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選拔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范本公司內部競聘流程,健全公司人才選用機制,保證公司各部門、各崗位能夠及時有效的招聘所需要的人才,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原則
1、公司有管理崗位空缺時,優先采取內部競聘的方式進行選拔,內部無無適當人選或是進行特殊人才招聘時,方可考慮外部招聘。
2、處特殊情況外,內部人員選拔一律采取競聘方式。
第3條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員工的競聘管理。
第4條 組織管理
1、行政部作為內部競聘的主辦部門,全面負責公司內部競聘工作。
2、部門經理以下職位人員的競聘工作由行政部組織實施。部門經理及以上職位人員招聘則由總經理直接負責,由行政部承辦。
第2章 內部競聘實施辦法
第5條 成立競聘委員會
1、競聘委員會由行政部推薦,總經理核定組成,委員會成員至少為五人。
2、為避免事前溝通,競聘委員會名單在競聘開始之前不予公布。
3、競聘委員會評審決議應以書面形式呈報總經理審批。
第6條 競聘時間
1、年度競聘于每年年末進行,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2、部門人員增編、缺編時,競聘時間視需要而定。
第7條 競聘流程
1、行政部根據招聘崗位的職務說明書,擬定內部招聘公告,經領導核準后向公司內部發布公告。
2、公司內部所有員工(晉升或競聘錄取不滿一年的員工除外)在征得直接領導同意后,均有資格向行政部報名申請。
3、行政部首先對報名人員進行初步資格審查并提出不合格人員。
4、競聘委員會通過筆試、面試、業務技能測試等多種方式,對競聘人員進行綜合考試,在規定時間到新部門報到。
第3章 負責
第8條 本制度的擬定和修改由行政部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第9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篇2: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15新)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8號
《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1月27日
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單位內部安全防范,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以人為本,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將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內容,支持、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范,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 對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治安保衛重點
第七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重點時政類報社、重點新聞網站等重要新聞單位,廣播電視發射傳輸臺;
(二)機場、港口、火車站、汽車渡口、跨江大橋、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運營單位,地鐵、輕軌、公交、長途客運等公共交通企業;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儲存單位;
(四)通信運營企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單位,大型數據中心運營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運營單位,水、電、油、氣、熱力等生產、輸送、供應企業;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美術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制、生產、實驗、銷售、運輸、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實驗和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大型生產性工業企業以及關系國計民生的食品、藥品等生產、加工企業;
(十二)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對國家或者所在地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治安保衛重點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單位涉及國家秘密、危險物品、貴重物品、重要設施的部位和出入口、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其他對單位工作等起關鍵作用的部位和場所確定為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并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 未列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治安保衛非重點單位)應當將下列部位、場所確定為治安保衛重要部位: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部位;
(二)指揮調度中心、計算機網絡中心、監控中心;
(三)收取、存放、保管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的財會室;
(四)銷售、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部位;
(五)生產、存放、經營或者展示金、銀、珠寶、珍貴文物、珍貴藝術品等貴重物品的部位;
(六)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章 治安保衛措施
第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單位工作的,該負責人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共同責任人。
第十條 單位應當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管理目標,保障治安保衛工作必需的經費和裝備。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下列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三)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訓制度;
(五)治安防范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
(六)治安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發事件的報告制度;
(八)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十二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和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國家、省有關規范,設置安全防范措施。
沒有相關標準、規范的,單位應當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確定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員,根據安全防范需要設置必要的視頻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緊急報警裝置、實體防護裝置或者其他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實施重點保護。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建設及其使用的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的要求;視頻監控應當能夠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圖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十日;視頻監控、入侵探測、緊急報警裝置應當按照規定和需求與公安機關聯網,或者與單位監控室、值班室相聯。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學校、幼兒園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將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開展應急演練時,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到場指導。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可能引發治安突發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治安突發事件,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第十五條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安全預警或者發生治安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以及國家和省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段,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采取應急處置、安全防范措施,增加治安保衛力量,加強重要部位、重要設施的巡邏守護;加強出入口控制,必要時設置防爆安
檢設備或者車輛阻擋裝置,確保安全。
第十六條 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單位應當加強對管理范圍內人員的教育管理,維護單位內部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
第十七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和保安員(以下統稱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非重點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或者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不設機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其中,大中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和保安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將治安保衛機構和人員的設置、配備、變更情況,自設置、配備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在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業務指導下,從事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管理工作。單位治安保衛管理人員應當年滿十八周歲,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治安保衛知識。
第十九條 單位可以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也可以將保安服務外包給保安服務公司,或者將保安服務作為物業服務的一部分外包給物業服務企業。
保安員應當依法取得保安員證,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 單位治安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培訓,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隱患;
(二)根據需要,查驗出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負責本單位治安巡邏、守護、檢查、報警監控,記錄相關情況;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發事件立即報警,并采取相應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六)執行其他內部治安保衛任務。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為治安保衛人員履行職責配備必要的防護、救生、通訊等器材、裝備。
第二十一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泄露在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組織治安保衛人員開展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的職業健康保障,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單位治安保衛人員的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履行內部治安保衛職責受傷、致殘、死亡的單位治安保衛人員的醫療、撫恤等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傷殘評定等規定執行。符合追認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單位建設治安保衛隊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監督、檢查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內部治安保衛法規行為的,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發事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監督檢查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被檢查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響,不得對單位和當事人故意刁難,不得在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不得泄露監督檢查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為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備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安全技術防范服務機構、設施施工單位。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單位執行本條例情況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二)查閱、調取、復制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有關的文件、視聽資料等材料;
(三)實地查看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查看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情況;
(四)利用單位監控設備檢查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落實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方法。
第二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不超過六十日。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條 單位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內整改完畢的,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發出整改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延期整改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延期整改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對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三十條 對因客觀原因整改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單位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對無正當理由整改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逾期不整改依法處理,并將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情況提供給信用征信機構。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將單位逾期不整改行為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單位主管部門,督促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確定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并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未確定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的;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未建立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的;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制定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未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治安保衛非重點單位未制定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設置、配備、變更治安保衛機構和人員未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的;
(七)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任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擔任治安保衛管理人員的;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組織治安保衛人員開展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設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制定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在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時段,未按規定采取應急處置、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設置、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治安保衛人員的。
第三十三條 單位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整改期間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或者因整改期間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除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給予處罰外,還可
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治安突發事件的問題,導致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或者未按規定報告治安突發事件情況,并開展現場處置工作的,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保安服務公司、物業服務企業和保安員為單位提供保安服務,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保安服務管理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單位報警后不依法履行職責,造 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正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二)不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未按照規定時限復查單位整改情況,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責令限期整改的單位,未復查或者經復查單位未達到整改要求,作出復查合格決定的;
(四)對單位或者當事人故意刁難的;
(五)泄漏監督檢查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為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備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安全技術防范服務機構、設施施工單位的;
(七)違法違規實施處罰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單位治安保衛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履行單位治安保衛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篇3:施工企業內部項目部經濟承包合同范本
施工企業內部項目部經濟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市**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項目部
第一條 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甲方是指行使發包權的本公司。
1.2本合同所稱乙方是指具有項目經理或建造師資格或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運作能力,能組建相對應工程項目規模管理能力的自然人,本合同所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且有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勞資關系。承包方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的委托。承包方是多人委托人的,乙方需要其他投資人的委托書。
1.3承包:本合同所稱承包是指甲方與乙方基于企業內部隸屬關系,為了提高經濟效益,落實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經濟責任制,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甲方有關管理制度建立的內部合同關系,也是甲方將其承攬的工程分派給下屬項目經理部的內部經營管理行為。本合同中的乙方,在組織關系上隸屬于甲方,是甲方的下屬單位。
1.4工程:本合同所稱工程是指界定范圍內的系統性工程,該工程項目具有時間長,有延續性、和業務開展的彈性,無業務開展的終止預期的特點。合同中約定的系統性工程,不排斥公司的其他人在該系統中的業務開展。
1.5經濟法律責任:甲方為該工程的第一責任人,對外承擔著全部的經濟法律責任,乙方為該工程的內部實際經濟責任人,對該工程的盈虧按
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發生民事責任后承擔同等責任。
1.6管理費:公司作為合作雙方的載體,按照公司規定,本合同約定所有工程收入按照每次實際到位資金的1.5%上繳公司管理費,管理費可以列入工程核算成本;
1.7合作雙方在公司內部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承擔該合同中所涉及的全部民事責任。合同終止后,民事責任不同步終止。
1.8合作原則:實行“共同投資,承包經營,風險共擔,利潤分成”的運作原則,即以工程先期投入為基數,甲乙雙方共同(或者甲方投資、乙方投資)投資,甲方授權乙方經營管理,按照結算收入情況扣除各項支出后確定盈虧,每年終按照投資比例進行盈虧結算分配。
第二條 訂立本合同的宗旨
確保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的全面履行。甲方根據公司及有關法律法規,行使作為企業法人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乙方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約定的條 款行使權利、享受收益并相應承擔虧損和風險。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承包方式和權利義務。
第三條 工程概況
3.1系統性工程名稱:
3.2系統性工程地址:;
3.3建設單位:;
第四條 承包形式
4.1實行以項目部經理為核心全面承包方式,乙方為合同約定項目工
程承包的責任人,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的履約負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4.2承包范圍:凡在合同約定的系統中,所有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以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范圍為承包內容,負責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從施工準
備、開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過程中的工期、質量、安全、消防、保衛、文明施工、成本核算、工程結算、工程款回收、竣工驗收、全部收回工程價款全過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回訪、保修工作。
4.3財務管理:在不脫離公司財務辦公室的情況下,公司指定銀行專戶收支承包合同期間的工程款項,支票票面加蓋承包人的印鑒;日常財務或由公司代管,或者由承包人指定專業財務人員管理;項目款項支出原則以投標預算為基礎確定內部工程款支付預算,結合建設單位工程款的撥付情況和工程進度情況進行審核,扣除管理費后撥付工程款。其他正常支出甲方不予干涉。
4.4稅費管理: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如實繳納各項稅費。并接受
和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五條 承包主要指標
5.1指標:
1)安全指標:安全達標率100%
2)職業健康指標:達標率100%
3)工期指標:按照合同工期或竣工驗收單,無工期延誤罰款
4)質量指標:達到合同約定標準
5)進度指標: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或要求
5.2工程質量和創優:按照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質量標準執行。杜絕影響甲方信譽的質量投訴。
5.3工期:乙方必須在按照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期內完工。工期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
5.4安全、文明施工: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甲方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施工管理和防范監控體系,達到甲方與建設單位訂立的建筑施工合同的標準。杜絕重大安全、設備、火災、工傷死亡事故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6.1甲方根據有關的施工安全、工程質量、消防、文明施工、環境、財務、材料采購、合同、工程結算、行政公章管理文件,對乙方工
作進行全面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和獎懲,上述管理文件對項目部具有全面約束力。
6.2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和甲方的有關文件等,舉辦業務培訓、幫助乙方協調與建設單位的業務關系,及時反饋對工程管理的檢查和整改意見。
6.3凡有關與建設單位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及經濟承諾等實質性意思表示,均由甲方簽訂和表示或者由甲方授權乙方簽訂。
6.4審查乙方項目部的管理人員配備及持證上崗情況;協助乙方對專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有權對項目部技術人員、其它工作人員(由公司負擔工資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不能夠勝任相應職務的人員將依據公司規定處理??己伺嘤柕馁M用由乙方承擔。
6.5甲方有權對本工程項目的總體施工進行監督管理;資金支出使用進行監控;對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工程有權終止工程承包。由此造成工程
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6.6負責對工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工作進行審查。對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擁有處理權。
6.7根據工程的進展和乙方的申請,對招投標、法律事務等工作提供有償服務,并向乙方收取相應費用。如發生經濟糾紛案件的,由甲方負責參與調解、仲裁、訴訟,在處理施工糾紛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代理費及其他費用計入工程成本。
6.8負責監督乙方就工程過程中的各種合同、協議的審定工作并建立起工程文件備案程序;
乙方遇到緊急問題需要協調時,應立即以書面或其它能夠使甲方知悉的方式通報甲方,甲方接通知后及時協調解決。
6.9以工程內控預算成本為依據,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組織相關部門考察乙方內控預算成本執行情況,若出現偏差將向乙方提出告知,情節嚴重并已出現虧損跡象的,有權利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和終止項目承包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7.1在符合甲方相關管理規定和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具有本工程管理的人事權、勞動指揮權和尋找工程施工隊伍進行勞務分包,項目部內部各種形式承包自主權和經濟分配權,對本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承擔全部責任。要堅決執行本協議約定的事項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項目部門的應盡職責。
7.2、該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范圍中,項目部原則上自行尋找相應施工隊伍參與施工,但要經過甲方確認并簽訂勞務分包施工合同方能進場施工。項目部要預先審核施工隊伍的必要資質及施工經歷以及經濟實力等,并匯總成資料報送甲方,并配合甲方進行復審及簽訂施工合同。
7.3乙方工程項目部人員配置原則以六個人為限,在此限度內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除承包者本人外,其他工作人員由公司代為負責發放(包括技術員、資料員及公司委托的特定人員),列入該合同項目的成本。
7.4乙方項目部必須對施工隊伍的人員進行登記(要求施工人員提供身份證),并編制考勤表,對年齡和身體條 件進行嚴格審查篩選,不適合從事相應工作的人員嚴禁招用。項目部應每天核查上工人數,對在施工過程中加入和減少的施工人員及時作增減統計,并在考勤表中予以體現。
7.5項目部必須負責監管施工隊伍,保證施工人員每天及時進場上工和井然有序的退場收工,在工程施工期間避免出現聚眾鬧事的惡性事件發生;項目部必須保證施工隊伍按照合同規定、業主或者發包方的要求,按時保量地完成其所承接的工程。
7.6乙方必須認真學習和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有關文件,做好計劃統計、技術資料、質量、安全、消防、治安、文明施工、財務、預結算、資金、成本、勞務分包、材料采購、竣工資料等工作,并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和甲方的管理工作,對不符合上述管理規范要求的,乙方必須限期進行整改。
7.7乙方是工程款回收的第一責任人,每月須與建設單位落實工程款回收數額,通知甲方財務人員持票收款,并按規定及時向公司繳納管理費。
7.8合同有效期內的所有工程項目,乙方必須按照合同金額參加建筑保險。發生保險責任時,要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態的擴大。并積極協助有
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承擔各項費用以及民事責任。
7.9乙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勞務費用和分包費用。乙方保證按國家、地方的相關法規及公司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對此承擔全部相關責任。
7.10乙方應以內控預算成本為基礎,強化施工過程中各環節的管理與控制,確保內控預算成本的實現。必須認真計算核定工程所需要消耗的材料的用量,力求做到節約;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
8.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協議條 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8.2有下例情形可以終止合同:
8.2.1乙方承包的工程中,在質量、安全、工期、勞務分包方面出現重大的責任事故或出現對甲方的聲譽影響較大的其他責任事故時,甲方可終止本合同;
8.2.2向甲方提供不真實的資料,私下承接工程;
8.2.3經查實乙方有隱瞞工程收入、貪污受賄行為的;
8.2.4不接受甲方的管理,拒不改正錯誤,在工作中詆毀甲方形象,造成惡劣后果的;
8.3乙方在承包施工期間不準臨陣逃脫,棄權承包;一經出現此事,甲方有權追究責任,造成的損失從其股金中扣除。
8.4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單位的名義或者變相以其他單位的
名義在本合同界定的系統范圍內延續從事工程承包業務;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愿意支付甲方20萬元作為繼續使用工程資源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約定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的債權債務糾紛,雙方約定債權人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10.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且乙方交納工程投資后生效,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工程結算完畢、工程款全部收回且乙方已償還所有債務后終止。
10.2在各項工程竣工結算完畢之前,全部財產及項目全部資料屬甲方所有,保修責任完成,回收保修尾款,所有財產處理變現。
10.3合同終止后由甲乙雙方組成清算小組,對乙方負責的項目進行清算,清算結果不足以支付債權債務時,由投資人進行追加進一步的投資,直至清償完畢為止。產生的利潤,按照最初的投資比例進行分割完畢,合同自行終止。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1.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
負責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