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義務消防組織制度
1.義務消防組織是群眾性的組織,是做好防火工作、撲救初起火災、保障正常營業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領導都要帶頭積極支持義務消防組織的各項活動。
2.各單位、各部門要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本部門防火負責人具體組織、培訓、教育、演練,安全管理部負責指導。
3.義務消防隊伍訓練教育內容:
(1)學習上級有關文件、報刊、指示和消防法規、條例及物業消防規定。
(2)學習掌握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其性能及維修保養等,監督他人不準亂動和損壞,發現后及時報告安全管理部負責人。
(3)根據各部門營業性質進行實際演練。
(4)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火警原因。
(5)對本單位的消防事宜有權監督檢查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十四、火災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火災撲救后,要及時查明原因,如屬責任事故,確定責任者,視情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火災查處由公司組織,安全管理部具體實施,有關部門協助。如事故情況需要消防部門調查處理,安全管理部做好配合協調工作。
3.按上級規定,火災應按“三不放過”原則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受處理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
十五、消防安全獎罰制度
1.對于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貢獻或成績突出的先進部門、班組、個人,由公司按有關規章制度給予獎勵。
2.違反消防法規和本規定的部門、班組、個人按公司規章制度給予批評處罰,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十六、消防安全獎罰制度
1.總則
各單位、各部門要把消防宣傳工作納入經營管理中,每季度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評比、總結。對較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先進的集體、單位及個人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
2.先進集體條件
(1)領導重視,把消防工作真正納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認真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義務消防組織健全,經常開展活動,并有記錄、有措施、有成績。
(4)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從未發生火災、火警事故,成績突出。
(5)同違反消防管理的現象斗爭,避免火災和爆炸事故,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成績顯著者。
(6)能夠堅持經常性消防業務學習和訓練,為撲救火災,搶救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做出一定貢獻者。
3.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記過、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扣罰資金和開除的處分:
(1)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及有關人員。
(2)用火、用電不慎或儲存保管危險品不當的。
(3)火災情況下隨意使用、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
(4)擾亂火場秩序,妨礙滅火工作,不聽勸阻的。
(5)阻礙消防車輛通過,影響滅火任務的。
(6)違章吸煙、動火的。
(7)安全管理員、消防值班人員不堅守崗位、擅離職守的。
(8)未經批準埋壓、占用、改用消防設施的。
(9)違反消防管理規章制度,阻礙消防檢查工作的。
(10)報火警或破壞火災現場,隱瞞事實真相,提供假情況以及阻撓火災調查處理的。
(11)對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的進行打擊報復的。
(12)對有關部門已提出火險隱患整改意見而拖延解決或造成火災者。
(13)違反消防規定,經消防監督員提出改進意見而拒絕執行者。
篇2:山西省義務消防組織管理辦法(1997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山西省義務消防組織管理辦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建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義務消防組織是人民群眾防火救火的自防自救組織。日常工作由本單位安全保衛部門或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治安保衛組織、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業務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或本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指導。
第四條義務消防組織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協同公安消防隊或專職消防隊作好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的內部防火、滅火工作,以及撲救外部火災的救援工作。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街道、林區居民點、易燃建筑密集的村莊以及高層建筑、地下工程、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業繁華區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
第六條義務消防隊的隊員人數,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人數、生產工藝、物質貯存量、火災危險程度、周圍環境、建筑狀況等情況確定。企事業單位可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配備;火災危險大的單位按不少于職工數的百分之七十配備。
第七條義務消防隊隊員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可成立義務消防中隊;有兩個中隊的單位,可成立義務消防大隊。中隊、大隊可設正、副隊長、指導員各一人,由本單位或當地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任命。
第八條義務消防隊應設值班室,值班室應配備火警電話和必要的消防器材以及隊員個人裝備,并建立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由隊員輪流值班。
第九條義務消防隊
篇3:物業公司義務消防組織制度(3)
物業公司義務消防組織制度(三)
1.義務消防組織是群眾性的組織,是做好防火工作、撲救初起火災、保障正常營業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領導都要帶頭積極支持義務消防組織的各項活動。
2.各單位、各部門要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本部門防火負責人具體組織、培訓、教育、演練,安全管理部負責指導。
3.義務消防隊伍訓練教育內容:
(1)學習上級有關文件、報刊、指示和消防法規、條例及物業消防規定。
(2)學習掌握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其性能及維修保養等,監督他人不準亂動和損壞,發現后及時報告安全管理部負責人。
(3)根據各部門營業性質進行實際演練。
(4)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火警原因。
(5)對本單位的消防事宜有權監督檢查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