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學院人事代理合同制專任教師聘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學院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滿足學院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依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90號)、《山西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3號)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學院委托政府人社部門所屬的人事代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承辦、代辦有關人事服務和人事管理業務。
第三條 人事代理合同制專任教師(以下簡稱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是指不列入學院事業編制,實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確定聘期內學院與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與學院編制內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要充分發揮人事代理人員的積極性,提高運行效率,控制運行成本。
第五條 現有編制外人員,符合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招聘條件的可以參加報名,同等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二章 人事代理崗位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 按照精簡效能、從嚴控制的原則設置崗位。
第七條 人事代理崗位僅限于學院緊缺或急需的專任教師崗位。
第八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師德,愿意從事教學、科研、管理工作。
(二)身心健康,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勝任本職工作。符合崗位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執業資格等特定條件。
(三)初次聘用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四)學歷層次根據崗位需要確定。
第三章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聘用程序
第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結合學院和專業發展,在每年年初提出人事代理專任教師需求計劃,人事處匯總后制定年度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公開招聘方案,經院黨委常委會研究通過后實施。
第十條 學院成立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公開招聘領導組(以下簡稱招聘領導組),招聘領導組下設辦公室,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組織實施招聘工作。
領導組組長:院黨委書記、院長
副 組 長:分管人事副院長
成 員:黨委教師工作部(教師工作處)、人事處、財務處、教務處、科技處、發展法規處、教育研究與教學評建處等負責人。
辦公室設在人事處,主任由人事處處長擔任,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招聘程序
1.公布信息:對于崗位緊缺或急需的專任教師,根據院黨委常委會批準的計劃數額,由人事處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2.資格審查:由人事處組織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
3.聘用考核:根據制訂的具體招聘方案,對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技術水平等條件進行考核(采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等形式)。
4.身體檢查:擬聘人員必須到學院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符合崗位健康標準,方可聘用。
5.公示:根據考核結果,由人事處負責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6.簽訂合同:公示無異議后,經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由人事處通知本人,在一周內到人事處報到,簽訂聘用合同、過期視為自動放棄。聘用合同經雙方簽字,由學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鑒證后生效。
7.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由人事處代表學院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8.報到上崗:確定的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持報到通知到用人單位(部門)報到上崗,五個工作日內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
1.聘用合同的簽訂。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與學院簽訂《太原工業學院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聘用合同書》,合同書中應明確約定聘用崗位與工作職責;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報酬與保險福利待遇;工作紀律;聘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爭議的處理等事項。初次聘用人員聘期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
2.聘用合同的續簽。聘用原則上實行三年一聘。
(1)個人申請: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受聘人員向所在單位(部門)提交續聘申請,申請續聘人員的年齡應不超過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
(2)單位審核:用人單位根據受聘人的工作表現、業績考核及工作需要研究決定是否繼續聘用,并將續聘意見報人事處。
(3)學院批準:人事處根據用人單位(部門)的審核意見整理上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4)簽訂合同:學院研究同意續聘人員,由人事處辦理續聘手續。
3.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章 聘用人員待遇
第十三條 薪酬待遇。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完成學院規定的教學、科研基本工作任務后,每月按照本人崗位對應的基本工資標準發放工資;超過基本工作量發放超工作量績效。
第十四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在聘用期內,學院按國家、山西省和太原市的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手續,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社會保險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本人應承擔的部分由學院直接從支付給本人的工資中扣繳。
第十五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的黨團和工會組織關系、申報各類科研項目和評獎評優等與事業編制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六條 聘用期間,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與學院同類人員一起參加職務晉升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與認定,院內兌現相應待遇等。
第十七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在聘期內按照《太原工業學院考勤管理暫行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學院不為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提供學歷教育經費。用人部門可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按學院有關規定對聘用人員進行短期培訓。聘用人員在學歷上如需要繼續深造,脫產學習的,經學院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在職學習的,須在聘期內工作滿兩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同意,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業余時間學習。
第五章 聘用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 學院與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簽訂單位委托代理合同,根據合同辦理各種交接手續。學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提供相應的人事代理服務。
第二十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聘用期間相關代理費用由學院統一交納。本人辭職或與學院解除聘用合同后,學院即與其脫離代理關系,且不再為其交納代理費。
第二十一條 學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專用檔案
為方便對人事代理人員的管理,學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專用檔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1.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專用名冊、數據庫、人員變更紀錄。
2.個人檔案接轉證明或手續,人員入校批件。
3.《太原工業學院公開招聘人事代理合同制專任教師報名表》、《太原工業學院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聘用合同書》、《人事代理協議書》等。
4.已辦理的各項社會保險手續臺帳或存根。
第二十二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由人事處和用人單位(部門)共同管理。
人事處負責審核聘用人員崗位設置、審核發放工資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聘用人員合同簽訂、解除和鑒證、社會保險繳納、業務檔案管理等工作。
用人單位(部門)負責制訂崗位職責、工作安排、業務培訓、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年度或聘期考核辦法參照學院事業編制人員執行。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部門)負責考核,人事處負責建立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校內業務檔案,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歸入本人檔案,并作為工資等級晉升、下一聘期是否續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計兩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關系。由于個人工作失誤造成較大事故的,報學院批準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在聘用期間,其黨、團、工會、計劃生育等關系由學院管理。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在聘用期間,辦理有關證明函件,可持學院介紹信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六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須參加國家、省和學院規定的有關培訓教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接受崗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符合省內人才引進政策、學院引進條件的,可優先考慮正式引進。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人事爭議仲裁組織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部門),指學院教學系部和教輔部門
第三十條 如遇國家相關法律與政策調整,本辦法將予以相應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山西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篇2:醫院聘用合同制實施辦法
醫院關于聘用合同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受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與所聘崗位適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術知識,對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管理的崗位,應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六)聘用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聘用合同由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個人檔案各一份。
第三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博士、碩士研究生可簽訂10年或10年以上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第四條職工不愿與醫院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于緩簽范圍的,醫院給其不少于3個月的擇業流動期。擇業流動期滿后仍不簽訂聘用合同的,本人可提出辭職或由醫院辦理辭退手續。
第五條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確需變更的,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變更合同。雙方未達到一致意見的,除法律法規或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條聘用合同期滿,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或經公開競爭重新聘用,可續簽聘用合同。續簽聘用合同的一般應在原聘用合同期滿15日內辦理續簽手續。
第七條聘用人員期滿不再續簽;醫院撤并、受聘人員退休、死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第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醫院可以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限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20天的;
(五)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暫行規定》辭退條件的;
(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未經批準脫產參加各類學校學習的;
(五)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合格達成協議的。
第十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受聘人員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醫院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或不能履行合同,不兌現有關待遇,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醫生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四)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應征入伍的;
(五)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
第十二條承擔重要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如其提前解除合同,將給單位帶來技術項目的終止、技術失密及可能產生較大經濟損失的,在合同終止條件未出現時,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醫院為受聘人員出國學習、外出進修、脫產上學等培訓提供資金的,受聘人員應當在培訓后有5年為醫院服務的服務期。受聘人員違約的,應退還醫院支付的培訓費和培訓期間的工資,因違約造成醫院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第一人民醫院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聘用合同制實施辦法》全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