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消防及安全管理概述
消防及安全工作是物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直接關系到用戶的生命財產安全。消 防工作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物業火災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為用戶提供安全環境,保障其生命及財產安全。消防工作在指導思想上,是要把預防火災放在首位,從人力、物力、技術等多方面充分做好滅火準備,以便一旦發生火災,能迅速撲滅。由于大廈是立體性的建筑,且機電設備較復雜,故其消防工作顯得難度更大且更重要。
一、燃燒
大量的科學實驗證明,燃燒是可燃物與氧化劑作用發生的放熱反應,通常伴隨有火焰、 發光和發煙現象。在燃燒過程中,可燃物質與氧化劑生成了與原來物質完全不同的新物質。許多物質還能在氯、氟中燃燒。
(1)燃燒條件
①要有可燃物。凡是能在空氣、氧氣或其他氧化劑中發生燃燒反應的物質都稱為可燃物
②要有助燃物。凡能幫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燒的物質都叫助燃物。
③要有著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質燃燒的熱能源均稱為著火源(也稱點火源)。
電器開關、電器短路、靜電等產生的電火花、爐火、煙頭、火柴、蠟燭等,是常見的引 起火災的著火源。
(2)制定防火和滅火措施的依據
1)防火措施:
①控制可燃物。在可能的情況下,用難燃和不燃材料代替易燃材料;對工廠中易產生可燃氣體的地方,可采取通風措施加以排除;對生產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設備,應盡可能防止 可燃物的跑、冒、滴、漏現象發生。
②隔絕空氣。涉及到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過程,應在密閉設備中進行;對有異常危險的,要充惰性氣體進行保護;對某些特殊物質,應隔絕空氣貯存,例如硝存于煤油中,磷存 于水中等。
③消除著火源。在易產生可燃性氣體的場所,采用防爆電器,同時禁止一切火種。
2)滅火方法:
①隔離法。將尚未燃燒的物質移走,使其同正在燃燒的可燃物分開,燃燒得不到足夠的可燃物,火就會熄滅。如切斷可燃氣來源、移走剩余的可燃液體等。
②窒息法。窒息法就是隔絕空氣,使可燃物得不到足夠的氧氣而停止燃燒。例如用不燃或難燃的物質捂蓋燃燒表面,用水蒸氣或惰性氣體灌注容器設備,封閉起火的建筑和設備 的孔洞,用泡沫覆蓋燃燒表面等。
③冷卻法。即把燃燒著的物體溫度降低,當可燃物的溫度低于其燃點時,燃燒便停止。如用水撲滅火災時,主要是冷卻法起作用。
④抑制法。這種方法的原理是使滅火劑參與到鏈鎖反應中去,使燃燒過程中產生的自由基消失,而形成穩定的分子或低活性的自由基,使鏈鎖反應中止。大家熟悉的1202、1301 、1211等均屬這類滅火劑。
篇2: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消防主管崗位職責
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消防主管崗位職責
a)自覺遵守公司、物管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標準和《員工手冊》的要求。
b)負責制定在管物業項目消防工作的計劃、檢查、總結、報告實施情況。
c)管理物業中控室,定期對中控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d)認真貫徹、落實消防法規,參與制定并組織執行各項消防管理標準、服務標準并檢查各部門的落實情況。
e)具體落實上級領導布置的各項消防工作。
f)負責對新員工的崗前消防培訓,在崗員工的消防培訓,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培訓及日常管理。
g)策劃消防器材的配置,配合采購部門購置,并負責器材的年檢工作。
h)制定消防演習方案,組織各種消防活動,得到管理安全委員會主任的批準后,定期進行消防演習。
i)負責在管項目的消防設備設施的巡視檢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時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j)負責建立、保管消防檔案,對各種消防文件和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k)代表安全管理委員會對本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工作,對存在的消防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遇重大問題向安全管理委員會主任匯報。
l)負責本物業內新建、改造、擴建、裝修工程的消防審批、申報和檢查工作。
m)與中心各部門、客戶及施工單位簽訂消防協議書或放火責任書。
n)在安全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授權下,協助、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的消防檢查和指導工作。
o)完成部門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和臨時授權的其他職責。
篇3: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
(1993年1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6號)文件批轉1997年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部門組織實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凡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安裝消防設施。
第六條 人防部門和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應當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人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業務知識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訓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預案;
(五)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六)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檔案。
第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第十條 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位置,方便取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指示燈和標牌,必須保證完好。
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燈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潮濕處必須采用防潮型燈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得設置高溫照明燈。
第十三條 將使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場、旅館、醫院、舞廳、展廳的,或者將人防工程用作庫房、變配電房、通信設施用房、柴油發電機房的,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設備。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內的照明燈具、動力線和電氣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和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擔任。
第十五條 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拉接電源線和超負荷用電。確需增負荷或者加接電線,必須經所在地電業管理部門和人防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裝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業。
確需使用明火作業時,應當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嚴格執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必須清理現場,不得留有隱患。
第十八條 除指定的地點外,人防工程內嚴禁吸煙。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的消防設施和電氣開關處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內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間不得鎖門。疏散用大廳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蓋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貨物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高壓鍋爐房、氨冷凍站。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開辦幼兒園、托兒所;不得作為殘疾人員工作場所。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發生火災,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后應將起火原因、受災情況、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