放射性廢物術語》中的定義,對流出物的相關詞條進行歸納得出的概念如下:由實踐中的某個源,得到授權、有計劃、有控制的釋放到環境中的氣體或液體放射性物質,通常目的是得到稀釋和彌散。
1.2放射性流出物的特點
(1)流出物屬于低水平放射物
流出物特指核與輻射設施經氣體及液體途徑向環境排放的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高水平放射性廢氣和廢液禁止向環境中排放。
(2)流出物排放是放射性廢物處置的一種方式
對于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置的方式
是將其放置在處置場或處置庫中,使之與人類的生活環境隔離。對流出物的處置方式則是有控制的將其排放到人類的生活環境中。流出物這種排放方式本身就是對放射性廢物的一種處置。
(3)流出物排放必須經批準
由于流出物是放射性廢物,流出物排放同時是放射性廢物處置的一種方式,因此,對于流出物的管理和控制既要遵循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原則,又要執行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相關要求。
(4)流出物是輻射影響的源項
對一個特定的核與輻射設施在運行期間對環境產生的輻射影響,其源項就是流出物。如果對流出物有了有效控制,排入環境的放射性物質就得到了有效控制。
1.3管理要求
(1)按輻射安全管理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的監管工作。對流出物排放的監督管理屬于輻射安全管理范疇,要按輻射安全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根據輻射安全管理要求,對于“排出”的項目不管,對于課豁免的項目按照程序予以豁免,只對應當管理的項目集中精力管好。流出物排放屬于輻射安全管理中應該管理的范疇之內。
(2)充分考慮環境容量
流出物排放是一種處置方式,且流出物排放出去就沒法回取。因此,對于流出物排放的管理必須充分考慮環境特點,對于不同的環境容量,應該執行有區別的管理要求。
(3)不等同于氣、液放射性廢物
前面提到的流出物是指核與輻射設施經氣體及液體途徑向環境排放的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流出物的確是一種氣體或液體放射性廢物,但是不能將“氣體或液體放射性廢物”與“流出物”等同。對“氣體或液體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包括凈化、整備等許多措施,而對“流出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控制排放。因此,對流出物的管理不能等同于對氣體或液體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4)務必執行最優化原則
流出物的排放是不希望的,但又是不得不做的事情。現在,要想和雨輻射設施達到零排放是不可能的,目前可能做的是使和與輻射設施流出物排放量盡可能的低。
(5)不能忽略非放污染物
在放射性流出物的安全管理中,很容易忽略非放污染物的影響。國際原子能機構注意到這一現象,并對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9條基本原則)作了補充:要考慮非放污染物的影響。
2流出物的污染物種類
2.1放射性物質
關于流出物對環境帶來的影響,因流出物來自核與輻射設施,人們自然首先關注放射性問題。
2.2化學物質
有一些核與輻射設施經流出物向環境不僅排放放射性物質,還會有化學物質,例如核動力冷卻水中的氯化物,某些核燃料循環設施排放的酸。在評價核與輻射射施的環境影響時,對此亦進行評價。
2.3熱量
對于像核動力廠這類設施,裂變能僅有三分之一轉變為電能,其余的以熱能形式排出,其中大部分余熱經冷卻水排入受納水體,使受納水體溫度上升。對于這類情況,由于流出物導致的受納水體溫度升高,需要從生態影響角度考慮,依據相關法規、標準進行評價。
3流出物的來源
3.1核燃料的循環
(1)鈾礦采冶
在鈾礦開采和冶煉中,有放射性氣溶膠和氣體向環境釋放。此外,鈾礦開采和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廢石、水冶尾渣及堆浸渣等固體放射性廢物也不斷向環境釋放出氡氣。鈾礦開采和冶煉過程中,礦坑水和處理后的工藝廢水也含有一定量的放射性物質和酸、堿等非放污染物。
(2)核燃料生產
核燃料生產是核燃料循環中最干凈的環節。因此此時所操作的核素較為單一。主要是238U、235U和234U,流出物排入環境的放射性物質也較少。
(3)核動力廠運行
核動力廠發電的同時會產生大量的放射性物質。盡管99%以上的放射性物質被包容在反應堆內,但由于產生的放射性物質總量巨大,在正常運行期間流出物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質是不可忽略的。不論是從流出物排放控制,還是從環境監測角度,對流出物的排放方式、排放數量以及受納流出物的環境狀況和容量都是應予以關注的。
(4)后處理
乏燃料后處理階段涉及到的放射性物質量非常巨大。在燃料溶解時,原來已包容在核燃料包殼中的放射性物質會釋放出來,與核燃料循環的其他環節相比,放射性物質向環境釋放的可能性更大。正常運行期間主要是通過流出物向環境中釋放。近些年來由于環境保護的壓力的加大以后及后處理廠的安全標準不斷提高,后處理階段向環境經由氣、液流出物的排放量不斷在減少。
3.2核技術利用活動
放射性同位素與放射源已經廣泛用于工業、醫學和研究領域,這些應用統稱為核技術利用。核技術利用領域,具有應用面大、用戶數量多的特點。除輻照裝置外,每個用戶使用的放射源活度量通常不大。用戶常常把技術利用當作它的一種工具或手段來處理,防護知識和措施往往不足,個別的操作人員甚至不知道自己在操作含有放射源的設備。雖然每個用戶操作的放射物質數量不大,經液體及氣體流出物排入環境的數量較少,但整個核技術利用領域排入環境的放射物質則是巨大的。核技術利用領域,有些屬于放射性物質開放式操作,有些只是使用密封源。對于放射性物質開放操作,必須控制放射性物質經氣、液體流出物向環境的排放。
3.3伴生放射性礦
伴生放射性礦在國外稱為由于技術活動引起天然放射性的增加。由于伴生放射性礦石與天然放射性物質相關聯,伴生放射性礦的流出物中主要放射性核素是238U和232Th及其衰變子體。
流出物在環境中的轉移彌散途徑
4.1輻射源與人的關系
核與輻射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必須實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產生的影響進行評價,并將報告書(表)送相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該項評價涉及到許多專業技術內容,經由專家審評后,行政管理部門才進行批復。此處所提到的專業技術內容主要包括輻射源項分析,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的彌散、遷移、蓄積,以及公眾可能受到的輻射劑量計算等。如下圖:
“放射性源項”指的就是核與輻射設施在運行期間經氣體和液體流出物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質的數量。有時,也包括從核與輻射設施直接發射出來的貫穿輻射。假若核與輻射設施的輻射水平較強,公眾又距離該設施較近時,貫穿輻射這類能量污染對人的影響會比較明顯,需專門考慮。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僅考慮經氣體和液體流出物向環境的放射性物質即可。
人所受到的輻射劑量,是核與輻射設施對環境可能影響程度的度量。評價核與輻射設施對環境的影響,主要就是對人的影響,保護環境主要是保護人。現在有專家指出,有些生物對于輻射的響應可能比人類敏感。因此,人類得到了有效保護,生物不一定得到保護,為此,國際防護委員會增設了一個分委員會,其任務就是研究制定針對保護生物的輻射準則或標準。
為了使人類得到有效保護,國際社會經歷一百年的研究,已經制定了嚴格的輻射防護標準。對于公眾而言,現在的防護標準為年劑量限值1mSv/a。一個特定的核與輻射設施對公眾的輻射影響只能是1mSv的若干分之一,這種針對設施規定的,與輻射源相關的公眾劑量的限制值稱為“劑量約束”。在輻射防護領域關于劑量有不同的名稱,如吸收劑量,有效劑量,劑量當量,待積劑量等。
對于一個特定的核與輻射設施的流出物(排放源項)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對人的輻射影響(劑量)也是有明確規定的。關于輻射影響評價的核心內容是判斷放射性物質離開核與輻射設施之后,在對人造成影響之前在環境中的轉移行為和途徑。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的轉移行為和途徑分為兩類:氣載放射性核素照射途徑和液體流出物照射途徑。
4.2氣載放射性核素照射途徑
核與輻射設施經氣體流出物排入大氣的放射性物質,將沿著風的流動向下風向輸運,并隨著大氣的混合過程而彌散開來。氣載放射性物質彌散過程中,公眾可能因吸入空氣中夾帶的放射性物質而受到內照射,并同時受到放射性流出物的放射性煙羽中的γ或β射線的外照射。放射性物質在彌散過程中,因為下雨被沖洗降落到地面或因放射性煙羽與經過的下墊面的碰撞或重力沉降到地面。沉降到地面的放射性物質可對人形成外照射,并由于再懸浮將放射性物質吸入人員體內產生內照射。從較長時間考慮,放射性物質沉入地面或水體,還可能通過陸生及水生食物被人食用而進入人體,產生內照射。
下圖給出了大氣途徑對人影響的關系。把核與輻射設施經氣體途徑對人的影響區分為:源項、輸運過程、污染介質、照射方式和劑量5個環節。
4.3液體流出物照射途徑
核與輻射設施經液體流出物將放射性物質排入環境中的受納水體。放射性物質隨水體流動而彌散,在彌散的同時,有一部分受重力影響沉積到底泥中,同時也存在先前已滯留在底泥中的放射性核素重新返回水體的情況。在受納水體中的放射性物質會對岸邊的人員,在水中游泳、捕魚的人員產生外照射。人們通過引用受納水體中的水,食用當中的水生生物而產生內照射。需要強調的一點是,有些水生生物體內放射性核素質量活度要比水體中的放射性活度濃度高出幾倍,幾十倍甚至高到千倍,對這類水生生物食入途徑要格外關注。
對于液體流出物進入受納水體的情景有幾點要特別注意:
(1)放射性物質會在某些地域積累。
(2)放射性物質會在某些水生生物中蓄積。
(3)伴隨液體流出物排入受納水體的污染物除了放射性物質之外,還有其它非放污染物,如化學物質和熱量。
將從核與輻射設施出來的液體流出物到人也分成5個環節:源項、輸運過程、污染介質、照射方式和人員所受劑量。如下圖所示:
5控制流出物排放的原則
5.1劑量控制,充分保護公眾安全
流出物排放對周圍公眾所產生的輻射照射評價使用的基本量是年有效劑量。年有效劑量是一個體現輻射安全的量。現在國家標準與國際原子能機構推薦的劑量值一致,即各種人工輻射源所致年有效劑量為1mSv/a。考慮公眾可能受到多個人工輻射源的輻射照射,因此,對于一個特定的輻射源對公眾的影響不能用1mSv/a,一個特定輻射源對公眾產生的輻射劑量只能是1mSv/a的若干份之一。根據輻射防護最優化分析,針對每個輻射源分配的劑量,在輻射防護領域稱為劑量約束,劑量是一個與源相關的量值。對于一個特定輻射源,用來控制流出物排放的劑量不能大于這種劑量約束值。
一個核及輻射設施周圍公眾很多,收到影響的程度大小不一,上述的劑量約束針對什么樣的人群是評價中會遇到的問題。現在國際輻射防護界已經明確劑量約束是針對關鍵人群組或關鍵組的。關鍵人群組是具備下列幾個條件的一組人群:
(1)預期受到輻射照射最大;
(2)飲食及生活習性相近;
(3)人數從幾個到幾十人。
歸納起來,流出物排放的首要原則是使關鍵人群組一年所接受的輻射照射劑量不超過審管部門批準的劑量約束,要使公眾得到充分保護。
這里所說的“公眾”包括當代公眾及后代公眾,包括境內公眾及境外公眾。
5.2年排放量實行總量控制
上述規定的劑量值難以度量,不利于實際執行。于是,通過對流出物從排放口排除后在環境中傳輸、彌散,經食物鏈到人等照射途徑的分析,輔以保守的假定推定出一組排放量限制,保證在各種不利因素下,滿足這組排放限制就一定可以保證前述討論的劑量約束不會超過的前提下,這組年排放量數值就可以作為流出物排放控制的次級標準,并稱為年排放量限值。
年排放量限值既是與源相關的量,又是與環境條件聯系的量。對于同樣的劑量約束,不同的環境條件可以得出不同的年排放量限值。因此,對不同的核與輻射設施,理論上應有不同的年排放量限值。不過在日常管理中難以做到對每種設施都針對其特定環境條件確定出年排放量限值,現實的作法對幾類核設施依據其實際可能的排放情況,在對生產和環境保護權衡后確定某一數值,最后由審管部門認可。對于許多特殊的核與輻射設施,采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辦法確定。
年排放量限值實際上就是一年內排放總量的控制。
對年排放量限值做出明確規定的設施有核動力廠。《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規定如下:核動力廠向環境釋放的放射性物質對公眾中任何個人造成的有效劑量,每年必須小于0.25msv劑量約束值;核動力廠必須按每座反應堆實施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總量控制,見表6-3-1、6-3-2。
表6-3-1氣載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單位:Bq/a)
氣載放射性流出物
輕水堆
重水堆
惰性氣體
6*1014
6V1014
碘
2*1010
2*1010
粒子(半衰期大于等于8d)
5*1010
5*1010
34C
7*1011
1.6*1012
氚
1.5*1013
4.5*1014
標6-3-2液態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單位:Bq/a)
液態放射性流出物
輕水堆
重水堆
氚
7.5*1013
3.5*1014
14C
1.5*1011
2*1011
其他核素
5*1010
2*1011(除氚外)
5.3實行最優化政策
最優化是輻射防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基本含義是:首先要滿足劑量標準;遵守年排放量限值,執行總量控制要求等使公眾得到保護。但是,這還不夠,如果在話費或代價不大仍可使流出物排放量減少的話,應努力使流出物排放量減少。最優化政策的提出除了科學內涵,還有倫理學上的意義,即核與輻射設施的受益者是業主,設施周圍公眾受到的輻射照射盡量低于國家標準,是安全的,但無論如何不是公眾情愿的。因此,從倫理上考慮降低排放量就設法降低才符合情理。
5.4可核查性原則
對于核與輻射設施流出物排放除遵循上面的幾個原則之外,還應遵循可核查性原則。可核查性包括對流出物經液體、氣體途徑排放時有檢測;檢測數據要詳細記錄;審管部門可監控及驗證排放情況;對以往的排放資料,可以追溯復查等。
6流出物排放要求和排放準則
核與輻射設施流出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包括申報批準;擁有足夠能力的凈化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有專設的流出物排放渠道;對排放實行監測;不滿足要求需返回處理設備;對液體流出物實行槽式排放;實踐中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控制水平,逐步減少排放量。
6.1申報和批準
對于核與輻射設施的流出物排放都需經過審管部門批準。只是批準方式可以不同。對于像核動力廠這類大型核設施,需要在首次裝料前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申請年排放量值。原則上講,申報的數值不能大于歷次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給出的排放源項。審管部門經技術審評認為滿足相關要求后發文正式批準。對于大多數一般項目也可以在批復首次裝料(運行)環境影響報告書時對其流出物排放源項進行認定。對于許多輻射設施,預期的年排放量很小,對關鍵組的影響微乎其微,亦可不規定具體數值,但應提出對流出物排放的管理要求。
6.2凈化與處理
對于可能有較大量的流出物排放的設施,為防止過度排放引起環境污染,必須建有足夠處理能力的凈化設施及設備。并要求氣、液流出物經過處理滿足排放條件后再排放。
6.3專設排放口
流出物排放不能隨意進行。對于氣體流出物,要通過煙囪排放。不同的排放量對煙囪也有不同的要求。但不能指望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放射性氣體經高煙囪的稀釋作用排除,這種做法等于是人為稀釋,是違法行為。所以用煙囪排放是考慮所要排放的放射性物質量已經得到控制,對關鍵組的可能性影響已經很小,再經煙囪排放的進一步稀釋使之對公眾影響更小。
對于液體流出物,排放口的選取應避開集中取水口,經濟魚類產卵場,回游路線和水生生物養殖場。此外,液體流出物排放口應選在對流出物擴散條件好的水域。
6.4流出物的監測
對流出物排放進行監測有以下幾個作用:(1)估算年排放總量;(2)檢驗“三廢”治理設施的運行效能;(3)及時發現偶然誤排;(4)在萬一發生事故時,判斷事故排放量;(5)為設施運行時環境影響評價提供輻射源項;(6)改善公共關系。
6.5不滿足要求的能返回凈化系統
在流出物排放前必須進行監測,監測合格后才允許排放。對于一些敏感設施或敏感的環境,監測后再取得審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放。若監測發現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必須具備返回凈化系統的能力,這就要求在流出物排放系統設計,特別是放射液體流出物排放系統的設計,要設計返回通道和接受容器,接受容器一方面容積足夠大,另一方面返回凈化系統的通道要確保通暢。
6.6對放射性液體流出物實行槽式排放
關于槽式排放應具備以下幾個要點:
(1)在排放前流出物貯存在容器中;
(2)貯存容器的容量足夠大并應有備用容器;
(3)在排放前對容器中的放射性核素進行取樣分析,分析合格經批準后方可排放;
(4)在排放中,對液體排放量要有計量設備;
(5)監測不合格,應該可返回凈化系統進行凈化處理。
7流出物監測的基本要求
7.1制定監測大綱(計劃)
流出物排放分為氣、液兩種途徑,流出物監測也應對氣、液兩種排放途徑分別進行。無論哪一種途徑進行監測,事先都必須制定流出物監測計劃。
對于核設施,應制定詳細的流出物監測計劃,監測計劃依據設施的不同而不盡一樣。但計劃要依據設施的工藝流程,排放的主要核素,排放方式,可能的排放數量等有針對性的制定。監測計劃的內容應包括監測或取樣布點、監測或取樣頻率,取樣量,監測儀器,預定測量時間,監測的質量控制,數據處理,報告編制等。流出物的監測計劃除規定對放射性的監測之外,還需要測量流出物的化學成分,氣溶膠的粒度分布,排風系統的排風流量,排放口的風向、風速,液體流出物排放的溫度等。
7.2氣體流出物在線監測
對于氣體流出物,在排放煙函要設取樣分析,對重要的設施還必須進行在線監測。對于存在氣溶膠取樣的情況,取樣管線的設計要考慮管道損失和樣品代表性問題。
7.3液體流出物等比取樣
對于液體流出物排放口,應設等比取樣器連續取樣,樣品一部分由業主自己分析,另一部分由審管部門獨立分析。
7.4無組織排放監測
除了以上針對有組織的排放進行監測之外,對于設施的無組織排放亦應設法獲取實際監測數據,并估計出可能的排放量及環境影響。在評價流出物的環境影響時,流出物經專設排放口的有組織排放量與經其他途徑排入環境的放射性核素數量均應考慮在內。
7.5監測應“平戰結合”
事故排放通常不認為是流出物。但用于流出物監測的儀器,在萬一發生事故時能夠記錄到放射性物質泄漏到環境中的數量。做到“平戰結合”。
附錄(問答環節)
(現場解答為組員當場給出,規范解答為老師給出或組員從資料中查得)
Q1放射性流出物的主要來源是什么?
現場解答:核燃料循環,例如鈾礦石的開采過程中就有放射性流出物的產生;核設施的運行,例如核電廠的運行過程中會有碘131的產生,而碘131屬于氣體放射性流出物;感生放射性,例如核電廠的運行過程中會有感生放射性氚的產生。
規范解答:核燃料循環、核技術利用活動、伴生放射性礦。
Q2達到什么標準的放射性流出物才可以排放?
現場解答:國家規定一組標準值,當放射性流出物經過監測,獲得數據并進行對比,如果沒有達到排放標準要進行一定的處理,處理后就可以排放到大氣或海水中。
規范解答:氣體和液體經檢驗分析合格后分別排入大氣和海水中。一般是已經可以豁免或者經過一定稀釋就可以豁免的放射性物質。
Q3放射性流出物與低放廢物有什么區別?
現場解答:放射性流出物屬于低放廢物的一種,它是經過授權、有組織地排放的,這與一般的低放廢物處理方法是不一樣的,可以說一種特殊的低放廢物。但反過來,低放廢物不一定是放射性流出物。因為放射性流出物是針對氣體和液體而言的,而低放廢物可以是氣體、液體和固體。
規范解答:放射性流出物都是低放廢物,且是經授權、有組織地排放的,而低放廢物中的固體不屬于放射性流出物。
Q4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時,要考慮的標準包括放射性元素在動植物體內的富集嗎?
現場解答:在評價公眾年有效劑量限值時,采用一種保守的方法去進行估計,在這種保守的計算方法里面已經把放射性在動植身上的富集效應考慮在內了。
規范解答:是要考慮的。例如在排放放射性流出物的過程中,假如監測發現衰變活度高于設定值,或者說安全值,則應立即停止排放,并將已經排放出去的,進行某種程度上的收回。這里之所以會有放射性物質活度的突然升高,其中一個可能的原因就是放射性核素在動植物體內的富集作用。
Q5無組織排放指什么?
現場解答:無組織排放是相對有組織排放而言的。例如在核電廠的運行中,存在著碘131的產生,而碘131是經過特定的煙囪來進行排放的。但是,同樣也存在著一些感生的放射性氣體,例如感生放射性氚,它沒有特定通過特定的煙囪進行排放。這樣的排放方式就屬于無組織排放。對于無組織排放,因為它也屬于放射性流出物,所以我們是盡可能想辦法去獲取它的數據并進行監測,這樣就能夠更準確地計算出排放到環境中的放射性流出物的量。
規范解答:具體的說,無組織排放,即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無組織排放按照源高分類屬于面源,對附近環境影響較大。一般排氣筒高度小于15m也認為是無組織排放。
Q6核電廠有煙囪嗎?
現場解答:有,核電廠的煙囪叫煙函,其實這兩個詞指的東西是一樣的。
規范解答:核電廠確實具有煙囪,例如在廢氣處理系統中,利用加壓儲存衰變法來處理含氫廢氣時,對廢棄進行一系列儲存箱衰變、壓縮機壓縮等過程后,在最后一步就是將氣體通過煙囪排出。
Q7返回凈化系統怎么實現返回?
現場解答:例如,在核電廠的液體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過程中,排放前會先對放射性流出物進行監測。如果監測發現不合格,那就要先進行一定的處理。如果監測通過,那么再將放射性流出物排入一個大容器當中,也就是相當于設有一個預排放的裝置。在排放過程中也要進行監測,如果監測發現不合格,那么就停止排放,這樣可以對大容器中的放射性流出物進行返回處理,達標后再進行排放。
規范解答:槽式排放會在排出之前設有大的槽,此槽內的流出物若不合格,可實現返回凈化。
Q8人類把深埋在地下的碳元素開采出來,并利用它,最終產生了很多額外的二氧化碳導致了溫室效應的加劇。那么人類把深埋在地下的放射性礦物開采出來進行利用,在利用的過程中,由于很多放射性流出物不可避免最終要排放到環境中去,這樣會導致天然放射性的增加嗎?
現場解答:可能會;例如,在核電廠的運行過程中,每年都會產生一定量的感生放射性氚,而對于感生氚的處理,目前還沒有成熟的技術將感生氚進行完全屏蔽處理,這樣排放到大氣中的感生氚就會導致天然放射性的增加。
規范解答:會;例如,從自然界開采出來的鈾礦經加工形成核燃料,經核電廠使用后產生的乏燃料,它的放射性比起天燃鈾礦要強很多,而且半衰期也很長,這樣就會導致天然放射性的增加。
Q9液態流出物裝入固體容器中,算放射性流出物嗎?
現場解答:肯定算;例如,核電廠的液體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過程中,液體放射性流出物會先經過一個大容器,而這個大容器就屬于固體容器。
規范解答:根據液體流出物的定義,必須是釋放到環境中的氣體或液體放射性物質,才有可能被稱為放射性流出物,所以裝入固體容器中之后,就不算放射性流出物。另外,在進行放射性廢物的處理時,一般是把固體放射性廢物,通常是一些高放射性廢物,才進行例如水泥固化,瀝青固化等操作。而放射性流出物,其比活度或者說對環境的危害已經在國家相關標準之下了,不需要進行固化,直接排出即可。
Q10高、中放射性廢物能轉換成低放廢物嗎?
現場解答:目前還不能,不過未來也許有可能可以。例如在第一個小組進行演講時,提到過日本目前研究出了一種能把長半衰期放射性核素轉變成為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技術。但可能是由于這種技術的成本太高,又或者是這種技術本身還不夠成熟,目前還沒有在具體的生產中得到廣泛的應用。不過在未來這是有可能實現的。
規范解答:若要將高、中放射性廢物轉換成為地方廢物,有兩種辦法,第一個辦法是等待,在等待足夠的時間之后,放射性廢物的活度自然會降低下來,稱為低放射性廢物;第二個辦法是嬗變,使得相應的高放廢物或者中放廢物中的不穩定核素轉變為低放廢物。
篇2: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控制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十二.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對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如何進行控制、校準、維護、選擇。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對設計、開發、生產、裝配和服務過程中,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情況的所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控制的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品檢部負責建立統一的校準系統。
3.2品檢部根據對環境污染控制的要求,選擇適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3.3用于檢驗或試驗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效時,由質檢人員上報品檢部,
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4.程序
4.1校準系統的建立
4.1.1品檢部根據需要建立校準系統,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
4.1.2新建立的各項企業計量標準,由品檢部提出,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施行。
4.1.3品檢部使用的計量校準器,應經上級計量鑒定所鑒定合格,獲得有效合格證書后方可開展計量鑒定。
4.1.4計量鑒定員應經過相應的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
4.1.5計量環境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4.2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的配置
4.2.1根據對污染的控制要求配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4.2.2需購置時,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品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
4.2.3顧客或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鑒定合格后方可入庫或投入使用。
4.2.4需要租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統一實施。
4.3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4.3.1所有新購入或投入使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經品檢部組織檢定。
4.3.1.1外購計量器具由采購部門通知品檢部進行入庫檢定。
4.3.1.2各部門需領用計量器具時,到品檢部辦理領用手續。
4.3.1.3對大型檢測設備經進廠安裝、調試、驗收后,由品檢部辦理編號、立卡、建帳手續,安排周期檢定。
4.3.2重新啟用的檢測試驗設備,必須經品檢部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各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操作使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
4.3.4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調撥、封存、啟用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負責處理。
4.4周期檢定
4.4.1檢定周期確定
4.4.1.1品檢部確定檢定周期并制定檢定計劃。
4.4.1.2對于合同供方或顧客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技術、品檢和使用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合理的檢定周期。
4.4.1.3根據周檢、抽檢情況,品檢部適當調整檢定周期。
4.4.2計量人員按檢定規程和周期檢定計劃實施檢定。
4.4.3品檢部根據使用情況安排抽檢。
4.4.4操作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異常時,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品檢部采取有效的措施。
4.4.5所有計量標準器和本公司無檢定修理能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辦品檢部負責委外檢定。
4.5檢定標準
4.5.1品檢部嚴格按照國家檢定規程實施控制。
4.5.2對于國家無檢定規程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負責制定檢定規程,并批準執行。
4.6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失準。
4.6.1采購進廠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出現失準時,品檢部出具檢測報告,采購部門據此進行退貨。
4.6.2顧客、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納入校準系統時出現不合格,品檢部向責任部門提報檢定報告,該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4.6.3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的檢驗數據的有效性進行控制。
4.6.4品檢部對不符合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作出檢修、報廢等處置,檢修后重新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7記錄和標識狀態
4.7.1品檢部保存各種檢定記錄
4.7.2品檢部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施加狀態標識,并加以記錄。
5.支持性文件、作業文件
篇3: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環境監測控制工作程序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環境監測控制程序
十一.環境監測控制程序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環境管理方案的有效實施和環境目標、指標的實現及環境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目標、指標的實施情況和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的檢查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推行辦負責制定檢查計劃。
3.2推行辦負責組織檢查組對各單位實施檢查。
3.3各單位負責進行自查,并協助檢查組進行檢查。
4.程序
4.1監察計劃
4.1.1推行辦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目的、時間和檢查依據。
4.1.2檢查項目
a.現場運行控制情況;
b.目標、指標及方案的完成情況;
c.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d.上次檢查所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e.不合格項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
f.應急措施的檢查;
g.部門自查情況;
h.其他情況。
4.2檢查方式
包括定期檢查和抽查。定期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抽查視實際情況隨時進行。
4.3檢查的實施
4.3.1推行辦組織檢查組,確定檢查組成員。
4.3.2根據檢查計劃,對各單位實施檢查。
4.3.3詳細記錄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下發整改通知單。
4.3.4有條件時,依據標準進行實際測量。
4.4檢查結果的處理
4.4.1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要求責任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并對其進行追蹤。
4.4.2根據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5.支持性文件、作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