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環衛局限時辦結制度
為了切實改進全局機關工作作風,優化政務環境,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向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廣大市民提供優質、高效滿意的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機關各下屬單位,對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要按上級要求期限,保質保量完成。
二、局機關各下屬單位,對同級兄弟單位提供需要協助辦理的有關事項,要對按需辦理事項的有關要求,積極給予辦理。
三、局機關各下屬單位對廣大市民提出的辦理事項,在符合規定,手續齊備的前提下,必須限期辦結。
四、局機關各下屬單位,必須認真負責地受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各種事項,熱情主動地接待來本部門辦事的群眾和單位辦事人員。
五、對全縣機關、各企事業單位和廣大市民提出的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各類事項,能辦的要馬上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需要會同其它部門辦理的或需經會議研究后辦理的事項,要有時限承諾;對于不符合政策規定或其它原因不能辦理的,要耐心地說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時間內做出明確的書面答復。
六、限時辦結的具體事項
1、對于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具體辦理事項,只要是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就馬上辦理,確因公務繁忙不能當即辦理的要說明原由,并告知來辦者何時辦理,一般均應在當天辦理,最遲不能超過兩天。
2、對于需要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應在受理之日起,屬我局辦理的事項應在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3、需要本部門研究后辦理的事項,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4、由下屬單位提交局領導有關會議研究的事項,在一周內辦理完畢。
5、需要報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事項,由局辦公室按領導要求后的時限辦結。
6、遇有緊急事項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或由本部門負責人向分管局領導請示。
7、對于上級部門或領導交辦的事項,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期限進行辦結;沒有明確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時辦結的,要書面寫出理由及何時可以辦結。
8、未按時限辦理或對應辦事項造成延誤的,經查實,一次批評教育;二次點名批評;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給予調崗處理。
七、各股室和下屬單位要切實遵守限時辦結制度,并要建立限時辦結制度登記簿,對所受理的事項均要進行登記,并明確主辦部門或主辦人。主辦部門或主辦人負責對承辦事項在承諾期限內辦結,并給予答復,不能辦理的也要向對方告知原因。
八、對限時辦結制度的執行,社會各界均可進行監督和舉報。
監督電話:5****
篇2: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
> 首問負責制一、本單位首位接受服務對象上門訴求、詢問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
二、首問人對訴求人熱情接待,文明服務。
三、首問人對屬于本單位或本人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當具體經辦人不在時,首問人應先予受理,并記下聯系電話,待具體經辦人辦理;不能及時辦理的,作好解釋,并告知辦理要求。
四、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首問人應明確告訴服務對象,并盡可能聯系訴求事項承辦的部門。
五、首問人對服務對象電話咨詢的,也按上述原則給予答復。屬于舉報投訴的,應將反映的事項、舉報投訴人姓名、聯系電話等要素記錄在冊,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限時辦結制
(一)服務對象申請辦理事項,凡符合要求的,必須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理結束。
(二)以下辦理項目只要條件符合,材料齊全,隨到承辦。
1、醫保IC卡遺失掛失補辦;
2、養老、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3、社會保障繳費情況查詢;
4、參保人員轉移、轉院審核,異地安置人員就醫手續登記。
(三)參保職工退休審批,手續完備,經公示無異議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城鎮職工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7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社會保險參保登記,1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報繳費基數,5個工作日內核定特殊情況的,7個工作日內核定。
(六)參保人員轉移轉院發生的醫療費,異地安置人員醫療費,申請大額統籌補助,5個工作日審核結算完畢。
(七)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含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審核,2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對舉報,投訴,5個工作日內立案,一般安排60個工作日結案,特殊案件不超過10個工作日結案。
(九)社會保障信訪件,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與否決定,一般信訪件30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的不超過60個工作日辦結。
(十)辦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一)辦理醫療保險特殊病種資格,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資格齊全,即時受理,年末審定。
以上辦理和承諾時限,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出現新的情況和問題,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篇3:某縣項目辦限時辦結制度
> 縣項目辦限時辦結制度一、為了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向社會提出限時辦結服務內容,自覺接受監督,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服務的內容,特制訂本單位限時辦結制度。
二、限時辦結制是指辦事人到本辦各科室辦事,在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的前提下,應當根據政務服務承諾,在承諾期限內辦結其所訴求的有關事項的制度。
三、各事項辦結時限的確定
1、機關公文辦理應規定辦結時限。需要辦理的收文,辦公室應在1個工作日里送領導批示,經領導批示,在1個工作日交有關科室辦理,并對緊急公文提出具體辦理時限。對于緊急公文,承辦科室應當按照發文機關要求或領導批辦要求的時限內辦結;對于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原承辦科室應在兩天內退回交辦單位并說明理由;對于內容涉及面廣,問題較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承辦科室應當在時限前向交辦部門或辦領導說明原因;領導批辦的一般公文,未要求辦理時限的,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領導簽發后的公文,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文,2個工作日內印制和寄發。
2、對群眾的來信、來訪、來電咨詢和即時辦理的事項,如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要即時予以處理;無正當理由不準延時辦理;需深入調查了解的,報分管領導審定后,告知其延時辦理的理由,同時在1個月內給予答復;疑難復雜的事項在3個月內給予答復。
四、限時辦結制的管理:限時辦結制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科室負責人負責,納入科室量化考核之中;辦公室負責監督和檢查工作。
五、限時辦結制的獎懲:未按上述規定時限辦理,受到群眾舉報,第一次予以戒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書面告誡,并責令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經告誡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崗或輪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