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的程序與規則: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篇2: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休假請假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休假與請假
3.休假與請假
3.1.法定假期
3.1.1 全體員工放假的節日(共11天):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1.2 部分員工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員工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28周歲以下的青年員工放假半天。
3.1.3 全體員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員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則不補假。
3.1.4 由于物業行業的特殊性,法定假期將根據業務需要安排加班,加班將按有關政策規定及公司規章執行。
3.2.婚假
3.2.1 員工初次結婚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晚婚增加10天。外地員工還可享有3天在途假期,享受基本工資。請假時,員工憑結婚證明填寫《請(休)假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及人事行政部主管核準報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婚假必須在領取結婚證半年內一次性休完,如有特殊情況須推遲休假的,必須在半年內向人事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請,否則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
3.2.2 "晚婚"系指女性員工滿23歲,男性員工滿25歲,且第一次領取結婚證書。
3.3.產假、陪產假
3.3.1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可享受帶薪(僅限基本工資)產假90天,男員工可享受帶薪(僅限基本工資)陪產假10天。
3.3.2 員工須填寫申請單,經人事行政部核準,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
3.4.事假
3.4.1 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的可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即不計發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員工遞交書面請假申請,部門主管(不含)以下員工一天內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人事行政部核準,一天以上須由經理審批;部門主管(含)以上員工請假經人事行政部主管審核后報經理批準方可休假。
3.5.病假
3.5.1 員工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憑縣(區)級以上醫院有效證明,由部門負責人和人事行政部審核后報經理批準方可休假,病假為無薪假(即不計發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如因急診無法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先電話請假,待上班后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3.6.喪假
3.6.1 員工的直系親屬或親屬亡故時,公司給予一定的有薪假期以便員工處理后事。喪假休假時間:直系親屬亡故休假3天,非直系親屬亡故休假1天(直系親屬指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非直系親屬指員工的親兄弟姐妹、岳父母/家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
3.7.工傷假
3.7.1 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員,于工傷期間出具醫院有效證明,按相關程序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傷假期薪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3.8.延假
3.8.1 特殊情況需延假者,一般員工需致電本部門負責人,然后由該部門負責人知會人事行政部主管;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需向部門負責人與人事行政部主管請假,待上班后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所有請假不得越級,否則以未請假作曠工論處。
3.9.請/休假制度
3.9.1 員工休假需提前與上級領導確認時間,并填寫《請(休)假申請單》,按權限批準后方可休假。請假時應辦妥待辦事宜的移交手續及職務代理人,若因遺漏移交相關工作而造成的損失由請假人負責。公司所有員工休假都須將請(休)假申請單報到人事行政部備案,否則以未請假作曠工論處。
3.9.2 員工請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各類假期審批和待遇規定表
假別*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分類 | 批準人 | 待遇規定 |
事假 | 一般員工 | 1天內部門負責人批準、交人事行政部核準;超過1天經理批準 | 原則上每年積計10天為限,事假為無薪假(即不計發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 |
中層以上 管理人員 | 由經理批準; | ||
病假 | 憑醫院有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核準,經理批準 | 病假為無薪假(即不計發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 | |
婚假 | 憑結婚證明經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核準,經理批準 | 婚假3天,晚婚增加10天, 薪津照常支給 | |
產假 陪產假 | 人事行政部核準,經理批準 | 產假90天、陪產假10天, 休假期間發給基本工資。 | |
喪假 | 人事行政部核準,經理批準 | 薪津照常支給 | |
公假 | 指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國家法定假日 | 按政府規定由人事行政部擬定放假通知 | 薪津照常支給 |
工傷假 | 憑醫院證明,經理審批 | 按有關規定執行。 | |
備注 | 參照請、休假有關條款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