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質量處罰、否決與獎勵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
第一條 為了確保質量方針目標及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切實加強質量管理,強化全體職工的質量意識,規范質量管理行為,提高產品質量,防止和杜絕不合格品發生,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于不認真貫徹執行質量方針目標,管理不嚴,工作松懈,質量意識低下,在產品工藝設計、制造、安裝、服務、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產品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或給信譽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給予質量處罰;對于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給信譽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以及不執行質量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程,工作失職,明知故犯、屢查不改、重復發生質量問題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均按本規定從嚴予以質量否決。
第三條 對于認真貫徹執行質量方針目標和規章制度,在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工作中成績突出的車間(科)或個人予以獎勵。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各部門質量處罰、獎勵的管理。
第五條 質檢科是實施質量處罰、否決與獎勵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部門貫徹執行質量方針目標和各項規章制度情況,以及產品質量、服務質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質量處罰、否決與獎勵意見,并在工資考核中兌現。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對職工(特別是質量檢驗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業績進行考核,將員工受過質量處罰、否決與獎勵的情況納入職工個人檔案。并將質量處罰、否決與獎勵的款項落實到責任者個人。
第七條 對于在產品設計、制造、安裝、服務、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以及違反質量管理、檢驗管理制度和工藝紀律規定的責任者,將按下述規定予以處罰:
1、產品零、部件出現廢品或重大返修時,對直接責任人按損失金額予以相應的處罰。具體計算方法為:
(1)當損失金額小于2000元時,給予100元處罰。
(2)當損失金額大于2000元而小于20000元時,按5%計算金額給予處罰。
(3)當損失金額大于20000元時,按照:處罰金額=1000元+(損失金額-20000元)×1.25%
2、產品外觀、涂裝、防銹、包裝工作中出現質量問題,影響到整臺產品的外觀表面質量和信譽時,對責任者按實物價值的1%或視情節在100---2000元之間給予處罰。
3、對于產品在外部反饋出的質量問題,即產品在用戶開箱交付、安裝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對直接責任者按本條“1”款中的計算方法所得金額給予處罰。對于未造成經濟損失,但對公司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300-1000元處罰,對有連帶責任者給予100-500元處罰。
4、對于未按有關規定,按期做好服務工作的單位,對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200元、100元處罰。
5、對于違反質量管理、質量檢驗和工藝紀律管理制度的個人,視情節給予100---300元處罰。并對下述兩種情況給予重處。
(1)對于強行轉序的責任者,給予300元處罰,若生產需要緊急放行的,需辦理緊急放行審批手續。
(2)對于違反不合格品管理規定的個人,給予300元處罰。
第八條 對于在產品設計、制造、安裝、服務、使用過程中,未完成質量指標或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單位,按下述規定給予處罰。
1、對于當月未完成返修率指標的單位,對該單位質量責任人扣工資總額的1-5%。對當月未完成監督抽查合格率指標的單位,每超過一個百分點,對該單位質量責任人扣除當月工資總額的1%。
2、對于產品裝配精度、整機性能參數達不到要求的單位,每發現一臺(次),扣除單位工資總額的1%。
3、對于產品未達到原規定質量等級標準的單位,每發現一臺(次),扣除單位工資總額的1%。
第九條 對于出現以下質量問題部門領導的處罰規定
1、當部門質量指標未完成,或由于出現質量問題對部門的處罰金額超過其當月工資總額的1%時,對部門質量主要負責人及正職分別給予100-200元處罰。
2、對于拒收技術科簽發的糾正措施通知單,或在發出糾正措施通知單后,仍未按時組織整改和糾正的車間(科),對部門主管質量的負責人給予200-300元處罰;若問題重復出現,通知部門行政正職后,仍未有較大改觀時,對部門正職給予100--200元處罰。
3、對于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和質量管理問題后,不及時從部門內部組織分析,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也不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部門,對部門主管質量的負責人給予200-300元處罰。
4、上述的責任者若為部門領導時,給予兩倍的處罰。
5、對于違反《質量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和《質量信息管理規定》的單位,視情節對部門負責人或主管質量的負責人給予100-500元處罰。
第十條 對于出現質量問題的質量檢驗人員的處罰規定:
1、對于違反質量管理制度的一般行為,視情節給予100-300元處罰。
2、對于檢驗人員的錯、漏檢行為實行處罰及過失積分考核,即每發現一次錯、漏檢時給予100元處罰,累積一分;二次錯漏檢時,給予200元處罰,累積二分并給予下崗三個月的處理;三次錯、漏檢時,給予300元處罰,累積三分,給予下崗六個月以上的處理。下崗期間只給下崗工資。
3、對于因檢驗人員錯、漏檢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及經濟損失時,給予負主要責任的檢驗人員500-1000元處罰和下崗六個月以上的處理,給予檢驗負責人免職處理,同時視情節給予調離檢驗崗位或按公司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對于未做好各類質量記錄和內、外審核中出現一般不符合項的責任者個人,每發現一處(次),給予50元處罰。出現重大不符合項且未影響合格時,給予300元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未完成質量考核指標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對直接責任者及部門主要領導給予免職、降職處分或下崗、等處理。
第十三條 若未完成全年質量損失率指標時,取銷質檢科年度評優資格,給予科長降職處分。
第十四條 對于全年未完成監督抽查合格率指標的部門,部門位主管領導給予降職、免職處分。
第十五條 對于技術人員在編審技術文件中不執行技術標準(新產品試制、新工藝試驗除外)或出現工作差錯,生產工人不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技術文件,管理人員安排技術準備、外協、外購及生產計劃不執行質量制度和程序文件規定并造成質量事故的,按下述規定給予處理:
1、一次性損失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產品出廠后,“三包一賠”一次性損失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或給公司造成重大信譽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降一級工資的處分或下崗三個月的處理,并取消當年晉級資格。
2、一次性損失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產品出廠后,“三包一賠”一次性損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或給公司信譽造成重大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降兩級工資的處分及下崗六個月以上的處理,并取消當年晉級資格。
3、對于損失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惡劣或給信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第十六條 對于在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審核中出現重大不符合項并影響到合格、取證工作的,給予降兩級工資的處分和下崗六個月以上的處理。
第十七條 對于出現瀆職、失職或弄虛作假行為,即不能按照規定,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不能提出考核意見的管理干部和各級主管領導,初次違反時給予200元處罰,發生二次以上時,給予降一級工資或降職、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理。
第十八條 對于能夠認真貫徹質量方針目標,質量管理工作扎實,成績顯著,質量指標完成好,產品質量穩定的部門及領導,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第十九條 對于能夠堅持原則,認真履行質量檢驗職責,成績突出的檢驗人員,給予100-1000元獎勵。
第二十條 對于能夠認真執行制度,為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做出突出成績的質量管理人員,給予100-1000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于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隱患,避免質量事故發生的人員,給予300-2000元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于能夠積極開展質量改進(攻關)活動,為提高產品質量做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質檢科根據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內部質量審核情況,提出考核處罰意見,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對部門領導的否決,由質檢科提出,辦公室審核、主管質量的公司領導同意,董事長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于質量檢驗人員的過失積分考核,每年年終
進行一次評審,確有整改表現、檢驗工作認真負責且未再發生失職行為者,每次可減免過失積分一分。
第二十五條 處罰和否決以文字記錄為基礎,以事實和制度、標準為依據,由質檢科、技術科組織有關單位分析認定。
第二十六條 對于獎勵,由質檢科根據質量處罰金額及質量指標完成情況審核控制。
第二十七條 處罰與獎勵,均應通過辦公室審核,報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轉財務科在核算員工工資時兌現。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質檢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篇2:對服務質量差處罰通報
關于對服務質量差的處罰通報
行政科在夏季來到之后,沒有及時將防滅蠅工作落到實處,公司領導曾催促單位抓緊落實,及時做好門簾吊掛和滅蠅工作,但到六月一日止,此項工作仍未完成。工人村食堂招待室蒼蠅到處飛,就餐條件差,帶來較壞影響。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總經理SS100元、行政科主管AA200元的處罰,給予南工房食堂管理員**100元的處罰,并責令在6月2日上午11:00之前整改完畢。
特此通報。
物業公司
二0**年六月二日
篇3:眾力裝飾公司施工質量問題處罰規定
眾力裝飾公司施工質量問題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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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建:
1、未經監理允許擅自拆改原建筑結構(非設計內容)對工長處以5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2、損壞原建筑主體結構,未經物業允許并簽定授權責任書的任意在墻面、地面開孔、開槽、切斷面、地面受力鋼筋,對工長處以5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以處300元罰款;施工中野蠻施工,破壞水暖系統的處1000元罰款。
二、木工:
1、龍骨部分安裝不牢固存在變形翹曲,尺寸偏差過大,未使用防火涂料,使用材料不符合設計及公司工藝要求的,對工長處以200元以上罰款并限期重做,損失自負。
2、細木工制品因材料使用不符合工藝要求,安裝不牢固,翹曲變形等問題,對工長以處100-300元罰款;并限期重做,損失自負
3、吊頂、墻面等拼接不平整,墻面批刮膩子打磨砂光不平整的,對工長處以2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并限期重做,損失自負;(1)細木工制品、襯板、飾面板粘貼不牢,出現起鼓、裝飾線條對接未達到工藝標準,飾面板線條色差過于明顯,對工長處以100元罰款,并限期重做,損失自負;(2)未按設計要求施工,造成與設計圖不符,尺寸偏差過大,對工長處以300元罰款;(3)明知設計不合理,未及時向監理反映而造成的損失自負;
三、油工1.未按要求進行基層處理或處理不徹底,留有竣工隱患的,對工長處以200-500元罰款并限期重做,損失自負(包括甲供材);2.不使用規定材料(板材涂料油漆類),未按工藝做法施工,對工長處以500元罰款,并限期返工,損失自負;3.木工制品漆面不光滑、平整、有漏痕、色澤不一致,釘眼修補不全,色差未修到位,對工長處以1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4.壁紙、壁布裱糊不牢、色澤不一致、有氣泡、空鼓、裂縫、皺折、污漬、膠痕對工長處以3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四、瓦工1.成品垂直偏差過大,平整誤差過大,缺楞墻角有劃痕,對工長處以100元罰款,并限期重做,損失自負2.挑選、浸磚不按工藝標準、十字通縫、間隙不均勻,圖案不符合要求,對工長處以3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人處以200元罰。限期整改,損失自負(包括甲供材)
五、電工:1.材料不符合要求,線路直埋入墻,新做線路PVC管內有接頭,未按工藝標準固定連接處未置燃盒,入盒未鎖口處以300元罰款,限期整改,二次驗收未達標者處以3倍罰款;2.施工中帶電作業,線頭裸露,存在臨時用電隱患,立即整改,罰款200元;電源直插,500元處罰。3.強弱電分開,水平距離50cm,交叉距離在10cm以上。4.開槽布線線管用木楔銅絲固定,地面管路水泥砌臺保護(注意完工面高度).5.水電驗收后立即列出開關面板及燈具的準確數量,交給業主。數量必須準確,缺一或多一十倍罰款。
六、水工:1.材料符合要求,水路面對左熱右冷,上熱下冷。2.混水閥間距離合理,保持水平,高度一致,應略低于墻面.3.水路地面用水泥砌臺保護,墻面開槽必須彈線,橫平豎直,槽內水管用銅絲固定。參照公司的“驗收標準“做出相應的處罰及整改。
七.防水:參照公司的“驗收標準“做出相應的處罰及整改。注:質量處罰:第一次開整改單進行整單,如不按期執行,按條例處罰。
八、文明施工:1.現場發現煙頭、每支執行處罰50元,當場發現吸煙的每人罰款100元;2.施工現場沒有穿統一工服的每人每次50元罰款。3.施工現場沒有滅火器的處以200元罰款;4.施工現場衛生臟、差的處以200元罰款;5.施工現場有生活垃圾的處以200元罰款;6.施工現場沒有按照公司要求張貼窗貼的每項處以100元罰款;7.施工現場沒有按照公司要求張貼工作站的處以1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