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試驗檢測中心設施和環境條件管理制度
1.2.17.1設施和環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中心試驗室應根據試驗檢測工作的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調節設施,保證工作區域內的供水、供電、采光、通風、溫濕度等條件能滿足工作的要求。
中心試驗室各室面積、配電、環境調節應滿足使用要求以及滿足國家、省有關管理的規定,具體要求參見“試驗室建設”章節。
1.2.17.2設施與環境的一般要求
(1)儀器設備的使用環境應滿足其使用說明書和試驗檢測方法規定的要求,對有溫度、濕度、抗電磁干擾、防震等要求的設備,其工作間(臺)應安裝溫、濕度計、避開干擾源、采取抗干擾、遠離震源或隔離等技術措施,要特別注意在現場試驗檢測時設法滿足儀器設備使用的環境條件要求。
(2)精密儀器工作室應恒溫、恒濕、無振動、無灰塵、無腐蝕性氣體。
(3)標準養護室應配臵專門的溫濕度控制儀,保證標養室符合標準養護條件20±2℃,而且要有全天候自動記錄和報警裝臵,一旦出現溫濕度異常能即使通知管理人員。
(4)危險品房、藥品庫、氣瓶室、儀器庫房應按有關規定對電源、火源、水源進行嚴格的控制,還要采取得當的防盜措施。對危險品的管理,還要滿足相關環保和安全的要求。
(5)試驗過程中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室,應設臵合乎環保要求的排風設施、儀器配臵應防塵設施,特別嚴重時操作人員應配戴防毒、防塵口罩。
(6)試驗過程中產生的對環境有污染的廢液應經過安全處理后才能排出。
(7)對有放射性源的儀器設備,應存放在指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地方,必要時使用者還要使用符合要求的防護設施。
1.2.17.3環境條件監控與記錄
(1)對溫、濕度有要求的試驗工作間,應按要求啟動相應的溫、濕度控制設施,并按相應的工作要求作好溫、濕度監控記錄。
(2)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進行試驗檢測時,對試驗檢測過程的環境條件應進行監控并進行記錄。
(3)當環境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立即中止試驗檢測工作并查找原因,檢測組負責人應核查結果是否受到影響,并作相應的處理。
(4)當鄰近區域所進行的工作對正在進行的檢測工作質量有影響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無法采取隔離措施的,應暫時中止鄰近區域的工作,直到正在進行的檢測工作完畢,或暫時中止試驗工作,等環境條件滿足要求時再重新開始。
篇2:公路試驗檢測中心設施和環境條件管理制度
公路試驗檢測中心設施和環境條件管理制度
1.2.17.1設施和環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中心試驗室應根據試驗檢測工作的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調節設施,保證工作區域內的供水、供電、采光、通風、溫濕度等條件能滿足工作的要求。
中心試驗室各室面積、配電、環境調節應滿足使用要求以及滿足國家、省有關管理的規定,具體要求參見“試驗室建設”章節。
1.2.17.2設施與環境的一般要求
(1)儀器設備的使用環境應滿足其使用說明書和試驗檢測方法規定的要求,對有溫度、濕度、抗電磁干擾、防震等要求的設備,其工作間(臺)應安裝溫、濕度計、避開干擾源、采取抗干擾、遠離震源或隔離等技術措施,要特別注意在現場試驗檢測時設法滿足儀器設備使用的環境條件要求。
(2)精密儀器工作室應恒溫、恒濕、無振動、無灰塵、無腐蝕性氣體。
(3)標準養護室應配臵專門的溫濕度控制儀,保證標養室符合標準養護條件20±2℃,而且要有全天候自動記錄和報警裝臵,一旦出現溫濕度異常能即使通知管理人員。
(4)危險品房、藥品庫、氣瓶室、儀器庫房應按有關規定對電源、火源、水源進行嚴格的控制,還要采取得當的防盜措施。對危險品的管理,還要滿足相關環保和安全的要求。
(5)試驗過程中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室,應設臵合乎環保要求的排風設施、儀器配臵應防塵設施,特別嚴重時操作人員應配戴防毒、防塵口罩。
(6)試驗過程中產生的對環境有污染的廢液應經過安全處理后才能排出。
(7)對有放射性源的儀器設備,應存放在指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地方,必要時使用者還要使用符合要求的防護設施。
1.2.17.3環境條件監控與記錄
(1)對溫、濕度有要求的試驗工作間,應按要求啟動相應的溫、濕度控制設施,并按相應的工作要求作好溫、濕度監控記錄。
(2)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進行試驗檢測時,對試驗檢測過程的環境條件應進行監控并進行記錄。
(3)當環境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立即中止試驗檢測工作并查找原因,檢測組負責人應核查結果是否受到影響,并作相應的處理。
(4)當鄰近區域所進行的工作對正在進行的檢測工作質量有影響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無法采取隔離措施的,應暫時中止鄰近區域的工作,直到正在進行的檢測工作完畢,或暫時中止試驗工作,等環境條件滿足要求時再重新開始。
篇3:山東省實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細則
山東省實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備案,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來自:m.dewk.cn)建設單位應當按本細則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六條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該工程項目經理審核簽字;
(三)對于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