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地工程養護承包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養護項目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落實養管單位,招投標結果,乙方中標。現根據《合同法》和招標文件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養護項目相關情況
養護項目名稱:
養護地點:
養護范圍:
養護面積:
養護設施量:
二.全年養護管理經費
根據招投標文件,本合同養護項目中標單位為 元/ m2·年。承包方式為全額經濟責任制承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 貳 年,即 20** 年 1 月 1 日至 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雙方職責
(一)甲方職責
1.提供給乙方本合同所述養護項目有關養護設施量及圖紙資料;
2.對乙方養護管理項目進行監督和考核檢查;
3.按規定核撥給乙方養護經費;
4.合同期限屆滿,對本合同養護項目設施量進行清點。
(二)乙方職責
1.由乙方承包養護的本合同養護項目應達到 三 級 單位 綠地標準(見《**城市綠地等級標準》)。承包養護期限內,乙方應按照園林綠化養護操作規程及園林綠化養護質量標準,合理組織,精心養護,保質、保量完成養護管理任務。
2.對本合同養護項目實施養護管理所需的一切勞動力、材料、設備和服務由乙方自行組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對本合同養護項目實施養護管理所需的養護管理房由乙方自行解決。
4.承包期限內,本合同養護項目設施量發生減少及毀損的,乙方應予及時補齊或修復,并自行承擔所需費用。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應保證本合同養護項目設施量無減少、無毀損。
5.乙方應定期向甲方提供養護管理計劃及有關措施,以便甲方進行監督考核。
6.乙方在搞好日常養護工作的同時,必須配合甲方參加市、局布置的各重**節慶和重**活動的臨時布置任務。
7.乙方必須重視安全工作,確保全年不出安全責任事故。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
五.考核驗收
7.甲方每月采取定期普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辦法對乙方養護質量進行考核驗收。月平均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包括95分)的為合格;低于95分的,每下降 分,扣除月度養護經費的百分之 金額;低于90分的為不合格,不核撥當月養護經費。
2.考核驗收參照《**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考評辦法》執行。該辦法由甲方負責提供。
六.養護經費核撥方式
1.養護經費按半年度核撥,即先養護后付款,每半年末支付總額的25%,分四次結清。考核后,由甲方核撥給乙方。
2.由考核驗收結果引起的經濟扣罰直接在半年度核撥的養護經費中扣除。
3.由綠地占用(經審批)引起的養護面積減少在次半年度核撥的養護經費中扣除。
七.履約保證金及違約責任
1.在簽訂合同時,乙方應上繳甲方全年養護經費的百分之 作為履約保證金。如乙方按約履行的,合同期限屆滿時,甲方應予以全額無息返還。
2.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任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不得擅自將合同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若乙方違反,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沒收合同保證金;若甲方違反,甲方應雙倍返還合同保證金。
3.合同期限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罰沒全額履約保證金,造成損失**于履約保證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特別重**的,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因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一年內累計 次考核不合格的;
(2)非自然原因造成綠地設施重**損失( 元以上)或植物**規模( m2或喬木 株以上)死亡的。
八.附則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養護項目經濟損失的,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2.因城市建設需要致使本合同養護項目面積、設施發生變更的,由甲方根據實際變更比例適當增減核撥經費。
3.若今后每年新增加綠地面積少于5萬平方米的,直接由乙方負責管理,并按此標準執行。
4.本合同招標文件作為合同附件,對合同條款具有補充作用。
5.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作出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壹式肆份,正、副本各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副本壹份;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人簽章后生效。
甲 方(蓋章):乙 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地 址: 地 址:
帳 號:帳 號:
電 話: 電 話: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篇2:校園衛生、愛護綠地、花木的管理規定
校園衛生、愛護綠地、花木的管理規定
為了鞏固校園衛生、綠化成果,加強管理,現作如下規定:
一、養成良好衛生習慣。請將冰果棍、塑料袋、包裝紙袋(盒)、紙杯、垃圾、廢雜物、煙頭及吃剩下的果皮、果核扔到垃圾箱里,不要隨地吐痰。
二、保持校園衛生。畜力車役畜帶糞兜,車主應保證路面無畜糞;單位或個人裝修、改建產生的建筑垃圾要自覺地在限期內清運干凈,無力清運的、報請房產科進行有償清運;不準在垃圾箱內及草坪、道路上焚燒垃圾;垃圾不能倒在果皮箱里;看護好兒童,管好寵物,不要隨地便溺。
三、愛護草坪、不準在草坪中踐踏行走和堆放物品,不準任何車輛在草坪上行駛、碾壓、停放,不準私自在草坪上挖、栽種。
四、為了人身和樹木的安全,請學校和家長教育學生和兒童不要上樹、折枝、摘果,不準往樹上釘釘、栓繩;需伐樹和清樹頭、樹枝的需報請后勤服務集團。
五、繽紛的色彩屬于大家,請不要掐花或將園花家養。
六、機動車、畜力車、三輪車不準在方磚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
七、不要在操場護欄或其它公共設施上晾被褥、衣物。請全校干部、職工、家屬、居民和大、中、小學學生支持學校的校園衛生、綠化工作,貴在參與、重在維護,讓農大校園更加整潔、文明,煥發出充滿著綠色的勃勃生機。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2007)
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城市綠地,維護城市綠化、美化成果,創造更好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沈陽市城市綠化條 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和規劃的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勝區綠地等。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監督轄區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地管理和責任落實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和國土、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地不得被侵占、買賣和破壞;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城市綠地未經批準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國有土地出讓時,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
第七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界定的各類綠化用地周邊線、已建成和規劃待建綠地周邊線,劃定的城市綠線,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
社會公布。
第八條 已建成的城市綠地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綠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區綠化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納入管理范圍。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建設,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確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需調整規劃綠地的,由規劃和建設單位提出意見,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新建項目需確定綠線、綠化用地,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沈陽市城市綠化條 例》進行。其綠化設計方案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定,立項規劃設計必須保護現有綠地和古樹名木,并按規定的標準增加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新建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一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和特殊情況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 因工程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簽訂綠地恢復保證書,經批準后實施。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綠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臨時占用綠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經批準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的,必須按照相鄰地塊土地市場評估價格3倍數額繳納損壞綠地補償費;經批準臨時使用城市綠地的,應按物價部門確定的標準繳納損壞綠地補償費。
損壞綠地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一收取,由市財政部門專項存儲,列入城建年度投資計劃,用于補建和增加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城市中的古樹名木和大樹應設立保護范圍。即:城市現有的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為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徑在50厘米以上的大樹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7米;胸徑在30至50厘米的樹木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5米。
; 第十五條 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古樹,50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大樹;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害古樹名木大樹。
第十六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和特殊情況需要砍伐、移植樹木的,須由所在區綠化管理部門初審,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進行終審并經現場復核;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按規定繳納樹木損害補償費。移植的樹木要確保存活。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確認并注銷登記后,方可處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按照《沈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畫或張貼、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剝損樹皮、樹干或隨意采摘果實、種子;
(四)踐踏、損毀花草;
(五)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六)在綠地內或樹木旁動用明火;
(七)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牌或搭建臨時建筑;
(八)在綠地內采石、挖砂、取土、建墳;
(九)損壞綠化設施;
(十)其他損害綠地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規劃預留綠地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按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損害城市綠地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除對造成損害給予賠償外,對公民可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植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按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大樹和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大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評估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審批占用綠地的,由有關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責任,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
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來自:m.dewk.cn),臨時使用城市綠地不按期歸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并從逾期之日起,按使用綠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的綠地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沈陽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沈政發〔199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