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區公共綠地被侵占,業委會有權起訴
【案例簡介】
某小區一樓部分業主公德意識淡薄,用柵欄圈占公共綠地改作自家的小花園,因前期物業公司管理不嚴、制止不力,致使此類行為愈演愈烈,廣大業主對此十分不滿。后該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制訂了小區管理規約,并將“禁止侵占小區公共綠地”明確寫入了規約。經業主委員會耐心細致的工作,大部分侵占綠地的業主拆除柵欄、歸還綠地,但唯有黃某等少數業主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經咨詢律師后,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代表廣大業主,向法院起訴了黃某等少數業主,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公共綠地。
侵占小區公共綠地的行為,廣大業主深惡痛絕,但此類行為卻不好糾正。由于侵占的是公共綠地,很多業主認為沒有侵害切身利益,在不滿之余卻往往不愿多管。業主委員會雖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侵占綠地的行為,但遇到個別蠻不講理的當事人,業主委員會往往沒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不過,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實行,現在對上述違法行為有了完整的規定和有力的司法救濟途徑。
【案例分析】
首先,《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規定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對違章搭建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其次,《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九)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黃某等人侵占公共綠地的行為,既違反了該小區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又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管理規約,代表廣大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等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于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黃某等人停止侵占綠地行為,恢復原狀。
篇2:案例:小區公共綠地被侵占,業委會有權起訴
案例:小區公共綠地被侵占,業委會有權起訴
【案例簡介】
某小區一樓部分業主公德意識淡薄,用柵欄圈占公共綠地改作自家的小花園,因前期物業公司管理不嚴、制止不力,致使此類行為愈演愈烈,廣大業主對此十分不滿。后該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制訂了小區管理規約,并將“禁止侵占小區公共綠地”明確寫入了規約。經業主委員會耐心細致的工作,大部分侵占綠地的業主拆除柵欄、歸還綠地,但唯有黃某等少數業主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經咨詢律師后,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代表廣大業主,向法院起訴了黃某等少數業主,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公共綠地。
侵占小區公共綠地的行為,廣大業主深惡痛絕,但此類行為卻不好糾正。由于侵占的是公共綠地,很多業主認為沒有侵害切身利益,在不滿之余卻往往不愿多管。業主委員會雖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侵占綠地的行為,但遇到個別蠻不講理的當事人,業主委員會往往沒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不過,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實行,現在對上述違法行為有了完整的規定和有力的司法救濟途徑。
【案例分析】
首先,《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規定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對違章搭建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其次,《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九)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黃某等人侵占公共綠地的行為,既違反了該小區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又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管理規約,代表廣大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等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于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黃某等人停止侵占綠地行為,恢復原狀。
篇3:綠地工程養護承包合同(樣本)
綠地工程養護承包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養護項目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落實養管單位,招投標結果,乙方中標。現根據《合同法》和招標文件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養護項目相關情況
養護項目名稱:
養護地點:
養護范圍:
養護面積:
養護設施量:
二.全年養護管理經費
根據招投標文件,本合同養護項目中標單位為 元/ m2·年。承包方式為全額經濟責任制承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 貳 年,即 20** 年 1 月 1 日至 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雙方職責
(一)甲方職責
1.提供給乙方本合同所述養護項目有關養護設施量及圖紙資料;
2.對乙方養護管理項目進行監督和考核檢查;
3.按規定核撥給乙方養護經費;
4.合同期限屆滿,對本合同養護項目設施量進行清點。
(二)乙方職責
1.由乙方承包養護的本合同養護項目應達到 三 級 單位 綠地標準(見《**城市綠地等級標準》)。承包養護期限內,乙方應按照園林綠化養護操作規程及園林綠化養護質量標準,合理組織,精心養護,保質、保量完成養護管理任務。
2.對本合同養護項目實施養護管理所需的一切勞動力、材料、設備和服務由乙方自行組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對本合同養護項目實施養護管理所需的養護管理房由乙方自行解決。
4.承包期限內,本合同養護項目設施量發生減少及毀損的,乙方應予及時補齊或修復,并自行承擔所需費用。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應保證本合同養護項目設施量無減少、無毀損。
5.乙方應定期向甲方提供養護管理計劃及有關措施,以便甲方進行監督考核。
6.乙方在搞好日常養護工作的同時,必須配合甲方參加市、局布置的各重**節慶和重**活動的臨時布置任務。
7.乙方必須重視安全工作,確保全年不出安全責任事故。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
五.考核驗收
7.甲方每月采取定期普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辦法對乙方養護質量進行考核驗收。月平均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包括95分)的為合格;低于95分的,每下降 分,扣除月度養護經費的百分之 金額;低于90分的為不合格,不核撥當月養護經費。
2.考核驗收參照《**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考評辦法》執行。該辦法由甲方負責提供。
六.養護經費核撥方式
1.養護經費按半年度核撥,即先養護后付款,每半年末支付總額的25%,分四次結清。考核后,由甲方核撥給乙方。
2.由考核驗收結果引起的經濟扣罰直接在半年度核撥的養護經費中扣除。
3.由綠地占用(經審批)引起的養護面積減少在次半年度核撥的養護經費中扣除。
七.履約保證金及違約責任
1.在簽訂合同時,乙方應上繳甲方全年養護經費的百分之 作為履約保證金。如乙方按約履行的,合同期限屆滿時,甲方應予以全額無息返還。
2.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任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不得擅自將合同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若乙方違反,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沒收合同保證金;若甲方違反,甲方應雙倍返還合同保證金。
3.合同期限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罰沒全額履約保證金,造成損失**于履約保證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特別重**的,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因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一年內累計 次考核不合格的;
(2)非自然原因造成綠地設施重**損失( 元以上)或植物**規模( m2或喬木 株以上)死亡的。
八.附則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養護項目經濟損失的,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2.因城市建設需要致使本合同養護項目面積、設施發生變更的,由甲方根據實際變更比例適當增減核撥經費。
3.若今后每年新增加綠地面積少于5萬平方米的,直接由乙方負責管理,并按此標準執行。
4.本合同招標文件作為合同附件,對合同條款具有補充作用。
5.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作出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壹式肆份,正、副本各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副本壹份;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人簽章后生效。
甲 方(蓋章):乙 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地 址: 地 址:
帳 號:帳 號:
電 話: 電 話: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