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團公司生產廠區封閉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生產廠區,包括油罐區、化學品及危險品庫區,都應設置包圍整個區域的圍墻、圍欄,實施封閉化管理,24h有人值班。
第二條 嚴禁將香煙、打火機、火柴等能產生火花的物品帶入生產廠區;嚴禁將含酒精類飲料帶入生產廠區,生產廠區入口、高危險區入口如油罐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違禁物品標志。
第三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車輛通道應設置帶鎖定機構的欄桿,進入生產廠區的人員進出通道應設置帶電子鎖的門,如電子轉門等,防止車輛、人員的任意進出。
第二章 人員進出管理
第四條 只有經過相應的入廠教育并合格的人員(包括生產廠區內的員工、臨時工作人員和臨時來訪人員)才允許進入生產廠區,安全教育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人員應持有效期限的電子鑰匙或磁卡等(簡稱門卡),除進出生產廠區的車輛駕駛員外,所有人員應使用門卡從人員進出通道進出生產廠區。
第六條 門卡應分成3類,員工門卡、承包商門卡和臨時訪客門卡,并有明顯的顏色區別。每張門卡應有類別標志和唯一編號,規定有效期,過期后自動失效。應設置計算機門卡管理系統,發放的每張門卡至少應有以下存檔內容:卡號、持有人姓名、單位和編號、發放日期、失效日期、批準人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門卡機應記錄持卡人進出生產廠區的時間。
第七條 承包商門卡根據承包商使用部門負責人申請,在承包商完成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并取得教育合格證明后發放。承包商門卡應按工程時限設定有效期,但最長不超過半年。門卡申請人應確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門卡到期時及時將門卡交還發卡部門。
第八條 臨時訪客卡根據來訪接待部門和責任人的申請,在訪客完成入廠安全教育、確認遵守安全規定并簽名后發放,有效期最長為1天。來訪接待部門和責任人應確保客人離開時將門卡交還門衛。
第九條 保衛部門依據人事部門、安全部門確認通知單負責門卡的統一登記、發放、收繳和日常管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人事部門應及時通知保衛部門吊銷該門卡,并收回。
第十條 門卡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應轉借他人,如有轉借,一經發現,立即吊銷該門卡,并對轉借人、借用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十一條 對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車輛,門衛應進行登記、檢查,確認有正當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廠通行證明、證件,采取了規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入。駕駛員通過設置在車輛通道旁的刷卡點刷卡隨車進出,隨車人員須下車從人員進出通道刷卡進入。
第十二條 車輛運進、運出的物質,應持有規定的出廠證明和手續方可放行。
第十三條 生產廠區內的道路應設置規范的車輛交通管理標示牌,禁止停車的區域應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 在生產廠區行駛的車輛,應遵守廠區內行車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和停車。
第十五條 消防車、救護車、氣防車等在執行應急任務時,應采取必備措施后按應急預案規定路線行駛。
第四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除正常生產操作外,凡在生產廠區作業都應嚴格執行作業許可證制度。
第十七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保衛、安全、機動、調度、車間等部門和單位應對生產廠區內作業人員、車輛及相關作業狀況實行有效監督(對其人員的行為和設備安全負責),確保各項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區域如與生產裝置區域交叉時,作業區域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十八條 生產廠區的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配備、穿戴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指定的區域內工作。
第十九條 進入生產廠區人員應清楚各種標示牌所表示的含義,作業前必須看懂標示牌所標明的內容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作業負責人應確認作業現場處于安全狀態。
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對進入生產區的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應作業,抽查情況應有檔案記錄。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產廠區應有應急預案,所有有毒有害崗位、報警器點、安全噴淋、氣防用具柜、應急電話點等均應設醒目標示牌。并在廠區內易于觀測的地點設置風向標。進入生產廠區作業人員應熟悉其作業區內報警器、急救電話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廠區應設置危險情況聲光報警系統,能在發生大量的有害物質泄漏、火災等危急情況時向所有人員發出警告,且對不同危急情形設置不同的報警方式。
第二十三條 如果發現火情、危險化學品泄漏,人員受傷等突發事故,發現者應按規定程序立即實施報警,電話報警應說明事故性質、報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確切地點。若發現火情,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立即采取撲救行動。
第二十六條 當警報器響后,現場施工、用火、設備內作業等應立即停止,妥善處理正在作業的設施、設備后,撤離危險區,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落實執行各自職責。
篇2:中石化集團公司生產廠區封閉化管理規定
中石化集團公司生產廠區封閉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生產廠區,包括油罐區、化學品及危險品庫區,都應設置包圍整個區域的圍墻、圍欄,實施封閉化管理,24h有人值班。
第二條 嚴禁將香煙、打火機、火柴等能產生火花的物品帶入生產廠區;嚴禁將含酒精類飲料帶入生產廠區,生產廠區入口、高危險區入口如油罐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違禁物品標志。
第三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車輛通道應設置帶鎖定機構的欄桿,進入生產廠區的人員進出通道應設置帶電子鎖的門,如電子轉門等,防止車輛、人員的任意進出。
第二章 人員進出管理
第四條 只有經過相應的入廠教育并合格的人員(包括生產廠區內的員工、臨時工作人員和臨時來訪人員)才允許進入生產廠區,安全教育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人員應持有效期限的電子鑰匙或磁卡等(簡稱門卡),除進出生產廠區的車輛駕駛員外,所有人員應使用門卡從人員進出通道進出生產廠區。
第六條 門卡應分成3類,員工門卡、承包商門卡和臨時訪客門卡,并有明顯的顏色區別。每張門卡應有類別標志和唯一編號,規定有效期,過期后自動失效。應設置計算機門卡管理系統,發放的每張門卡至少應有以下存檔內容:卡號、持有人姓名、單位和編號、發放日期、失效日期、批準人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門卡機應記錄持卡人進出生產廠區的時間。
第七條 承包商門卡根據承包商使用部門負責人申請,在承包商完成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并取得教育合格證明后發放。承包商門卡應按工程時限設定有效期,但最長不超過半年。門卡申請人應確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門卡到期時及時將門卡交還發卡部門。
第八條 臨時訪客卡根據來訪接待部門和責任人的申請,在訪客完成入廠安全教育、確認遵守安全規定并簽名后發放,有效期最長為1天。來訪接待部門和責任人應確保客人離開時將門卡交還門衛。
第九條 保衛部門依據人事部門、安全部門確認通知單負責門卡的統一登記、發放、收繳和日常管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人事部門應及時通知保衛部門吊銷該門卡,并收回。
第十條 門卡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應轉借他人,如有轉借,一經發現,立即吊銷該門卡,并對轉借人、借用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十一條 對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車輛,門衛應進行登記、檢查,確認有正當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廠通行證明、證件,采取了規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入。駕駛員通過設置在車輛通道旁的刷卡點刷卡隨車進出,隨車人員須下車從人員進出通道刷卡進入。
第十二條 車輛運進、運出的物質,應持有規定的出廠證明和手續方可放行。
第十三條 生產廠區內的道路應設置規范的車輛交通管理標示牌,禁止停車的區域應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 在生產廠區行駛的車輛,應遵守廠區內行車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和停車。
第十五條 消防車、救護車、氣防車等在執行應急任務時,應采取必備措施后按應急預案規定路線行駛。
第四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除正常生產操作外,凡在生產廠區作業都應嚴格執行作業許可證制度。
第十七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保衛、安全、機動、調度、車間等部門和單位應對生產廠區內作業人員、車輛及相關作業狀況實行有效監督(對其人員的行為和設備安全負責),確保各項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區域如與生產裝置區域交叉時,作業區域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十八條 生產廠區的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配備、穿戴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指定的區域內工作。
第十九條 進入生產廠區人員應清楚各種標示牌所表示的含義,作業前必須看懂標示牌所標明的內容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作業負責人應確認作業現場處于安全狀態。
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對進入生產區的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應作業,抽查情況應有檔案記錄。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產廠區應有應急預案,所有有毒有害崗位、報警器點、安全噴淋、氣防用具柜、應急電話點等均應設醒目標示牌。并在廠區內易于觀測的地點設置風向標。進入生產廠區作業人員應熟悉其作業區內報警器、急救電話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廠區應設置危險情況聲光報警系統,能在發生大量的有害物質泄漏、火災等危急情況時向所有人員發出警告,且對不同危急情形設置不同的報警方式。
第二十三條 如果發現火情、危險化學品泄漏,人員受傷等突發事故,發現者應按規定程序立即實施報警,電話報警應說明事故性質、報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確切地點。若發現火情,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立即采取撲救行動。
第二十六條 當警報器響后,現場施工、用火、設備內作業等應立即停止,妥善處理正在作業的設施、設備后,撤離危險區,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落實執行各自職責。
篇3:加強小區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規定的溫馨知會
關于加強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規定的溫馨知會
尊敬的花城住戶:
據深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察局、市維護穩定及綜治辦等5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加強私人出租屋業主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凡在深圳市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個人,在租賃關系確立后10天內,應自覺在房屋所在地租賃管理所辦理合同登記或備案手續。逾期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由租賃管理部門一次性處以合同期租金總額20%的罰款,并追繳租賃管理費、代征稅款和滯納金。
房屋出租人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義務,租賃關系確立后,應在3日內督促、協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綜合管理機關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否則,由主管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 管理處誠請承租人能主動向花城社區警務室登記人員信息,出租人能督促、協助承租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目前該規定意見征集期已過,不久就會和市民見面。敬請花城廣大住戶知悉。
X城管理處
二0X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