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成本和費用管理制度:成本核算規程
第四章 成本核算規程
第一節 成本核算的原則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下列成本核算原則:
(一)實際成本計價原則。產品成本核算,必須貫徹正確計算實際成本的原則。在成本計算過程中,由于核算程序的需要,對材料、能源、勞務、自制半成品和產成品等,按計劃成本、計劃價格或定額成本進行核算的,必須在成本計算期內,最終根據成本耗費的實際資料,調整為實際成本。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
(二)分期核算原則。企業生產費用和成本核算,采用公歷歷月制。成本計算期內的完工產品,要根據實際的統計資料或完工憑證,實際的耗費量和價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成本核算。
(三)合法性原則。計入成本的費用,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費用不能計入成本。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 成本和費用:
1.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買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在財務處理上不能與收益性支出混淆,應將其先作為資產,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標準進行分配攤銷,不得直接一次性列入成本和費用。
2.對外投資的支出。
3.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捐贈、贊助支出,在會計處理上,只能列入營業外支出或在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支付。
4.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以及支付的優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在會計處理上,應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5.資本的利息,基本建設期間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可計入工程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價組成部分;清算期間發生的利息可計入清算費用;企業開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作為開辦費待開業后分期攤銷。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濫攤派、濫罰款等各種付費,各企業要積極抵制,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7.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和費用的其他支出。
(四)一貫性原則。與成本核算有關的會計處理方法,應保持前后期一致,使前后期的核算資料銜接,便于比較。不得通過任意改變會計處理方法調節各期成本和利潤。
(五)費用確認配比原則。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可按下列三種方式確認:
1.按因果關系確認。對于費用的發生與某種收入存在明顯因果關系的支出,應在該項收入實現時,確認為生產成本,并與之配比,而在該項收入未實現時,先作為計入存貨的成本確認,例如制造產品的材料耗費和人工耗費,應計入產品的制造成本,隨著產品的銷售轉為銷售成本,并與相關的銷售收入配比。
2.按受益期分配確認。對于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會計年度的資本性支出,應在與支出效益相關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確認為費用,分別與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
3.按發生的時期立即確認。對于既無明顯因果關系,又難以按受益原則進行分配的支出,在發生的當期立即確認,即作為期間費用與發生當期的收入配比。
(六)權責發生制原則。在成本核算時,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凡是應計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付出,都算作本期的收支;凡是不應計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項已經收到或付出,也不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 。在成本核算中運用權責發生制原則,主要是指確認本期費用的問題。即應正確處理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和予提費用等。在成本核算時,對于已經發生的支出,如果其受益期不僅包括本期,而且還包括以后各期,就應按其受益期分攤,不能全部列于本期;對于雖未發出的費用,但卻應由本期負擔,則應先行予提計入本期費用中,待支出時,就不再列入費用。企業不能利用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和予提費用人為地調節成本,使成本計算失去真實性。
第三十五條 為了正確核算產品成本和經營成果,企業應當嚴格劃清以下成本費用的界限:
(一)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成本費用的歸屬,通過待攤費用和予提費用核算,及采用估價入帳、余料退庫等辦法,劃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
(二)在產品成本和產成品成本的界限,企業必須加強車間生產的投入產出管理,結合定期盤存,確保期末在產品數量準確,并按規定方法正確計算在產品的約當成本和產成品實際成本,不得任意壓低或提高在產品的成本。
(三)各種產品之間成本費用的界限,凡是能夠直接計入有關產品的各項直接費用,都要直接計入;凡是與幾種產品共同有關的不能直接確認的費用,要根據合理的分配標準,在各種產品之間分配。企業不得在可比產品與不可比產品之間,盈利產品和虧損產品之間互相轉移生產費用,以掩蓋成本超支或盈利補虧。
(四)產品成本與期間費用的界限,期間費用不計入產品成本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由于這兩種費用與收入配比的時間不同,所以混淆兩者也會影響成本和利潤的真實性。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報告期內生產的產品,按照下列原則規定,劃分可比產品或不可比產品:
(一)企業在上年度正常生產的產品,屬于可比產品。
(二)凡是產品型號或型號字尾沒有改變的產品,即使進行了局部零件變動,局部零件材質變動等,一般仍列入可比產品。
(三)品種規格繁多的同類可比產品,可選定代表規格產品,作為同類產品中基準的可比產品。
(四)對于因零件結構變動較多,以致改變使用性能,經批準改變型號或型號字尾的產品,屬于不可比產品。
第三十七條 行業內同類產品成本的核算口徑,應當按照統一規定,以保持橫向可比性。
第三十八條 企業必須選擇與產品生產類型相適應的成本核算方法,對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可以同時采用幾種方法,但要貫徹基本生產與輔助生產有別,主要產品與一般產品有別的原則,不必強求一致。成本核算方法一經確定,應保持穩定,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變更。
第三十九條 確定成本計算對象,必須貫徹與產品生產類型和管理的要求相適應的原則。
(一)單件小批生產類型的產品,以每一項工作命令或定單為成本計算對象;
(二)成批、大量生產類型的產品,以產品型號結合工作命令為成本計算對象;
(三)多步驟連續加工的產品,以每種產品及各生產步驟為成本計算對象;
(四)產品品種、型號、規格繁多,難以逐一計算產品成本的,可采用分類法,但必須將產品結構,工藝方法,成本耗費等近似的產品,合并為一個成本計算對象;
(五)鑄冶工藝等簡單生產,可選用品種法,將成本計算期的全部合格產品,作為一個成本計算對象;
(六)產品成本比重較大的主要部件和組件,如經常有半成品銷售業務的,應結合每批部件或組件的工作命令,作為成本計算對象;
(七)配件生產與整機同時投產時,可以合并成本計算對象;如果下達工作命令分別投產的,應以每批配件生產為成本計算對象;
(八)系列化紡織機械產品生產,相互借用零件較多,難以分清系列內各種型號產品成本的,可以將該系列內各型號產品合并,作為一個成本計算對象;
(九)通用件或通用裝置單獨投產的,以每批通用件或通用裝置的工作命令為成本計算對象;
(十)產品用自制標準件可以并入該產品型號同時投產,對單獨投產的標準件,以每批投產的工作命令為成本計算對象;如果完工的標準件交入材料庫儲備待領的,按自制材料處理。
第四十條 紡織機械成臺成本核算,應貫徹完整性原則,成臺成本包括:主機、機電配套、專件配套等完整的成本。但如客戶要求免供某些零部件,則應專門下達制造命令,并另行核算產品成本。
成臺成本不包括隨機周轉件、多備件和專用工具等成本在內。
第二節 成本核算組織
第四十一條 大、中型企業要在財務會計部門內設置成本管理機構,主要車間(分廠)也應設財會人員或核算職能機構負責車間(分廠)成本管理。小型企業必須指定專人管理成本。
企業的成本管理工作,在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能的領導人員統一組織領導下,由財會部門具體負責。
第四十二條 大、中型企業必須建立兩級成本核算組織。車間(分廠)級成本核算,受企業財會部門的業務指導,也可根據管理需要,作為企業財會部門的派駐人員。工段和班組核算,可以作為群眾性經濟核算。
小型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實行企業財務部門一級成本核算,但生產車間必須提供有關成本核算資料。
第四十三條 實行兩級成本核算,有利于加強成本管理,可以分別采用下列兩種核算形式:
(一)車間(分廠)進行生產費用歸集核算和產品成本分配計算,同時負責產品投入產出成本核算和內部結算管理,保證產成品與在產品成本的真實性,月末將本期成本數據報財務。上報成本數據一般應包括:(分產品、分成本項目)期初在產、本期發生、本期產成,期末在產,成本差異(實行平行結轉定額差異)同時報出完成定額工時或重量,工繳實際單位成本或噸成本及其計算依據。
(二)車間(分廠)進行生產費用的控制,核算本車間生產工時量或重量的單位成本,并進行車間(分廠)資金占用的核算,至于產品成本分配核算,則集中在企業財務部一級進行。
不論采取上列哪一種核算形式,成本工作都應該貫徹“管算結合,以管為主”的方針,在成本管理工作上多下功夫。
第四十四條 在主要車間(分廠)設置的成本核算機構和人員,可以專職負責成本管理工作,也可以統管全部經濟核算,但不得兼任與本身業務無關的工作。
車間(分廠)成本核算 機構和人員的工作職責如下:
(一)負責成本計劃和費用預算的編制和平衡工作,并檢查督促計劃和予算的執行;
(二)負責生產費用核算、成本核算、帳簿登記和報表編制工作,并開展內部經濟核算;
(三)負責產品投入產出核算,加強在產品數量和成本管理,確保在產品帳實相符;
(四)負責內部結算及流動資金的核算與管理;
(五)負責生產費用耗費的控制和成本管理責任制的貫徹,并代表車間(分廠)對外進行經濟責任補償結算;
(六)負責車間(分廠)經濟指標的分解落實,開展內部經濟活動分析,組織制訂降低成本措施;
(七)在車間(分廠)領導組織下,會同其他職能機構和人員,加強成本管理基礎工作;
(八)協助車間(分廠)領導,對內部各級機構或人員,在執行成本計劃和經濟技術指標方面的實際效果,進行考核;
(九)協助車間(分廠)領導作好財產管理工作;
(十)負責指導工段、班組的經濟核算和經濟活動分析。
第四十五條 企業所有商品產品的銷售成本,應集中在企業財會部門統一核算。
第三節 成本費用核算內容和程序
第四十六條 由于新的財務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工業企業財務中成本和費用的概念、項目和構成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克服完全成本法的不加區分費用性質的缺陷,新制度規定統一采用國際通行的制造成本法。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分為制造成本費用和期間費用,只有制造成本費用計入生產成本,而期間費用不再計入成本,在發生的會計期間,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根據新的《工業企業財務制度》及“兩則”的有關規定,將成本費用核算內容規定如下:
(一)制造成本。是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費用的總和。它們可歸納為:
1.直接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能直接計入某種產品或勞務成本的生產費用。包括直接材料費、直接人工費、外購件、外協加工費、專用工具、燃料動力等及其他直接費用。上述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產品制造成本。
2.間接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除直接費用之外的一切費用,包括企業內各生產單位(分廠、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而發生的共同費用,以及不能直接計入產品成本的各項費用。這些費用發生時,應通過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產品制造成本。
(二)期間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機構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按規定進行匯總,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該費用分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
上述三種費用與成本的關系如下:
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直接費用 外購零部件 直接計入產品成本
外協加工費
費 其他直接費用
間接人工
間接費用 間接材料 通過分配計入產品成本
用 其他間接費用
管理費用
期間費用 財務費用 不計入產品成本直接
銷售費用 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七條 企業計入產品成本的生產費用按經濟用途劃分如下項目:
(一)直接材料--指構成產品實體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購件、外協費、包裝物、專用工裝等。對于有助于產品形成的輔助材料如油漆、模型、型砂等,凡能直接計入產品成本的,也可列入本項目。燃料動力如能直接計入產品成本的,也可列入本項目。
(二)直接工資--企業直接從事產品制造的生產工人的工資、補貼、獎金。
(三)其他直接支出--企業按照規定,按直接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為簡化計算,此項可并入直接工資項(改為直接工資及福利費)或其他有關項核算。
(四)制造費用--企業各生產單位(分廠、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而發生的,難以直接計入產品成本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及輔助工人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機物料消耗、勞動保護費、租賃費、差旅費、保險費、季節性或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及其他制造費用。
(五)需單獨核算廢品損失的企業,可按規定增設“廢品損失”項目進行核算。
(六)對不能直接計入產品成本的燃料動力費、直接人工費及福利費,可作為間接費用,增設“燃料動力費”項目,各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產品制造成本。
(七)根據多數企業實際情況,現將我行業成本項目劃分為以下5個,即:
1.直接材料費
2.燃料動力費
3.直接人工費(含福利費)
4.廢品損失
5.制造費用
各企業在成本核算及報表中,一律執行這一分項規定,以便于比較和分析。
第四十八條 期間費用的核算內容:
(一)管理費用--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如下內容:
1.公司費用,是指應由企業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工廠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品攤銷、辦公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
2.工會經費,是指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比例計提撥交工會的經費。
3.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1.5%計提,
4.勞動保險費,是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的離退休人員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的工資、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死亡喪葬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退休養老基金等。
5.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6.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7.咨詢費,是指企業向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所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8.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費用。
9.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應訴而發生的費用。
10.排污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11.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廠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12.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交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13.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
14.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用。
15.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16.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紙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試驗、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
17.無形資產攤銷,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18.開辦費攤銷,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分期攤銷的開辦費。
19.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支:全年銷售凈額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銷售額的5‰;超過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3‰;超過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20.壞帳損失,是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壞帳準備。按集團公司流動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1.存貨的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是指企業庫存材料、低值品、包裝物、產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等因盤虧、毀損和報廢而造成的損失。
22.其他,是指企業不包括在以上項目內的管理費用。
(二)財務費用--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和籌集資金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三)銷售費用--企業在營銷活動中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包括如下內容:
1.運輸費,是指企業為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運雜費、搬運費等。
2.包裝費,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過程中,消耗的包裝材料和用品,但不包括已列入制造成本中的包裝費用。委托外單位包裝產品所發生的勞務費用,也列入本項目核算。
3.裝卸費,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發運過程中,為裝卸產品而發生的費用。
4.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的運輸保險費。
5.展覽費,是指企業為促銷活動或宣傳商品舉辦展覽展銷所支付的各項費用。
6.代銷手續費,是指企業支付給商品經紀人、以及代銷單位或個人的手續費。
7.租賃費,是指企業為銷售產品而支付的各項租賃費用(不含融資租賃費)。
8.廣告費,是指企業為銷售產品而作廣告宣傳所支付的各項費用。
9.專設銷售機構經費,是指為銷售產品而專設銷售機構所發生的各項經營費用。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品攤銷、業務費等。
10.其他,是指不包括在以上項目的銷售費用。
第四十九條 企業生產的一切可供對外銷售的產品和工業性作業,廠內自制自用品和勞務加工,自營的各種專項工程等,應分別列入生產作業計劃,或簽發工作命令進行生產,并據以分別核算成本,不得混淆和遺漏。
第五十條 企業進行生產費用和成本核算的程序是:
(一)根據產品和勞務作業的生產過程特點,生產組織類型,以及管理的需要,分別確定成本計算對象,選用適合的成本核算方法。
(二)按照費用發生地點和成本計算對象,填制、審核各種會計憑證。有關成本核算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應有經辦人員和責任人員簽章,作到手續完整,準確及時。
(三)設置下列各種成本和費用明細帳:
1.基本生產明細帳,按生產地點和成本項目核算基本生產車間發生的生產費用。
2.輔助生產明細帳,分車間和成本項目核算輔助生產車間發生的生產費用,也可以不單獨設置帳戶而隸屬在基本生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3.自制半成品明細帳,按存放地點和零件分別核算企業在制和庫存自制半成品成本。一般宜采用零件定額成本作為計算依據,由車間和庫房按產品零件別分別建立明細帳,進行投料、交庫、結存的日常數量核算,月末編制分車間、分產品的包括金額、工時、重量的匯總表。車間和庫房必須認真進行收發、計量、交接,要有合法的原始憑證、建全的臺帳登記制度和定期盤存制度,保證半成品數據的真實、準確,使產品成本計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
應當指出的是,只有實行產品投入產出的電算化管理,才可能及時完成這種大量的計算與編表工作。
4.制造費用明細帳,按車間別和明細項目別核算基本生產及輔助生產車間所發生的制造費用。制造費用應按規定進行分配核算,月終不保留余額。
5.期間費用明細帳,按費用明細項目核算企業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月終直接結轉損益,不保留余額。
6.待攤費用、予提費用明細帳,根據劃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
(四)企業應按照確定的成本計算對象,設置分產品別、工藝步驟別、分批定單別、工程項目別、作業和勞務別的成本二級明細帳(或稱成本計算單)。成本二級明細帳必須受控于基本生產的明細帳,兩種明細帳增減變化和余額必須一致。
實行成本兩級核算的企業,生產費用和成本明細帳要在企業財會部門和生產車間同時設置。車間(分廠)設置成本明細帳,核算的內容和范圍,根據不同的核算形式應有所區別。
1.車間(分廠)采用核算生產費用和產品成本分配形式的,應設置基本生產明細帳和制造費用明細帳,以及產品另件投入產出明細帳,同時進行生產費用,產成品成本和在產品成本的核算,并保留期末在產品成本。
2.車間(分廠)實行純本期發生額控制、核算生產費用形式的,其基本生產明細帳,可以保留余額,也可以不保留余額。
3.封閉式生產的車間(分廠),有單獨商品產品出產的,必須進行產成品成本和在產品成本的核算。
根據經濟核算和考核的需要,車間(分廠)核算的項目、內容,可以有異于企業一級核算。如(車間)分廠不負擔價格差異,增設占用資金利息費等,但在企業財會部門帳冊上的最終反映,應調整與財政部會計制度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相符。
(五)根據歸集的全部生產費用和成本核算資料,按成本項目計算各種產品的在產品成本、產成品成本和單位成本。
篇2:P物業財務制度之成本費用管理
物業公司財務制度之成本費用管理
第一條 經營活動各項耗費根據各項財務制度計入成本費用。主要包括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第二條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
1、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支出;
2、購建無形資產的支出;
3、對外投資的支出;
4、被沒收的財物;各項罰款、贊助、捐贈支出;
5、歸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的本金和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借款利息和外幣折算差額;
6、在職工福利費中開支的福利費;
7、向股東發放的股利;
8、 償還債務本金;
9、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條 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分別按公司制定的《因公出差管理制度》、《經營業務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
第四條 員工工資由綜合部造冊,相關負責人審核,經總經理審批后,由財務部發放。
第五條 福利費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的比例計提、工會經費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職工教育經費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養老金等按有關規定計繳。
第六條 經營活動當期所發生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不計入成本內,營業費用直接從營業收入中扣除,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1、營業費用包括業務人員的工資補貼和福利費、廣告費、展覽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差旅費、經營業務費等。
2、管理費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補貼和福利費、折舊、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職工教育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壞帳損失、辦公用品、水電費、物料消耗、房租費、會議費等其它因管理需要所支付的費用等。
3、財務費用包括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銀行手續費等。
篇3:房地產會計: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核算
房地產會計--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的核算
一、房地產開發的一般業務程序
1。投資決策分析階段
2。項目前期工作階段
3。前期建設階段
4。房屋租售階段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確定的基本原則
1。一般開發項目,可按每一獨立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也可按每一獨立的施工圖預算所列的單項開發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
2。同一開發地點、結構類型相同且開工、竣工時間相近并由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群體開發建設項目,可以合并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
3。不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的同一項施工工程,以該施工程項目和范圍(各自施工部分)為核算對象。
4。對于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開發項目,可按分期開發項目的開發區域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三、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核算
(一)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的內容
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企業在開發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總額。
1。按用途(工程項目或開發產品)分類
1)土地開發項目成本費用支出:土地開發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間接費用。
2)房屋建設項目成本費用支出:開發建設各種房屋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3)配套設施工程項目成本費用支出:開發建設城市規劃中的大型配套設施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不能有償轉讓和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
4)代建工程項目成本費用支出:
2。按成本項目(經濟內容)分類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征地費、安置費、拆遷補償費等。
2)前期工程費:房地產在開發前發生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地質勘察、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房地產在開發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費:房地產在開發中施工發生的各項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費。
5)公共配套設施費:可記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
6)開發間接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部(或工程部、開發現場等)為組織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的方法:制造成本法
1。開發成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六個"成本項目"。
2。期間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 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歸集和核算科目的設置
1。房屋開發建造成本
1)成本核算對象
①獨立核算的單體工程。
②結構類型相同可合并的群體開發項目。
③開發項目內的一定區域或部位。
2)費用記入成本方式
①能按成本對象分清楚的:直接記入各的成本對象。
②不能按成本對象分清楚:先歸集;待土地開發完成后,再分配記入各成本對象。
3)科目設置
"開發成本"賬戶
①核算內容:核算房屋、土地、配套設施、代建工程中各項費用。
②賬戶性質:成本類。
③賬戶結構:
借方:歸集房屋、土地、配套設施、代建工程的開發費用;
貸方:轉出完工開發產品成本;
借方余額:未完工開發產品成本。
④明細核算:
*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二級科目 | 三級科目 | 成本項目 |
開 發 成 本 | 房屋開發 | 1.商品房 2.經營房 3.周轉房 4.代建房 | 1.土地征用及拆遷 補償費 2.前期工程費 3.基礎設施費 4.建筑安裝工程費 5.公共配套設施費 6.開發間接費用 |
土地開發 | |||
配套設施開發 | |||
配套設施開發成本 | |||
代建工程開發 |
"開發產品"賬戶
①核算內容:核算完工房屋、土地、配套設施、代建工程成本。
②賬戶性質:資產類。
③賬戶結構:
借方:轉入已完工房屋、土地、配套設施、代建工程成本;
貸方:轉出已銷售房屋、土地、配套設施、代建工程成本;
借方余額:未銷售開發產品成本。
④明細核算:
二級科目 | 三級科目 | |
開 發 產 品 | 房屋開發 | 1.商品房 2.經營房 3.周轉房 4.代建房 |
土地開發 | 土地 | |
配套設施 | ||
代建工程開發 |
4)賬務處理:P172-173例1、2、3。
開發時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商品房)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完工時
借:開發產品-房屋開發(商品房)
貸:開發成本-房屋開發(商品房)
2。土地開發成本
1)成本核算對象
①每一獨立開發的項目。
②一定的區域或地塊。
2)費用記入成本方式
①直接費用:直接記入各的成本對象。
②開發間接費用:先歸集;期末分配記入各成本對象。
3)科目設置:
4)賬務處理:P171-172例1、2、3。
①為銷售
開發時
借: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完工時
借:開發產品-土地開發
貸: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②為建房
開發時
借: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完工時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商品房)
貸: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可直接記入時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商品房)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3。配套設施成本
1)成本核算對象
①開發區確定的成本對象。
②每一獨立的配套設施*。
2)費用記入成本方式:
3)科目設置:
4)賬務處理:
①不能轉讓、不能分清成本對象
開發時
借: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結轉時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商品房)
貸: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
②不能轉讓、能分清成本對象
開發時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商品房)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③不能轉讓
開發時
借: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完工時
借:開發產品-配套設施
貸: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
4。代建工程開發成本
1)成本核算對象:已確定的代建工程。
2)費用記入成本方式:
3)科目設置:
4)賬務處理:
四、房地產開發期間費用的核算:見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