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件工作規程
為規范窗口辦件行為,確保窗口工作公正、公開、高效、便民,制定本規程。
一、告知
1、窗口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所有審批事項的審批條件和操作程序,向申請人提供審批事項辦事指南,供申請人查詢。
2、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內容包括:①事項名稱;②辦理依據;③申報材料;④辦理程序;⑤承諾時限;⑥收費標準及依據;⑦受理電話;⑧投訴電話。
3、申請人要求對審批事項需要提報的材料、審批程序等內容加以解釋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解釋,不得拒絕。
二、受理
1、窗口單位接到行政審批申請后,制作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通知單,一聯當場交付申請人,一聯存窗口單位。
2、審批受理通知單包括以下內容:①申請人姓名、聯系電話;②審批事項名稱;③受理機關名稱;④承辦人姓名、聯系電話;⑤承諾辦理時限;⑥受理時間及取件時間;⑦受理編碼及查詢密碼;⑧辦件查詢、評議、投訴渠道。
3、審批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受理并抄告相關部門,由有關部門同步審批;需要進行實地勘察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審批事項涉及部門內部多個內設科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內部流轉。
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或補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寫《補辦件通知單》,當場交付申請人。申請人補齊或補正材料之日為該事項正式受理之日。
5、申請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窗口單位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填寫《退回件通知單》,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窗口單位不得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為由拒絕受理。
三、辦理
對納入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即辦件、承諾件、聯辦件、上報件管理。
1、程序簡便、可即時辦結的審批事項為即辦件,實行即收即辦。基本程序為:①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②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申請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③窗口工作人員根據審查情況當即作出審批決定。
2、一個部門負責審批,但程序較為復雜、不能即時辦結,需要在一定時間內經審核或實地勘察或鑒定方能做出決定的審批事項,實行限時承諾辦理。基本程序為:①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②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申請;③在承諾時限內組織審核、現場勘察或鑒定;④根據審核、勘察或鑒定情況,作出審批決定。
3、需經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審批的事項為聯辦件,由牽頭部門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要求,負責組織并聯審批。牽頭部門為審批責任部門,負責受理、組織審批并答復申請人。基本程序為:①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②受理窗口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確定并通知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抄告中心;③相關部門收到聯辦通知后,要及時與申請人取得聯系,按有關規定在承諾時限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批意見,反饋牽頭部門;④牽頭受理窗口綜合相關審批部門意見,在承諾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相關審批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審批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
4、區級主管部門無最終審批權,需審查后轉報上級政府或部門審批的事項為上報件,實行受理部門負責辦理制。基本程序為:①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②受理窗口受理申請,明確該事項在本區的承諾辦理時限;③受理窗口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轉報上級政府或部門;受理窗口負責與上級政府或部門進行聯系,協助辦理。超過15天未批復的,要向中心作出解釋。
四、反饋
1、審批事項辦結后,窗口單位要將審批事項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申請人,并將審批事項辦結通知單當場交付申請人。
2、符合法定條件,經審查予以批準的事項,由審批窗口在承諾時限內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經審查確定不予批準的事項,如窗口工作人員能夠當場認定的,應當即時通知申請人;對項目內容復雜、需要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審議或核查的,經審議或核查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承諾時限內通知申請人,退回有關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3、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觸摸屏等形式查詢申請事項辦理情況;對不予批準的事項有異議的,可向中心申請復核,也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篇2: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件工作規程
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件工作規程
為規范窗口辦件行為,確保窗口工作公正、公開、高效、便民,制定本規程。
一、告知
1、窗口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所有審批事項的審批條件和操作程序,向申請人提供審批事項辦事指南,供申請人查詢。
2、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內容包括:①事項名稱;②辦理依據;③申報材料;④辦理程序;⑤承諾時限;⑥收費標準及依據;⑦受理電話;⑧投訴電話。
3、申請人要求對審批事項需要提報的材料、審批程序等內容加以解釋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解釋,不得拒絕。
二、受理
1、窗口單位接到行政審批申請后,制作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通知單,一聯當場交付申請人,一聯存窗口單位。
2、審批受理通知單包括以下內容:①申請人姓名、聯系電話;②審批事項名稱;③受理機關名稱;④承辦人姓名、聯系電話;⑤承諾辦理時限;⑥受理時間及取件時間;⑦受理編碼及查詢密碼;⑧辦件查詢、評議、投訴渠道。
3、審批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受理并抄告相關部門,由有關部門同步審批;需要進行實地勘察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審批事項涉及部門內部多個內設科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內部流轉。
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或補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寫《補辦件通知單》,當場交付申請人。申請人補齊或補正材料之日為該事項正式受理之日。
5、申請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窗口單位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填寫《退回件通知單》,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窗口單位不得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為由拒絕受理。
三、辦理
對納入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即辦件、承諾件、聯辦件、上報件管理。
1、程序簡便、可即時辦結的審批事項為即辦件,實行即收即辦。基本程序為:①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②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申請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③窗口工作人員根據審查情況當即作出審批決定。
2、一個部門負責審批,但程序較為復雜、不能即時辦結,需要在一定時間內經審核或實地勘察或鑒定方能做出決定的審批事項,實行限時承諾辦理。基本程序為:①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②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申請;③在承諾時限內組織審核、現場勘察或鑒定;④根據審核、勘察或鑒定情況,作出審批決定。
3、需經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審批的事項為聯辦件,由牽頭部門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要求,負責組織并聯審批。牽頭部門為審批責任部門,負責受理、組織審批并答復申請人。基本程序為:①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②受理窗口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確定并通知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抄告中心;③相關部門收到聯辦通知后,要及時與申請人取得聯系,按有關規定在承諾時限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批意見,反饋牽頭部門;④牽頭受理窗口綜合相關審批部門意見,在承諾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相關審批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審批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
4、區級主管部門無最終審批權,需審查后轉報上級政府或部門審批的事項為上報件,實行受理部門負責辦理制。基本程序為:①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②受理窗口受理申請,明確該事項在本區的承諾辦理時限;③受理窗口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轉報上級政府或部門;受理窗口負責與上級政府或部門進行聯系,協助辦理。超過15天未批復的,要向中心作出解釋。
四、反饋
1、審批事項辦結后,窗口單位要將審批事項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申請人,并將審批事項辦結通知單當場交付申請人。
2、符合法定條件,經審查予以批準的事項,由審批窗口在承諾時限內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經審查確定不予批準的事項,如窗口工作人員能夠當場認定的,應當即時通知申請人;對項目內容復雜、需要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審議或核查的,經審議或核查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承諾時限內通知申請人,退回有關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3、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觸摸屏等形式查詢申請事項辦理情況;對不予批準的事項有異議的,可向中心申請復核,也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篇3: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一、操作規程
1、交費提示
每年末,實際執行《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統稱為合同)的物業服務中心應統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下一年度的應交物業服務費用,并以書面《溫馨提示》(含本年度第一交費周期之交費通知)進行提示。
2、交費通知
物業服務中心應關注業主履行交費義務的具體時間與周期。自本年度第二交費周期起,在下一交費周期前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通過在信息欄張貼和向業主發放書面《關于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通知》的形式提醒業主及時履行交費義務。
3、電話或上門催交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電話或上門通知業主履行交費義務,并提醒業主及時補交費用,同時告知其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4、發送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9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向業主送交《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5、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再次向業主送交(必須有業主本人書面簽收記錄,并保存)或用掛號信/郵政快遞的方式郵寄《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6、告知業主委員會協助催費(適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情形)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在向業主送交《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送交《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并附相關《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7、催費《律師函》
業主在遲延交費超過半年、一年或在《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中約定的期間屆滿之后,仍無履行義務的表示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填寫《呈請郵寄<律師函>催收物業服務費審批表》進行審批,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向該業主郵寄催費《律師函》。
催費《律師函》由公司法律顧問以郵政專遞的方式郵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將發函必需的信息告知公司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寄出催費《律師函》后應及時通知該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詳見管理費催繳訴訟手指引)
8、仲裁或訴訟
對于拒不交費的和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業主,物業服務中心應提交《呈請公司對提請仲裁(訴訟)審批表》,提請公司領導決定是否提請仲裁或訴訟。