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科技股份公司財產清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陜西**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產管理,準確、及時了解公司財產質量狀況,保障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同時有效地對現有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減少資源浪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財產清查的內容
第三條 財產清查范圍
財產清查的范圍包括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債權財產(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存貨、投資(包括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包括工程物資)、無形資產等。
受其他單位委托保管的各項財產物資,雖非本單位的財產,但負有代保管的責任,也應認真清查,與備查簿記錄核對。
財產清查過程中,不僅要對實物財產(包括現金、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數量進行清查盤點;還要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財產質量狀況進行分析,判斷財產是否存在減值因素以及影響金額。
第四條 財產清查要求
一、實物財產的清查
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包括工程物資)等實物財產,由財務人員與資產管理人員進行定期核對,年(中)終應組織全面清查盤點。實物清查采用實地盤點法確定實存數量,并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盤點前應當編制盤點計劃;
(二)實施盤點時實物保管人員必須在場;
(三)要有計劃逐一清點,不得遺漏或重復盤點;
(四)注意實物質量是否完好,有無缺損、霉爛、變質等情況;
(五)查明盤點結果與賬面余額是否一致,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確保盤點質量,并做好盤點記錄(格式詳見附件1《存貨盤點表》;附件2《固定資產盤點表》;附件3《財產清查盤盈盤虧表》),盤點記錄需經盤點人、實物保管人、監盤人簽章。
二、貨幣資金的清查
(一)庫存現金的清查,必須由出納人員每日清點現金,每月至少由稽核人員采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進行突擊盤點一次。盤點后填制《庫存現金盤點表》(見附件4)并將盤存結果與賬目核對。
(二)銀行存款的清查,采用各銀行對賬單與賬務數據相互核對的方法進行。每月終了,應由核算會計取得銀行對賬單并與賬面記錄核對,對于未達賬款,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見附件5),直至調節后的存款余額雙方一致為止。如出現未達賬項滯留時間在兩個月以上的,必須經銀行查詢,并將查詢結果報告會計機構負責人。
三、往來賬項的清查
往來賬項的清查主要采用核對賬目的方法進行。原則上每月終了由財務人員在各種往來賬項記錄完整的基礎上,按部門編制《往來款項對賬表》(見附件6),定期送交業務部門,并督促其及時與對方單位核對賬目,經辦人對賬完畢并經其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往來款項對賬表》返回財務部,作為往來賬項的清查依據。對賬差異如確系記錄上的錯誤,應按規定辦理更正手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四、投資的清查
核算會計每月應取得被投資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報表附注、財務分析及其他經濟資料,及時掌握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對公司的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會計核算并填制《投資盤點表》(見附件7)。年度終了,應由不參與投資業務的其他人員對投資進行盤點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被投資單位進行審計。
第三章 財產清查工作的組織
第五條公司及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應成立以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的財產清查工作組,單位負責人對財產清查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財務人員應在財產清查前,將有關賬簿登記齊全,結出余額,核對清楚,做到賬簿記錄準確、完整、及時,為賬實核對提供正確的賬簿資料,對于銀行存款和結算款項,應及時取得核對憑據。
第七條 財產物資管理人員應將截至清查日止的所有經濟業務進行整理。對所保管的各種物資,應排列清楚,掛上標簽,標明編號、品種、規格和結存數量,以便盤點核對。
第八條 財產清查人員根據清查需要,須準備好各種必要的計量器具和有關清查用的登記表冊。
第四章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第九條 各子(分)公司應如實編制《財產清查報表》和《財產清查報告》,經財產清查領導組長簽署意見后,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報送本單位全部財產清查結果。
第十條 對清查出的財產盤盈盤虧、壞賬、財產毀損及減值等情況,各公司應進一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預計影響金額,形成專項報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批準后,由財務部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財產清查中發現由于責任事故造成公司財產物資丟失、短缺和毀損的,責任人應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各公司對清查中發現的財產管理和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時改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篇2:M公司財產清查制度
財產清查制度
財產是企業經營活動的基礎,財產的安全與完整,是企業增值保值的前提,也是檢查企業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集團根據現有情況,制定以下財產清查制度。
1.財產清查分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在月底、年底或其他規定時間應進行定期清查。在發生意外損失、非常事故等事項時進行不定期清查。根據實際需要,可確定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年末和保管員調動一般要求全面清查。
2.財產清查的對象是企業的所屬所管財產物資,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應付款項、各項存款、固定資產、其他資產及代保管物資等等。
3.財產清查應按規定設計盤存單、對比表、盤盈盤虧清單等。盤存單不得作為帳面調整的依據。盤盈盤虧情況應及時報告領導,分析原因及提出處理意見。
4.財產清查是一項復雜、細致的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較大,故在清查前,各環節、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準備工作,登清帳目,結出余額,并核對、清理財產等,在盤點過程中各有關部門也應積極配合。
5.財產清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領導,清查過程應有記錄。財產清查要連續進行。如果盤存對象在一個工作日不能盤存完畢的,清查人員應采取同時離開、同時開啟倉庫等牽制措施,以免發生漏洞。
6.財產清查的方式有實地清點法、技術推斷法等,應根據盤點對象的特點選用。盤存時應有財會人員、倉庫記帳員等有關人員共同參加,還可根據需要邀請領導或有關技術人員參加。
篇3:物業財務專項制度之財產清查盤點制度
物業財務管理專項制度之財產清查盤點制度
1、各管理處所有財產均必須定期清查盤點。清查盤點的具體內容包括:
1.1、現金;
1.2、各項銀行存款;
1.3、各項存貨;
1.4、各項固定資產。
1.5、各項低值易耗品
1.6、各項其他資產
2、財務部負責財產清查盤點的組織工作。
3、各項財產清查盤點的期限和方法:
3.1、現金:必須作到日清月結,月末編制《現金盤點表》;
3.2、銀行存款:必須定期與銀行對帳,月末必須按照各開戶銀行打印的銀行對帳單分別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3.3、各項存貨: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存貨的出、入庫手續,月末進行清查盤點,并編制《存貨盤點表》;
3.4、各項固定資產: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固定資產的購買、領用手續,建立固定資產保管卡片,月末進行清查盤點,并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
3.5、各項低值易耗品:必須建立健全各項低值易耗品的輔助帳,完善低值易耗品的購買、領用手續,月末進行清查盤點,并編制《低值易耗品盤點表》。
4、各管理處對于清查盤點后出現的各項資產的溢余或短缺情況,必須立即編制《資產溢余報表》及《資產短缺報表》,連同溢余或短缺資產的分析報告上報公司總部。經公司總部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帳務處理。
5、總部財務經理必須定期抽查各項財產的清查盤點情況,監督、檢查各項財產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